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工行)(1)
中小企业融资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案例分析【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型企业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战略性作用。
但中国的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资金严重不足从而阻挠了他们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文开篇交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后分别分析了三个案例, 最后总结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融资案例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渠道我国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为全民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
而在高速发展的红旗下,中小企业持续高速扩张的后力不足甚至放缓脚步的征兆不可避免地展现出来。
究其原因,其中被公认为最首要的瓶颈是资金缺乏与融资难的现状。
我国中小型企业目前的主要融资渠道有以下两种:融资渠道一:自有资本和民间资本融资。
私营企业在创业阶段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资金,90%以上的初始资金都是由主要的业主、创业团队成员及其家庭提供,或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自筹资金的。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相当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所以调查结果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非国有制中小企业自我融资是中国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融资渠道二: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比例仍占据很小的比例。
二、中小企业融资案例(一)龙口港物流链商品融资案例。
1、物流链商品融资产生的动因。
龙口港是烟台市三大核心港区之一,是我国沿海最大的对非出口贸易口岸、国内铝土矿进口第一港,码头岸线6200米,拥有万吨以上泊位16个,被列入北方六个重点港口之一,是环渤海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港口间业务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港151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2009年上半年,龙口港完成货物吞吐量1702.3万吨,实现营业收入2.45亿元,但在实际运作中,港口的主要收人来源仍在于存储、装卸搬运等利润率较低的传统项目上。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如何充分挖掘整合港口内外信息资源、创新物流服务、打造信息化港口,实现港口功能向综合性物流中心转变,是龙口港亟待解决的问题。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范本三方 三篇

(适用静态质押)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商品融资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所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1.1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商品融资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1-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
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格式见附件2-1-1)。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
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3动 产 担保 物 权 竞合 风 险 在 商 品质 押 期 间 , 同一 . 存 商 品上 需 要 特 别 关 注 质 权 与 抵 押 权 、质 权 与 留 置 权 两 种
提 供 融 资 , 商品 所 有 权 不 转移 。其 不 影 响企 业 的 正 常 生
产 经营 ,并突破在传统上主要依赖企业 综合 资信办理融 系得 以建立和维 系的主要法律基础 ,也是各方 当事人权
资业 务的瓶颈 。涉及 的商 品具有统一 规格 和品质 、流动
性 强 、 场 价 格 透 明 的大 宗 商 品 ( 市 如煤 、 铁 、 油 等 ) 。 钢 石 嘲 2商 业银 行 目前 以 静 态和 动 态 两 种模 式 开 办 商 品 融 .
业 银 行 的信 贷 经 营具 有 重要 现 实 意 义 。
一
企 业
、
商 品融 资 的特 点 分 析
( ) 品 融 资 的特 点 一 商 在 具 体 的商 品融 资 业 务 中 ,商 业 银 行 可 通 过 监 管 企
业 提供的库存商 品信息 和可靠监 管 .有 效实现对借款人 资金流 、 物流 、 信息 流 的统 一监控 , 降低 因借 款人信 息不 对 称而带来 的风 险 ,有利 于拓 宽中小 企业信贷市场 。因 此, 商品融资业务 日益受 到国内的欢 迎和重视[ 1 】 。
1商 品 融 资 业 务 基 于 商 品 信 用 、 商 品 出质 为 担 保 . 以
图 1 商 品 融 资 业 务 基 本 流程 图
( ) 品 融 资 的质 押特 点 二 商 商 品质 押 是 商 品融 资业 务 中各 方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利 义 务 得 以最 终 实 现 和 履 行 的基 石 。 业 银 行 是 质 权 人 , 商 借 款 人 是 出质 人 ,借 款 人 以商 品或 其 权 利 凭 证 出质 获得
2024年帐户质押监管协议书7篇

2024年帐户质押监管协议书7篇篇1账户质押监管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地点]共同签署: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及姓名: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监管合作业务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等。
监管合作负责人姓名及职务:__________等。
丙方(监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管业务联系人及电话等。
乙方经办人员、丙方业务人员共同组成账户质押监管业务小组,负责本协议下的监管业务操作。
乙方对甲方的质押账户享有质权,丙方作为专业监管人接受乙方委托承担监管责任,履行质押物接收和交付职责,负责对质押物进行有效保管与妥善管理,以实现对甲方担保业务所设定质押权的合法占有与监管。
2024年工商银行二手房资金监管协议

工商银行二手房资金监管协议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联系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质: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购买二手房,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监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监管金额及期限1.1甲方委托乙方监管的交易资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小写):¥____元整。
1.2监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之日止。
二、监管账户2.2甲方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并确保账户资金充足。
2.3监管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支取、转账或注销监管账户。
三、资金支付及解冻3.1甲方根据购房进度向乙方提出资金支付申请,乙方审核通过后,将监管资金支付给卖方。
3.2甲方应在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向乙方申请解冻监管资金。
乙方审核通过后,将剩余监管资金解冻并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费用及结算4.1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监管费用,费用标准为监管资金总额的0.5%。
4.2监管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3监管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监管资金提前解冻或终止监管,乙方有权收取已产生监管费用的全额。
五、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5.2乙方应确保监管账户信息及甲方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
六、违约责任6.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乙方有权终止监管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6.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7.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7.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与纠纷解决

单货同押是指融资方既对仓单设立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设立动产质押或者动产抵押;重复质押则是指融资方与仓储方恶意串通,对同一批 货物重复开具多张仓单,然后向多家融资方提供仓单质押,寻求融资。如果出现单货同押、重复质押的情况,在融资方未能按时还款时,贷款方会面 临多个担保权人争夺担保物权的情形,直接关系到贷款方能否对仓单项下货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一,在单货同押的情形下,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若 融资方既办理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货物设立动产质押,则按照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位,仓单质押自仓单交付之日起设立,动产质押 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 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均是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但是动产质押的交付具有特殊性,在动产质 押融资业务中,贷款方并不会亲自保管质押货物,而是由仓储方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动产质权应自监管 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也就是说融资方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完成质押货物的交付。因此,在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竞合时,应当比较仓 单交付时间、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其二,在单货同押的情形下,若融资方既办理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货物设立动 产抵押(一般是动产浮动抵押),则按照仓单交付、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位。