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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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2013 - 12 - 13 发布
2014 - 01 - 01 实施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 865—2013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贮存、处置场类型、等别及使用年限要求 .............................................. 4 5 选址要求 .......................................................................... 5 6 入场条件 .......................................................................... 6 7 工程设计要求 ...................................................................... 6 8 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 7 9 施工期环境保护要求 ............................................................... 11 10 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要求 .......................................................... 11 11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 ............................................................ 15 12 运行期环境保护及管理要求 ........................................................ 16 13 封场及生态修复要求 .............................................................. 17 14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 1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贮存、处置场场址分类标准 ....................................... 2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贮存、处置场地质勘查主要内容及要求 ............................. 2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贮存、处置场基础处理要求 ....................................... 2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HDPE 土工膜检测及电火花检测方法 ................................ 24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自愿交易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自愿交易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自愿交易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自愿交易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有关要求,更好服务企业找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来源,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自愿交易技术指南(试行)》,经厅领导同意予以印发,请指导相关企业遵照实施。

2024年1月19日贵州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自愿交易技术指南(试行)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要求,帮助企业搭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交易平台,更好服务企业找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来源,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遵循“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原则,自愿交易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活动,适用本指南。

二、术语解释(一)排污单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

(二)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砷。

(三)重点行业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四)排放量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为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的废水、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千克/年为单位。

(五)富余排放量排污单位实施生产工艺提升改造、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减排工程后,按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固体函〔2022〕460号)的核算方法核算基础排放量、工程削减量,与全口径清单统计排放量进行校核,扣除减排任务后富余的排放量。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8〕3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守好生态环境底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6日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类(绿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第五条从严审查类(黄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第六条禁止审批类(红线):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条件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贵州农村污水处理

贵州农村污水处理

贵州农村污水处理一、引言贵州省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内陆省份,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向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为了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适合贵州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标准和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二、贵州农村污水处理标准1. 污水排放标准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局的要求,贵州农村地区的污水排放标准如下:(1)COD(化学需氧量):≤50mg/L(2)BOD(生化需氧量):≤20mg/L(3)SS(悬浮物):≤30mg/L(4)NH3-N(氨氮):≤15mg/L(5)TP(总磷):≤0.5mg/L(6)TN(总氮):≤15mg/L2. 污水处理设施标准为了达到上述污水排放标准,贵州农村地区需要建设适当的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局的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应包括以下几个部份:(1)污水采集系统:包括污水管网和污水采集井,确保有效采集农村地区的污水。

(2)初级处理设施:包括格栅、沉砂池和调节池,用于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和沉积物。

(3)生物处理设施: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或者人工湿地法,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和氮磷等污染物。

(4)二次处理设施:采用物理化学处理工艺,如沉淀池、过滤器或者消毒设备,进一步去除残留的污染物,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三、贵州农村污水处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农民对污水处理的认识和意识,贵州省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向农民普及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方法,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行动。

2. 支持政策和经济措施贵州省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和经济措施,鼓励农民参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例如,提供贷款、补贴或者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农民参预污水处理的经济负担。

3. 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贵州农村地区应优先选择适宜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和设备。

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污水。

DB 52865-2013 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DB 52865-2013 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ICS 13.030.10 Z 7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 865—2013
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torage and disposal site for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s in GuiZhou province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新建、扩建、改建及已建成投产的第Ⅱ类场的建设、运行、封场后的污染控制 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I
DB52/ 865—2013
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的术语和定义、贮存、处置场类型、 等别及使用年限要求、选址要求、入场条件、工程设计要求、环境保护设计要求、施工期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要求、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运行期环境保护及管理要求、封场及生态修复要求 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等。
岩溶渗漏污染 karstic seepage pollution 含有污染物质的渗滤液沿溶蚀裂隙、落水洞、溶缝等岩溶通道入渗补给地下水,并造成地下水及与 之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污染的现象。 3.5 岩溶地基 karst ground 可溶性岩石受水的溶解作用和伴随的机械作用形成的诸如溶洞、溶缝、溶沟、溶槽、石芽等地貌、 地质现象的地基。根据岩溶发育强度,一般可分为强岩溶地基、中等岩溶地基、弱岩溶地基、非岩溶地 基等。 3.6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 为提高地基的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等而采取的加筋、回填、置换、灌浆等人工处理 方法。 3.7 防渗衬层 anti-seepage Layer 设置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 防止渗漏的衬层。 3.8 天然基础层 natural ground 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3.9 工艺水 wastewater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入贮存、处置场内后,从废渣内分离出来的含有污染物的上清液,以及进入贮 存、处置场被污染的雨水。 3.10 渗滤液 leachate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 3.11 运行期 operation period

