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的法律热点问题 - 君合律师事务所
反垄断的法律热点问题 - 君合律师事务所

反垄断的法律热点问题简要解析中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实施已近四年,期间国内第一起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本案”)的一审工作经过了由立案到判决大约一年半的时间,日前尘埃落定。
君合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一审法院(“法院”)在本案核心问题(如下所分析)方面采纳了君合代表被告所发表的答辩和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原告的诉请原告指控被告(系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在与其于2008年1月订立的经销合同中规定了限定作为经销商的原告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条款,该等约定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之垄断行为1;并且,被告因原告违反前述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没收了原告的部分保证金,停止供货给原告以及取消原告经销权等行动,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寻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赔偿该等损失。
二、核心问题本案核心问题有两个,其一,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是否当然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2,从而订立该条款是否当然属于实施了垄断行为,即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本身是否就属于垄断协议;其二,假定存在垄断,原告所提出的各项损失是否属于垄断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垄断损失”),即垄断损失如何界定。
由于本案系中国第一起纵向垄断协议的民事诉讼案件,没有任何先例可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从《反垄断法》角度来分析和认定上述法律要点,对于法院和双方代理律师而言均是全新的课题。
1、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是否本身就属于垄断协议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本身就属于垄断协议,还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仅为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之一,只有在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情况下才可被认定为属于垄断协议,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而《反垄断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君合与原告的律师在庭审中对此问题进行了焦点辩论并发表了截然不同的观点。
法律价值冲突的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价值冲突的问题日益凸显。
在众多法律价值冲突的案例中,公益诉讼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公益诉讼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法律价值冲突。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食品安全事件。
某知名品牌糕点因含有违禁添加剂被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事件发生后,消费者纷纷要求退货,但该品牌却以消费者购买时已签署免责条款为由拒绝退货。
在此背景下,消费者王某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该品牌公开道歉,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非法获取了该品牌员工与公司之间的部分通信记录,其中包括员工对公司生产、销售环节的违规操作等敏感信息。
该品牌以此为由,要求法院驳回王某的公益诉讼请求,并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
三、法律价值冲突分析1. 公益诉讼的价值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旨在通过司法手段,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益诉讼有助于揭露社会不正之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提高社会法治水平: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2. 个人隐私权的价值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个人生活、行为有关的私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个人隐私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个人尊严:个人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个人隐私权有助于维护个人尊严。
(2)维护社会秩序: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个人信息的滥用。
(3)促进社会和谐: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
3. 法律价值冲突在本案中,公益诉讼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法律价值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公益诉讼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而个人隐私权强调个人利益。
法律行业中的争议解决和调解机制

法律行业中的争议解决和调解机制在法律行业中,争议解决和调解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各方存在纠纷或争议时,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节省了诉讼过程的时间和金钱,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利益和关系。
本文将探讨法律行业中的争议解决和调解机制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实践方法。
争议解决是法律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和利益,这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
如果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而公正的解决,可能会导致双方进一步的分歧和争斗。
因此,法律行业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是诉讼。
诉讼是通过法庭程序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通过提交证据和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会根据法律和证据的真实性来作出决定。
尽管诉讼是一种公正和法律约束力强的解决方式,但它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高昂的费用,同时也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诉讼的缺点,法律行业中涌现出了许多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调解。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帮助来解决争议。
调解员会与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帮助他们找到解决方案,并达成协议。
调解的好处在于它可以更迅速地解决争议,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除了诉讼和调解,还有其他几种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协商和和解等。
仲裁是指由专业仲裁员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决定,与诉讼类似,但仲裁的过程更为简化和迅速。
