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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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行政执法流程图》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行政执法流程图》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行政执法流程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10.30
•【字号】豫农文〔2020〕374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
系》《行政执法流程图》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厅直属各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法政〔2020〕1号)要求,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豫编〔2019〕28号),省厅对现有行政执法权责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厅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1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请点击查看)
附件2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流程图(请点击查看)
2020年10月30日。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任务包括:
1. 执法监督:负责监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法规是否得到遵守,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2. 综合协调:协调解决农业行政管理方面的纠纷和矛盾,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有序进行。

3. 政策宣传:宣传农业行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方向,提高农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农业知识水平。

4. 督促指导: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5. 技术支撑: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6. 危险源监管:监管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7. 突发事件处置:处理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发事件,遇到自然灾害、动植物疫病等情况时,组织应急救援和防控工作。

8. 文化建设: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工作,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文化知识。

总体来说,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保障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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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职责范围

农业执法职责范围

农业执法职责范围农业执法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的工作。

农业执法的职责范围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业生产管理:农业执法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播种、耕种、施肥、植保、收获等。

确保农业生产活动符合法规,不违反相关环保、土地利用等法律法规。

农药、化肥管理:对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

包括农药、化肥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以及对农产品中残留农药、化肥的监测和检测。

畜牧业管理:对畜禽养殖业进行监管,包括畜牧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畜禽的养殖环境、饲养管理等。

确保畜禽养殖活动不违反相关法规,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抽检、检测工作,惩治违法添加、伪劣农产品行为。

农田水利管理: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滥用、浪费。

对农田排灌设施进行检查,防止水质污染和水资源浪费。

农村环境保护:督促农村地区进行生态环境保护,防治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

监督农村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工作。

农村土地管理: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流转、承包等进行监管。

防止乱占用农用地,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灾害防控:在自然灾害(如洪涝、旱灾、虫灾等)发生时,协助组织农业灾后救助和重建工作。

农业科技推广:积极推动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

农村金融监管: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农业金融服务的合法合规。

总之,农业执法的职责范围广泛,涵盖了农业生产、畜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多个领域。

其目标是维护农业经济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民的权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4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4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1. 组织制定农业行政执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准确解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3. 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单位的执法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4. 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例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5.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参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解决纠纷,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6. 积极主动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行政执法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

7.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8.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农业行政执法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建议,促进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9. 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的验收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总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执法工作的不断提高。

10. 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以上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的范本,具体职责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核心职责,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单位、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指导和教育,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2)主要职责任务: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各种行业许可证照和特许品种的许可行为、可行性调查。

3、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1. 负责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督促执行工作,确保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负责农业行政法规的起草、修订和解释工作,制定相关执法规章,为农业行政执法提供规范和指导。

3.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包括巡查、调查取证、处罚、执法检查等,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的正常运行。

5.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置。

6.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加强跨部门联动,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7.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执法信息系统,确保执法数据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8. 负责对农业执法问题的研究和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提出政策建议和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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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

政策法规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5月2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

此次发布的《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旨在加强对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聚焦农业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据介绍,《指导目录》主要梳理了目前正在实施的农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51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30项,行政强制事项21项。

每个执法事项均包括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法定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建议等内容。

属于农机化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共10项,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职权类型都是行政处罚。

根据说明,《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农业综合行政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101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

三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行政执法单位主体清理确认表

行政执法单位主体清理确认表

东宁市环境保护局

东宁市商务局

东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宁市教育体育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东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东宁市旅游事业局

东宁市文广新局

东宁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东宁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

东宁市粮食局

东宁市畜牧兽医局

东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行政执法单位主体清理确认表
单位名称
是否经权责清单公布
备注
东宁市公安局

东宁市农业局

东宁市发改局

东宁市财政局

东宁市审计局

东宁市统计局

东宁市司法局

东宁市民政局

东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东宁市国土资源局

东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东宁市林业局

东宁市水务局

东宁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东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宁市水产局

