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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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市场失灵及其对策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公共物品、外部性和垄断所引起的市场失灵,掌握信息不

对称下的行为,了解政府失灵问题。

[教学重点和难点]:市场失灵的含义及其原因,垄断如何导致低效率及其相应的管制政策,外部性如何导

致资源配置适当及其相应的治理政策,公共品领域的市场失灵及最优提供机制,信息

不对称及其危害,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其治理机制。

[教学方法]:讲授、案例、讨论

[教学内容]:

市场失灵的含义:

1.狭义的市场失灵

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不能合理地配置资源,即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无法实现生产与交换的帕累托最优条件(→=MC P XY XY MRT MRS =),要素的使用效率未能充分发挥。

2.广义的市场失灵

广义的市场失灵包含3方面的内容,即市场不能合理配置资源、市场不能充分利用资源与市场不能比较公平地分配收入。1776年,亚当·斯密认为,市场机制是和谐的,人们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之下,不仅能够合理配置资源,而且还能充分利用资源,极大地增加社会福利。

一般意义的市场失灵是指狭义的市场失灵,即市场机制不能合理配置资源,用公式表示就是:

XY XY MRT MRS MC P ≠→≠。

市场失灵的原因: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不完全信息等四个。

第一节 垄断及其对策

一、垄断导致的低效率

1.垄断条件下,MC P ,产品生产太少,减少社会福利

垄断的低效率主要表现在垄断条件下,厂商均衡时的XY XY MRT MRS MC P ≠→ ,生产与交换的帕累托最优条件无法实现。具体地说,由于X X X X MC MU MC P →(没有外部性),从社会的角度看,垄断条件下的产品生产太少,增加产品的生产能够增加社会福利。如图10—1所示。

图10—1 垄断导致的低效率

在图10—1中,垄断价格为0P ,垄断产量为0Q 。而1P 和1Q 是竞争条件下的价格和产量。由垄断转为竞争,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者剩余增加,其增加量由矩形面积P 1P 0AF +三角形面积AFB 表示;对于生产者来说,一方面,产量的增加使生产者剩余增加,其增加量由三角形面积FEB 表示;另一方面,现在的价格低于以前的价格,生产者剩余又会减少,其减少量由矩形面积P 1P 0AF 表示。最终生产者剩余的变动量为三角形面积FEB -矩形面积P 1P 0AF 。社会福利的变动量等于消费者剩余的变动量与生产者剩余的变动量之和,即(矩形面积P 1P 0AF +三角形面积AFB )+(三角形面积FEB -矩形面积P 1P 0AF )=(三角形面积AFB +三角形面积FEB )。显然,从垄断到竞争,随着产量的增加,社会福利将增加。反之,从竞争转向垄断,社会福利将减少。

2.垄断条件下,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

垄断厂商均衡时的MC P 。如果能够固定住均衡时的产量(Q 0)的价格(P 0)不变,那么,只要新增加的产量的MC P (即在Q 0Q 1产量范围内),厂商就愿意增加产量。因为此时,新增加的产量的

MR P (原先的产量的价格不变)

,MC P 意味着MC MR ,厂商增加产量能够增加利润(三角形面积FEB )。当然,消费者也能从产量的增加中获得更多的福利(三角形面积AFB )。

3.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不能转化为现实性的原因

在垄断条件下,上述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不会实现(差别定价除外)。因为当厂商增加产量时,不仅新增加的产量(Q 0Q 1)的价格会降低,而且原先产量(OQ 0)的价格也会降低(导致P MR ),从而使厂商从增加的产量中所多得到的收益小于因原先产量价格的降低所遭受的损失,即得不偿失,故理性的厂商不愿意增加产量。

二、垄断的对策

1.对一般性的垄断,制定与实施遏制垄断的反托拉斯政策,以避免或减少垄断

反托拉斯政策试图防止垄断或各种反竞争行为,以激励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基本框架主要有以下三个法律组成:

(1)谢尔曼法(1890年)

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成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奠基石。《谢尔曼法》第一条,限制任何“企图Q

P 0P 10

限制贸易”的合同、联合与共谋。第二条则禁止垄断和任何意在垄断的勾结。

但该法律条文本身与相关解释都没有明确垄断的概念和被禁止的行为,使得人们没有清晰的标准来判定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合法还是非法。后来的一些法律越来越清楚地阐释了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2)克莱顿法(1914年)

制定《克莱顿法》是为了澄清和强化《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禁止捆绑性销售契约(在这种契约中,如果顾客想要A 商品,就必须购买B 商品),规定价格歧视和排他性经营为非法;该法禁止连锁董事会(同一产业中的某个人同时是几个公司的董事),还禁止通过收购竞争对手公司的普通股票进行的兼并。这些行动本身并不一定违法,但是当这类行动实际上在明显减少竞争时,它们就违法。

(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修正案)

1914年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以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和向那些违背竞争的兼并行为发出警告。1938年,FTC 还被授权禁止欺骗性的不真实的广告。

尽管反托拉斯的基本法律很明确,但要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加以应用却并非易事。实际的相关法律是在经济理论和实际案例的相互作用中发展和完善的(反托拉斯法实施的案例略)。

2.在自然垄断行业,对新厂商进入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产品标准与价格等方面进行管制

(1)管制经济的目的

政府管制分经济管制与社会管制两类。经济管制是指对产品价格、进入与退出市场的条件、产品与服务标准等方面进行的管制。社会管制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保证劳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政府管制经济的目的有3个:

第一是抑制市场的垄断力量所产生的低效率(垄断下的产量的少,价格高);

第二是矫正信息的不完全性,以便给交易双方尤其是给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有关交易的信息。例如政府只允许已被证明是安全而有效的药品上市,禁止误导的或虚假的广告(广告法规里也有一规定:不得用患者治疗效果做广告宣传),要求上市公司向社会提供真实的公司的财务现状与发展前景材料并遵守严格的会计准则。

第三是为了减少外部性。

金融业、通讯业、自来水、煤气、电力、铁路、民航、城市出租车、公共交通、电视、报纸、教育等行业,都受到政府的管制。在美国建立的第一个全国性的管制机构是成立于1887年的州际贸易委员会。从那时起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经济管制一直在加强。但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政府逐渐减轻经济管制。

(2)政府对自然垄断的价格管制

第一,MC P =。

按此原则定价虽然有效率,但是行不通:因为垄断厂商总是在平均成本递减的区域中从事生产,有多余的生产能力。平均成本递减的原因是AC MC 。如果MC P =,则AC P ,厂商亏损。除非政府给厂商一定的补贴,否则,在长期厂商必然退出行业。政府对厂商的补贴常常导致不公平:因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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