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MLC起居舱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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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问:《公约》对现有船舶有哪些规定?答:规则3.1/2规定,在《公约》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1949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中适用的规定;对于更早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ILO成员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实践;除有关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外,《公约》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问: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哪些处所?答: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提供给海员居住和娱乐的处所,包括海员卧室、餐厅、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等。

问:《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规定涉及哪些方面?答:对船上海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要求主要涉及:(a)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b)供暖和通风;(c)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d)卫生设施;(e)照明;(f)医务室。

问:对于起居舱室的高度有什么具体规定?答:《公约》标准A3.1/6(a)规定,所有海员的起居舱室应具有充足的净高,最低净高度应不小于203厘米。

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身高明显高于前辈,ILO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净高度从第92号公约要求的190厘米,至第133号公约要求的198厘米,现在《公约》再一次提高了起居舱室净高度的要求。

问:浴室的面积是否可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答:可以。

海员卧室内设置的个人单独使用的浴室面积可以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

《公约》B3.1.5/2导则建议,根据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合理可行时,卧室的规划和配备应带有包括一个马桶的单独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问:对于上船实习人员的卧室配置有要求吗?答:有。

《公约》导则B3.1.5/3提出要求,建议对于担任见习高级船员职责的海员,每间卧室居住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

问:海员卧室设施和家具的配备有哪些规定?答:《公约》标题三中标准A对海员卧室应配置的基本设施和家具作了具体的规定:●除了客船以外,船上每间卧室均应配备带有冷热淡水龙头的洗脸池,该洗脸池亦可置于个人浴室中;●应为每个海员提供单独的床铺,每个床铺的最小内部面积应至少为198×80厘米;●每间卧室应备有一张桌子,并按需要配备舒适的座位;●对于每个居住者,家具应包括一个宽敞的衣柜(至少为475升)和空间不小于56升的抽屉;如果抽屉设在衣柜里面,则衣柜的合计容积至少应为500升;柜内应设搁板,并能够由居住者上锁以确保隐私。

mlc规则2.2

mlc规则2.2

MLC规则2.2是关于船员工资的规定,目的是确保海员得到工作报酬。

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应要求按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并根据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向在悬挂其旗帜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支付其应得报酬,同时应给海员一个应得报酬和实付数额的月薪账目,包括工资、额外报酬,以及在其报酬采用的货币或兑换率不同于曾经达成一致的货币或兑换率时所用的兑换率1。

此外,规则还要求各成员国应要求船东采取措施,为海员提供一种将其收入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家人或受扶养人或法定受益人的方式,并确保海员能够将其收入转给其家人。

友航公司《MLC2006》履约手册

友航公司《MLC2006》履约手册

目录总则0.1 定义和适用范围0.2 海员的权利0.3 公司岸基的职责0.4 关于本手册第1章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1 最低年龄1.2 体检证书1.3 培训和资格1.4 招募和安置第2章就业条件2.1 海员就业协议2.2 工资2.3 工作及休息时间2.4 休假的权利2.5 遣返2.6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2.7 配员水平2.8 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第3章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3.1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3.2 食品和膳食服务第4章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4.1 船上和岸上的健康保护和医疗4.2 公司的责任4.3 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4.4 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4.5 社会保障第5章遵守与执行5.1 海事劳工检查与证书5.2 船上投诉程序5.3 公司处理船上投诉附录附录一海员就业协议附录二有关“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公约要求附录三船员甲板休闲区域附录四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附录五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附录六船上投诉程序附录七 MLC2006支持文件及表格清单附录八 MLC2006船上文件夹管理附录九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文本)附表附表1 船员名单附表2 船员证书信息表附表3 海员工资月薪账目表附表4 船上工作时间安排表附表5 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表附表6 生活设施管理检查表附表7 厨师及服务人员培训记录附表8 一周菜谱附表9 卫生和医疗管理检查表附表10 食品和饮用水管理检查表附表11 出航储备检查附表12 医疗报告附表13 职业安全和风险评估报告表附表14 职业事故报告附表15 安委会纪要附表16 船舶海事劳工条件内部检查单附表17 船上投诉与处理记录单总则0.1 定义和适用范围0.1.1除另有规定,本手册有关术语定义如下:1)海事劳工证书:指船旗国主管当局或授权的认可组织经对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后签发的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HKMD_ DMLC Part I(15-3-2013)_CNPARTi 指南

