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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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设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关于抓好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拟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安排与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4、安全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1)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刻整顿、整治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排查遵循的原则:1、属地承担原则。

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根据谁主管谁承担的原则,由隐患所属队组承担落实治理措施。

2、分级管理原则。

一般安全隐患,由队组承担人或有关人员立刻安排整顿、整治。

重大事故隐患,队组书面报告分管矿长。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与整顿、整治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治理方案;3、四定整顿、整治原则。

对隐患的排查、整顿、整治、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原则。

措施包括:(1)治理的目标与任务;(2)采取的方法与措施(3)经费与物资的落实(4)承担治理的机构人员;(5)智力的时限要求;(6)安全措施与应急方案;三、事故隐患排查、整顿、整治责任:1、安全部按期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与事故隐患,设立隐患排查、登记、整顿、整治、验收、销案、管理台帐,设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根据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指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隐患排查的记录和报告机制。

2. 隐患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治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类和评估,确定治理责任人和治理计划,按照优先级和时间节点进行整改,并建立隐患治理的跟踪监督机制。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煤矿企业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4.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了解和掌握。

5.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的记录和报告机制。

6. 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和培训等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和协调。

7.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想和应对方案编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8.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引导企业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能够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煤矿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煤矿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煤矿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是指在煤矿中,各个岗位需承担相应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责任,从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具体的责任划分如下:
1. 煤矿领导责任:煤矿领导应制定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他们负责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

2. 矿长责任: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他应当负责全面领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需要指导各个岗位的工作,确保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及时处理和消除隐患。

3. 班组长责任:班组长是具体的生产班组的负责人,他们需要负责本班组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他们负责制定排查计划,组织班组成员进行排查工作,并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4. 作业工人责任:作业工人是直接参与煤矿生产作业的人员,他们也有责任参与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他们需要积极发现和上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配合班组长及时处理隐患。

5.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是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他们需要负责组织和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他们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导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履行职责。

通过明确各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可以形成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机制,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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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追究,促使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排查责任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管理人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组织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隐患排查、整治和处理的情况。

第三章罚则第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发现安全隐患不报、漏报或者被查实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对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对隐瞒、伪造、篡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企业,煤矿安监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或者关闭整顿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自行制定,并报煤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安监部门所有。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煤矿企业的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职工。

煤矿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篇)

煤矿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篇)

煤矿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制度。

煤矿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煤矿负责人责任:煤矿负责人应对煤矿安全负总责,对矿井的安全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他们应确保矿井设备、作业场所和作业过程安全可靠,并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2. 各岗位责任:各个岗位的责任是不可或缺的,包括煤矿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作业人员等。

他们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和治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 治理计划和措施:根据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章制度,煤矿应制定隐患治理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和分工。

各岗位要按照治理计划和措施,对煤矿进行系统、全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4.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煤矿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应加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通过煤矿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落实,可以有效地发现和治理煤矿的安全隐患,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和权益。

煤矿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二)是指将煤矿工作中的各个岗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由相应的责任人负责的制度。

具体来说,煤矿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煤矿管理层的责任:煤矿管理层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为各岗位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提供所需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2. 煤矿班组长的责任:煤矿班组长应当对本班组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他们应当制定每天、每周或每月的隐患排查计划,并组织班组成员按照计划执行。

在排查过程中,班组长应当认真记录和报告隐患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3. 煤矿工人的责任:煤矿工人应当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向班组长报告发现的隐患,并主动配合隐患治理工作。

隐患排查责任倒查制度范本

隐患排查责任倒查制度范本

隐患排查责任倒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力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切实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保障煤矿企业安全发展,提升煤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煤矿所有科室、生产队。

第三条隐患排查责任倒查制度的目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煤矿管理水平。

第二章隐患排查责任倒查范围第四条隐患排查责任倒查范围包括:1. 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安全隐患;2. 矿井应排查而未排查、应完善而未完善、应建立而未建立的缺项部分,经主体公司排查后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被上级机关查处的;3. 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隐患,矿井无及时治理无采取措施、被上级机关给予停产整顿的;4. 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5. 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隐患。

第三章隐患排查责任倒查启动程序第五条隐患排查责任倒查由煤矿的隐患责任倒查追溯制度执行负责单位启动。

隐患排查产生查出后,首先由安环科会同相关科室或区队对理由进行分析。

若理由属非人为理由造成,要制定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批后限期整改。

重大隐患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和安全监管部门,并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条隐患排查责任倒查追溯程序:1. 成立隐患排查责任倒查小组,由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2. 倒查小组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调查,查明相关责任人;3. 倒查小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4. 倒查小组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5. 倒查小组对整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矿职工监督。

第四章隐患排查责任倒查结果处理第七条隐患排查责任倒查结果处理:1. 对排查出的隐患,矿井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2. 对重复出现的隐患,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3. 对隐患排查责任倒查过程中发现的好做法和好人好事,要给予表彰和奖励;4. 对隐患排查责任倒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五篇)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五篇)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责范围1、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每月召开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必需的人、财、物。

2、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具体负责,____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对冲击地压、“一通三防”和防冶水等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理具体负责。

3、各分管副矿长、公司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对安全隐患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治理整改。

4、安监处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对危及安全生产隐患不进行排查处理而继续生产时有权停止作业。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安全隐患排查汇总、整改、落实、监督、____验收负直接责任。

5、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理工作。

6、各业务科室在分管领导统一部署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并对各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参加验收。

7、驻外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抓好监督整改。

8、地面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执行《华丰煤矿地面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规定》。

二、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一)矿井安全隐患的识别、分类1、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a、b、c三级事故隐患。

a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区队必须解决的隐患;2、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二)隐患排查为将各类事故消除在未发生之前,建立矿井、专业、区队、班组、岗位“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____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____‟____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第二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成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____组负责人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____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

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____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第16___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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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治理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矿井的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隐患,另一种是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得;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0、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高突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
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14、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7、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9、高瓦斯矿井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
2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2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护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2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
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25、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2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7、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3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3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33、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34、存在煤尘堆积的;
35、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第五条各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井、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并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安检科负责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通风科负责对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业务科室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相关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八条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煤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各科(室)、队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对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整治方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通风管理部门负责将难以排除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按程序向临汾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报告,并报临汾煤业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通风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隐患,
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治理;重大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责令暂时停止生产。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其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排查出的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在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通风管理部门在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安全科、通风管理部门在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煤矿安全科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由矿领导根据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举报:
(一)各职能科室、队组对其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 各职能科室、队组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 各职能科室、队组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一通三防”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煤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矿通风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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