协商是指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谈判,并试图达成互利的协议。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自愿放弃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在法律行业中,争议解决和调解机制的选择取决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个人意愿。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双方可能会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在家庭纠纷中,人们通常会选择调解或协商这样更加灵活和个人化的解决方式。
当然,无论选择何种争议解决机制,都应确保公正、客观和透明。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相关的法律机构和行业组织通常会制定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以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常见问题解答在法律服务领域,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法律事务上常常会遇到各种疑问和困惑。
本文将针对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常见问题提供解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
一、什么是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指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法律从业人员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代理和其他法律服务的工作。
其目的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常见的法律服务纠纷及解答1. 律师服务合同纠纷律师服务合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标准、报酬等事项。
如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质量、费用等方面产生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与律师进行沟通,找出纠纷的症结,通过协商达成解决办法。
(2)投诉律师协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投诉,要求律师协会介入调解。
(3)司法救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律师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
2. 法律顾问责任纠纷法律顾问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的专业人士。
如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存在过失或违反承诺,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纠纷:(1)协商谈判:当事人可以与法律顾问协商解决纠纷,要求法律顾问承担相应责任或赔偿损失。
(2)仲裁申请: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3)诉讼救济: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法律顾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法律援助服务纠纷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制度安排。
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律师服务质量不佳或存在其他问题,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纠纷:(1)投诉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投诉,要求解决服务质量问题。
(2)司法救济: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调查和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问题。
三、如何预防法律服务纠纷?1.选择合适的法律服务机构:在选择律师、法律顾问或法律援助机构时,应充分考虑机构的信誉、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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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根据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国际”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广船国际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如何处理争议解决

律师如何处理争议解决当人们面临争议和纠纷时,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是纠纷的参与者之间的中间人,还需要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协助争议各方实现公平和正义。
下面,我们将探讨律师在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和职责。
首先,律师作为代表当事人的法律专业人士,应当了解并解读法律。
在处理争议时,律师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弄清楚适用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
例如,在商业争议中,律师需要了解商业法规和合同法律条款,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策略。
其次,律师需要具备谈判和调解的能力。
在许多情况下,律师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协商和妥协解决争议,以避免长期的法律诉讼。
因此,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谈判技巧,以促使当事人达成互利的协议。
为此,律师需要聆听各方的意见,并找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决方案。
同时,律师在争议解决中需要具备咨询和指导的能力。
律师应当以客户的利益为导向,为他们提供明智的建议,帮助他们分析争议的风险和利益。
律师的角色不仅是法律专业人士,同时也是一个指导者和顾问,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程序和解决方案。
另外,律师还需要提供诉讼服务,即代表当事人在法庭进行争议解决。
这就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口头辩论和书面陈述技巧,以提供有力的法律观点和证据。
在法庭上,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维护其权益,同时遵循法庭规则和程序。
最后,律师在争议解决中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律师应当保持独立、诚实和透明,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受到保护。
律师的职责是代表其客户,而不是个人利益或其他利益。
总之,律师在争议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应当具备法律知识、谈判能力、咨询和指导能力,以及诉讼服务的技能。
在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前提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致力于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无论是商业争议、家庭纠纷还是劳资纠纷,律师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和可靠的帮助。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更好地理解律师如何处理争议解决的重要性和作用。
法律服务中的法律咨询热点问题

法律服务中的法律咨询热点问题法律咨询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为个人和组织提供法律问题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在法律咨询中,存在一些常见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被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就其中几个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相关建议。
第一,刑事法律咨询的热点问题。
刑事法律咨询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热点问题包括证据收集、辩护策略、量刑准则等。