HKMD_ DMLC Part I(15-3-2013)_CNPARTi 指南

C C S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3年)通函第号总第号2013年月日(共页)发:总部相关处室、各分社/办事处并转船公司关于香港旗船舶符合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的船东指南A. 导言1. 本指南旨在帮助香港籍船舶的船东理解香港海事处对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 部分中所涉及的14项检查项目的要求。

2. MLC,2006公约由三个相关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涵盖了MLC,2006批约成员国的权利、原则和义务。

守则对规则的实施细节进行了陈述,并由两个部分组成:A部分(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导则)。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五个标题进行划分: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标题二:就业条件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标题五:遵守与执行3. 根据MLC,2006的要求,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应随船携带。

海事劳工证书旨在证明船舶满足MLC,2006的要求以及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满足了相关要求。

DMLC包含第I部分和第II部分,必须分别由船旗国主管机关和船东编制。

4. 香港海事处(HKMD)会向每艘适用的香港旗船舶签发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第I部分,以陈述《商船(海员)(海事劳工公约)条例》中的规定,即香港旗船舶须按照公约的所有要求接受检查,但仅需对14项进行认证检查即可按照MLC,2006予以签发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5. 船东须编制DMLC第II部分,载明为确保持续符合香港的要求而采取的措施。

对于国际安全管理(ISM)体系中已经实施的部分DMLC问题,船东可以保存文件副本,直接列明参考船上的国际安全管理手册。

DMLC第II部分参考的国际安全管理手册以英文之外的船上工作语言(如中文)编制的,香港海事处予以接受,无需另行翻译成英文。

6. 认可组织经香港海事处授权,可就符合香港要求的程度对DMLC第II部分进行认证,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

mlc公约

mlc公约

mlc公约MLC 公约( ML C Convention )是 IMO组织编制的《国际劳工公约和推荐书》( ILO Convention and Recommendation )的一部分,全称为《船员工作及居住条件最低标准公约》(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Work and Living Conditions Convention, 适用于6月15日后新建的、具有载重量400吨或以上的商用海洋船舶。

所谓的MLC公约,其实就是指一些规定,用来约束船东、船员和海事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

不同于以往几个国际海事公约,MLC公约是为了保障海员的权益和福利而设立的。

全球所有种类的船舶为适用范围,无论是那个国家登记的船舶、那个国家的海员和那个公司的船。

该公约对具有载重量400吨或以上的市业海洋船舶适用。

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海员的就业第四部分.海员的保护、安全和保健MLC公约的重点:1、工资规定公约第22.2条中规定:“带薪休假、支付工资和获得保险的问题是任何雇工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在海员圈中更是如此。

”该公约的意义在于确保高水平的劳动标准和保障船员的福利,并为所有从事海运业的船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权利。

该公约对船员工资的规定,是所有规定中最为明确、最为突出的内容之一,与船员的职业地位、工作地点、海上或者在港口、国籍以及职位等因素都无关。

2、安全保障1). 船舶的安全保障设施,包括供应安全卫生食品、饮用水等设施,充足、适当的休息时间,以及性骚扰、欺凌和暴力等问题的保障等等。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安全和避免伤害、消防安全、医疗救援、人员处理,以及海上和港口的平等待遇等等。

2). 避免和消除海员危险工作或作业的必要措施3、休息时间、健康保障公约规定了海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周期,每个船员的最大工作周期不得超过725天,每天最低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

除此之外,公约还规定了船员必然的医疗保障,同时确保了支持海员获得初步医疗保健、照护和康复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STCW,海事局11规则、MLC公约简介

STCW,海事局11规则、MLC公约简介
16-12-31)
“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至 2013-07-01停止举行;补考不再受60天限制 ,但补考不得超过5次。
过渡期要求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 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 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 “旧版培训合格证 ”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 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 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 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 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 ,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 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 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意味着公约标准将成为所有海员的基本 标准。相应地,所有船公司必须执行该标 准。否则,结果将是滞留船舶。
《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海运国际管理制度的“第四 支柱”
























