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房地产限购令
限购政策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限购政策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标题:
h2限购政策导致购房合同无效的范本/h2
近日,一起因限购政策导致购房合同无效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该案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交付定金后,政府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导致购房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但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
我们需要了解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限购政策通常针对特定区域或特定人群实施,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的房产。
这些政策旨在遏制炒房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
我们需要分析购房者的情况。
在本案中,购房者在限购政策出台前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由于限购政策的实施,购房者无法满足购房条件,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我们需要探讨合同无效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由于限购政策属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购房者无法履行合同并不构成违约行为。
同时,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购房者相关限购政策,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我们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已收取的财产。
在本案中,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
同时,开发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限购令”问题分析

房地产“限购令”问题分析发表时间:2016-08-25T09:38:11.913Z 来源:《低碳地产》2015年第5期作者:赵柏然[导读] 本文针对房地产限购令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了限购令。
昆明赛伦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 650000【摘要】通过行政命令对投资投资型消费者购入房地产进行强行限制,使得有效需求在短期内降低,迫使房地产开发商因供大于求而降低房价是房地产限购令的基本原理。
限购令的出台对于我国房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限购令的出现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针对房地产限购令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了限购令。
【关键词】房地产;限购令;分析一、房地产“限购令”的分析(一)房地产限购令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理现阶段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已经逐步确立,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市场的运行。
房地产限购令的实施不仅没让市场经济得到发展,还是得市场经济发生了的倒退。
价格信号作用没有得到限购令的重视,价格机制被政府命令的产品分配所代替。
房地产限购令使得房地产市场经济作用失效,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会引发一刀切的现象,对于一部分消费者是不公平的[1]。
(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关键不在于限购提供有效地房屋供应是解决房地产问题的关键,而不是通过政策规定限制需求。
政府的调控政策不会减少民众的合理需求,随着限购时间的延长,民众的需求矛盾会越来越尖锐,当废除限购令后,房价会因积累的大量需求而发生报复性上涨。
政府出台限购令的目的在于抑制市场中的泡沫,但即使需要对泡沫进行抑制,也不是采取限购就能够解决的,增加投机的持有成本才是抑制泡沫的关键。
房地产限购令对房价的影响是通过对购房资格进行线之后的一系列传到产生的,而不是增加市场投机者和开发商的资金压力。
市场中的开发商和投机者具有完善的筹资求道和充足的自由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限购令难以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当前房地产调控最应关注的政策现实是增加投机分子和开发商的持有成本,而不是限制购房资格[2]。
【成功案例】购房遭遇“限购令”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案情2011年1月5日,经居间人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原告、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XX路XX弄XX号房屋,房价款430万元。
该协议对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易税费、中介费的承担均作了约定。
该协议另约定,原、被告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交付定金60,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收条。
此后,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31日颁布出台了限购令,因原告在本市已拥有三套住房,属限购对象,原告遂向被告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60,000元定金,遭被告拒绝。
