湖北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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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鄂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

在2007年武汉、孝感、荆门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6月底前启动实施,到年底,武汉、孝感、荆门3市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60%以上,其他市(州)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

经过几年努力,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并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一般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家属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3•【文号】国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措施(三)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统筹2023-11-08contents •门诊统筹概述•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门诊统筹的申请和报销流程•门诊统筹的改进和发展方向•结论目录01门诊统筹概述门诊统筹,是指将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门诊统筹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门诊统筹的定义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关注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相对不足。

因此,需要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

意义门诊统筹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也有利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健康中国建设。

门诊统筹的背景和意义制度框架门诊统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支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门诊统筹的制度框架支付范围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

支付标准门诊统筹的支付标准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水平确定。

一般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就诊类型、参保人员年龄等因素给予不同的支付比例和限额。

02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普通门诊费用包括门诊检查、治疗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

特殊门诊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

门诊统筹的报销范围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最高可达50%以上。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与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相同,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特殊人群的门诊统筹待遇老年人在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鄂人社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1〕7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引导合理就医,根据国家、省医改要求及人社部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水平与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参保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门诊;通过社会共济,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

二、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为参保患者在门诊就诊所发生的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困难地区可先从慢性病门诊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门诊统筹的待遇水平应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并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一般应设立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可设立门诊起付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的待遇水平。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

慢性病门诊主要保障本地发病率高、费用负担较重的病种。

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应纳入保障范围,并相应提高待遇水平。

省厅将制定慢性病病种及支付规定,各地确定的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额度应不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

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构建

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构建

广 就 职 工 生活 中新 的负 担 。 同时 , 城镇 居 民基 本 医疗 保 险 门诊 统 在对 象方 面做 到 了 “ 覆盖 ”之 后 , 应 当从保 障 内容 人 手 , 筹 却 已经在 全 国范 围 开展 , 实减 轻 了居 民 门诊 医疗 费用 的 进一 步 完善 基本 医疗 保 障制度 。城 镇职 工基 本 医疗保 险 门诊 切
负担 。 因此 , 以推广 建立 城镇 职工 基本 医疗保 险门诊 统筹 , 统 筹 制度 可 以对 城 镇职 工 的 门诊 费 用进 行 一定 补偿 , 我 国 可 使
提 高 广 大职 工 的 医疗 保 障水 平 , 一 步 健全 我 国 的基 本 医疗 的城镇 职工 基本 医疗 保 险制度 涵盖 门诊 和住 院两 大 医疗服 务 进
公共管理 I u L d n t t n hc R misr i r i i ao
论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I 度的构建
徐梓 川 四川 大 学公 共 管 理 学 院社 会保 障与 保 险 系 成都 6 0 4 1 6 0
摘要: 建立城镇 职 工基本 医疗保 险门诊统 筹可以加快 完善城镇 职工 基本 医疗保 险体 系, 辅助应 对疾病 谱的 变化 , 促
进 人账 制 改 推 方医 保险 度的 新。 制 设 过 , 遵 诊 筹 度 个 户 度的 革,进地 疗 制 创 在 度的 计 程中 应当 循门 统 制 计的 本 誊
原 则, 吸取 部 分地 方的 实践经验 , 覆 盖 范围、筹 资方 式、支付政 策、结算 办 法和 就 医管理 几个 角度 着 重进行 设 从 计 同 时, 应 当充分 考虑到风 险 的防 范和 配 套制度 的完善 , 障城镇 职 工基 本 医疗保 险门诊统 筹安 全有效地 运 还 保 关键 词 : 城镇职 工. 本医疗保 险 ; 基 门诊统筹 ; 制度 架构 进一 步健 全 基本 医疗 保 障制 度 建设 是我 国 医药 卫生 体 制 基 本 医疗保 险体 系还有 待完善 。 “ 医改 ” 要 求扩 大 基 本 医疗 保 障 的覆 盖 面 , 就包 括 新 这 改革 在 “ 十二 五” 期间 的重点 工作 。 但 是 , “ 以 统账 结合 ” 我 模 式建 立 的城镇 职工基 本 医疗保 险改革进 程相 对 缓慢 。 随着 保 障 对 象 的扩 大 和 保 障 内容 的 扩大 。 目前 , 国 的城 镇 职 近 年 来城 镇 医疗 费 用 的增 长 , 通 门诊 费 用 已经逐 渐成 为 了 工 、城镇 居 民 、农村居 民都 已经纳入 了基 本 医疗保 障体 系 。 普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鄂医保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鄂医保办函〔2024〕2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方便我省参保人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经研究,决定自10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扩大至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湖北省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及经办服务窗口等线下渠道,为近亲属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绑定。

附件:个人账户共济操作指南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9月30日附件个人账户共济操作指南在湖北省内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与湖北省内正常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进行个人账户共济绑定后,可授权近亲属使用共济账户支付医药费用,也可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缴纳医保费用。

参保人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点击进入“个人账户共济”模块,为近亲属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绑定和使用。

1.共济账户授权2.共济账户解绑3.共济成员查询4.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申请5.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进度查询操作步骤1.共济账户授权第一步在个人账户共济页面点击“共济账户授权”。

第二步在个人账户授权页面签署“个人账户共济授权承诺书”。

第三步进入个人账户共济授权页面选择“共济使用人证件类型”、“使用人证件号码”、“使用人联系电话”、“与授权人关系”,完成后点击提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鄂医保发〔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保证参保人员使用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享有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通知》(计价格[200发〔2012〕2020号)、《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发〔2017〕1170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的通知》(鄂价农医[2018]7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在《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2年试行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发〔2012〕3号)、《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发〔2017〕7号)的基础上,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调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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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11〕7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引导合理就医,根据国家、省医改要求及人社部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水平与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参保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门诊;通过社会共济,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

二、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为参保患者在门诊就诊所发生的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困难地区可先从慢性病门诊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门诊统筹的待遇水平应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并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一般应设立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可设立门诊起付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的待遇水平。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

慢性病门诊主要保障本地发病率高、费用负担较重的病种。

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应纳入保障范围,并相应提高待遇水平。

省厅将制定慢性病病种及支付规定,各地确定的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额度应不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

慢性病门诊可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按病种分别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诊治疗的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应适当降低基金支付比例。

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1〕89号)规定,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当地门诊统筹统一管理。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额度由各地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确定和调整。

居民医保新增筹资在保证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和适当留有结余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门诊统筹,筹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的15%。

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建账,统一管理,不建立个人账户。

四、就医管理
门诊统筹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地按照方便参保居民就医、有利于发挥集团购买优势的原则确定。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确定,重点选择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

慢性病门诊可根据病种特点单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不限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当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可自主约定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患慢性病参保居民可另选择一家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

参保居民就医按规定支付个人应支付的医药费,其他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未经约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参保居民在非约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积极探索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参保患者约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其参保患者转诊审批和费用结算,并与转诊医疗机构衔接,做好双向转诊工作。

加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完善门诊统筹服务协议,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和义务。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定点准入退出标准、程序和办法。

五、付费方式
普通门诊一般实行按人头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并按总额预付办法管理。

慢性病门诊探索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为主的复合式结算方式,也可按病种探索医疗机构竞价,实行定点、定额、包干的办法付费和管理。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费用风险分担机制,发挥规模团购优势,降低结算价格。

六、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信息网络延伸到定点医疗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网点,做到信息及时反馈,门诊状况实时监控,网络便捷方便结算。

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实现门诊就医一卡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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