公约结构图
正文
标题 1 标题 2 标题 3 标题 4 标题 5
规则 标准 A 导则 B
4. 招募和安置
标题二的主要内容
1. 海员就业协议
★ 海员和船东应持有就业协议 – 公约规定了具体内容
2. 工资
★ 公平待遇 – 按时付酬并与完全符合就业协议要求– 最少工资 –加班中有具体的要求
3. 工作和休息时间
★最长工作时间: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或

5.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5.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工作或休息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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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最短休息时间的规定: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任何24小时时段是指从一天的任何时段开始算起,不是通常意义上一天一夜的算法。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 不得超过14小时。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目的:确保各成员国履行其在本公约下关于海员招募和安置以及对其海员提供社 会保护的责任。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海事大会上通过,现已经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包括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MLC公约解读

MLC公约解读

MLC公约解读《公约》制定背景及⽣效条件(2009-12-31) 来源:中国船检阅读次数:393次在2006年2⽉召开的国际劳⼯组织(ILO)第94届⼤会暨第⼗届海事⼤会上,《2006年海事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

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公约,它建⽴了统⼀的国际海事劳⼯标准。

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公约》?国际劳⼯组织(ILO)制订⼀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航运业是世界第⼀、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业适⽤的国际标准;●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约》通过前,已有数⼗个专门针对船员⽽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法满⾜当代海员船上⼯作和⽣活的需要;● ILO的现有⼤部分海事⽅⾯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问题的⽂件,且规定得⾮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建⽴有效地遵守和执⾏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公约,建⽴统⼀的海事劳⼯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的⼯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强制性导则)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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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139号通告编号139 版本编号0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起居舱室标准对巴哈马认可组织、巴哈马认可的海事检查员、船东、经营人和船长的指南和指导1. 目的1.1 2012年巴哈马商船条例(海事劳工公约)用以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此后称之为MLC 2006)的要求,该文件应与本公告配合阅读。

1.2 出于符合MLC 2006的目的,本公告概述了巴哈马对起居舱室标准的要求。

2. 适用范围2.1 2012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条例中第22条规定的起居舱室标准适用于在MLC 2006生效之日,即2013年8月20日及以后新建的船舶。

2.2 MLC 2006指的是建造的船舶安放龙骨的日期或当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为保持一致,巴哈马海事当局(BMA)对“类似建造阶段”的解释与SOLASCH. II-1,规则1.2中的定义保持一致:i.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ii. 船舶已开始的装备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2.3 本公告第4至9款中提供了关于新船实施规则22的指南。

本公告中的第10、11、12款适用于所有船舶。

3. 现有船舶3.1 在MLC 2006生效前建造的船舶(现有船舶)将继续遵照经修订的1978年巴哈马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以及议定的与条例不同但适用于相关船舶的要求。

3.2 巴哈马目前尚未批准ILO 公约92或133。

但是,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拟采用ILO 133标准,用于补充ILO 92。

因此,需要使用ILO 133规定的标准来检验巴哈马船舶上的起居舱室是否符合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

3.3 BMA主管当局基本满意于现有巴哈马注册船舶对巴哈马船员起居舱室条例的遵守情况。

但是,鉴于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以及ILO 92/133)未包含发证要求,并需要注意的是,MLC检查员、港口国控制官员等可能会要求提供符合ILO 92/133的书面证明,因此,BMA强烈建议尚无ILO 133符合证明的现有船舶获取自愿符合证明。

任一巴哈马认可组织均可签发相应的证明和证书。

3.4 如果现有船舶的起居舱室经过改造,或增加新起居舱室,MLC 2006中的要求普遍适用于改造过的/新增起居舱室。

在开始改造工作前,船方应联系BMA咨询关于此类改造的MLC 2006要求的适用范围。

4. 一般解释4.1 净高4.1.1 为避免产生歧义,2012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条例规则22中规定的不小于203厘米的净高指的是从甲板开始测量的空间高度。

4.2 隔热4.2.1 将海员起居舱室与可能发热或变冷的船舶其它处所分隔开来的舱壁、外罩和甲板应适当隔热,防止卧室、餐厅、娱乐室和起居舱室内的通道受到此类热气或冷气或冷凝的影响,危害到海员的健康或舒适。