原告交涉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一、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60,000元。
另查明,原告系非上海市户籍居民。
原告目前在上海市已拥有三套住房。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且有效。
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目的,系为了通过房屋买卖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本案原告属非本市户籍居民,且在本市已经拥有三套住房,属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述实施意见中规定的限制购房的对象,若原、被告间房屋买卖协议继续履行,将导致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后果,双方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显然无法实现,故原、被告间房屋买卖协议应当解除。
由于政府行为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导致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之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可免责。
房地产“限购令”问题分析

房地产“限购令”问题分析【摘要】通过行政命令对投资投资型消费者购入房地产进行强行限制,使得有效需求在短期内降低,迫使房地产开发商因供大于求而降低房价是房地产限购令的基本原理。
限购令的出台对于我国房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限购令的出现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针对房地产限购令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了限购令。
【关键词】房地产;限购令;分析一、房地产“限购令”的分析(一)房地产限购令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理现阶段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已经逐步确立,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市场的运行。
房地产限购令的实施不仅没让市场经济得到发展,还是得市场经济发生了的倒退。
价格信号作用没有得到限购令的重视,价格机制被政府命令的产品分配所代替。
房地产限购令使得房地产市场经济作用失效,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会引发一刀切的现象,对于一部分消费者是不公平的[1]。
(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关键不在于限购提供有效地房屋供应是解决房地产问题的关键,而不是通过政策规定限制需求。
政府的调控政策不会减少民众的合理需求,随着限购时间的延长,民众的需求矛盾会越来越尖锐,当废除限购令后,房价会因积累的大量需求而发生报复性上涨。
政府出台限购令的目的在于抑制市场中的泡沫,但即使需要对泡沫进行抑制,也不是采取限购就能够解决的,增加投机的持有成本才是抑制泡沫的关键。
房地产限购令对房价的影响是通过对购房资格进行线之后的一系列传到产生的,而不是增加市场投机者和开发商的资金压力。
市场中的开发商和投机者具有完善的筹资求道和充足的自由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限购令难以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当前房地产调控最应关注的政策现实是增加投机分子和开发商的持有成本,而不是限制购房资格[2]。
(三)房地产限购令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只有坚持较长的一段时间,限购令才能完成从限购到降价的传导机制。
但在相关限购文件包括新国八条、新国五条并没有规定限购令的适用时间,虽然这预留了充足的回旋余地给中央政府用于出台或调整新政策,但也让那些顽固的投机分子怀有侥幸的心理。
房地产“限购令”法律问题透析

◆法律经纬
房地产 “ 限购 , 法律 问题 透析
陈
摘 要
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房地产 “ F l t  ̄4 " 问题依然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焦点, 它并不过时反 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我们应当理
性的 看待 “ 限 购令’ ’ , 理解我 国 目前 的 “ 限 购令” 所处 的生存 状 态, 也应 当在 期待 未来 更完 善的 法律 制度 的 同时尽 量从 现有 法 律 出发 去解 决 “ 限购 爪" 所 引发 的具 体 问题 。
我 国在 房地 产市 场 失灵 的情况 下施 行一 定的“ 限购 害 。但市场 调节 虽然 能够 快速 、 有 效 的利用 和分配 社 会资源 , 其 的有利 武 器 。
弊病也 是 显而 易见 的, 市场 的 自发 性往往 导致 生产 过剩 或者行 业 令 ” 是 政府 职责 所在 , 是政 府 效能 的体现 。
施, 在很 多房地 产市场 过热 的三线 小城 市也开 始覆盖 , 房地产 “ 限 为 , 面 向不 确定 对象 的行 政行 为 , 即是抽 象 的行 政行 为 。 《 行政 诉
●
购令 ” 非但没 有像 一些 学者 预想 的那样 在房 地产 市场 中夭折 , 反 讼法》 第十 二条指 出, 抽 象行 政行 为是指 行 政机 关针对 不特 定对 而越 来越广 的在房 地产 市场 中发 挥作 用 。我们 不 能轻视 或忽 视 象发 布 的能反 复适用 的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 因此 , 房 地产 “ 限购 令” 这一现 象 , 而应 该用 正当 的眼光 去看 待房 地产 “ 限购 令” 。 也具有 可 以反 复适用 、 无溯 及 力等特 点 。 而 作 为行政规 范 , 房 地产“ 限购令” 的频 出也体现 了其 一定程
因限购政策签订的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各地纷纷出台限购政策以调控房价。
限购政策对于购房合同的影响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在限购政策下签订的购房合同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案例背景某市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施了一系列限购政策。
