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合集下载

中西方法律差异(中职)

中西方法律差异(中职)

三、司法机构的设置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 机关由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理论上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但现实 生活中司法受行政干预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也 远不及西方的法官受人尊重。
西方根据三权分立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完 全独立,法官的地位是很高的,也是备受人们尊 重的。
让自己更加强大,更加专业,这才能 让自己 更好。2020年11月上 午5时7分20.11.1405:07Nove mber 14, 2020
这些年的努力就为了得到相应的回报 。2020年11月14日星 期六5时 7分2秒 05:07: 0214 November 2020
科学,你是国力的灵魂;同时又是社 会发展 的标志 。上午5时7分2秒上午 5时7分 05:07: 0220.11.14
谢谢大家!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5:07:0205:07: 0205:0711/14/2020 5:07:02 AM
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0. 11.1405 :07:02 05:07N ov-201 4-Nov-2 0
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05:07:0205: 07:0205:07Sat urday, November 14, 2020
四、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相对性
就世界范围而言,当今世界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 系两大法系。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相对于美国等 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律而言,我国法律明显打上大 陆法系的烙印:如诉讼价值上,我门注重安全价 值(宁可冤枉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而英美法 系国家重自由价值(宁可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 ; 在诉讼公正观上,我国为结果公正观,而英美是 过程公正观;在诉讼模式上,我国是职权主义模 式(注重客观公正,为查明真相,法官可行使询问 当事人等职权),而英美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追求 主观公正,法官完全中立)等等。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班级:行管111班姓名:***学号:********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

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

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

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

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

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

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

比较中西方法律的起源

比较中西方法律的起源

比较中西方法律的起源
政体之别:中方法律的体制是从君主民主集中制转换成政党民主集中制或系统成文法,君主集中制是为单一的上层建筑服务的,政党民主集中制是为人民服务的;西方法律的体制是从习惯法转换成不成文法或成文法,习惯法是为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产物,不成文法是英美法系,成文法是罗马法系
组织之别:中方法律的传统组织是“家长制”与“宗族制”相结合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密切联系,家有家规与村规民约是参造国有国法的蓝本(公有制的演化史)当代法治社会是传统道德约束与现代法律法规相融和的法律组织结构;西方法律的组织结构源于古希腊的联邦法、古罗马的元老院、法兰西的教会议院等基础理论来源,当代民
族国家形成的蓝本。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差异熊歆然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差异熊歆然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差异熊歆然发布时间:2021-10-15T01:50:22.23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0期作者:熊歆然[导读]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文化也截然不同。

古代中国法以礼、刑为主,刑法尤其发达,体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与权力紧密相连。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南充 637009摘要: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文化也截然不同。

古代中国法以礼、刑为主,刑法尤其发达,体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与权力紧密相连。

而西方早期的法则是为平衡各阶层利益,用法律来确定各自权利范围,法律与权利密不可分。

分析中西法制文明的起源和存在诸多差异,对当代中国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制文明;起源;差异一、探索中西方法制文明起源与差异的必要性法治文明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

贯彻法治就是要严格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精准到位地实施法律,由此可见,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更为先进的治国方式,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

而法制与法治不同,法制是一国概括的有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法治,严格来说是自西方法律思想传入后,始称为法治,这是近代才产生的。

此我们在谈及传统的中华法系之源起时也惯用更客观的“法制”一词,本文所论述的题目中使用的是“法制文明”,而非“法治文明”的理由也正在于此。

但是,法毕竟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是与某个社会的地缘存在和聚居族群有必然联系的产品。

对法制文明中起源文化的求索,是国家和民族法治发展的养分。

要实现现代法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要保留古代传统的中华法系绵延发展至今的优点,又要吸收西方优秀的法制文明引领近代风潮的长处。

这些贯穿人类历史长河的闪光点,不得不通过一遍遍梳理这些文明的起源,并两相对比,方可发现。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摘要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发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

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

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注重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

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节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一.绪论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

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掌握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

[1]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2]它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体现,同民族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天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发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慧与劳动创造出了许多璀璨的文明,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基石,其文化背景的差异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比较中,更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来探讨其背后的历史和文化根源以及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

首先,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文化背景。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受到天主教教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强调法律的变通性,以人为本,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依赖法律本身的制约能力。

因此,两种法律体系的基础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循也存在差异。

在西方法律中,法律规范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典来确立的,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而在中国法律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团体伦理观念和社会惯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在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中,中国人更看重交情和人情,容易忽略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这种与法律规范遵循相关的心理差异是文化背景差异造成的必然现象。

接着,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在诉讼和制裁机制上的差异也需要指出。

在西方法律国家中,诉讼机制是公开透明的,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中国法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讼机制都是低效的或者被上层指挥控制的,给人们留下了对司法的不信任。

同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来避免诉讼和制裁,透过观察象HCY等电影及影视作品,得知中国的由权威部门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有时仍然存在,因此,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差。

最后,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处理犯罪、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在西方法律中,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都是以罪行为中心展开的,受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细致调查和审判。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 (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