卧室和和餐厅的外部舱壁同样要隔热。

4.2.2 厨房和其它产生热量的处所内的所有机器外罩和所有界限舱壁应予充分隔,因为可能会在毗邻起居舱室或过道处产生热效应。

4.2.3 还应采取措施防止蒸汽和( 或) 热水管道产生的热效应。

4.3 材料4.3.1 用于建造内部舱壁、天花板和衬板、地板和铺设的材料应适合于其自身功用。

4.3.2 舱壁表面和舱室天花板的材料应为表面易于保持清洁的材料。

4.3.3 不得使用容易隐藏害虫的构造方式。

4.3.4 卧室和餐厅的舱壁和天花板应能够易于保持清洁并应使用耐久、无毒的浅色涂料装饰。

4.3.5 所有海员起居舱室的甲板应使用认可的材料和构造,其表面应能防滑、防潮并易于保持清洁。

4.3.6 如果地板用复合材料制成,其与侧面的搭接应该严密,避免留下缝隙。

4.4 照明4.4.1 在靠自然采光照明的处所中,自然采光要能够准许人员在舱室中可以自由移动的任何位置上,在晴朗的天气中以正常的视力阅读普通报纸。

4.4.2 在海员起居舱室中提供照明电源。

如果没有两个独立的照明电源(即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应通过适当建造的灯具或照明装置提供应急使用的附加照明。

4.4.3 人工采光的标准要符合经修订的1978年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附表3中的要求。

4.5 通风和空调系统4.5.1 应控制卧室和餐厅的通风系统,使空气维持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并确保在任何季节和任何气候下都有充分的空气流动。

4.5.2 每一处所每小时所需空气交换次数以及每分钟所需新鲜空气量应考虑经修订的1978年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的附表4。

5.4.3 根据经修订的1978年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的第16(2)(ii) 和(iii)条的规定,如果安装了空调系统,可降低每小时的空气交换次数。

4.5.4 空调系统应考到虑海上作业的特点,避免产生过度的噪音或振动。

4.5.5 空调系统应便于轻易清洁和灭菌,以防止或控制疾病的传播。

4.5.6 作为指导,如果周围(外部)环境中温度为32℃(使用干球温度计测量),湿度为78%,则空调系统使温度保持在29℃,以及50%的相对湿度,4.5.7 如果船员在船上生活或工作且情况需要,空调和其他通风设施工作所需动力应随时可用。

但是不需使用应急电源来提供动力。

4.6 供暖4.6.1 如果船员在船上生活或工作且情况需要,海员起居舱室的供暖系统应一直开放。

4.6.2 可用热水、热气、电力、蒸汽或等效方式供暖。

但是,在起居舱室区域,不应使用蒸汽作为传热媒介。

4.6.3 供暖设备应能在船舶于航行中可能遇到的正常气候和天气状况下,使船员起居舱室的温度保持在适当水平。

4.6.4 作为指导,当通风系统正常工作且周围(外部)环境气温为1℃时,供暖系统应能使船员起居舱室的温度保持在21℃;4.6.5 应安装取暖器和其它供暖装置,在必要时,应装保护罩以避免火灾、或对居住者构成危险或带来不便。

4.7 排水设施4.7.1 在需要避免海水进入的地方应有充足的排水管道。

4.7.2 合理布置土壤和其它污水排放管道,并安装有必要的水封、气孔和防浪阀,以避免虹吸或倒流。

4.7.3 应在卫生和洗衣处所安装一个或多个仅用于卫生或洗衣处所的排水孔。

排水孔的直径至少为50毫米,并应置于水在地板上的汇集之处。

4.7.4 不得从卫生处所以外的地方向卫生处所中排水。

4.8 防止噪音和振动4.8.1 起居舱室、娱乐及膳食服务设施的位置应尽可能远离主机、舵机室、甲板绞盘、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和空调设备以及其它有噪音的机器和装置。

4.8.2 发出声音处所内的舱壁、天花板和甲板应使用隔音材料和其它适当的吸音材料制造和装修,并应为机器处所安装隔音的自闭门。

4.8.3 在可行时,应在机舱和其它机器处所为机舱人员设立隔音的集控室。

工作场所,例如机修间,应尽实际可能隔离普通机舱的噪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机器运转时的噪音。

