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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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c2006cn-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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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目录页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序言 (1)一般义务 (2)第1条 (2)定义和适用范围 (3)第2条 (3)基本权利和原则 (4)第3条 (4)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5)第4条 (5)实施和执行责任 (5)第5条 (5)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 (6)第6条 (6)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6)第7条 (6)生效 (7)第8条 (7)退出 (7)第9条 (7)生效的影响 (7)第10条 (7)保存人职责 (9)第11条 (9)第12条 (9)三方专门委员会 (9)第13条 (9)本公约的修正案 (10)第14条 (10)对守则的修正案 (11)第15条 (11)作准语言 (13)第16条 (13)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14)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9)iii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iv 规则 1.1最低年龄 (19)规则 1.2体检证书 (19)规则 1.3培训和资格 (21)规则 1.4招募和安置 (21)标题二、就业条件 (27)规则 2.1海员就业协议 (27)规则 2.2工资 (29)规则 2.3工作或休息时间 (33)规则 2.4休假的权利 (35)规则 2.5遣返 (37)规则 2.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41)规则 2.7配员水平 (41)规则 2.8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42)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45)规则 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45)规则 3.2食品和膳食服务 (57)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59)规则 4.1船上和岸上医疗 (59)规则 4.2船东的责任 (63)规则 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65)规则 4.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73)规则 4.5社会保障 (77)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81)规则 5.1船旗国责任 (81)规则5.1.1一般原则 (81)规则5.1.2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82)规则5.1.3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84)规则5.1.4检查和执行 (88)规则5.1.5船上投诉程序 (92)规则5.1.6海上事故 (94)规则 5.2港口国的责任 (94)规则5.2.1在港口的检查 (94)规则5.2.2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97)规则 5.3劳工提供责任 (98)附录A5-I (101)附录A5-II (102)附录A5-III (112)附录B5-I国家声明样本 (11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பைடு நூலகம்
Title 1: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to work on a ship
• 3. A certification of colour vision shall be valid for a maximum period of six years. • 4.If the period of validity of a certificate expires in the course of a voyage, the certificate shall continue in force until the next port of call where the seafarer can obtain a medical certificate from a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 provided that the period shall not exceed three months. • 5.In urgent cases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may permit a seafarer to work without a valid medical certificate until the next port of call where the seafarer can obtain a medical certificate from a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 provided that:(a) the period of such permission does not exceed three months; and(b) the seafarer concerned is in possession of an expired medical certificate of recent date.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摘要:一、海事劳动公约简介1.概念与背景2.主要国际海事劳动公约二、海事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1.海员权益保障a.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b.工资和福利c.健康和安全d.船员的社会保障2.船东责任a.船员雇佣和劳动条件b.船员培训和教育c.船员健康和医疗d.船员遣返和赔偿三、我国海事劳动公约的实施情况1.我国批准的国际海事劳动公约2.我国海事劳动法律制度建设3.我国海事劳动监管工作四、海事劳动公约对航运业的影响1.提高船员待遇和福利2.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3.提升国家航运竞争力正文:一、海事劳动公约简介海事劳动公约是一系列旨在保护海员权益的国际法规,主要涉及海员的工作条件、健康与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

这些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制定,对于保障全球船员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全球范围内,有多个重要的海事劳动公约,如《海员劳工公约》、《国际船员社会保障公约》等。

二、海事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1.海员权益保障海事劳动公约对海员权益保障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和福利、健康和安全、船员的社会保障等方面。

其中,确保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避免过度劳累;规定船员的最低工资和福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关注船员的健康和安全,为船员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要求船东为船员提供社会保障,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船东责任海事劳动公约还规定了船东的责任,包括船员雇佣和劳动条件、船员培训和教育、船员健康和医疗、船员遣返和赔偿等方面。

船东需要确保船员的雇佣和劳动条件合法,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保障船员的健康和医疗需求,并在船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死亡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我国海事劳动公约的实施情况我国已批准了多个重要的国际海事劳动公约,如《海员劳工公约》、《国际船员社会保障公约》等。

为了实施这些公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海事劳动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公约,旨在保护海事劳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海上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福利。

本文将从公约的背景、目的和重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航运业的蓬勃发展,海事劳工的数量和重要性也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海上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风险较大,海事劳工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海事劳工的权益,国际海事组织于1958年制定了第一份海事劳工公约,随后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目的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海事劳工在工作中享有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安全、工作和休息时间、薪酬、伙食和住宿条件、医疗保健等。

公约的实施旨在提高海事劳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质量,减少事故和伤亡的发生,保障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重要内容1. 船舶招募与就业:公约规定了船舶招募与就业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招募程序、招募广告、劳动合同等。

船舶招募过程中,不得进行歧视性别、种族、国籍等的行为。

2. 工作和休息时间:公约要求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享有合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具体规定了船员的工作时间、换班制度、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3. 工资和福利: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年假工资、伙食和住宿条件等。