东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东宁市国税局

东宁市地税局

东宁市残联会

东宁市烟草专卖局

东宁市档案局
是东宁市气Biblioteka 局是东宁镇人民政府

三岔口镇人民政府

道河镇人民政府

老黑山镇人民政府

大肚川镇人民政府

绥阳镇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第一章农业行政执法概述 (3)1.1 农业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 (3)1.1.1 含义 (3)1.1.2 特点 (3)1.2 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 (3)1.2.1 法律 (3)1.2.2 行政法规 (4)1.2.3 部门规章 (4)1.2.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1.2.5 其他规范性文件 (4)第二章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责 (4)2.1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 (4)2.2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4)2.3 农业行政执法的协作与监督 (5)第三章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5)3.1 立案与调查 (5)3.1.1 立案 (5)3.1.2 调查 (5)3.2 决定与执行 (5)3.2.1 决定 (6)3.2.2 执行 (6)3.3 简易程序与紧急处置 (6)3.3.1 简易程序 (6)3.3.2 紧急处置 (6)第四章农业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6)4.1 证据的种类与收集 (6)4.2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7)4.3 证据的运用与保管 (7)第五章农业行政执法强制措施 (8)5.1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8)5.1.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5.1.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8)5.1.3 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8)5.1.4 扣押、查封、冻结、登记保存 (8)5.1.5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工具及物品 (8)5.1.6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8)5.1.7 强制传唤、强制扣押 (8)5.2 强制措施的程序与实施 (8)5.2.1 审查证据 (8)5.2.2 制作法律文书 (9)5.2.3 送达法律文书 (9)5.2.4 实施强制措施 (9)5.2.5 制作实施记录 (9)5.3 强制措施的监督与责任 (9)5.3.1 内部监督 (9)5.3.2 上级监督 (9)5.3.3 社会监督 (9)5.3.4 法律责任 (9)第六章农业行政执法处罚与救济 (9)6.1 处罚的种类与适用 (10)6.1.1 处罚的定义 (10)6.1.2 处罚的种类 (10)6.1.3 处罚的适用 (10)6.2 处罚的程序与决定 (10)6.2.1 立案 (10)6.2.2 调查取证 (10)6.2.3 告知权利 (10)6.2.4 处罚决定 (10)6.2.5 强制执行 (11)6.3 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11)6.3.1 陈述和申辩 (11)6.3.2 听证 (11)6.3.3 复议 (11)6.3.4 诉讼 (11)6.3.5 国家赔偿 (11)第七章农业行政执法重点领域 (11)7.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1)7.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与实施 (11)7.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监管 (11)7.1.3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 (12)7.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 (12)7.2.1 农业资源保护 (12)7.2.2 农业环境保护 (12)7.2.3 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12)7.3 农村经济秩序维护 (12)7.3.1 农村市场秩序监管 (12)7.3.2 农村土地市场监管 (12)7.3.3 农村金融秩序维护 (12)第八章农业行政执法案例解析 (13)8.1 典型案例解析 (13)8.2 案例启示与执法建议 (13)第九章农业行政执法技能与策略 (14)9.1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与协调 (14)9.1.1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的重要性 (14)9.1.2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的技巧 (14)9.1.3 农业行政执法协调的策略 (14)9.2 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技巧 (14)9.2.1 调查取证的重要性 (14)9.2.2 调查取证的方法 (14)9.2.3 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15)9.3 农业行政执法风险防范与应对 (15)9.3.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5)9.3.2 风险防范措施 (15)9.3.3 风险应对策略 (15)第十章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培训 (15)10.1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要求 (15)10.2 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与方法 (16)10.3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考核与激励制度 (16)第一章农业行政执法概述1.1 农业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1.1.1 含义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在我国农业领域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等一系列执法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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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金平县农业局)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金平县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局(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三)法定代表人;杨金科(四)单位地址;金平县河东南路267号(五)邮政编码;661599(六)投诉举报电话:5221093二、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请填写下表,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规范性文件)。

(执法主体名称)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序号行政执法依据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时间文号/令号备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8日修订, 2012年12月28修订1993年7月2日起施行1993年7月2日主席令(全国人大八届第6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25号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2013年1月1日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第8号令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1993年10月5日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5《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公布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1日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3月1日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1月1日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10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5月8日2001年11月29日务院令第 326号修订12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3月29日2002年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1983年1月3日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4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2007年11月8日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15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第42号令16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04年10月1日2004 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43号)17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2009年11月1日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18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19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第72号令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1日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35号(修订)21 《云南省种子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900年1月1日1993年8月19日发布省政府令第4号22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6月1日2008年3月28日省人大23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1997年6月5日1997年5月28日省第八届人大公告第80号— 2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1日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9号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1993年10月5日(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27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993年10月19日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第71号令28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29日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第12号令29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6月23日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第32号令30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部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6月1日2008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32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起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2009年8月27日第2次修正)1989年3月1日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 24号3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3日国务院令第609号35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7月26日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0月1日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635号37 《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2号)38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2003年9月1日2007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 3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第一项:行政许可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执法机构: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执法岗位职数:4分管领导姓名:李联锋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明富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杨明富省政府执法证件YHH01856王正平省政府执法证件YN250611康兴艳省政府执法证件YHH01987韩艳省政府执法证件YN25061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无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该栏如果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请填写中介机构名称,如果没有,请填写“无”)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4 —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项:行政许可名称: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机构: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植检植保站(农药监督管理所)执法岗位职数:5分管领导姓名:李联锋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黄荣丽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黄荣丽省政府执法证件YN01859李启祥省政府执法证件YHH01860李显所省政府执法证件滇农15G20925赵平超省政府执法证件滇农15G20924刀横省政府执法证件滇农15G20923— 5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是否收费:无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该栏如果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请填写中介机构名称,如果没有,请填写“无”)执法责任:1.受理责任:通过培训考试获得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

2.审查责任:对有一定资质的公司或单位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经过农药监督管理所检查符合经营条件(即农药与食品和居住环境隔离)。

4.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三项:行政许可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执法机构: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植检植保站执法岗位职数:5分管领导姓名:李联锋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黄荣丽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黄荣丽省政府执法证件YN01859李启祥省政府执法证件YHH01860李显所省政府执法证件滇农15G20925赵平超省政府执法证件滇农15G20924— 6 —刀横省政府执法证件滇农15G20923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是否收费:无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该栏如果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请填写中介机构名称,如果没有,请填写“无”)执法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网络版)核发》,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行政许可名称:渔业捕劳许可证核发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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