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费、督导员费支付方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内发改费字[2005]713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细化的函》(内劳社办字[2004]2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报名费20元。
(二)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鉴定收费,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三级鉴定机构分配表(附件1)中对应类别收费标准收取。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职业),且鉴定收费标准已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制定的,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均执行附件1规定的D类各级收费标准。
2、参加全国统考职业技能鉴定补考的人员,补考费均按其对应级别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上述收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过程所需全部费用。
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
目前执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费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已不能适应当前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目前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核算,参照其它省市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核定了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职业(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4年版)分类(见附件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新职业、新工种,可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种类别后,执行相应分类职业(工种)的鉴定、培训收费标准。
四、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消耗能源、原材料的多少,分为A、B、C、D四个类别的收费标准。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3.11•【字号】云计收费[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261号2002年3月1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恢复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1]4号),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我省原“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收费项目名称变更为财政部、国家计委复函中同意恢复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
二、我省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包括业务理论鉴定(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两部分。
其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职业技能资格业务理论鉴定(考核)不分工种、不分等级,按每人每科15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分别按A、B、C三类专业(工种)分类和技能等级所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具体专业(工种)分类、技能等级和对应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
三、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高级中学的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不得收取职业技能资格业务理论鉴定(考核)费,只能收取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费。
对下岗职工、特困企事业单位工人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应酌情减免收费。
具体减免政策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四、以上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刊登报考简章、报名、命题、制卷、租用考场和实际操作场地、设备仪器租金及使用费;现场测评监考、技术等级评定、审核、评审费等一切鉴定(考核)开支和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机构的自身建设。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职称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职称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职称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15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近来也有个别地区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和《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等有关严格评审和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有的未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擅自提高评审费用;有的乱办培训班,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有的对经费管理不严,铺张浪费较大等。
这些做法不仅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负担,也在不同程度上败坏了职改工作的声誉。
为防止政府权力商品化,保证职称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重申以下要求: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提倡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提高服务意识,不准把行政职能和正常办事程序变成有偿服务;严肃党纪政纪,防止财经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的外语考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国家已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不得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为名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进行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国家尚未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也不得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组织突击考试,不能以考试搞“创收”。
三、重申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
承担考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不得组织培训,严禁以培训为名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负担。
四、各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用的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新计价费[2004]482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46号)下发以来,对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经过几年的时间发现职业技能鉴定部分项目收费较高,不利于我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推进,特别是不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 200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次二、职业技能鉴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国家题库资源的购买和运行管理;自治区题库的开发、翻译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和管理;试卷印刷;支付考评员、督导员和监考员费用;考场租用费;试卷阅评、成绩认定合资格评定费;保密人员和考务人员费用;网络系统和智能化考试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上缴费用和工作费用等。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免费考核鉴定。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下发后,原新价非字(199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附件:职业分类(按原材料消耗大小确定)目录A类: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验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D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E类: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注:凡未列入此供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及新型职业的技能培训的鉴定收取标准,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参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分类目录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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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分类目录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分类目录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673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482号)下发以来,对规范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考虑到近几年职业鉴定工作发展较快,鉴定规模不断扩大这一实际,社会的需求也促使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开发实行动态管理。