《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 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仓单质押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而动产浮动抵押则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在 仓单质押与动产浮动抵押竞合时,应当比较仓单交付时间、办理抵押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2017)沪民终288号案中,上海高院就认 为,动产抵押登记是动产浮动抵押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抵押物经登记公示后,即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与动产抵押登记均 为法定物权公示方法,在动产上既设立经登记的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应按照两者设立并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受偿顺序。质权是自动产交付质权人 时设立,这一认定标准在流动质押中同样适用。2014年12月23日,理某某公司向烟台鹏晖公司出具《每日库存报表》,明确质押物为位于烟台鹏晖公 司厂房内的二三车间的电解铜、电解槽。从上述合同可以看出,二三车间内的存货按照前述约定为依据,以交付理某某公司监管为完成动产交付之方 式,因此涉案质权应当设立于2014年12月23日。比利时银行上海分行还主张其质押自2007年11月或2012年6月签订合同聘请监管商进行监管时设立的 抗辩,本院认为,动产质权设立的必须条件就是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具体方式可以是质权人自行占有,也可以是由质权人委托第三方保管、 占有,而与第三方监管商签订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只是作为判断是否实现间接交付的其中一环,不能证明质押物已经完成交付,也就不产生质权设立 的效果。只有在这其中完成了动产间接交付动产质权才得以设立。
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物流监管企业)
第十二条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商品的类别、规格、质量、价值、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波动趋势以及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商品价值的70%。对已在期货市场做套期保值的,融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90%。
第十三条融资期限根据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质押商品属于带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商品,融资期限应早于该商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前6个月。商品融资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商品融资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根本资料;
〔二〕同意提供商品进行质押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有效授权出质文件;
〔三〕质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须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对质物为进口货物的,须提供相关的缴税凭证;
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到达警戒线时,借款人应按贷款行要求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以补足因质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那么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归还我行债务。
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到达处置线时,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归还我行债务。
第四章业务申请与办理
第二十三条质物入库。借款人与贷款行根据?商品融资合同?,联合向监管企业出具?出质通知书?〔适用于静态质押,下同〕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适用于动态质押,下同〕,监管企业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借款人交付〔包括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
〔一〕如监管企业以自有仓库存放质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向贷款行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适用于静态质押,下同〕或?质物清单?〔适用于动态质押,下同〕;
质押监管合同范本
质押监管合同范本1. 合同背景及目的本质押监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质押方(甲方)与监管方(乙方)签订,旨在确保质押物的安全性和监管义务的履行。
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保障各自的权益。
2. 合同主要条款2.1 质押物描述甲方应当清晰而准确地描述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等,确保乙方能够充分了解质押物的基本信息。
2.2 质押物的权属甲方在本合同中承认对质押物的完全权属,并已妥善保管有关质押物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购买凭证、所有权证等。
2.3 质押物的禁止处置甲方在质押物没有解除质押之前,不得擅自处置质押物或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如有违反,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2.4 监管义务乙方应当尽职尽责地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和保管,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存放质押物的场所、记录质押物的进出情况、定期检查质押物的完整性等。
2.5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可以在合同的附件中详细规定。
3. 合同履行及解除3.1 合同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时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
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2 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期限届满,双方自愿解除;•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无法在xxx天内纠正;•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3 解除后的处理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质押物的解押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如发生争议,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4. 其他条款4.1 通知方式双方之间发送或交付通知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通知应通过挂号信、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以下地址。
4.2 合同生效及备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在签署后尽快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通知对方。
4.3 合同修改与补充本合同的修改与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质押物监管协议书
质押物监管协议书甲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监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与乙方已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的《质押合同》,乙方同意将其所有的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质押物”)质押给甲方,作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2. 为了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完整,甲方、乙方同意委托丙方对质押物进行监管。
经三方协商一致,现就质押物的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物的描述1.1 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质押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质押物的详细清单、数量、质量、价值等信息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
第二条监管责任2.1 丙方负责对质押物进行日常监管,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完整。
2.2 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质押物的损失、损坏或被非法转移。
2.3 丙方应定期对质押物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三条监管期限3.1 监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解除质押或主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3.2 如主合同提前履行完毕或质押物提前解除质押,监管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质押监管协议(共五则范文)
质押监管协议(共五则范文)第一篇:质押监管协议质押监管协议(修订版)编号:甲方(质权人):地址: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乙方(出质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丙方(监管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 2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协议编号为:XXXXXXXXXXX,协议金额为:敞口:元),质押率为:50%,质押担保期限为月)。
要求乙方将质押担保物(见下文定义)交付甲方,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质押货物提供监管服务。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动产浮动抵押合同》之有效执行,丙方同意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提供监管服务。
