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十大陷阱
劳务合同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劳务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少劳动者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往往掉入各种合同陷阱,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将揭秘劳务合同中常见的陷阱,帮助劳动者提高警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合同条款模糊不清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故意将合同条款模糊化,使劳动者难以理解合同内容。
例如,在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二、试用期过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却利用试用期这一规定,故意延长试用期,以降低用工成本。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能面临工资低、福利待遇差等问题。
三、加班费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是劳动者应得的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却故意规避加班费问题。
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能会模糊处理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导致劳动者在加班后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
四、解除合同条件苛刻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能会设置一些苛刻的解除合同条件,如要求劳动者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支付违约金等。
这些条件往往对劳动者不利,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很难维权。
五、社会保险未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故意不缴纳或只缴纳部分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六、劳动合同不合法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使用不合法的劳动合同。
这些合同往往存在大量漏洞,如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不明确,甚至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七、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不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或者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合同。
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如何避免劳务合同坑:1. 提高法律意识: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2.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
劳务合同的陷阱

劳务合同的陷阱劳务合同的陷阱现在关于劳动合同的诈骗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求职者到外面找工作要多几个心眼,小心合同中的陷阱,以免自己上当受骗。
1、“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
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当谨慎签约。
2、“押金合同”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内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
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3、“幕后合同”一些民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条款与法规相抵触。
劳动者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4、“性命合同”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
劳动者如果签下这类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性命当儿戏。
5、“包身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
劳动部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
6、“备份合同”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些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
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打官司的依据。
如何应对劳动合同陷阱:暗箱合同:霸王条款属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多采用事先备好的格式合同,如果岗位竞争激烈,应聘者往往只能作出“是”与“不是”的回答,根本得不到平等协商的机会,甚至连合同内容也不甚明了。
由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便只考虑自身利益,甚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至合同中出现不少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如“女工工作期间不能怀孕”“节假日加班不得要求双倍工资”等。
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

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劳动合同陷阱的种类多种多样,每一种都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1、霸王合同:这类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条款通常极为苛刻,且往往单方面强调其权益,对劳动者的权益则较少关注或根本不予考虑。
例如,合同中可能包含大量“由甲方决定”或“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条款,使得劳动者在签约后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
2、押金合同:在招聘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劳动者缴纳风险基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等。
这些费用在劳动者离职时往往难以退还,从而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3、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往往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解释合同内容。
合同中可能只强调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忽略或淡化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可能包含“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以逃避其应尽的劳动安全保护责任。
这种合同无视《劳动法》关于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的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严重侵犯。
5、卖身合同:这类合同可能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甚至可能要求劳动者的一切行动都需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这种合同限制了劳动者的职业自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6、双面合同:这是一种更为复杂的陷阱,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劳动者对法律的不了解,设置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
当劳动者意识到问题时,可能已经陷入了难以维权的困境。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陷阱,如只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交抵押物等。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陷入陷阱。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务合同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然而,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个人往往面临着诸多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风险。
一、合同条款不明确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合同条款不明确是常见的风险之一。