张先生在限购政策实施前,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
然而,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张先生发现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因为他是外地户籍,无法提供连续5年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
此时,张先生面临合同无法履行的困境。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然而,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违反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会因为违反限购政策而无效。
2. 合同履行由于张先生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女士返还已付房款和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赔偿责任若张先生因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李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应对措施1.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购房者应详细了解限购政策,确保自己具备购房资格。
2.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限购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违约责任。
以房产登记为视角谈“限购令”的落实——以杭州市为例

对 房地 产开 发企 业 、 地 产经 纪机 构违 反 限 房
购 规定 从事 销售 、 纪业 务 的, 经 责令 限期整 改 , 不 良记录 记 入 企业 诚 信 档 案 ; 不 整 改 的 , 拒 暂停 网
上 签约 资 格 , 按 照 住 房和 城 乡 建 设部 《 于进 并 关
一
规 避政 策 的 问题 若想 得 到彻底 解 决 , 必须 尽快 建 立 以个 人 信 息 为基 础 与 社 保 、 款 、 险等 挂 钩 贷 保 全 国联 网 的诚 信 档案 ,加 大 规 避 政策 的违 法 成
优秀论文选登
C Ⅳ 雎 虬 E 仡 m A s
本 , 制度 上 堵塞 政 策 漏 洞 , 保“ 从 确 限购 令 ” 到 落
通 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业 购 房 或 通过 经 纪 机 构购 房
、
杭州 市落 实 ‘ 限购令 ” 的具 体举措
2 1 年 2月 2 01 8日杭 州 市政 府 出台 《 于进 关
一
步 做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控 工 作 的 实 施意 见》( 杭
政 函 [0 1 2 2 1 ] 2号) , 管 部 门积 极 部 署 、 过 后 房 通 完 善 系 统 设置 、 调整 登记 流 程 、 大 审 核 力度 等 加 方 式认 真贯 彻执 行 限购 政 策 。 1 完善 个人 住房 数据信 息 系统建 设 . 个 人 住房 数据 信 息系 统 的完善 是 “ 限购 令 ” 落 到 实处 的基础 。 局 围绍 ‘ 一信 息系 统平 台 、 我 统 统一 基 础 数据 库 、 一业 务 操 作 规 范 ” 统 的总 体 目
优秀 论
C Ⅳ E LE T m AR A s E
限购令下房地产市场分析及投资策略--以昆明主城区为例

— —
以 昆明主城 区为例
柳霁芸
摘 要 : 目前房地产市场竞争越来越 激烈,房 价居 高不下成 为人们 迫切 关注的话题 。2 0 1 0年 国家 出台限购令 ,把原本 就已热议的房地 产行业推向 焦点 ,近年来房地产调控 力度 继续加 大。本 文以昆明主城 区为例 ,结合 经济学、管理 学和 市场营销的相 关知识 ,并结合房地产 投 资理论 ,分析限购令下昆明房地产行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和 市场发展 ,并为投 资者制 定相 关策略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 :房地产 市场 ;投资策略 ;限购令
三、限购令下房地产 企业投资策 略 2 0 1 3年政府 的宏观调控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及 落实 ,土地政策及楼市 调 控双管齐下 ,房地产市场逐步 由高速成长 向常态发展 回归 。尽 管昆明 房屋成交量未受到太大影响 ,市场抗风 险能力较强 ,但行业 内认 为 目前 的房地产投资依 旧面临新 的调整 与转 型。要想在市场 内寻求更好 的生存 与发展 ,房地产企业必须进行房地产投 资策略 的重新调整。 ( 一)策略一 :顺势 而为 在限购令下 ,房地产 企业 应调 整好 心态 ,从积 极 的意义 上解 读调 控 ,正视 和承担 调控的存 在。从 国家政策趋势看 ,房地产企业应 大力配 合 政府推进 当前 “ 房地产合理化运动 ” ,把投 资重心转移 到建设保 障性 安居 工程 ,与政府政策保持一致 。在 当前楼市调控的政策趋 势下 ,房地 产企业可以配合 政府建设保 障性住房 ,这将有利于投资者在激烈 竞争下 占有市场。 ( 二 )策略二 :科 学定位 房地产具有 的固定性 、适应性 、异质性的特征 ,其价值本身受 到区 位环境、配套设施 、房屋 结构 、外观装饰等影 响。限购之后 ,房 地产投 资空间受 到挤压 ,对房地产项 目进行科学定位显得更为重要 。为满足不 同投 资或置业 的需 求 ,房地 产开发 商应 制定适 合不 同 目标 客户 群 的方 案 ,来优化 市场定位 。 ( 三 ) 策 略 三 :成 本 管理 由于房地产 的长期使用性 ,开发周期长 、流程多 ,成本项 目的构成 十分 复杂 ,越来越 多的房地产企业意识到进行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在限 购 的新形势下 ,低成本 战略成为房地产企业最基本的竞争 战略。更 新成 本 管理理念 ,有效地 实施 战略,能快速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四)策略四 :薄利 营销 在房地产定价方 面,还应考虑低价营销的策略。对限购后推案 的项 目 来说 ,低价人市 成为了最 为直接且有效的价格策略。除 了考虑 到成本 定 价和市场定价 策略 ,对不 同客户可采取差别定价策略 。对 于首 购置业 者 、老顾 客置业 、一次性付清全款和按揭付款 的,可按具体情况 分别给 予 l % 一5 % 不 等 的优 惠 。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房地产市场概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政策学》案例分析之房地产“限购令”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姓名:***学号:*******案例分析——房地产“限购令”内容摘要:房地产作为国家的支柱性和先导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对不成熟,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收入比过高、房价涨幅过快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不少城市出现了房价增长幅度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不相协调的现象。