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以合法、规范的方式搜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该证据应当有助于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罪行。
辩护策略包括选择适当的辩护方向、调用合适的证据和争取合理的刑罚等。
在热点问题中,量刑准则常常引起争议,因为在不同的案件和地区,人们对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刑事法律咨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个性化的建议。
第二,劳动法律咨询的热点问题。
劳动法律咨询是雇佣关系中的一项重要服务。
在劳动纠纷中,常见的热点问题包括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解雇和辞退等。
在工资待遇方面,律师可以就雇员的工资水平、加班费、加班时间等问题提供咨询。
劳动合同也是重要的热点问题,律师可以就雇佣关系的建立、变更及终止、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法律建议。
此外,解雇和辞退问题也经常引起纠纷,律师可以就合法性和程序性问题提供帮助。
第三,公司法律咨询的热点问题。
公司法律咨询是商业领域中不可或缺的服务。
在公司法律咨询中,常见的热点问题包括公司设立、合同签订、股权交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
在公司设立方面,律师可以就公司类型选择、公司章程制定、注册流程等问题提供建议。
合同签订也是一项关键工作,律师可以就各种商业合同的起草、谈判和解决纠纷给予法律建议。
此外,股权交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也是热点问题,需要法律咨询的支持。
第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的热点问题。
随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中,常见的热点问题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和争议解决等。
合作协议书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何选择

合作协议书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何选择在商业合作中,合作协议书是保障各方权益、明确责任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其中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则是在合作出现纠纷时,指引各方如何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指引。
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合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纠纷的有效解决至关重要。
那么,我们该如何在合作协议书中选择恰当的争议解决方式呢?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也是最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合作双方产生分歧时,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互相沟通、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成本低、效率高,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但缺点是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可能难以达成一致。
2、调解解决调解通常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这个第三方可以是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专门的调解机构。
调解人的角色是帮助双方进行沟通、协调,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保密性,同时相较于诉讼和仲裁,程序相对简便、费用较低。
然而,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仍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3、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庭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一裁终局等特点。
仲裁机构通常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组成仲裁庭,能够对争议做出较为专业和公正的裁决。
而且仲裁过程相对保密,不会像诉讼那样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企业声誉。
此外,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双方均应执行,减少了诉讼可能带来的冗长程序和不确定性。
但仲裁的费用通常较高,且仲裁机构的选择和仲裁规则的确定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4、诉讼解决诉讼是指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诉讼的优点是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
但诉讼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相对较高。
而且诉讼过程公开,可能会对企业的商业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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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的法律热点问题对一例“对赌条款”无效判决案例的简介和点评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高院”)最近披露的判例,2011年9月29日,甘肃高院作出(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认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海富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名称变更前为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利润对赌的约定无效,并判令世恒公司向海富公司返还相关投资款项。
世恒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再审,据悉,最高院已受理该再审案件。
尽管目前最高院尚未作出最终的裁判,但本案仍然引起了市场的密切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并简要分析上述判决对“对赌条款”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 合作过程2007年11月1日前,海富公司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众星公司”)、迪亚公司、陆波(迪亚公司实际控制人)四方共同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
增资后,海富公司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总注册资本的3.85%,迪亚公司占96.15%。
陆波则承诺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将四川省峨边县五渡牛岗铅锌矿过户至众星公司名下。
该协议第七条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
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此外,该协议还约定了资金用途、回购、信息披露、违约责任等内容。
2007年11月1日,海富公司与迪亚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合同》(“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对上述增资事宜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2007年11月2日,海富公司依约向众星公司银行账户缴存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14.7717万元,资本公积金1885.2283万元。
2008年2月29日,甘肃省商务厅甘商外资字[2008]79号文件《关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变更的批复》同意增资及股权变更,并批准“投资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增资协议、合资企业合营合同和章程从即日起生效”。
随后,众星公司依据该批复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9年6月,众星公司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另据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世恒公司2008年度生产经营利润总额26,858.13元,净利润26,858.13元。
