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海事劳工公约 @@@1.1.4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版)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reamble序言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having met in its Ninety-fourth Session on 7 February 2006, and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Desiring to create a single, coherent instrument embodying as far as possible al l up-to-date standards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 ecommendations, as well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o be found in other inter 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in particular: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98);–《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 (No. 111);–《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the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and–《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Mindful of the core mandate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is to promote decent con ditions of work, and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Recalling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998, and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Mindful also that seafarers are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ILO instrumen ts and have other rights which are established a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 s applicable to all persons, and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Considering that, given the global natur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seafarers nee d special protection, and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Mindful also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ship safety, human security and q uality 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 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and the seafarer training and compet ency require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 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and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Recall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sets out a general legal framework within which all activities in the oceans and s eas must be carried out and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as the basis for nation al, regional and global ac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marine sector, and that i ts integrity needs to be maintained,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Recalling that Article 94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 ea, 1982, establishes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a flag State with regard to , inter alia, labour conditions, crewing and social matters on ships that fly i ts flag,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Recalling paragraph 8 of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 our Organization which provides that in no case shall the adoption of any Conve ntion or Recommendation by the Conference or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onvention by any Member be deemed to affect any law, award, custom or agreement which en sures more favourable conditions to the workers concerned than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and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Determined that this new instrument should be designed to secure the widest poss ible acceptability among governments,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committed to the pr inciples of decent work, that it should be readily updateable and that it shoul d lend itself to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an instrument, which is the only 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 onvention;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adopts this twenty-third day of February of the year two thousand and six the following Co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检查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14个方面
最低年龄 体检证书 海员资格 海员就业协议 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 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工作和休息时间 船舶配员水平 起居舱室 船上娱乐设施 食品和膳食服务 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船上医疗 船上投诉程序 工资支付
规范国际海运的法律体系