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试图抑制房地产过快上涨,而“限购令”无疑是其中调控力度最强的政策,足以体现出中国政府打压房价,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决心。
笔者试图结合公共政策动态运行过程来分析这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原因以及效果,并就这项政策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房地产;“限购令”;公共政策一、案例回顾(一)“限购令”的出台:我国于2010年出台“限购令”,通过加大对购房者购房条件的限制来打击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控制房价过快增长。
2010年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其中第3条明确指出要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条例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新国十条”出台后,各地根据其房地产现状陆续颁布“限购令”。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
2010年9月29日国家多部门再次出台调控新措施,其后深圳、广州等多个城市陆续公布“限购令”。
随后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通知明确规定,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通知还指出,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2011年8月17日,住建部下发二三线城市限购标准。
12月,住建部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于2011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之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
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部署继续加强调控工作。
会议在住房限购措施方面还提出新的要求:已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
这意味着“限购令”政策将在中国继续实施,并且实施的范围将继续扩大。
据法晚报记者统计,截至2011年12月20日,全国共有48个城市实行了限购政策。
(二)“限购令”出台后的效果:一方面,“限购令”出台后对各城市的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均有明显的影响,房价同比和环比涨幅均得到不同程度的遏制,限购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据2011年11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作为行业温度计的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为99.87,首次跌破100。
同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11月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方面,环比价格下降的城市有49个,持平的城市有16个,仅有5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且涨幅均未超过0.2%。
从房地产行业的房价、销量等先行指标来看,中国房地产行业增速开始减缓,房价已经开始显现波动回落。
经济学家张智威表示,目前国内的房地产行业已经到达一个拐点,未来几个月,商品房投资将会迅速放缓。
从新房开工和土地购买量来看,2011年10月份以来,开工量出现骤降的趋势,2012年第一季度保障房开工量也很可能不是很高,虽然保障房建设能够抵消部分商品房投资的疲软,但是也无法逆转房地产投资的下行趋势。
而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1-2012》称,“全国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势头已经得到遏制,部分地区的房价开始下滑,限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同时“限购对购房需求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投资性异地购房,房地产去投资化的政策导向十分明确。
”另一方面,“限购令”的实施也使得各地方政府房地产税贡献率有所下降,导致了财政收入的直接缩水。
以浙江省和河南省为例,2010年上半年浙江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收入增长82%,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达到63.7%。
而根据浙江人大常委会26次会议公布的信息,2011年上半年4月、5月、6月,浙江房地产营业税环比分别下降17%、16%、8.1%。
浙江省房地产对地方财政的收入增长贡献已经下滑至27.9%。
与此类似,2011年9月14日,河南省国税局发布8月份税收数据:全省国税部门共组织税收100.25亿元,同比增长13.8%,增收12.14亿元。
受“限购令”的影响,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下降了27%。
当然,“限购令”对房地产税的影响不单单局限于浙江、河南两省,几乎所有出台并实施“限购令”的省份都受到了影响。
(三)“限购令”出台后社会各界的评价:对于各地出台的“限购令”,一些专家及业内人士对其效果也存在着广泛争议。
