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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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洛阳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省联社文件)

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省联社文件)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文件鲁农信联办〔2011〕38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借新还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借新还旧贷款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省联社制定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借新还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借新还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风险,规范借新还旧贷款行为,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分类指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新还旧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的专项用于归还原贷款的贷款。

第三条新增借新还旧贷款是指自本办法下发后初次办理借新还旧,新形成的贷款。

第四条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应遵循锁定余额、严控新增、堵疏结合、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借新还旧贷款的条件第五条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应本着减量周转、增加担保、保全资产的原则,减量周转原则上每次减量10%,为维护优质客户或保全资产目的办理的借新还旧可以除外。

第六条借新还旧贷款办理前后均为正常类贷款的办理条件: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能按时支付利息,且付息资金来源为经营收入;2、重新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贷款手续;3、贷款担保有效,担保期限能够覆盖借款期限,担保能力充足;4、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七条办理前为正常类贷款,办理后为不良贷款的,虽不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但追加有效担保特别是追加有效抵质押或股东个人担保可办理。

第八条办理前后均为不良贷款的,原则上不得办理,但为保全信贷资产确需办理的,需有严格的审查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新增借新还旧贷款应依照新发放贷款的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条个人贷款单笔50万元(含)以上和公司类贷款办理借新还旧,须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贷审会审议,有权决策人审批后办理。

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件是什么?

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件是什么?

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件是什么?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是我国最新出台的一项重要的管理办法文件,有利于银行收贷的进行,以及债券债务的明确,那么对于贷款的人来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进行新还旧贷款,那么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贷款人的条件是什么?它具有什么重大的作用?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是我国最新出台的一项重要的管理办法文件,有利于银行收贷的进行,以及债券债务的明确,那么对于贷款的人来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进行新还旧贷款,那么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贷款人的条件是什么?它具有什么重大的作用?▲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件是什么?银监会规定的贷款借新还旧四个条件: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借新还旧贷款是否违法?“借新还旧”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具有的。

那么一般而言,合同有效应该具备的以下四个要件有: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第四,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的作用是什么?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件是什么?具体来说就是借款人的经济偿还能力还不错可以负担起还款压力的,贷款的办理是有效的,以及贷款的属性属于周转性的贷款,那么就能够满足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的条件,进行贷款,这时候需要注意不能将贷款的钱财进行非法交易,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2000]2号)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书面认可问题的请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桑普技术公司因不服平谷县人民法院(1999)平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保证人与贷款人针对借新还旧的新借款合同签定了保证合同,若能证明保证人在作出保证时,对其所保证的主合同的内容是明确知悉的、并且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保证人即应履行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二000年一月七日
——结束——。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置换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置换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置换行为,加大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力度,提高已置换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率,有效维护县级行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xx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字〔2008〕2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已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含本息,下同),以及应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但仍在正常贷款中反映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置换是指为推动县级行社监管指标达标升级及改革发展,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进度,由特定主体出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将县级行社的不良贷款置换出表内,从而达到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提升相关监管指标的目的。

不良贷款置换分为政府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股东出资置换不良贷款、企业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

第四条置换不良贷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法合规、程序完备、真实有效、兼顾成本、做好保密的原则。

因地制宜,指县级行社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本机构改革发展需要和经营状况,确定不良贷款的置换方式及金额。

合法合规,指不良贷款置换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以切实防范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程序完备,指县级行社进行不良贷款置换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及审批或备案程序,手续完善,资料齐全,程序合规。

真实有效,指县级行社置换的不良贷款必须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经得起真实性检查及审核,置入资产真实合法,权属明确,价值公允,容易变现。

兼顾成本,指在置换不良贷款时,县级行社应统筹考虑各项成本费用(包括未来处置置入资产的成本费用),最大限度减免相关税费或成本支出,提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益。

做好保密,指置换不良贷款是县级行社的重要商业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向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信息。

第二章不良贷款置换的组织管理形式第五条县级行社不良贷款置换实行理(董)事长负责制。

关于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汇总

关于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汇总

关于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汇总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你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浙银发[1997] 19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贷还贷,原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的,应当取得原担保人的书面认可。

新借款合同没有取得原担保人认可的,原担保人只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1997年5月19日二、《担保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三、《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中国银监会公告日期 2010-02-20作者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关于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处理意见的函

关于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处理意见的函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处理意见为了规范存量借新还旧业务的处理程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现就存量借新还旧业务的处理意见进行如下说明:一、明确业务类型1.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是指客户原有贷款到期后,通过续作新的贷款,用新贷款的资金还清相应的存量贷款。

2.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按贷款客户类型可分为个人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和企业存量借新还旧业务。