船舶所有人必须按时支付船员的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4. 安全和健康保护:公约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安全和健康保护措施,以确保船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船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遵守船舶消防、救生等规定。

5. 医疗保健:公约规定了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的医疗保健权益。

船舶必须配备合格的船舶医生和医疗设备,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援。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公约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和退休后都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 劳动争议解决:公约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机构。

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版)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reamble序言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 and having met in its Ninety-fourth Session on 7 February 2006, and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Desiring to create a single, coherent instrument embodying as far as possible all up-to-dat e standards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s well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o be found in other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in particular: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No. 111);–《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the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and–《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Mindful of the core mandate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is to promote decent conditions of work, and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Recalling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998, and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Mindful also that seafarers are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ILO instruments and hav e other rights which are established a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applicable to all p ersons, and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Considering that, given the global natur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seafarers need special p rotection, and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Mindful also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ship safety, human security and quality 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 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and the seafarer training and competency require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and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Recall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sets out a gener al legal framework within which all activities in the oceans and seas must be carried out an d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as the basis for national, regional and global action and cooper ation in the marine sector, and that its integrity needs to be maintained,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Recalling that Article 94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est ablishes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a flag State with regard to, inter alia, labour conditio ns, crewing and social matters on ships that fly its flag,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Recalling paragraph 8 of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 tion which provides that in no case shall the adoption of any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 on by the Conference or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onvention by any Member be deemed to af fect any law, award, custom or agreement which ensures more favourable conditions to th e workers concerned than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and 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Determined that this new instrument should be designed to secure the widest possible acc eptability among governments,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committed to the principles of de cent work, that it should be readily updateable and that it should lend itself to effective im 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an instru ment, which is the only 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adopts this twenty-third day of February of the year two thousand and six the following Co 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摘要:一、前言二、海事劳工公约的背景与意义三、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2.缔约国义务3.船员权益保障4.船员的工作条件与生活环境四、我国对海事劳工公约的态度与实践1.我国加入海事劳工公约的意义2.我国履行海事劳工公约的举措五、海事劳工公约对航运业的影响六、结语正文:一、前言海事劳工公约,全称为《关于海员劳工条件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abour),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 年通过的一部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对船员的劳动权益、工作条件以及生活环境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全球船员的权益,提高其工作和生活质量。

二、海事劳工公约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航运业成为国际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船员的劳动权益却长期未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全球船员权益保障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于维护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海事劳工公约适用于所有国籍的船员,不论其受雇于公营或私营船舶。

同时,公约还适用于从事捕鱼、捕鲸、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等活动的船员。

2.缔约国义务各缔约国需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确保海事劳工公约的实施。

此外,各国还需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报告公约的执行情况,以接受审查。

3.船员权益保障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的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医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员在遇到意外或疾病等情况时,应享有优先获得救援和赔偿的权利。

4.船员的工作条件与生活环境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船舶安全、卫生、食品、住宿、娱乐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员能够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四、我国对海事劳工公约的态度与实践1.我国加入海事劳工公约的意义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加入海事劳工公约有助于提高我国船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水平,提升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国际劳工组织(ILO)自2001年以来,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的现有ILO 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形成了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在构架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正文条款(Articles)、规则(Regulations)和技术守则(Code),其中守则分为A部分的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和B部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

规则和守则在内容上分为五个标题(Titles),标题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标题二为“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等;标题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标题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标题五为“符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

该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海船,但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的水域或与其紧邻水域或在港口规定适用水域航行的船舶、军船或军辅船、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除外;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

按公约规定,公约生效后,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进行追溯。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摘要:
1.海事劳动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海事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
3.海事劳动公约的签署和实施情况
4.我国与海事劳动公约的关系
5.海事劳动公约的影响和未来展望
正文:
海事劳动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1926 年通过的一项旨在保护海员权益的国际公约。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海员劳动权益的国际公约,海事劳动公约对于改善海员工作条件、保障海员基本权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海事劳动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最低年龄限制:公约规定,签订公约的国家不得招募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海员职业。

(2)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公约规定,海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 小时,且每24 小时必须有10 小时的休息时间。

(3)工资待遇:公约规定,海员的工资应按照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最低标准支付,同时,海员在船上的消费不得扣除工资。

(4)社会保障:公约规定,海员应享有与陆地工人相同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海事劳动公约自通过以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