1、政府权威人士:“限购令”应该延续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目前的购房比例,刚性自住型的占到90% ,调控还处在一个关键的时期,基数还不是很稳固,限购应是不放松不动摇的。
同时为了避免未来房地产泡沫的突然破裂构成对中国经济的较大冲击,“限购令”必将继续在中国实施。
尽管当前房地产调控的行政干预色彩较浓,但这样做也是一个合理选择,因为这将有助于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逐步消化历年来已经积累的较大房地产泡沫。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从调控手段分析,限购属于行政命令,在投资投机者大量购房的现实条件下,暂停购房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他预言,未来半年出台“限购令”的城市的房价将会趋于稳定,部分城市楼市甚至“急剧降温”。
2、业内人士:“限购令”效果有限而业内人士则多选择质疑“限购令”效果。
他们认为,限购不可能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住房制度,仅仅是临时性的行政手段干预楼市的政策。
同时他们指出有些人担心取消限购令会导致房价出现报复性反弹的想法是多余的,只要房贷和限价及货币政策等政策继续收紧,即使不再继续执行限购政策,房价也不可能暴涨。
中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认为,限购是调控政策的一柄“双刃剑”,只能作为暂时性的过渡政策。
“需求并没有消失,限购就像闸门一样暂时拦住了洪水,但水位会越来越高,特别是在流动性充裕、CPI上涨的局面下。
”她表示,“限购令”实施必须辅以必要的配套举措,比如切实加大供应、进行长期制度变革,才能真正取得成效,否则只能成为市场的巨大隐患。
同时房地产商潘石屹认为房价上涨的关键原因是供求关系。
限购政策的出台并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应该选择长期政策来解决“房控问题”这一长期问题。
二、“限购令”政策分析公共政策是指政府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根据人民意愿所制定和推行的行动方针和行为准则。
公共政策具有公共性、权威性、目标性、实效性、原则性与灵活性、动态过程性的特点。
公共政策本身也是一个从无到有再到中介的动态运行过程。
这种动态运行过程包括认定政策问题、规划政策方案、确定最终决策、政策的合法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终结等过程环节。
笔者试图从公共政策的动态运行过程性出发,从政策问题的认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和调整这几个角度来分析“限购令”这项政策。
(一)政策问题的认定一、政策问题的界定:政策问题是指应该由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政策权威机构负责解决的,且已经纳入政府工作程序或宣布即将纳入政府工作程序,开始实际解决的社会公共问题。
政策问题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因为每一项公共政策的产生,都以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为前提,都以有效地解决问题为目的。
政策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政策问题是多数人认识到的一种客观事实。
二、政策问题表现为社会利益的失衡和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的冲突。
三、政策问题是政府纳入工作程序开始解决的问题。
“限购令”政策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界定:第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快,我国的房地产发展迅速。
房地产价格在过去10年上升非常快,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不仅影响着人民生活水平,而且也影响着居住成本的上升和土地价格的上升,甚至已经造成中国经济整个生产链的成本在上升。
“限购令”的出台就是基于居高不下的房价问题而出台的。
第二、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购房者购房压力逐年增大,其与房地产商、与投机炒房者、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
房源分配的不合理、利益分配的失衡、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政府不得不面对日益棘手的房价问题,提出相关调控政策。
第三、从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到颁发《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到征收二手房营业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再到“限购令”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可以看出政府将“限购令”政策纳入政府工作程序是解决房价过快上涨的另一阶段性政策。
二、政策问题的内在特征政策问题的内在特征主要表现在横纵向相关性、主客观统一性、发展可变性。
“限购令”政策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限购令”政策的出台不是毫无联系的孤立个体,它一方面与之前的房控政策相联系,是对之前房控政策的进一步补充,体现了一种纵向相关性;一方面又对不同主体(购房者、房地产商、投机炒房者、政府)产生着影响,同时又对相关领域(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产生着影响,体现了一种横向相关性。
其次,“限购令”的出台也体现了主客观统一。
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社会问题开始涌现。
“限购令”的出台充分考虑了社会不同利益主体的主观认识与房价高位上涨的客观事实。
最后,政策问题的发展可变性是指政策问题经过认定之后,虽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它又将随着问题解决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的变化和时代的推移产生变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