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工行)最新版
商业汇票质押融资担保协议(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商业汇票质押融资担保协议(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商业汇票1.2 质押融资1.3 担保协议1.4 各方主体第二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与交付2.1 出票人义务2.2 收票人义务2.3 汇票交付时间及方式第三条质押融资的金额与期限3.1 融资金额3.2 融资期限3.3 融资利息第四条担保方式与范围4.1 担保方式4.2 担保范围4.3 担保效力第五条质权与解除质权5.1 质权设立5.2 质权行使5.3 解除质权的情形第六条融资方的权利与义务6.1 权利6.2 义务第七条出票人的权利与义务7.1 权利7.2 义务第八条收票人的权利与义务8.1 权利8.2 义务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9.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各方主体的违约情形10.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诉讼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12.1 生效条件12.2 终止条件12.3 解除条件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义务13.3 保密期限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副本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解释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商业汇票本合同所称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承诺在指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支付工具。
商业汇票的金额、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付款人等要素应由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
1.2 质押融资本合同所称质押融资,是指融资方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作为质押物,向出票人申请融资的行为。
融资方将商业汇票出质给出票人,出票人按照约定的金额向融资方提供资金。
1.3 担保协议本合同所称担保协议,是指融资方、出票人和收票人之间就商业汇票质押融资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各方在商业汇票质押融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协议-经典示范版

动产质押三方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甲方(质权人):XX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大道XXX号负责人:XX乙方(出质人、借款人):XX省XX市XX镇XX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XX省XX市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丙方(监管人):XXXXXX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XX交易市场X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为加强三方合作,解决中小企业主的融资困难,降低甲方质押贷款风险,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甲、乙、丙三方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规定:1.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占有、监管质物。
2.质物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借款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其利息。
2.4 质物以《质物清单》(见附件)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但该实际占有以不得违反本条及本协议第3、4、5、6等各条的规定为前提。
2.5 在全部偿清《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臵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见附件)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
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与纠纷解决

单货同押是指融资方既对仓单设立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设立动产质押或者动产抵押;重复质押则是指融资方与仓储方恶意串通,对同一批 货物重复开具多张仓单,然后向多家融资方提供仓单质押,寻求融资。如果出现单货同押、重复质押的情况,在融资方未能按时还款时,贷款方会面 临多个担保权人争夺担保物权的情形,直接关系到贷款方能否对仓单项下货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一,在单货同押的情形下,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若 融资方既办理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货物设立动产质押,则按照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位,仓单质押自仓单交付之日起设立,动产质押 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 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均是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但是动产质押的交付具有特殊性,在动产质 押融资业务中,贷款方并不会亲自保管质押货物,而是由仓储方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动产质权应自监管 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也就是说融资方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完成质押货物的交付。因此,在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竞合时,应当比较仓 单交付时间、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其二,在单货同押的情形下,若融资方既办理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货物设立动 产抵押(一般是动产浮动抵押),则按照仓单交付、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位。《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 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仓单质押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而动产浮动抵押则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在 仓单质押与动产浮动抵押竞合时,应当比较仓单交付时间、办理抵押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2017)沪民终288号案中,上海高院就认 为,动产抵押登记是动产浮动抵押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抵押物经登记公示后,即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与动产抵押登记均 为法定物权公示方法,在动产上既设立经登记的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应按照两者设立并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受偿顺序。质权是自动产交付质权人 时设立,这一认定标准在流动质押中同样适用。2014年12月23日,理某某公司向烟台鹏晖公司出具《每日库存报表》,明确质押物为位于烟台鹏晖公 司厂房内的二三车间的电解铜、电解槽。从上述合同可以看出,二三车间内的存货按照前述约定为依据,以交付理某某公司监管为完成动产交付之方 式,因此涉案质权应当设立于2014年12月23日。比利时银行上海分行还主张其质押自2007年11月或2012年6月签订合同聘请监管商进行监管时设立的 抗辩,本院认为,动产质权设立的必须条件就是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具体方式可以是质权人自行占有,也可以是由质权人委托第三方保管、 占有,而与第三方监管商签订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只是作为判断是否实现间接交付的其中一环,不能证明质押物已经完成交付,也就不产生质权设立 的效果。只有在这其中完成了动产间接交付动产质权才得以设立。
2024年担保协议详细条款说明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担保协议详细条款说明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协议定义与主体1.1 定义1.1.1 担保协议1.1.2 担保方1.1.3 被担保方1.1.4 担保事项1.2 主体1.2.1 担保方主体资格1.2.2 被担保方主体资格2. 担保方式与范围2.1 担保方式2.1.1 物的担保2.1.2 信用担保2.1.3 保证担保2.2 担保范围2.2.1 担保债务范围2.2.2 担保责任范围3. 担保金额与期限3.1 担保金额3.1.1 担保金额的确定3.1.2 担保金额的调整3.2 担保期限3.2.1 担保期限的确定3.2.2 担保期限的延长4. 担保物的交付与管理4.1 担保物的交付4.1.1 交付时间4.1.2 交付方式4.2 担保物的管理4.2.1 管理责任4.2.2 管理费用5. 担保责任的履行5.1 担保方的责任5.1.1 担保履行条件5.1.2 担保履行方式5.2 被担保方的责任5.2.1 债务履行5.2.2 配合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6. 担保的解除6.1 担保解除条件6.1.1 债务履行完毕6.1.2 担保期限届满6.2 担保解除程序6.2.1 解除通知6.2.2 解除文件的提交7. 担保物的处置7.1 处置条件7.2 处置程序7.3 处置收益的分配8. 担保协议的变更与终止8.1 变更条件8.2 终止条件8.3 变更与终止的程序9. 违约责任9.1 担保方的违约9.2 被担保方的违约9.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机构10.3 诉讼或仲裁地点11. 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解除条件11.3 终止条件12. 其他条款12.1 保密条款12.2 法律适用条款12.3 合同的副本13. 附件13.1 担保物清单13.2 相关法律文件14. 签署页14.1 担保方签署页14.2 被担保方签署页14.3 见证方签署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协议定义与主体1.1 定义1.1.2 担保事项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包括现有债务和未来产生的债务。
货物质押监管协议(四方范本)供应链金融