如果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信息没有明确约定,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例如,工作内容不明确可能导致工作范围扩大,增加个人工作量;劳动报酬不明确可能导致工资发放不及时或低于约定标准。
二、合同违约风险合同违约风险是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关注的重点。
如果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违约行为,个人可能无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此外,合同违约还可能涉及以下情况:1. 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个人权益受损。
2. 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动条件,如工作环境恶劣、安全设施不完善等。
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个人面临失业风险。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以劳务合同为由,拒绝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个人在生病、失业等情况下无法享受应有的保障。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可能承诺提供福利待遇,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未能兑现。
四、合同期限问题合同期限是劳务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如果合同期限过短,可能导致个人在短期内无法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合同期限过长,可能限制个人在职业发展上的选择。
此外,合同期限不明确也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五、合同解除风险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关注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
如果合同中对解除条件、程序和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在面临解除合同时可能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合同解除条款,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个人权益。
六、法律风险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存在违法条款,如违反劳动法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合同条款规避法律,如约定不合理的赔偿标准、免除自身责任等。
劳务合同常见陷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务合同已成为企业和个人之间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然而,在签订劳务合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不足等原因,许多人都可能陷入一些常见的合同陷阱。
以下列举了一些劳务合同中常见的陷阱,以供大家参考。
一、口头协议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只进行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这种口头协议容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很难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务必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条款模糊有些劳务合同中,合同条款表述模糊,容易产生歧义。
例如,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容易产生纠纷。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合同条款应尽量具体、明确。
三、合同期限过长一些劳务合同中,合同期限过长,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这可能导致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无法自由离职,给劳动者带来不便。
因此,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合同期限应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符合。
四、违约责任不明确部分劳务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不明确,导致在发生违约行为时,双方难以界定责任。
为避免此类问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行为的界定等。
五、单方面限制劳动者权益有些劳务合同中,企业只约定劳动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而未提及劳动者的权益。
这种单方面限制劳动者权益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六、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部分劳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导致在发生争议时,双方难以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
为避免此类问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七、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一些劳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导致在劳动者需要解除合同时,无法找到合理的理由。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劳动者违反合同规定、企业未按时支付工资等。
八、涉及违法条款部分劳务合同中,可能存在违法条款,如强迫劳动者加班、拖欠工资等。
劳动合同三大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陷阱和误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揭示劳动合同中的三大坑,提醒广大劳动者提高警惕,避免掉入陷阱。
一、试用期陷阱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也是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的时间。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相互了解,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
1. 试用期期限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长的试用期,甚至超过法定期限的一倍以上。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享受到完整的工资待遇,权益受到损害。
2. 试用期工资待遇低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低于规定标准,甚至仅为正式工资的60%。
此外,试用期内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也往往低于正式员工。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遭受经济损失。
3. 试用期满后不转正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故意不录用劳动者。
他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转正手续。
这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完整的劳动权益,甚至被迫离职。
二、保密协议陷阱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协议。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保密协议的适用范围保密协议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
如果劳动者不属于这些范畴,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属于非法行为。
2. 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拒绝履行保密协议。
10种劳动合同不合法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常见的不合法情况。
本文列举了10种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解析。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者工伤责任”等类似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
四、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劳动者。
如果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注册,或者劳动者未达到法定年龄,则劳动合同无效。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内容。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加班费”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
