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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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风险的日益凸显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增加,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风险管理成为监管部门和业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将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分析。

二、概述该征求意见稿促使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管理框架以应对金融风险,并规定了金融资产风险的分类方法与要求。

该办法侧重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区分与相关风险管理措施的监管。

下面将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逐一介绍。

三、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该办法采用了风险分类和风险评级相结合的方法来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根据资产的风险性质和风险状况,将其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五个风险等级。

这种分类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银行对借款人的了解度和风险管理的全面性。

四、风险评级要求为了确保风险评级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级的要求。

商业银行应制定科学的风险评级模型,对金融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测,并及时修订评级结果。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高风险评级的准确性,提升金融资产风险管理的效果。

五、风险分类制度的合规性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风险分类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办法和制度,且要与国际通行的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制度相衔接。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使其符合国际标准,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风险分类结果的使用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结果,合理制定风险贷款拨备计划和风险分类调整措施。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商业银行根据实际风险情况合理设置风险拨备,提高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七、监管措施为确保商业银行遵守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监管部门将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风险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将适时发布风险分类结果和风险状况公告,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Content-80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颁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4-03-25 【实施日期】2004-03-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包括对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

第四条不良贷款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执行,非信贷不良资产分类标准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监测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到对不良贷款的逐笔、实时监控,以及非信贷资产、表外业务风险变化情况的监测,并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对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制度。

第六条重点机构包括: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银行分支机构;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表外业务管理混乱、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分支机构。

重点客户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客户及拥有5家以上关联企业、合计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集团客户。

第三章不良资产的分析第七条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对银行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

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和表外业务风险分析三个部分。

文章来源:/Content-80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八条不良贷款分析。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督资产风险,加强资产管理,合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监发[2004] 4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评估资产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法),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四条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风险分类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

(二)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全面性原则,通过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

(三)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动态性原则,定期认定、及时调整,根据影响资产质量的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对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通过资产质量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二)发现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资产的风险管理;(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贷款业务资产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产分类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全面负责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具体由投资运营部、计划财务部、合规风控部和审计部共同完成。

第八条投资运营部负责资产分类的资料准备和初步分类工作。

分类范围包括贷款等信贷类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权益类资产。

投资运营部应于每季度末在对交易对手财务指标、现金流量、担保状况和其他非财务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标准对各项资产质量逐笔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初分结果经初分人员、部门总经理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Investment/财投资·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文/苏 懿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携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相比2007年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此次的修订发生了重要的变革,而相比2019年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多个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办法》的推出,对于商业银行的常规运营以及风险控制提升了标准。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参与者,其战略布局和风险控制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经济的持续发展。

《办法》的推行,为商业银行的日常运作和风险管控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办法概述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分类政策的演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分类政策的演进经历了多个阶段。

1998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首次提出五级分类概念,标志着银行监管进入了全新的模式。

2003年《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将风险分类范围扩大到银票、保函、信用证等各类资产业务,主体上扩展到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推出,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的各个标准。

此后,伴随着监管的深入和市场的复杂性加剧,2019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制订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展了五级分类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细化了相关的定量定性标准。

时至今日,《办法》的出台,明确将五级分类适用的资产范畴拓展到银行各类承担风险的金融资产,将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列入不良资产,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促进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目的、定义及主要原则《办法》共分6章48条,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评估风险等级、执行资产风险分级,促使银行行业有效防控、处理信贷风险,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质量。

所指风险分类,是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级别将金融资产分为不同等级的做法,即划分为五个分类,包括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发[2001]416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1.12.19【实施日期】2001.1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

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就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得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N60kPoU。
(2)
(3)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得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Y7VapZf。
(4)
(5)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6)
(7)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第二十六条
(1)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360天;
(2)
(3)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4)
(5)金融资产已减值80%以上。
(6)
第二十七条【不良上调】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第二十八条
(1)逾期得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债务;1mQjq5J。
(8)
(9)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得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10)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得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得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第一十三条【非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查债务人得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得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得,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她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她成员得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就是否调整其她成员债权得风险分类。NvKU4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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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得商业银行。

【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得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与其她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得,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就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得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得, 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得独立判断,不受其她因素影响。

第二章风险分类【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 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屐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得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得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得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得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非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查债务人得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得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

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得,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她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 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她成员得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就是否调整其她成员债权得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得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得,对该债务人在本行得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屐约能力与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得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对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得小微企业债权等。

第九条【拆分分类】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得情形除外。

第十条【关注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得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二)改变资金用途;(三)债务人财务状况正常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她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四)同一债务人在其她银行得债务出现不良。

第十一条【次级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得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 天;(二)债务人或金融资产得外部评级被下调至非投资级;(三)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得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得债务已经超过5%;(四)债务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二条【可疑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得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270 天;(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三)金融资产已减值40%以上。

第十三条【损失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得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360 天;(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三)金融资产已减值80%以上。

第十四条【不良上调】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逾期得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债务;(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得金融资产。

【企业并购】因债务人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得,并购方与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应在6个月内保持不变。

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

涉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得,应满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穿透管理】商业银行对投资得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得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得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分层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得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章重组资产风险分类【重组资产】重组资产就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得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得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得,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财务困难】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屐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三)债务人得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四)债务人无法在其她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五)债务人公开发行得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六)商业银行认定得其她情形。

第十九条【合同调整形式】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一)展期;(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四)利息转为本金;(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得利率;(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得偿付;(七)债权换股权;(八)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得押品置换现有押品;(九)其她放松合同条款得措施。

【观察期】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

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得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 年。

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及时足额还款得,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得,应重新计算观察期。

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得,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分类要求】对于重组资产,商业银行应准确判断债务人财务困难得状况。

对于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得,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符合不良认定标准得要归为不良资产,观察期内下调为不良得,应重新计算观察期。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得, 重组观察期内不得上调分类,资产质量持续恶化得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多次重组】重组观察期内再次重组得资产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例外情况】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得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最低要求】本办法就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得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得标准与要求,且与本办法得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得对应与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治理架构】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得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与相关部门得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屐行风险分类职责。

【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管理制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分类方法】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风险得分类方法。

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分类流程】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得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得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得准确性与客观性。

【分类频率】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

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得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得,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内部审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信息系统】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与审慎监管要求。

【监测分析】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得监测、分析与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与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得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文档管理】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 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监管报告】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得统计报表与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监管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

同时, 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得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监管措施】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得问题、拟采取得纠正措施与限期整改意见等;(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定切实可行得整改计划,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四)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与监管资本要求;(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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