货物质押监管协议(四方范本)供应链金融本协议由供应商(以下简称“出质人”)、融资方(以下简称“质权人”)、质押代理人和监管方(以下简称“监管人”)共同签订,为了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保证货物质量和安全,规范质押交易,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出质人、质权人、质押代理人和监管人友好协商,就货物质押监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相关各方在货物质押监管事项上的权益和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签订。
第二条协议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出质人将货物质押给质权人融资的交易中。
第三条协议约定出质人、质权人、质押代理人和监管人应友好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惯例确定本协议的有关事项。
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构成各方之间的合法约束。
第二章出质人的责任第四条出质物保管出质人应在约定的地点将出质物交给质押代理人,质押代理人对出质物实行严格监管,确保出质物在监管期间的安全保管和完整性,未经质权人授权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其他类似的处分行为。
第五条出质单证准备1.出质人应向质押代理人提供足够的出质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仓单、贸易合同等;2.出质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由出质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出质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1.出质人保证其提供给质押代理人的出质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出质人应确保其出质物的来源合法,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出质物的规格和质量1.出质人应保证出质物的规格和质量符合相关质检标准;2.若出现质量问题,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退货或者进行其他合理解决方式。
第八条还款责任1.在借款到期日前,出质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2.若出质人迟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可授权质权人、质押代理人依据法律程序处置质押物,以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质权人的责任第九条对出质物的处理1.在出质物质押给质权人期间,质权人有权对出质物的存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出质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2.如有必要,质权人有权委托或指定质押代理人对出质物进行管理和保管,并负责对其有关行为负责。
光大银行——质押融资监管业务附件2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静态质押授信