六、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未向劳动者出示劳动合同文本,或者未给劳动者足够时间阅读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无效。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合法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即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则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在法定解除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合法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十大陷阱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十大陷阱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慑于赔偿双倍工资的威力,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实行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但是,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其工作人员早就吃透了《劳动合同法》。
而劳动者往往由于自身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造成“信息不对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遭遇的种种陷阱浑然不知。
本文现针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须提防的陷阱做了一些分析总结.给广大劳动者提个醒。
一、需弄清对方是否为合法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弄清楚对方是否为合法用工单位,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签订劳动合同后,如不发生意外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将是一个长期的合作过程。
因此弄清楚对方的情况是必要的.一般而言合法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都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合法成立是指有依法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执业许可证等。
任何一个公民凭个人身份证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可以查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所以大家签合同时,不妨先查询了再签。
如在广东省中山市,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由中山市接力工商信息咨询公司统一接受查询,任何人只要花上六十元钱就可以查到中山市所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料,查询后会拿到一份盖了公章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表。
(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12号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院内二楼)对于不能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查询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就绝对不是合法的经营主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进了这些非法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要弄清楚对方的资产信用状况一般而言,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企业是不存在用工主体资格和资产信用情况的怀疑。
但是,假如你要入职的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甚至是个体工商户。
你就得当心了.除了按前面的规定查一下工商登记和注册资金的情况外,最好是先调查一下此家公司是否资本是否雄厚,是否拖欠工人工资,是否曾有过工伤不予治疗,是否经常被劳动争议缠身.当然你如果是计划进该公司提任高层职务,也可以委托专门资产信用调查公司去调查.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较大数额的劳动争议或者较严重的工伤、安全生产事故,小公司、个体工商户老板往往是把门一关,拍屁股走了人,丢下劳动者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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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十大陷阱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慑于赔偿双倍工资的威力,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实行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其工作人员早就吃透了《劳动合同法》。
而劳动者往往由于自身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造成“信息不对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遭遇的种种陷阱浑然不知。
本文现针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须提防的陷阱做了一些分析总结。
给广大劳动者提个醒。
一、需弄清对方是否为合法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弄清楚对方是否为合法用工单位,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签订劳动合同后,如不发生意外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将是一个长期的合作过程。
因此弄清楚对方的情况是必要的。
一般而言合法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都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合法成立是指有依法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执业许可证等。
任何一个公民凭个人身份证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可以查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所以大家签合同时,不妨先查询了再签。
如在广东省中山市,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由中山市接力工商信息咨询公司统一接受查询,任何人只要花上六十元钱就可以查到中山市所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料,查询后会拿到一份盖了公章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表。
(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12号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院内二楼)对于不能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查询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就绝对不是合法的经营主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进了这些非法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要弄清楚对方的资产信用状况一般而言,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企业是不存在用工主体资格和资产信用情况的怀疑。
但是,假如你要入职的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甚至是个体工商户。
你就得当心了。
除了按前面的规定查一下工商登记和注册资金的情况外,最好是先调查一下此家公司是否资本是否雄厚,是否拖欠工人工资,是否曾有过工伤不予治疗,是否经常被劳动争议缠身。
当然你如果是计划进该公司提任高层职务,也可以委托专门资产信用调查公司去调查。
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较大数额的劳动争议或者较严重的工伤、安全生产事故,小公司、个体工商户老板往往是把门一关,拍屁股走了人,丢下劳动者不管了。
劳动者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而大公司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即使破产,现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搬不走。
工资、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属于第一顺序受偿,相对于公司资产而言,金额不大。
拍卖后也可受偿。
因此弄清楚你计划入职的公司的资产信用状况是很重要的。
三、要搞清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象我这样做过专职律师的人,对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如果不翻书,也讲不出几个所以然来。
更别说普通劳动者了。
于是乎有些用人单位开始玩文字游戏,将劳动合同改为劳务合同。
同一些不正规的“劳务公司”“中介公司”合作,由劳动者和“劳务公司”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而让劳动者同自己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