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

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

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

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

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内容提要: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的不同,中西法律文化有着显著的差异。

客观地说,中国法制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一百多年来中国以及世界学者之间一直都有对中西两种法律文化差异地探讨。

关键字:法律文化差异缘由什么是法律文化呢?第一个提出“法律文化”概念的是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他在一篇《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中提出:“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文化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现在,虽然学术界对法律文化的定义有诸多分歧。

但是值得肯定的是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的一种,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中西法律文化有着自己独有的特质。

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而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不断冲突与融合的过程。

而法制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

所以,想要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就有必要了解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缘由。

综合起来看,我认为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以下几点差异。

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具有差异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是以“刑”为核心和内容的。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以扬善、法以惩恶”①、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上,中国人习惯于将刑、律、法等概念等同起来,法即使刑法。

西方的法律观念则是建立在权利之上的。

“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

”②可见,在西方,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利的结果。

论中西方法制文明起源的不同

然 不 同的 道 路 。
第一 ,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 源,最初是产生 的途径是各 个不同 的 部族之 间的征服战争和人们 日常进行 的祭祀礼仪活动 ,主要反 映了征服 者或 主祭者 的某些利益 、意志和要求。因此 ,其法律渊源 分别 包含 了了 礼与刑两种基本法律形式 ,法律体 系的突出特点是礼刑 并用。这种特点
的形成 ,不但有古代 中国社会经济方面的原 因,也 有政治、文化 、民族 习惯等方面 的原 因,反映了 中华 民族既重礼仪又重法 制的历史传统 。而 以古希腊 、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起 源,最初是在大体势 均力敌的各支 氏族部落势力之间 的激烈斗争与相互妥协 中产生 的,其基 本宗 旨是充分 反映和彼此兼顾各方 的利益要求及 其权利义务关 系,故其 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体 系及其法律 内容也相对 比较客观化和规 范化 。 第二 ,中国古代法制文 明的起源 ,与 以家族 、宗族关系为纽带 的宗 法等级制度有着密切的关 系 , 宗亲关系和宗法伦理特色十分 明显。在世 界各种文明中 ,国家和法律 等新 生社会关 系的 出现 ,都不可 回避的要面 对原始时代 旧有的氏族血缘关 系。在 国家产生之前的 氏族社会 , 血 缘纽 带是维护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但 中国在 国家公权力 出现、制定法形成
异。
关键词 :法制 文明起源 ;中国;古希腊 ;古罗马
在人类历史 上, 自国家形成以来 ,不同时代 、不同地域 、不 同民族 所建立的国家 、政权在 自 身 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 ,都曾觉或不 自 觉地 把 各 自的民族精神、把最鲜 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中 ,由此形成 了人类 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 系。传统法学意义上的法律 ,作为一个 整体 而言 ,不可能在朝夕 之间产生 ,而是有一个发展进步的过程 。在这一 发 展过程 中,中国法律起 源的基本条件 和漫长历程 ,虽然与通说所 揭示 的 关于法律起源的基本规律相符 , 但 由于中华 民族得 以生存和发展 的 自然 环境 、经济条件 、历史传统 和生活方式有其独特性 ,因而 中国法 律的起 源走上 了一条与与以古希腊 、古罗马为代表 的西方古代法制文 明起源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

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

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

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

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

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但无论名称如何,在古代中国人眼里,法即是刑,是镇压手段,是暴力工具,它注定只能是工具,而永远不能成为目的本身。

而在欧洲历史上,法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法具有广泛的职能,既有政治的,如在古希腊;也有民事的,如在古罗马,同时也有刑事的。

也就是说中国代的法,其固有观念中根本不能容纳“私法”的概念,根本不需要用法来保护公民权利一类的东西,因为在中国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也就谈不上用法来分配权利和保障权利。

这种传统法观念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今人对法的看法仍未完全摆脱刑的纠缠,法仍然被看成是禁条,是违背不得的。

人们提起法首先想到的是法律禁止我做什么、要求我做什么,而很少想到我的权利是什么,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在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最根本的是要从思维模式上、从法观念上来一个根本转变,法不仅具有镇压的职能,它还是一种权利保障的手段,它不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更重要的它还是社会利益的调整手段。

三、对法认识上的差异“无讼是求,调处息讼”是中国古代法的特征之一。

在中国古代,一直重狱轻讼,所谓狱,即狱讼,指刑事诉讼;讼,争也,指民事诉讼。

在儒家的“和为贵”思想的熏陶下,加上礼的实际调整作用,在中国人心理结构上打上了“厌讼”“息讼”的烙印,人和人之间一旦发生冲突纠纷,不是借助法律手段,而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这与好讼的西方不同,西方人主张法是权利的保障,这也是其民事法律规范发达的原因之一。

因无讼而导致的调处息讼尽管在中国古代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它培养的毕竟只是公民的道德意识,而非法律意识。

所以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必然使法律的权威下降,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淡漠。