截止目
前,已有超过100 个国家签署并实施了该公约。

我国于1981 年加入海事劳动公约,并在国内积极推动公约的贯彻执行,以保障我国海员的合法权益。

海事劳动公约为我国海员权益的保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未来,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海事劳动公约将继续对海员权益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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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原则; • 2)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
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可以采取等效措施满 足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措施的表述尽可能原则, 以导则B的形式给予建议) • 3)以成员国立法、船籍国管辖、港口国检查的 形式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善遵守
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 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共有178个会员国, 中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国际劳工组织 的宗旨是“通过劳工立法和开展合作, 促进社会正义,维护世界持久和平”。
公约制定的根本目标
• 《公约》的制定包含3个根本目标: • 1)综合原有的海事劳工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
• 3.200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将实施, 该条例从1995年开始酝酿,几经修改获得通过,但条 例的内容是粗线条的,还需要制定《海员法》或通过 一系列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才能满足公约要求。
规则按以下标题划分为五个规则及守则
1. 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2. 就业条件 3.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4. 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5. 遵守与执行
附表:2006年巴拿马型散货船指导价格(单位:美元)
• 职务
工资总额 加班费(每小时)
• 船长
3175
• 大副、大管轮 2045
• 二副、二管轮 1635
• 三副、三管轮 1520
• 水手长、机工长 1000
3.6
• 一水、一机
880
2.6
• 二水、二机
二、工作条件
• 5、船员工资导则B部分 • 1)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
小时,加班补偿率不应低于每小时基本报酬或 工资的1倍和1.25倍.加班时间要进行记录,每 月由海员签字。国家法律或集体协议可以规定, 对加班或节假日工作的补偿,可用相等的休息 时间或追加休假来代替加班费。
• 2)同工同酬应适用于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 海员。
• 2.近几年我国逐步与ITF组织改善了关系,并积极参与 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制定,公约是三方代表(船 东、海员工会、政府)协商妥协的产物,中国海员工 会、中远集团、部海事局代表中国参加了公约的制定。 我国担任政府组主席,工会的主要代表是ITF.中国海员 建设工会也于2006年成为联合海事委员会的20名正式 成员之一。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及驻日内瓦大使沙祖 康率团参加了2006年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
二、就业条件
• 主要内容:海员的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 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 技能发展、海员就业机会等。
• 1.海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 2.确保海员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并
在签字前取得海员的同意。船东和海员应各持有一份经签字的海 员就业协议原件。(目前我公司船队船员只有劳动合同,所签香 港船员协议是假协议)
• 2)招募和安置海员的机构应持有许可证,不应鼓励私营海员招募和 安置服务机构过度扩散。(目前我国的海员中介机构很多,多头管 理,期待政府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 3)招募机构维持其所有海员的最新登记册,以备主管当局检查。 (我国已完成《船员注册办法》草案,将很快推出)
• 4)各成员国应建立一个保护机制,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赔 偿由于中介机构或船东未能履行义务而给海员造成的资金损失。 (目前外派已执行押金制度)
生效条件:30个国家,代表33%的总吨位 数批准后12个月生效,公约生效后有望 成为继SOLAS , MARPOL,STCW公约 之后海事方面的第四大公约 )
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
• 1.国际劳工组织有177个成员国,制订了38个公约和30 份建议书,但没有得到成员国的广泛认可,以前我国 只承认3个,还有两个是国民党时期承认的。
• 3)除国家法律、集体协议授权外,禁止对海 员罚款
二、工作条件
• 5、船员工资导则B部分
• 4)各成员国在不损害自由集体谈判权的前提下,与船 东和海员的代表组织协商,建立确定海员最低工资的 程序,确定最低工资时应考虑最低工资的国际劳工标 准。最低工资应随生活费用和需求变化而予以调整。
• 5)船员最低工资标准,公约只对一水的最低工资作出 了规定,一水的工资作为一个基准,一旦确定,其他 职务的工资自然水涨船高。具体规定如下:一水的工 资不低于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授予权利的另一机构所定 期确定的数额。理事会一旦作出决定,局长应向本组 织的成员国通知任何更新的数额。据目前情况看,船 员工资基本上接受了ITF标准,而ITF基本认可香港海 员工会制定的CBA工资标准为亚洲标准。2006年中国 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制定的指导价格可视为中国将来的 船员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附表供参考)
每项规则及守则分为A部分和B部分,A 部分具有强制性,B部分为非强制性, 但各成员国应充分考虑B部分的规定。
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 1、最低年龄:应禁止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到船上工作,禁止18岁以 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或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对工作 和生活进行规范时,应注意未成年人的需要,加班方面也有限制。
• 2、体检证书:海员在上船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 况适合在海上履行其职责。(存在的两个问题)
• 3、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 • 4、招募和安置:各成员国应对其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
机构有效行使管辖和控制。
• 1)所有海员应能够利用不向海员收费的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寻 找船上就业的机会。(中介机构不能向船员收钱,可向船东收钱)
• 3.海员的就业协议应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协 议应有英文版本以备港口国检查。海员和船东通知对方中止就业 协议的最短期限不得短于7天。
• 4.工资:每月发放工资,应给海员提供月薪账目和汇率。 • 确保海员能够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收入转给其家人或指定人。
• 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管理海员的工资,并充分考虑守 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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