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党内法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内法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09日07:23 来源:人民日报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未髓省卫生计会贬公务接待g理^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福建省党政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副部级以上、以省政府名义的接待按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执行。
第三条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和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四条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五条上级机关领导及随行人员有公函的公务活动。
第六条代表上级机关来委检杳、考察调研工作的各类检查组、考察调研组有公函的公务活动。
第七条应邀来委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认证等专家院士。
第八条各省(区、市)相关单位有公函的公务活动。
第九条各省(区、市)卫生计生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有公函的公务活动。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十条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由负责接待处室按接待对象要求帮助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结算。
住房内不摆香烟、水果。
第十一条用餐标准:按接待对象要求帮助安排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可按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接待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洒,并严格控制用量,酒水费用含在用餐标准内。
第十二条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安排工作餐时,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费伙食费标准的5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无关人员不予安排,不得领取工作餐现金。
第四章接待审批和结算第十四条接待审批由委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负责接待处室接到公务活动公函后,经办人员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附表一)0预算金额3000元以下的,由负责接待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审签;预算金额3000元以上的,报处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负责接待处室根据《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审批的内容及金额,安排接待对象食宿,接待金额不能超过批准标准。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务接待活动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单位为履行公务任务,向来访人员提供接待服务和待遇的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活动应该遵循勤俭节约、规范有序、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必须充分考虑公信力要求,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接待单位第五条接待单位是指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承担接待工作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机构。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并确保公务接待活动合法、规范、透明。
第七条接待单位负责公务接待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审批。
接待单位需要明确公务接待场所,保证接待环境的整洁有序。
第八条接待单位应该建立公务接待台账,详细记录公务接待活动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和费用等信息。
台账需要定期报送上级单位进行审查。
第三章接待对象第九条接待对象是指需承担公务任务的来访人员。
接待单位需要提前了解接待对象的身份、职务和来访目的。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做到礼貌待人、遵守秩序。
接待对象不得寻求或接受特殊待遇。
第十一条接待对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接待单位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接待对象的背景和行为。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的费用应符合各级财务预算、审计规定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的费用应以实际需求为基础,合理控制。
接待单位应制定明确的费用标准,包括接待范围、接待标准等。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礼品费等。
费用发生前需要填写费用预算,费用发生后需要及时结算并填写费用报销单。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的费用支付应通过正规途径进行,避免使用公款进行超支消费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十七条内部监督是指接待单位内部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接待单位应建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务接待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外部监督是指公众和媒体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细则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细则公务接待工作是党政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展示单位形象、促进工作交流、推动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节约经费开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与细则。
一、公务接待原则1、依规依纪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2、勤俭节约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安排接待事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3、统筹兼顾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避免过度接待和浪费资源。
4、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包括接待对象、接待事由、接待费用等。
二、公务接待范围1、上级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等。
2、兄弟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本单位交流学习、协作配合等。
3、因工作需要邀请的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来本单位开展工作或进行采访报道等。
4、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接待的人员。
三、公务接待审批程序1、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详细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接待事由、预计接待时间、接待标准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文件、通知或函件等依据。
2、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对于重要的接待活动,需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接待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安排接待事项,并将《公务接待审批表》交财务部门备案。
四、公务接待标准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最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文章大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党政机关公务管理接待实施细则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的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对口支援、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
接待单位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来通情况,同时向市接待办公室抄送接待建议方案,市接待办公室初审把关后,送市四套班子相关办公室审核,报市领导批准实施。
警卫任务和重要接待任务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接待办公室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市四套班子办公室按照对等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接待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18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f8e3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5e.png)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18号)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5月12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外事工作的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第三条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单位年度预算内,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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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017年4月11日,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闽机管综〔2017〕70号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
下文是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全文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
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四条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
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
第六条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省直单位陪同及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同城范围内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
接待单位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
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
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
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九条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
第十条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对象在接待地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
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接待对象明确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并提醒交纳伙食费。
接待对象明确不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除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它用餐。
第十一条应邀来闽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由邀请单位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邀请单位在发出公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
若由邀请单位结算的,在邀请函中应明确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后不再领取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地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
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
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
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住宿标准,差旅费报销和相关补助领取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应邀参加相关公务活动,费用由邀请单位结算的,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不得领取。
第十三条省直单位应当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
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四条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
接待用车优先选择机关内部或定点车队车辆。
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结算。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
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由接待单位如实填写、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
第十六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接待单位无接待审批制度或接待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二)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的;(三)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四)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或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六)转嫁公务接待费的;(七)其他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相关违规违纪线索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组织公开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省直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省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严格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完善本单位公务接待具体办法,细化流程,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