SOLAS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MARPOL《 73/78船舶防污公约》 STCW 《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 标准国际公约》 MLC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以上公约将构成世界海事法律体系的四 大支柱。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健康保护和安全及 防止事故、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和 船东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标题三和标题四主要针对海员在船上就业 时应享有的工作、居住环境,娱乐、饮食条 件以及健康和社会福利保障等作出了具体的 技术性要求。从各个方面尽可能保证了海员 在船上能够获得体面就业,同时又享有合理 的社会福利保障。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CCS认证处 2007年8月31日 重庆
海事劳工公约概况—起源
成立于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ILO), 自1920年以来的80多年时间里共召开了10次 专门有关商船海员的海事大会。通过了涉及 海事方面的38项公约、1项议定书和30项建 议书,覆盖了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各个 方面。包括确保海员“体面工作”的关键问 题,如上船工作的最小年龄、工作时间、职 业安全和健康保护、舱室和膳食标准、医疗、 遣返、劳工监察和社会保障等。这些公约和 建议书对世界海运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生效条件和使用范围
公约按明示程序(公约第VIII条),将 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 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 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对任何成员国生效。 在公约生效后,原ILO 92号和ILO 133 号公约将继续对原批约国有效。 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从事商业活动的 海船,对于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可 免除公约中守则里的有关要求。公约不 适用于军船或军辅船。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事职业安全与健康条款导则解读

及弥 散 和低 强 度 的职 业接 触 的潜 在危害 。 3 . 重视 海 员的职 业安 全与 健康 有 利于 留住 有经验 的 海 员和 吸 引年 轻 人 加 入 海 员队 伍 : 预 防 海员职 业 安 全与
5 . ML C 2 0 0 6 是补 充I MO的关键 性 文件 ,因此 , 实 施
《 导则 》 时还 需 考虑 I MO的相关 文件 , 例 如S T C W 公约 、
l S M规 则等 。
各 成 员国 应采 取 有效 措施 处理 ML C 2 0 0 6 守则 中规 定 的事 项 , 并 为悬 挂 其旗 帜 的船 舶 规 定职 业 安 全 和 健 康
当局委 派 正 式 认可 的组 织 、 职 业健 康 服务 机 构 或咨 询 机
构 负责 制定 。
风 险来 预 防职 业事故 、 伤 害和 疾病 是 其根 本 目的。
6 . 风 险评 估应 充分 应用于 海员 的职 业安 全与健 康 。
6 . 对于 海 员而 言 , ML C 2 0 0 6 支 持 为了船 上 职 业 安 全 与健 康 的管 理 而实 施 预 防 性 措 施 、 计划、 检 查 和 报 告 制度, 预 防优 先 于防 护设 备。 各国应 考虑 就 判断个人防 护
国 内法 律 、 条 例 和 其他 措 施 应 覆 盖 船 上 的 工作 、 生 活 和 培 训 环 境 安 全、 卫生 ; 在 船 上 采 取合 理 措 施 来 预 防 职 业 事 故、 伤 害和 疾 病 ; 船 上 对 有关 预 防 措 施 能 够 持 续 改进, 并 特 别 关注 侣 岁以下海 员的安 全与健 康 ; 预 防措 施 包 括 了对集 体 和 个人任 务流 程和 程 序 替 代 以及 对个人 防 护 设备 的使 用 ; 大于 等于 5 名船 员 的船 上 建立 安 委 会 , 安 委 会 要 包含 海 员代 表 ; 建 立检 查、 报 告 和 纠 正 不安 全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事,劳工保护•【公布日期】2006.02.23•【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日内瓦正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中的基本原则,特别是:《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安保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船舶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确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确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确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中英文版)介绍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Preamble序言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having met in its Ninety-fourth Sessi on on 7 February 2006, and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Desiring to create a single, coherent instrument embodying as far as possible all up-to-date standards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s well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o be found in other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in particular: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No. 111);–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the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and–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Mindful of the core mandate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is to promote decent conditions of work, and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Mindful also that seafarers are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ILO instruments and have other rights which are established as fund 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applicable to all persons, and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Considering that, given the global natur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seafarers need special protection, and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Mindful also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ship safety, human security and quality 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 72, as amended, and the seafarer training and competency require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 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and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Recall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sets out a general legal framework within which all activi ties in the oceans and seas must be carried out and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as the basis for national, regional and global ac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marine sector, and that its