二、处理程序1. 客户申请:客户申请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时,需填写借新还旧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确认贷款余额:业务经办人员接到客户申请后,需确认原贷款的余额,并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

3. 进行新贷款审批:在确认原贷款余额无误后,将进行新贷款的审批工作,包括客户信用审查、抵押评估等程序。

4. 确定新贷款金额:经过审批后,确定新贷款的金额,并计算新贷款的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

5. 发放新贷款:经审批通过后,将新贷款的资金发放给客户,并将原贷款的余额进行清算。

6. 客户还款:客户按照新贷款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

三、注意事项1. 确认资料真实性:在处理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时,需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

2. 客户风险评估:在进行新贷款审批前,需要进行客户风险评估,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3. 资金划转及清算:在发放新贷款资金后,需要及时进行原贷款的清算和资金划转工作。

四、业务管理1. 业务监测:对存量借新还旧业务进行定期监测,确保业务处理程序规范,客户信息安全。

2. 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存量借新还旧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

以上为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处理意见,望各部门严格执行,确保业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客户利益。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中常见的一种贷款业务形式,对于客户而言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资金和贷款,对于银行而言也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在进行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以确保业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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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
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
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二)借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三)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没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或新的投资者介入;
(四)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贷款;
(五)风险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贷款重组的情况。

第八条贷款借新还旧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原贷款条件无变化;
(二)更换借款主体,保留原担保方式;
(三)更换借款主体,更换担保方式;
(四)更换有代偿能力的和意愿的保证人或更换更有价值、更容易处置的抵(质)押物;
(五)追加保证人或抵(质)押物。

第三章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确定贷款借新还旧期限要考虑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债务的构成及到期时间、抵(质)押物(权)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因素,防止借新还旧期内贷款风险加大。

第十条贷款借新还旧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根据我行有关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调查、审查、审批与办理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除按照我行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权衡贷款借新还旧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
(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出现借新还旧原因、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信贷审查部门除按照我行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落实还款计划的能力;
(二)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并着重分析贷款重组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以便于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贷款借新还旧通过发放新贷款同时收回原贷款的方式进行操作。

贷款借新还旧后原则上应实行分期还款。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分类
第十五条贷款借新还旧原则上只能涉及贷款本金,对原贷款利息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

如果借新还旧时未能还清全部利息的,在签订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时,应当对欠息进行书面确认,妥善安排还款计划并继续催收,落实有效担保,并要求借款人与担保人签订承诺函(附件1、2)。

第十六条贷款借新还旧必须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为确保贷款合法有效,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一栏应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并在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必须增加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保护性条款:
本借款人知悉,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

本借款人承诺,除对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外,对×××(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仍承担还款义务。

第十七条借新还旧后的贷款为担保贷款的,必须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在担保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必须增加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保护性条款:: 本担保人知悉,借款人×××(借款人全称)与贵行签订编号为×××(新合同编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

第十八条经办单位在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业务过程中应注意控制操作风险,
确保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严防贷款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贷款借新还旧后最高风险评级为关注类,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以下(含)的贷款借新还旧后最高风险评级为次级类。

有两笔或以上的存量贷款参与贷款借新还旧的,借新还旧后贷款的风险类别应当保留原贷款中的最低分类级别。

借新还旧后贷款不止一笔的,所有贷款的风险类别在观察期内不得高于原贷款中的最低分类级别。

第二十条贷款借新还旧后必须保留6个月观察期限,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贷款的风险类别,但对采用以足额保证金、国债、存单质押等符合我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方式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可不受观察期限制。

在观察期结束后,要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核心定义重新进行贷款五级分类。

第二十一条借新还旧后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或其他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要调低风险分类级别,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催收、保全、诉讼等行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借新还旧贷款的日常监控。

在对借新还旧贷款客户进行经常性查访的基础上,每月要对贷款客户至少进行不低于一次现场检查,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必要时须向上级机构报告。

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借新还旧贷款,要加大监控力度和监控频率,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或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借新还旧贷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大额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监控,定期分析贷款风险和贷款质量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对借新还旧后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要积极运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贷款借新还旧执行情况和借新还旧贷款风险状况检查力度以及管理人员的尽职评价,并将检查结果通报业务主办部门,切实保障借新还旧重组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借新还旧后的相关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将严格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为掩盖资产损失、回避风险暴露,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导致风险增加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或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借新还旧的;
(三)借新还旧贷款发放后没有用于归还原贷款,形成新的风险的;
(四)对借新还旧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跟踪管理,错失收贷时机,导致风险扩大并形成损失的;
(五)在观察期未满之前,不按规定随意调高贷款风险类别的;
(六)其他违反贷款借新还旧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分行、小企业信贷部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我行其他关于贷款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借款人承诺函
2.担保人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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