4.8.4 工作和生活处所的噪音水平限制,应符合ILO关于暴露水平的国际导则,包括标题为《2001年工作场所环境因素》的ILO行为守则,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决议A.468 (XII)《船上噪音水平守则》。

船上应携带一份以英语或船上工作语言写成的适用文件,供海员查阅。

4.8.5 起居舱室或娱乐或膳食服务设施不应暴露于过度振动中。

5 卧室5.1 地板面积5.1.1 预计大部分船舶上的卧室将会符合2012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条例的规则22中规定的最小地板面积。

5.1.2 在丈量地板面积时,应包括床铺位和储物柜、抽屉柜和座位所占空间。

5.1.3 地板面积中不应包括那些不能有效地增加供自由移动的可用空间和不能用来放置家具的小的和形状不规则的空间。

5.1.4 尽管上面如此规定,但已经认识到严格遵守上述要求可能会禁止使用替代的起居舱室设计方案,导致实际的起居舱室条件普遍高于起居舱室标准。

BMA将会考虑将个人(双人间)卫生设施的地板面积包括进所要求的卧室总地板面积中,由此表明多人共用性质的舱室总数将会减少。

5.1.5 BMA将会考虑额外因素,根据以上5.1.4中的规定,比如说提供的娱乐设施以及安静区域或阅读室作为可接受替代起居舱室的布置。

此类布置可按公约第VI (4)条中的规定进行安排。

5.2 概述5.2.1 在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使这样做合理可行时,卧室应规划和配备成包括一个卫生间的私人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BMA 预计大部分现代船舶将会在可能的情况下遵守此要求。

5.2.2 每间卧室居住的见习高级船员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

5.2.3 为提供充分的床铺供培训使用,BMA将会允许实习高级船员居住在和见习高级船员居住标准类似的两个床位的舱室中。

如果实习高级船员如此居住,则要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DMLC 第I部分)的申请中向BMA进行说明。

5.2.4 在卧室里,应在每个铺位的床头安装一个台灯。

5.2.5 每张床铺应配备带有缓冲底板的舒服床垫或包括弹簧底板或弹簧床绷在内的复合缓冲床垫。

不得使用易于吸引和隐藏害虫的充填材料。

5.2.6 床垫和室内装饰品应使用防火材料制造(或进行防火处理)。

5.2.7 卧室内的舷窗应装有窗帘或等效遮光物。

5.2.8 每间卧室应备有一面镜子、存放盥洗用具的小柜、一个书架和足够数量的衣服挂钩。

6 餐厅6.1 餐厅既可以共用也可以分开,关于此事项的决定应考虑到诸如船舶的尺寸和海员不同的文化、宗教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因素。

6.2 提供的餐厅设备要得到BMA的批准。

因此,要在DMLC第I部分申请中包含要提供的餐厅设备明细。

6.3 如果向海员提供分开的餐厅设施,则分开的餐厅应提供给:i. 船长和高级船员;和ii. 见习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

6.4 在客船以外的船舶上,海员餐厅的地板面积应不少于按计划容纳人数每人1.5平方米。

6.5 所有船舶的餐厅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的餐桌和适当的座位,足以供在任一时间可能的最多人数的船员使用。

桌面和椅面应为防潮材料。

6.6 当船员在船上时,应随时提供:i. 一台位置方便且容量足够在该餐厅就餐的人使用的冰箱;ii. 制作热饮料和冷水的设备;iii. 如果可用的餐具室不与餐厅直接相通,应提供充足的餐具柜和洗涤餐具的适当设备。

iv. 提供使用便于清洗的材料制成的餐具,包括盘子、杯子和其它餐具。

7 卫生设施7.1 应向所有的洗脸池、浴池或淋浴提供冷热水。

7.2 热水应至少加热至66℃,并保持恒定,如果可能,使用温度调节控制加热器进行加热。

7.3 所有的淋浴设备都应安装防烫的混合阀,设置方式要能使使用者在周围环境温度和以下温度之间调节水温:i. 如果使用温度调节控制混合阀,则将温度控制在38℃和43℃之间;或ii. 如果使用其它混合阀,则将温度控制在35℃和40℃之间。

7.4 在洗脸盆和浴盆中采取适当的防烫措施。

7.5 洗脸池和浴缸应用表面光滑,不易开裂、剥落或腐蚀的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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