第一条法律关系及定义1.1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委托的监管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控。
对出质人监督是指对出质人对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丙方应及时制止并向甲方报告;质物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甲方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1 / 91.2 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并不表明丙方对乙方贷款及其他行为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承担质物的保管责任。
1.3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质物: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协议,乙方质押给甲方的、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
2)监管区域: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交由丙方监管,存放质物的仓库、堆场、货场、码头等专门区域,或汽车、火车、轮船等运输途中的交通工具。
3)占有:本协议所称的占有,是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质物存放于指定监管区域并交付丙方,丙方在约定监管区域接收质物,并对质物的进出库进行记录和管理。
三方认定此时甲方通过丙方实现了对质物的占有。
4)监管责任结束:当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全部质押货物解除质押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或当本协议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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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协议编号: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文本)(适用动态质押)甲方(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商品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第 1.1条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第 2.1条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2.6条签发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第2.2条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 2.3条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 2.4条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 2.5条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 2.6条在质物的转移占有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受乙方交付的货物,代表甲方占有货物,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见附件)时,视为质物交付完成,质押生效。
丙方应及时将《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抄送乙方,乙方认可《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内容及其效力。
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融资合同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若三方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对于有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时开始的运输,丙方需对质物的真实性负责,如丙方没有承担该段运输,甲方可要求丙方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抽检率%。
第2.7条丙方同意且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可选项):2.7.1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质物的市场价格;2.7.2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质物的实质性检验。
第 2.8条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不一致,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 2.9条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2.10条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第2.11条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同时,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应收回,并注销作废。
第三条监管期间第 3.1条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3.2条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交的货物,并签发《质物清单》,完成转移占有,监管期开始。
第3.3条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全部质物时监管期相应终止。
第3.4条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质物监管第 4.1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第 4.2条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在提交货物之间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第 4.3条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 4.4条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 4.5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4.6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 4.7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第 4.8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第 4.9条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8条的规定。
第4.10条每周上午10点前和质物发生变动当日,丙方须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第4.11条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 4.12条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见附件)。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4.13条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提取质物第 5.1条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第 5.2条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者向甲方提供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与监管(即以货换货)。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向丙方办理提货。
第 5.3条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传真号码见附件),丙方方可放货。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5.4条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
第 5.5条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为乙方办理提货。
第5.6条以上各款中甲方要求的质物最低价值适用本协议第2.8条的约定。
第 5.7条甲方签发《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印鉴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见附件。
非核实甲方印鉴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无误,质物不得出仓、出库。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物价格第 6.1条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 6.2条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质权行使第7.1条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第7.2条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7.3条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第8.1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2条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8.3条乙方须在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之前将监管费等费用元存入丙方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账号:。
第8.4条丙方按月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至本监管协议终止后,丙方须在三日内退还乙方预存的多余监管费。
第8.5条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乙方未能按照丙方通知按时补足费用的,丙方有权对与未足额收取监管费对等的额度内的质物享有留置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
第九条保险第9.1条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第9.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条特别声明第10.1条乙方、丙方同意:丙方占有质物的行为均视为代表质权人甲方行使,自丙方向甲方出具《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之日起,质物即完成交付,甲方在乙方财产之上设定的质权即生效,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措施主张该交付的瑕疵,亦不得对该质权的效力提出任何抗辩。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第11.1条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