附件2: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静态质押授信)编号:甲方(债权人/质权人):住所: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乙方(债务人/出质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丙方(仓储人/监管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以自己所有的存放于丙方仓库并由丙方进行保管的商品向甲方提供动产质押担保,并与甲方签订了相应质押担保合同。
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存放于丙方仓库中的乙方质押给甲方的商品承担监管义务与责任。
现三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物的监管方式三方确认,采用以下第种监管方式:一、丙方单独监管;在此种监管方式下,丙方开出保管凭证或进仓单或提货单或质物清单或其他书面凭证,并按照本协议进行监管。
二、甲方和丙方共同监管。
在此种监管方式下,甲方委派指定人员和丙方共同监管质押给甲方的商品。
有关进出库凭证由甲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甲方指派的人员为:,身份证号码为:及,身份证号码为:。
第二条监管责任质押期间,丙方对质押商品(以下简称“监管的商品”,含共同监管,下同)承担监管责任,包括:一、货物验收标准:货物有外包装的,仅对外包装情况进行验收,以包装完好为验收合格的标准;货物没有外包装但标有型号的,以货物记载的型号为标准认定货物的品质;货物没有外包装也没有标明型号的,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标准认定货物的品质。
二、按照合同法和本协议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商品。
三、接受甲方对出质的查询,接受甲方对监管的商品的检查。
四、按照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监管的商品的提货、出仓、出库手续。
五、不受理乙方就已质押商品所对应的保管凭证或进仓单或提货单或质物清单或其他书面凭证的挂失手续。
六、受理甲方对监管的商品的提货和出仓、出库手续。
七、未经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丙方不得受理乙方对监管的商品提货、出仓、出库手续。
八、在共同监管的方式下,会同甲方指定人员办理提货通知书项下监管的商品的提货或出库手续。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静态动产质押业务)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第一部分:动产质押的定义和范围动产质押是指当事人将动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质押,以获取借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一种方式。
在动产质押中,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但质押权已经成立,质押人享有动产的占有和使用权,而债权人则获得动产的优先权。
动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第二部分:动产质押的特点1.动产质押简化了资金融通程序,提高了融资效率。
2.动产质押灵活性强,适用范围广泛,且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
3.动产质押风险相对较低,易于监管和控制。
4.动产质押资金利用率高,可以有效提升企业资产运营效率。
第三部分:监管协议的重要性和内容监管协议是动产质押过程中的重要一环,通过监管协议的签订,可以规范动产质押行为,保障质押权的顺利实现。
监管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动产质押的确定和描述:明确质押动产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详细信息。
2.质押物的保管和管理:规定动产的保管、管理、使用和处置方式,确保动产安全可控。
3.质权人的监管权利和义务:明确质权人对动产的监督、检查、通知等权利和义务。
4.质权人的索偿权利和条件:规定在质权人主张权利时的程序和条件。
5.其他相关事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四部分: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此监管协议适用于静态动产质押业务,即质押动产为静态、不易移动的动产。
在签订监管协议时,质押人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务必准确描述和确定质押动产,避免发生纠纷。
2.保密合同内容,防止信息泄露给非关联方。
3.报备相关主管部门,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4.合同约定应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和监管期限,减少风险。
结语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在静态动产质押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签订协议有助于保障质押权益,规范交易行为。
在动产质押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加强监管,共同维护质押权的安全和稳定。
愿双方以此协议为依据,携手合作,共同发展。
工商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及相关产品

工商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及相关产品一、工商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工商银行通过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联接供应链的各个节点,将银行信用注入供应链运作,为企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和灵活的结算手段,以供应链的顺畅流转助力企业成功。
工商银行供应链主要融资产品1.国内保理——企业将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融资、调查、应收账款2.商品融资——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商品质押给银行,并由第三方进行监管,银行根据商品价值提供融资的业务。
3.订单融资——企业提供符合一定条件的订单,银行根据订单价值发放贷款满足企业发货前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和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
4.预付款融资——预付款结算方式下,企业落实预付款项下商品的下游买家后,银行按预付款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用于企业采购商品。
5.应付款融资——货到付款结算方式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及其交易,银行根据交易单据代企业支付货款。
6.国内信用证——银行根据买方申请出具的付款承诺,承诺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向卖方履行付款责任。
7.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开证申请人与银行达成协议,银行将单据释放给企业并先行对外付款,待企业货物销售回笼资金后偿还贷款。
8.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银行根据卖方提供的信用证向其发放贷款用于原材料采购、生产和运输等。
9.信用证项下议付融资——在单据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银行根据卖方提供的信用证、单据发放贷款。
工商银行供应链融资产品组合为简化操作流程,衔接客户采购、库存、销售各个环节的资金需求,工商银行对供应链融资产品实施组合办理,即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审批”,并降低了评级、授信、担保等信贷门槛,进一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融资需求。
1.“订单融资+国内保理”——采购和生产环节办理订单融资,销售后办理国内保理,保理融资归还订单融资,待货款回笼后归还保理融资。
2.“预付款融资(应付款融资)+国内保理”——采购环节办理预付款融资(应付款融资),销售后办理国内保理,保理融资归还预付款融资(应付款融资),待货款回笼后归还保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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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融资(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工行)最新版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文
本)
(适用动态质押)
甲方(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公司签署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商品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第1.1条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
第2.1条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2.6条签发的《质物活单》的记载为准。
第2.2条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届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2.4条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2.5条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2.6条在质物的转移占有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
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受
乙方交付的货物,代表甲方占有货物,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活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见附件)时,视为质物交付完成,质押生效。
丙方应及时将《质物活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抄送乙方,乙方认可《质物活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内容及其效力。
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以《质物活单》列明的为准,如融资合同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若三方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
审查的方法。
对丁有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时开始的运输,丙方需对质物的真实性负责,如丙方没有承担该段运输,甲方可要求丙方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抽检率_%。
第2.7条丙方同意且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可选项):
2.7.1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质物的市场价格;
2.7.2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质物的实质性检验。
第2.8条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不一致,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2.9条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丁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2.10条丙方出具《质物活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第2.11条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活单》的同时,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应收回,并注销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