integrity needs to be maintained,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Recalling that Article 94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establishes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a fl ag State with regard to, inter alia, labour conditions, crewing and social matters on ships that fly its flag,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Recalling paragraph 8 of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which provides that in no case shall th e adoption of any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by the Conference or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onvention by any Member be deemed to affect any law, award, custom or agreement which ensures more favourable conditions to the workers concerned than those provide d for in the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and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Determined that this new instrument should be designed to secure the widest possible acceptability among governments,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committed to the principles of decent work, that it should be readily updateable and that it should lend itself to effective i 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of the sess ion, and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adopts this twenty-third day of February of the year two thousand and six the following Co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Marit 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三:员上船工作的最底要求

1.《公约》标题一阐述了哪些要求?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一中,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要达到的最基本的要求。
这些要求体现在《公约》规则1.1至1.4及相应的守则规定中,阐述了有关海员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等方面的要求,船东或海员招募安置机构在招聘海员和安排海员工作时,应符合ILO成员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的实施措施。
2.《公约》规定海员最低年龄是几岁?《公约》规则1.1和标准A1.1,规定了在船上受雇、受聘或工作的人员最低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公约》明确了在船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小于16周岁,包括船上与航行操作有关的人员以及服务人员等。
ILO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海员的公约––《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当时规定了在船上工作海员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
如果船上人员是同一家庭成员的时候,则不受该规定的约束。
1936年ILO修订了该规定,船上工作的海员最低年龄要达到15周周岁。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从《公约》生效时起,船上工作人员最低年龄的要求为16周岁。
国际上大多数航运国家,对于船上工作海员的最低年龄都有具体规定。
在现有规定中,有些国家要求海员最低年龄须达到15周岁,也有国家要求须达到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
我国在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于船上海员最低年龄的规定:●申请注册海员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在船上实习、见习的人员应年满16周岁。
3.《公约》标准A1.1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提出了哪些要求?在《公约》标准A1.1要求中,对于18周岁以下在船上工作的未成年人规定:●禁止18周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但经认可的夜间培训项目可除外(夜间范围按国家的法律或惯例,一般至少为9个小时的时间段,起点不迟于午夜,终点不早于早晨5点)。
●18周岁以下的海员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2006 海事劳工公约

MLC2006背 景 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会议,倡导以体面劳动条件为核心,并基于相关的国际法规以及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所有新标准等制订条理统一的法律文件 -《2006 海事劳工公约》,成为除SOLAS 、MARPOL 和STCW 之外的国际海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
◎ 公约框架 在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公约的正文条款;第二层为规则,是公约的实质性内容和原则要求;第三层为守则,分为两部分,A部分为强制性标准;B 部分为实施A部分各项标准的建议性导则。
公约的规则和守则所涉及领域被分成五个标题: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生效条件 公约在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33%的至少30个成员国的批准书登记之日12个月后生效。
让我们帮助你们顺利完成MLC2006公约履约工作!◎ 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 1) 从事商业活动任何吨位的船舶,不适用于军船或军辅船; 2) 适用于所有的海员; 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必须持有一份海事劳工证书和一份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公约服务CCS开展的工作CCS提供的服务(1) CCS 自《2006海事劳工公约》通过以来,跟踪公约的进展情况,开展对该公约、船旗国检查导则和港口国检查导则的研究,派员参加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的关于海事劳工公约的研究、研讨、讲座和培训等,能够准确把握公约的理解;(2) 与主管机关、海员工会和船东协会(包括管理公司)进行交流,掌握三方信息及动态;(3) 派员参加了国际劳工培训中心组织的海事劳工检查员教师的培训,并取得了海事劳工检查员培训教员的资格证书;(4) CCS 为接受船旗国授权做了整体策划,在公约生效前培训符合公约要求的海事劳工检查员,分布在CCS 位于中国境内、境外各个分社及办事处,共67个服务网点; (5) 在国内对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进行公约宣贯; (6) 与其他船级社针对《2006海事劳工公约》进行交流合作;(7) 完成《2006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指南》编写工作;(8) 开发《2006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检查导则》、《港口国检查导则》和船旗国要求智能查询系统;(9) 开发《2006海事劳工公约》检查和发证系统;(10) 《2006海事劳工公约》示范船研究工作,协助船东采取措施满足MLC2006要求。
