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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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海事劳工公约 @@@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国际劳工组织简介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共有178个会员国,中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
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劳工立法和开展合作,促进社会正义,维护世界持久和平”。
公约制定的根本目标《公约》的制定包含3个根本目标: 1 综合原有的海事劳工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原则;2 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可以采取等效措施满足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措施的表述尽可能原则,以导则B的形式给予建议)3 以成员国立法、船籍国管辖、港口国检查的形式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善遵守和执行。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条件生效条件:30个国家,代表33%的总吨位数批准后12个月生效,公约生效后有望成为继SOLAS , MARPOL,STCW公约之后海事方面的第四大公约 ) 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 1.国际劳工组织有177个成员国,制订了38个公约和30份建议书,但没有得到成员国的广泛认可,以前我国只承认3个,还有两个是国民党时期承认的。
2.近几年我国逐步与ITF组织改善了关系,并积极参与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制定,公约是三方代表(船东、海员工会、政府)协商妥协的产物,中国海员工会、中远集团、部海事局代表中国参加了公约的制定。
我国担任政府组主席,工会的主要代表是ITF.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也于2006年成为联合海事委员会的20名正式成员之一。
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及驻日内瓦大使沙祖康率团参加了2006年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
3.200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将实施,该条例从1995年开始酝酿,几经修改获得通过,但条例的内容是粗线条的,还需要制定《海员法》或通过一系列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才能满足公约要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想象一下,大海那么大,一艘艘船在上面航行。
船上的叔叔阿姨们要工作很久很久。
这个公约呢,就像是他们的保护神。
比如说,在船上工作的叔叔阿姨得有合适的休息地方呀。
不能说累了一天,连个舒服睡觉的小床都没有。
就像咱们在家里,都有自己温暖的小床,他们在船上也应该有。
这个公约就规定了船上的房间得有多大,床得有多舒服,这样叔叔阿姨们才能休息好。
再说说吃饭的事儿。
在海上工作的人,不能随便吃点东西就打发了。
公约里就提到了要给他们提供健康、营养的食物。
就像我们在学校吃的午餐一样,要有菜有肉,营养均衡。
有个叔叔曾经跟我说,以前在船上吃的东西可差了,自从这个公约有了以后,饭菜就变得可口又健康啦。
还有工作的时间呢。
咱们上学一天还有课间休息,还有放学的时候。
在船上工作的叔叔阿姨也不能一直干活呀。
这个公约就规定了他们工作多久就得休息一会儿。
比如说,开船的船长叔叔,他不能连着开很久的船不休息,那样太危险了。
得有别的叔叔来替换他,让他能好好睡一觉。
这个公约也关心叔叔阿姨们生病的时候怎么办。
在海上,如果生病了,那可有点麻烦。
但是公约规定船上要有一些基本的医疗用品,就像咱们家里的小药箱一样。
而且如果病得很严重,得想办法把生病的叔叔阿姨送到陆地上的医院去。
我听说有个阿姨在船上不小心受伤了,船上就有药可以先处理伤口,然后很快就安排她到附近的岛上的医院去治疗了呢。
它还管很多其他的小事呢。
比如说,船上得干净卫生,不能脏兮兮的。
就像我们的教室,如果到处都是垃圾,我们肯定不喜欢。
船上也是一样的道理,干净的环境会让叔叔阿姨们心情好,工作起来也更有劲儿。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事,劳工保护•【公布日期】2006.02.23•【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日内瓦正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中的基本原则,特别是:《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安保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船舶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确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确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确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2006 年2 月23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 届国际劳工( 海事) 大会上, 一项旨在全面保障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综合性公约———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以下简称《公约》) 以314 票赞成, 0 票反对和4 票弃权获得通过。
背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 2001 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 ILO 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ILO 于1920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ILO 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 ILO 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 ILO 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 组织将现有 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 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ILO 自成立至今已通过了 188 项劳工公约,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之前,已有 41 项是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占 ILO 公约总数的 22%。
由于这些公约通过的时间跨越了 80 多年,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这些公约大部分并未得到 ILO 多数成员国的正式批准接受;还有些公约要求即使已被广泛应用,也是如此。
最典型的是 ILO 《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 92 号公约)和《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 133 号公约),这两个公约的要求在全球造船业和航运业已被广泛应用,但在 ILO183个成员中,正式批准接受第 92 号公约的有 47 个国家,正式批准接受第 133 号公约的为 32 个国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赋予海事部门的职责

约 的批 准 指 日可待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作 为公 约 的准 主 管 当局 ,
有 效 实 施 ,从 而 确保 海 员 “ 面 工作 ” 体 ,笔 者在 此对 海 事 部 门 的履 约 职 责 提 出几 点 想 法 。
要 求 接 受 检 查 ,而 且 根 据 经 验, 成 员 国 船 舶 恐 怕 要 接 受 更 非 严 格 的检 查 。 我 国 深入 参 与 了公 约 制 订 的各 项 工 作 , 公 约 对
作 用 ,海 员 自我 保 护 意 识 又 相 对 薄 弱 ,致 使 现 阶段 我 国 海 员 处 于 经 济 发 展 的 边 缘 地 带 。如 果 社 会 继 续 漠 视 海 员 的 贡 献 , 提 高 海 员 的社 会 地 位, 员 短 缺 的 问题 将 会 持 续 下 去 , 不 海 并 最 终 成 为制 约 航 运 企 业 发展 的瓶 颈 。
月 1 日公 布 的消 息 显 示 ,当前 只有 利 比里 亚 、马 绍尔 、巴 6 哈 马 、 巴拿 马 和 挪 威 等 5个 国家 批 准 了公 约 ,虽 然 这 5个 国 家 拥 有 占世 界 船 舶 总 吨 位 4 %的 船 舶 数 ,但 离 公 约 规 定 5 的3 O个成 员 国的 要 求 还很 远 ,好 消 息是 欧盟 决 定 其 成 员 国 将在 2 1 00年 1 2月 3 1日前 全 部 批 准 公 约 。公 约规 定 各 成 员 国不 给 予悬 挂 非成 员 国 旗 帜 的 船 舶 更 优 惠 的待 遇 ,因 此 公
安
全
海 部 的责 事 门职
龚 子强
20 0 6年 在 日内 瓦 召 开 的第 9 4届 国 际 劳工 ( 事 )大 会 海
“ 面工 作 ” 的措 施 。 体
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根本目标是:
①在正文和规则中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 原则。
②通过守则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 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 ③通过标题五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 善遵守和执行。
三、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主要内容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 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 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 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 (l)船上和岸上医疗。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 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包括医疗设 备、医疗指南和船上医疗箱内药品应由主 管当局指定负责人员妥善维护,并每隔不 超过12个月进行定期检查。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服务
确保海员在船上有体面的起居舱室和 娱乐设施;确保海员获得根据卫生条 件提供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 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②食品和膳食:确保船员得到根据规 范的卫生条件提供优质食品和膳食、 包括对船上厨师要求,年满18岁,持 船上厨师资格证书。在海员受雇期间, 应为船上的海员免费提供食物。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 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 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 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PSC)检查。 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海事劳工公约的通 过,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必将对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并将构成今后全球质量航运( 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这项被称为全球120 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 织(IMO)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起, 构成员享有的规范工 作或休息时间。 ①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超过14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 72h。 ②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少于10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 77h.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一:《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