二、 诉讼过程2009年12 月,海富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兰州中院作出(2010)兰法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驳回海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富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高院”)提起上诉。
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
判决主要内容包括:一、撤销兰州中院(2010)兰法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主文;二、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共同返还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1885.2283万元及利息。
三、 法院对“对赌条款”的认定兰州中院、甘肃高院均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兰州中院认为,《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内容属于利润分配条款,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不一致,也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条由世恒公司对海富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甘肃高院认为,《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对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约定,仅是对目标企业盈利能力提出要求,并未涉及具体分配事宜;且约定利润如实现,世恒公司及其股东均2012年5月30日能依据《公司法》、《合营合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获得各自相应的收益,也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增资协议书》的四方当事人就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及迪亚公司以一定方式予以补偿的约定,则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海富公司作为投资者不论世恒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之规定,《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该部分约定内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认定无效。
甘肃高院因此认为,海富公司除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4.771万元外,其余1885.2283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虽然世恒公司与迪亚公司的补偿承诺亦归于无效,但海富公司基于对其承诺的合理信赖而缔约,故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应共同返还海富公司1885.2283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四、 对上述判决的简要评述1、 兰州中院认为《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内容属于利润分配条款。
然而该条款其实包含两部分内容。
首先,在业绩不达标时,众星公司对海富公司予以补偿;其次,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众星公司的股东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予以补偿。
很难讲第二部分内容是一项利润分配安排。
甘肃高院认为《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不涉及公司利润分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一认定更为合理。
2、 甘肃高院认为《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中有关补偿的约定,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
这一认定有待商榷。
首先,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如何共担也没有一个法定标准。
其次,风险共担通常是股东之间的一个安排,而该条款约定如果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
对于海富公司和世恒公司而言,前者是后者的股东,两者之间不存在风险共担的问题。
即使在股东之间,由一方股东补偿另一方股东对于公司估值过高而增加的成本,也存在商业上的合理性。
3、 甘肃高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认为海富公司除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4.771万元外,其余1885.2283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这一认定也有待商榷,因为本案中海富公司对世恒公司的投资是根据对世恒公司的估值计算所得的世恒公司股权的价格,并依据相应的价格溢价认购了世恒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投资行为。
而借贷,是指借入一定的本金,在约定的期限内加算一定的利息返还本息。
本案例中约定的补偿条款并未计算利息,也未要求返还本金,故与“借贷”存在本质的区别。
同时,甘肃高院将2000万元投资款人为区分为两部分,即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4.7717万元和 1885.2283万元增资溢价款,并认定前者有效,后者的性质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这一认定既不符合合同订立时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
如果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那么2000万元的投资在整体上都应视为“借贷”。
五、 上述判决引发的对“对赌条款”的思考虽然目前最高院尚未就本案作出最终的裁决,但是本案判决仍然可以给投资者和被投资者带来一些启示。
对投资者而言,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对赌条款被认定为是一种变相的利润分配,除了与公司约定业绩对赌条款以外,还应该同时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约定补偿机制,在公司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由原股东向投资者给予补偿。
虽然甘肃高院认为本案中的“对赌条款”违反了风险共担的原则,但目前这仅是个案,在最高院或其他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此类“对赌条款”无效之前,我们不建议投资者贸然放弃此类约定。
对赌条款的“赌注”可以不囿于现金形式。
在公司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可考虑由原股东承诺以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者转让股权,或者由公司以注册资本价格向投资者发行新的股权。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考虑改变以财务绩效(如收入、利润、增长率)为单一指标的“对赌”方式,参照国外“对赌协议”的做法,以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综合考量并作为“对赌”的条件。
而对原股东和被投资公司而言,要谨慎预测公司的业绩增长,冷静对待投资方提出的业绩预期,对无法达到的业绩要求要明确予以拒绝,慎重签署对赌条款。
同时,还需要充分预估触发对赌条款时会面临的现金补偿、股权调整等的具体情况,明确可能丧失公司控股权等潜在风险。
由于“对赌协议”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对投资者和被投资者来说都应当谨慎行事,双方都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认真审查“对赌条款”的含义、触发条件、计算公式的合理性、调整方式的合规性等,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武雷合伙人Tel:8621 2208 6316 Email:wul@ 叶臻勇合伙人Tel:8621 2208 6235 Email:yezhy@ 周烽合伙人Tel:8621 2208 6305 Email:zhouf@ 崔文辉律师 Tel:8621 2208 6374 Email:cui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