劳动者则往往认为,“反正我人在你公司上班,出了事你是要负责的。
怎么签都无所谓。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把责任往劳务公司身上推,而这些劳务公司、中介公司根本就不正规,或者是资产规模太小,即使劳动者维权获得法律的支持,但是裁判也无法得到执行。
因为,这些劳务公司要么关门走了人,要么就是无财产执行,根本就没有履行裁判的能力。
劳动者最后还是一场空。
因此,当你签劳动合同时,你一定要看清楚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如果是劳务合同,这个公司我劝你不要进了,一开始就算计劳动者的公司,绝对不是什么好公司,你如果进了,今后的苦难还在等着你。
虽然《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在这方面有所改善,但此类陷阱不得不防。
四、要提防不足额按工资数额扣缴社保费用或者截留社保费用有很多公司企业均未能为全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只给部分劳动者参保。
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并没有足额参保,明明劳动者工资每月1500元,可是只按最低工资标准770参保,按个人和单位每月缴社保费用为工资总额的20%计算,每月偷逃社保费用150元,一年约为1800元,一千名员工一年就偷逃社会保险费用约180万。
不足额参保,短期对劳动者不会有损失,但是会减少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退休后按月领取的退休金,会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因此,不足额参保会使劳动者在将来蒙受巨大的社保待遇损失。
还有些单位,扣了劳动者的社保费用,却不足额交到税务或者社保部门。
因此大家一定要记得经常查询自己的参保情况,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投诉电话12333进行查询。
在广东省中山市,还可以拨打968800133进行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即可。
也可以持社保卡直接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银行的窗口进行查询。
如发现少交纳了,或者不足额,请及时和单位交涉,并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
五、防范劳动合同上注明的工资低于应发工资的陷阱目前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用这一招来逃避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用。
将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现金发放,一部分通过银行发放。
尤其是高层管理技术人员更是如此。
合同上签署注明的工资金额只是银行存折发放部分,远远低于劳动者实际应发的工资。
而有些劳动者对此警惕性不高。
一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时候,或者出现拖欠工资加班费的争议的时候,往往按照合同上签署的金额赔偿,导致员工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所以员工切不可大意,注意保留证据,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曾有这样的案例,一位女士便巧妙的通过录音证据,证明了实际工资收入,因此在劳动仲裁和法院两次审理都获得了胜诉。
因此,当用人单位要求你在劳动合同上不足额写明工资的时候,你得当心了,这其中就是陷阱。
六、注意工资结构的陷阱有些单位喜欢在工资结构上做文章。
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是2000元。
可是到发工资时,单位就会提供一个工资台账和清单,上面注明:工资XX元,加班费XX元,津贴XX元、补助XX元等,总数加起来正好是2000元。
你去找单位,他说签合同时的工资是总薪。
工资清单里的工资是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一般都是当地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就达到了用所谓的高薪诱人应聘的目的。
对于这一点,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有利。
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工资就是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对于工资差额,劳动者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进行索赔。
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说是明知工资调低的,经过六十天视为认可,所以要及时主张权利为好。
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是注明“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法定正常工资时间的工资”,免生争议。
七、依法索要、保存纳税凭证,不要有“税后工资”的概念。
有很多劳动者喜欢在劳动合同中与单位约定,“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即用人单位)承担”。
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劳动者,单位只是代扣代缴。
因此单位在法律上只是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一旦就此问题发生争议,仍然要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觉得扣税后的工资低于你的预期,你不妨将工资待遇的要求提高,也要依法承诺由自己承担个税,作一个光荣的纳税人。
为防止单位以交纳税收的名义向劳动者扣除了税收以后却没有向税务机关交纳。
劳动者一定要索要和保存纳税凭证,缴纳个税的凭证往往有很多用途,如在贷款买房买车时,作为自己收入证明,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重新找工作时,纳税凭证也是自己最好的工资收入和工作经历证明。
八、注意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和岗位条款。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都明确规定,服从单位调遣和安排,单位有权调动劳动者岗位。
劳动者必须注意,若遇到这种条款,必须和单位交涉,能否改为“经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动乙方工作岗位”,如果单位不同意变更,签了也无妨,因为这样的条款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在实践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是有效的。
对劳动者而言,工作地点约定的越少越好。
实践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某公司聘请王先生担任财务总监,合同中就注明了“劳动者同意派驻到下属分公司担任同等职务或者更高职务”,在工作人王先生由于坚持原则得罪了领导,结果一纸调令把王先生派驻到分公司去做总监了,王先生不服去仲裁,结果却以败诉而告终。
九、注意奖金和提成和销售资金回笼挂钩的陷阱: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中往往约定将奖金和业绩挂钩。
此时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注明,奖金是和回笼资金挂钩按照比例提取,而并非按照销售资金提取。
此条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有合法性。
但是往往有这样的不法公司,在货物销售出去以后,以各种理由立刻和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如果销售人员主张权利,则以资金未回笼为由拒绝支付奖金,导致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你作为销售人员,当有公司同你约定奖金与资金回笼挂钩时,你得先打听一下这家公司的信誉怎么样,不好的公司就不要去了。
十、注意防范考勤纪律、劳动纪律中的陷阱《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就成了用人单位的救命稻草。
这些规定,只要是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是证明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过,只要不违反法律,都是有效的。
如:“旷工两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章,解除劳动合同”、“擅自携带物品出厂的,视为严重违章,解除劳动合同”“严禁抽烟、酗酒、赌博、斗殴等,否则一律辞退”“上班时间,男士必须穿西装衬衫,打领带,女士必须化妆,束发。
违反此规定两次以上,一律辞退处理。
”有这样一个案例,单位领导口头通知某销售经理可以在外跑业务不需要到公司考勤,结果销售经理满心欢喜地跑业务,单位领导却以长期旷工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庭上由于劳动者无法对领导的口头命令举证,导致劳动者以败诉告终。
还有一个案例,一名工人不小心将单位的一份报纸装在工具箱中,准备带出工厂,却被保安查获。
后被公司以盗窃为由辞退,后经仲裁和诉讼,单位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擅自携带物品出厂的,视为严重违章,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用人单位。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看一看考勤、劳动纪律的条款,其中有哪些是自己要注意的,哪些是自己根本就没法做到的,如果不能做到,最好还是不要进入这家公司。
防止一开始就入套。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有种种陷阱,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定需要谨慎。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