526.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

526.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

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对DB52/12-1999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DB52/12-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1999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增加了部分术语的定义(1999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调整了标准分级,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1999年版的第4.1.1和4.1.2;本版的4.1.1、4.1.2和4.1.4);—取消了大气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1999年版的第4.2.1;本版的4.2.1);—增加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见本版的4.2.3);—取消了固体废物的处置(1999年版的4.3);—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999年版的4.1.2和4.2.2;本版的4.1.3和4.2.3);—更新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1999年版的5.1和5.2;本版的5.1和5.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52/12-1999废止。

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3]263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的,从严执行。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霞、黄代宽、刘晓静、孙幼萍、周思、余志、张琳。

本标准于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12-1991,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第五章生活垃圾第六章农业固体废物第七章其他固体废物第八章危险废物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合理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源头防治优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以及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防治、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及控制污染环境的防治能力。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日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为了更好在全省农村地区宣传和执行《排放标准》,现对本标准作如下详细解读:问:为什么要出台《排放标准》?答: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一大瓶颈。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层面尚无单独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只能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由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出现很多问题,如建设成本高,运行维护困难等。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关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

随着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将大幅增加,亟需出台引导我省农村污水治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为此,201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时间要求。

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控制指标排放限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编制了《排放标准》。

问:《排放标准》制定的过程和程序有哪些?答:按照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11月启动并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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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DB52/ 864—2013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水污染物和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与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 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160.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锑及其化合物 GBZ/T 160.1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锰及其化合物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1896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4671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3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1 黄磷生产废气气态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6 环境空气五氧化二磷的测定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602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3838 中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及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除外)、Ⅳ类、Ⅴ 类水域;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但必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4.1.1.3 污水排放区的划定
3
DB52/ 864—2013
省辖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Ⅰ~Ⅴ类), 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 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2014 - 01 - 01 实施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 864—2013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 1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与外推 ................................... 18
ICS 13.020地方标准
DB 52/ 864—2013
代替 DB52/ 12-1999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ants in GuiZhou province
2013 - 12 - 13 发布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锑及其化合物(以锑计)
mg/L
0.5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项目名称
甲醇 钡及其化合物 铁及其化合物 氯化物
mg/L mg/L mg/L mg/L
一级 3 5 1 250
限值
二级 15 10 6 450
4.1.4 标准值实施时段
4.1.5 其他规定
4.1.5.1 本标准未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国家和地方标 准。 4.1.5.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 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
4.1.4.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 以及现有(含在建)排放第一类污染物污水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标准。 4.1.4.2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放第二类污染物污水企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4.1.4.3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第二类污染物污水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标 准。 4.1.4.4 至标准颁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扩建)的排放第二类污染物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 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I
DB52/ 86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对DB52/ 12-1999进行修订。本标准与DB52/ 12-1999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1999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部分术语的定义(1999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调整了标准分级,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1999 年版的第4.1.1和4.1.2;本版的4.1.1、4.1.2和4.1.4); —取消了大气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1999年版的第4.2.1;本版的4.2.1); —增加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见本版的4.2.3); —取消了固体废物的处置(1999年版的4.3); —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999年版的4.1.2和4.2.2;本版的4.1.3 和4.2.3); —更新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1999年版的5.1和5.2 ;本版的5.1和5.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52/ 12-1999废止。 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3]263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14年1月1日起 实施。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的,从严执行。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霞、黄代宽、刘晓静、孙幼萍、周思、余志、张琳。 本标准于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 12-1991, 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1
DB52/ 864—2013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水 waste 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污水排放量 polluted water emission 在完成生产过程经废水末端处理设施处理之后,排向地表水体或者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enterpris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及设施。 3.4 新建企业 new enterprise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企业。 3.5 一切排污单位 all pollutant emissions 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 K,压力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为基 准。 3.7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 标准状态下,排气筒中每m3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mg/m3。 3.9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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