在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
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标题二: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标题五: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二、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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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1)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 休息。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超过14小时; 且在任何七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 • 最短休息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在任何24小时内不 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 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应急除外) • 2)船上应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 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 工作时间表和法律或集体协议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 休息时间。工作安排表要有英文对照,以便检查。 • 以标准格式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 录,并经船长或其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 • 7.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 2.5天为基础计算。(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为每两个月5天)
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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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 主要对起居舱室的尺寸、取暖和通风,噪音和震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卫 生设施、照明、医务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予以规定。 (客船、 小船、特殊用途船有另外的规定) • 1、起居舱室: 净高不低于203厘米。应为每名船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卧室地板面积不 小于7平方米,高级船员不少于10平方米。船长、轮机长和大副还应有 与卧室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床的面积至少为198*80CM,衣柜容积不 小于500升等,卧室内应有一张桌子和座位。应予以充分隔热。并有冷 热淡水的洗脸池。 盥洗室应与其他部分独立,并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 卧室不得与货物和机器处所、厨房等区域直接相通,并具有水密和气密 性。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设施应满足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 事故的要求,充分考虑到防止船员被暴露在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动和其 他环境因素的风险。 在驾驶台、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应设有卫生设 施。至少每6人提供一个厕所、淋浴等。 餐厅应与卧室隔开,并尽可能靠近厨房,配备适当的家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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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2日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reamble序言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having met in its Ninety-fourthSession on 7 February 2006, and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Desiring to create a single, coherent instrument embodying as far aspossible all up-to-date standards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s well as the fundamentalprinciples to be found in other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inparticular: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1949 (No. 98);–《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1958(No. 111);–《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the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and–《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Mindful of the core mandate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is to promotedecent conditions of work, and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Recalling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at Work, 1998, and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Mindful also that seafarers are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ILO instruments and have other rights which are established as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applicable to all persons, and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Considering that, given the global natur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seafarers need special protection, and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Mindful also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ship safety, humansecurity and quality 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the Convention on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 as amended, and the seafarer training and competencyrequire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amended, and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Recall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 sets out a general legal framework within which all activitiesin the oceans and seas must be carried out and is of strategicimportance as the basis for national, regional and global action andcooperation in the marine sector, and that its integrity needs to bemaintained,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Recalling that Article 94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Law of the Sea, 1982, establishes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aflag State with regard to, inter alia, labour conditions, crewingand social matters on ships that fly its flag,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Recalling paragraph 8 of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which provides that in no caseshall the adoption of any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by theConference or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onvention by any Member bedeemed to affect any law, award, custom or agreement which ensuresmore favourable conditions to the workers concerned than thoseprovided for in the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and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Determined that this new instrument should be designed to secure thewidest possible acceptability among governments, shipowners andseafarers committed to the principles of decent work, that it shouldbe readily updateable and that it should lend itself to effective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for therealization of such an instrument, which is the only item on the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adopts this twenty-third day of February of the year two thousandand six the following Co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MaritimeLabour Convention, 2006.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