海事劳工公约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2008-07-23 17:28:17国际劳工大会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目录页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序言 (1)一般义务 (2)第1条 (2)定义和适用范围 (3)第2条 (3)基本权利和原则 (4)第3条 (4)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5)第4条 (5)实施和执行责任 (5)第5条 (5)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 (6)第6条 (6)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6)第7条 (6)生效 (7)第8条 (7)退出 (7)第9条 (7)生效的影响 (7)第10条 (7)保存人职责 (9)第11条 (9)第12条 (9)三方专门委员会 (9)第13条 (9)本公约的修正案 (10)第14条 (10)对守则的修正案 (11)第15条 (11)作准语言 (13)第16条 (13)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14)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9)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iv规则1.1 最低年龄 (19)规则1.2 体检证书 (19)规则1.3 培训和资格 (21)规则1.4 招募和安置 (21)标题二、就业条件 (27)规则2.1 海员就业协议 (27)规则2.2 工资 (29)规则2.3 工作或休息时间 (33)规则2.4 休假的权利 (35)规则2.5 遣返 (37)规则2.6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41)规则2.7 配员水平 (41)规则2.8 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42)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45)规则3.1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45)规则3.2 食品和膳食服务 (57)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59)规则4.1 船上和岸上医疗 (59)规则4.2 船东的责任 (63)规则4.3 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65)规则4.4 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73)规则4.5 社会保障 (77)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81)规则5.1 船旗国责任 (81)规则5.1.1 一般原则 (81)规则5.1.2 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82)规则5.1.3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84)规则5.1.4 检查和执行 (88)规则5.1.5 船上投诉程序 (92)规则5.1.6 海上事故 (94)规则5.2 港口国的责任 (94)规则5.2.1 在港口的检查 (94)规则5.2.2 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97)规则5.3 劳工提供责任 (98)附录A5-I (101)附录A5-II (102)附录A5-III (112)附录B5-I 国家声明样本 (113)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C8L‰______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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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条件
• 5、船员工资导则B部分 • 4)各成员国在不损害自由集体谈判权的前提下,与船 东和海员的代表组织协商,建立确定海员最低工资的 程序,确定最低工资时应考虑最低工资的国际劳工标 准。最低工资应随生活费用和需求变化而予以调整。 • 5)船员最低工资标准,公约只对一水的最低工资作出 了规定,一水的工资作为一个基准,一旦确定,其他 职务的工资自然水涨船高。具体规定如下:一水的工 资不低于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授予权利的另一机构所定 期确定的数额。理事会一旦作出决定,局长应向本组 织的成员国通知任何更新的数额。据目前情况看,船 员工资基本上接受了ITF标准,而ITF基本认可香港海 员工会制定的CBA工资标准为亚洲标准。2006年中国 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制定的指导价格可视为中国将来的 船员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附表供参考)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 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共有178个会员国, 中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国际劳工组织 的宗旨是“通过劳工立法和开展合作, 促进社会正义,维护世界持久和平”。
• 1、最低年龄:应禁止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到船上工作,禁止18岁以 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或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对工作 和生活进行规范时,应注意未成年人的需要,加班方面也有限制。 • 2、体检证书:海员在上船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 况适合在海上履行其职责。(存在的两个问题) • 3、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 • 4、招募和安置:各成员国应对其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 机构有效行使管辖和控制。 • 1)所有海员应能够利用不向海员收费的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寻 找船上就业的机会。(中介机构不能向船员收钱,可向船东收钱) • 2)招募和安置海员的机构应持有许可证,不应鼓励私营海员招募和 安置服务机构过度扩散。(目前我国的海员中介机构很多,多头管 理,期待政府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 3)招募机构维持其所有海员的最新登记册,以备主管当局检查。 (我国已完成《船员注册办法》草案,将很快推出) • 4)各成员国应建立一个保护机制,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赔 偿由于中介机构或船东未能履行义务而给海员造成的资金损失。 (目前外派已执行押金制度)
公约制定的根本目标
• 《公约》的制定包含3个根本目标: • 1)综合原有的海事劳工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 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原则; • 2)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 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可以采取等效措施满 足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措施的表述尽可能原则, 以导则B的形式给予建议) • 3)以成员国立法、船籍国管辖、港口国检查的 形式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善遵守和执行。
附表:2006年巴拿马型散货船指导价格(单位:美元)
• • • • • • • • • • 职务 工资总额 加班费(每小时) 船长 3175 大副、大管轮 2045 二副、二管轮 1635 三副、三管轮 1520 水手长、机工长 1000 3.6 一水、一机 880 2.6 二水、二机 755 2.2 备注:伙食费不低于每人每天6美元。 普通船员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90小时,超过90小时后, 按加班费率支付加班费。按24人配员初步核算了一下, 一条船的船员成本将增加8万美元左右。
二、就业条件
• 主要内容:海员的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 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 技能发展、海员就业机会等。 • 1.海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 2.确保海员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并 在签字前取得海员的同意。船东和海员应各持有一份经签字的海 员就业协议原件。(目前我公司船队船员只有劳动合同,所签香 港船员协议是假协议) • 3.海员的就业协议应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协 议应有英文版本以备港口国检查。海员和船东通知对方中止就业 协议的最短期限不得短于7天。 • 4.工资:每月发放工资,应给海员提供月薪账目和汇率。 • 确保海员能够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收入转给其家人或指定人。 • 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管理海员的工资,并充分考虑守 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二、工作条件