四、在法精神方面的差异中国法发展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中国传统哲学主要是以孔孟为代表的“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乃是儒家伦理学说建立的哲学基础。

儒家强调道德教化的功能,而轻视法律的作用。

荀子的“性恶论”认为人生而具有自私自利的恶性,他虽然也承认法治,但法治依赖于人治,因而不是真正的法治。

所以中国性恶学说并没有带来中国传统法律的“法治”精神。

①而法家的“法治”是强调以严刑峻法来治理社会,从实质上讲,仍然是人治,与一般意义上讲的法治是格格不入的。

所以在中国古代,一直是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并不重视法的作用而是强调道德的感化作用,中国法的精神是人治精神。

而起始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所建立的人性基础是在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从亚里士多德始,中经“圣经”传统,再到近代社会,贯穿着一条关于一切社会规范得以设立的基线,即“人性恶”西方法律的精神是法治精神,其实质是:权力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

五、在司法体制机制方面的差异中国的司法与行政总是合二为一的,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和行政权,法律保证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在中央设有专理司法的官吏,如刑部、大理司、都察院等,从属于行政官吏,并且三省六部的官员可以直接参加重大案件的审理,如明清时期九卿会审制度的确立,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全面干预。

在地方上,唐以后虽然设有省级司法机关,但司法活动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级以下则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融合司法行政于一体,没有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

此外,中国古代在法律结构形式上表现为程序与实体法不分,同时由于“无讼”的法文化意识根深蒂固,也导致了诉讼法制的不发达,司法程序也表现为行政化,没有独特的司法程序,而西方的司法与行政总是分权制约的。

西方的法院组织出现的比较早,如在雅典,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来审理:在罗马,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法院也分为刑事法院与民事法院。

中世纪的欧洲也存在专门的司法机关,如英国的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

同时还规定了关于诉讼的专门原则和程序,如古罗马法规定“公开审判”“严格形式主义”“两造审理”“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六、在法律结构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而且私法亦很不发达。

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活动异常活跃,从春秋末期铸刑书、刑鼎开始,拉开了中国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序幕,战国时的李悝的《法经》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经过秦汉魏晋至唐初《永徽律》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后,经宋元明清,历朝历代都编纂过成文法典,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和单行的法规条例,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立法之活跃,法典之繁多,体例之复杂,体系之详备,恐怕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鲜见的”②然而中国古代成文法在体例上是采取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历代主要法典,重刑轻民,实体法与程序法混然一体。

在古希腊时期和古罗马的法律中,则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以私法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规范居多,刑法相对不发达,及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罗马就编纂了《罗马法大全》,也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而中国直至清末修律,才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编纂结构。

不仅如此,在中国古代法律结构中,相对于刑法而言,民法很不发达,在中国古代也有民事法律规范,只不过处于从属地位,而且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事法律规范,民事制裁被纳入刑事制裁的轨道之中,刑法规范成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手段。

中西法律起源特点的比较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中西法律的差别是十分巨大的,无论从法治的发展程度还是从法律制定与实施来看,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依然有着很大的差距。

这些问题从法律产生时的特点就能有所体现。

中西法律的起源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也就决定了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中西方法律走的是一条完全不同的发展路线。

法产生时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发展的区别,到现代也就体现为法治发展程度上的区别。

在法的起源上,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落之间的征伐,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最初的法也就是刑的一种说法,法即刑法。

与中国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法产生的最初形式就是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法律所解决的不是征战的问题而是社会各集团间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

当时的立法大多都规定了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

欧洲历史上,法的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调整的工具。

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法有广泛的职能,不只是刑法,还有关于民事的、政治的法律。

中国的法当时大都称为律,都是统治阶级镇压的工具,它是一种暴力工具,不是调整工具。

它不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东西,更不用说进行权利的分配与保障。

中国古代的专制统治太过强势,根本不会使人民存在独立的人格,也就更谈不上人权的保护。

在法律思想上。

中国法律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春秋决狱"制度确定以后,中国的法与儒家的礼更为紧密的结合。

更加注重道德的作用而弱化了法的作用。

法治依赖于人治,法治被严重弱化。

所以一直以来中国都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

这也使中国的法的精神有了严重的人治色彩。

西方法律精神是法治精神。

任何权利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

把上帝作为规律的制定者,也就是一种对公理的确认。

把公理作为法律的前提,进行权利的分配,就当时来说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在法律实施上。

中国古代一直重刑轻讼。

法律基本上都是刑律,严刑峻法。

由于统治阶级强大,以及对人民的压迫剥削的需要,因而极大的压制了民事诉讼的发展。

法律过多的保护了统治者的特权。

而西方不同,西方主张法是权利调整的工具,权利的保障是法的重要作用,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很强,所以十分重注各种诉讼。

西方民主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中西方法的起源的差别是巨大的。

中国法有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刑事法规相对发达。

而西方的法更注重对社会各集团的权利的分配和制度保障。

诉讼的发展使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得到了巨大发展。

现代的中国更应加强对西方法律的借鉴,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本国法律与世界接轨,加速法治的发展进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