• 5、船员工资导则B部分 • 1)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 小时,加班补偿率不应低于每小时基本报酬或 工资的1倍和1.25倍.加班时间要进行记录,每 月由海员签字。国家法律或集体协议可以规定, 对加班或节假日工作的补偿,可用相等的休息 时间或追加休假来代替加班费。 • 2)同工同酬应适用于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 海员。 • 3)除国家法律、集体协议授权外,禁止对海 员罚款
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 • 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主要对起居舱室的尺寸、取暖和通风,噪音和震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卫生设施、 照明、医务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予以规定。 (客船、小船、特殊用途船 有另外的规定,本节内容只针对公司现有船型) 1、起居舱室:净高不低于203厘米。应为每名船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卧室地板面 积不小于7平方米,高级船员不少于10平方米。船长、轮机长和大副还应有与卧室 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床的面积至少为198*80CM,衣柜容积不小于500升等,卧 室内应有一张桌子和座位。应予以充分隔热。并有冷热淡水的洗脸池。 盥洗室应与其他部分独立,并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 卧室不得与货物和机器处所、厨房等区域直接相通,并具有水密和气密性。 建造材料有益于保证健康环境。应提供适当的照明和充分的排水系统。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设施应满足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的要 求,充分考虑到防止船员被暴露在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动和其他环境因素的风险。 在驾驶台、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应设有卫生设施。至少 每6人提供一个厕所、淋浴等。 餐厅应与卧室隔开,并尽可能靠近厨房,配备适当的家具和设备。
二、就业条件
• 6、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1)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休息。 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在任何七天 内不得超过72小时。最短休息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在任 何24小时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 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应急除外) • 2)船上应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表格应 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时间表和 法律或集体协议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工作安排 表要有英文对照,以便检查。 以标准格式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录,并经 船长或其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 • 7.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2.5天为 基础计算。(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为每两个月5天)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条件 生效条件:30个国家,代表33%的总吨位 数批准后12个月生效,公约生效后有望 成为继SOLAS , MARPOL,STCW公约 之后海事方面的第四大公约 )
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
• 1.国际劳工组织有177个成员国,制订了38个公约和30 份建议书,但没有得到成员国的广泛认可,以前我国 只承认3个,还有两个是国民党时期承认的。 • 2.近几年我国逐步与ITF组织改善了关系,并积极参与 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制定,公约是三方代表(船 东、海员工会、政府)协商妥协的产物,中国海员工 会、中远集团、部海事局代表中国参加了公约的制定。 我国担任政府组主席,工会的主要代表是ITF.中国海员 建设工会也于2006年成为联合海事委员会的20名正式 成员之一。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及驻日内瓦大使沙祖 康率团参加了2006年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 • 3.200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将实施, 该条例从1995年开始酝酿,几经修改获得通过,但条 例的内容是粗线条的,还需要制定《海员法》或通过 一系列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才能满足公约要求。
规则按以下标题划分为五个规则及守则 1. 2. 3. 4. 5. 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就业条件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遵守与执行 每项规则及守则分为A部分和B部分,A 部分具有强制性,B部分为非强制性, 但各成员国应充分考虑B部分的规定。
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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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 • • • 卧室和餐厅应通风良好。 起居舱室、独立的报房、集控室应配备空调。 卧室和餐厅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并配备足够的人工灯光。 2、娱乐设施(导则B):船上应设有书架、小卖部、吸烟室、运动器械、 TV/DVD等电子设施、酒吧等。提供船-岸电话通讯、电子邮件和互联网 设施,且收费合理。提供邮件服务、尽可能安排海员的伴侣、亲属和朋 友登船探视,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伴侣偶尔陪伴其航海。 防止噪音和震动(导则B):居住、娱乐和膳食服务设施的位置应尽可能 远离有噪音的机器和装置。发出声音处所的舱壁、天花板和甲板应使用 隔音和吸音材料,并安装自闭门。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设立隔音的中心 控制室。工作和生活处所的噪音水平应符合ILO关于暴露水平的国际导则。 3、食品和膳食服务:船上应提供免费的食品和饮水,厨师应经过培训具 有相、医疗、福利和社会保护
1、各成员国应确保采取措施向船员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包括必须
的牙科治疗。所有船舶均应携带主管机关规定的医药箱、医疗设备和 医疗指南。并接受主管当局的检查。并保证船舶通过预先安排的机制 在每天24小时之内都能够获得远程医疗指导。在停靠港不延误地给予 海员去看合格医生或牙医的权利。 同时还应包括预防性措施,如促进健康和保健教育计划。 • 2、船东应对海员就业期间的疾病和受伤承担费用;并对海员因工伤、 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法律或就业协议所确定的赔 偿。 • 3、海员受雇期间死亡,船东应支付丧葬费用。 • 4、船东应支付医疗和膳食费用直到该患病或受伤海员康复,或直到 该疾病或技能丧失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船东应按国内法律或条例或集 体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将船东 在这方面的责任限制在16周的期限内。船东免责的情况:1)在船舶 服务之外发生的受伤。2)海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3)受雇时故意隐 瞒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