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件中所确定的职业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其收费标准及其他规定维持不变。
具体职业分类目录调整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8个大类和各职业(工种)鉴定时实际消耗原材料费用调整收费分类。
即:A类:第四大类(即商业、服务业人员)包含的部分职业(详见附件《职业分类(明细)目录》,下同)第六大类(即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包含的部分职业B类: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包含的所有职业第三大类(即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一部分职业第四大类(即商业、服务业人员)部分职业第八大类(即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包含的所有职业C类:第三大类(即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部分职业第四大类(即商业、服务业人员)部分职业第五大类(即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部分职业第六大类3个职业(即包装、机泵操作、简单体力劳动等人员)D类: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项目E类:专项职业能力二、全国统考职业已纳入此次确定的五大类里,不再作单独区分。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费用管理制度。
2. 费用标准-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根据不同等级和职业进行分类,并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标准进行定价。
- 费用标准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反映市场变化和成本变动。
3. 支付方式- 学员在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时需提前缴纳相应费用。
-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线上支付、银行转账等,具体支付方式将在报名时向学员提供。
4. 退费政策- 如学员因个人原因需要取消报名或不参加鉴定,需提前通知并按照规定流程办理退费手续。
- 退费标准将根据退费申请的时间和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的退费比例返还费用。
5. 费用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由专门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 费用收入将用于鉴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评估师的培训和管理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等方面。
6. 信息公开-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退费政策将在官方网站、宣传资料和相关通知中进行公开。
- 学员可以随时查阅相关信息,并在需要时咨询相关部门。
7. 审计与监督- 财务部门将定期对费用管理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 监督部门将对费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8. 法律遵从-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费用收取和管理。
- 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费用管理事项,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以上为《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确保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过程中费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铣工、刨插工、磨工、镗工、钻床工、铸造工、锻造工、冲压工、剪切工、人造宝石制造工、金钢石制品工、人工合成晶体工、影视置景制作员、影视舞台烟火特效员、影视木偶制作员、电影洗印员、影视设备机械员、古旧书画修复工、装饰美工、雕塑翻制工、壁画制作工、绘图仪器制作工、健身器材制作工、钢琴及键盘乐器制作工、管乐器制作工、电声乐器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装饰装修工、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古建筑结构施工工、古建筑装饰工、筑路机械操作工、线桥专用机械操作工、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器设备安装工、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无线电航标操作工、产品可靠性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烟草检验工、药物检验工、中药检验工、机械产品检验工、医疗器械检验工、机动车检验工、电器产品检验工、广播影视设备检验工、汽车修理工、船舶修理工、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与装置修理工、电工仪器仪表修理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船体制造工、船舶轮机装配工、锅炉本体检修工、锅炉附属设备检修工、汽轮机本体检修工、汽轮机附属设备检修工、电动机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维修电工、金属热处理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1995]第77号、冀价行费字[1998]65号、冀价行费字[1999]15号文件自行废止。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类(第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5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12.19【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5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继续申请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收费标准的函》(黑人社函〔2017〕321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省、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经省、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均应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一)初级工:A类120元/人,B类90元/人,C类70元/人。
(二)中级工:A类160元/人,B类130元/人,C类100元/人。
(三)高级工:A类200元/人,B类170元/人,C类140元/人。
(四)技师:A类240元/人,B类200元/人,C类170元/人。
(五)高级技师:A类280元/人,B类240元/人,C类200元/人。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职业(工种)分类详见附表。
二、对未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9月12日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但在2017年10月11日前已启动实施鉴定工作的,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管理工作:(一)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同意参加考试的,可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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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费、督导员费支付方式的通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随着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大力推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次、人数也大幅增长,由此产生的考评员费、督导员费及扣缴税款已无法用现金方式结算,故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考评员费、督导员费统一变更为银行卡方式结算。
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资格的人员统一办理一张渤海银行储蓄卡,用于支付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产生的劳务费。
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每月15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结算内容为上月1日至25日鉴定考试发生的劳务费扣除个税后金额。
二、办卡流程
1、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签到表》中的签名栏及身份证号栏,并在办卡栏内划“√”。
(考试现场发放,由巡考人员带回中心)。
2、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份。
一份在空白处由当事人本人手写注明“本人同意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渤海银行办理储蓄卡一张,用于发放中心安排的各工种考试劳务报酬”,并由本人签名留下联系方式,由中心留存;一份送交银行留存。
三、取卡流程
因该卡取款密码须本人亲自设置后方可使用,故取卡方式可分为
两种方式:
1、当事人本人携身份证于提交个人信息后隔月的23日(节假日顺延)到鉴定中心领取,同时在中心设置取款密码。
2、代办取卡转交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本人携身份证去发卡银行各网点柜台设置取款密码。
3、取卡仅限每月23日(节假日顺延),其他日期不受理。
五、相关要求
1、当事人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签到表》时,要做到清晰完整,便于识别,特别是在填写签名栏、身份证号栏时,要与本人身份证所载信息完全一致。
若因填写有误(如少填,错填,无法识别等)造成费用结算及扣缴税款,在时间上拖延或金额上误差,责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2、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时通知本机构所属考评员、督导员,并按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汇总后上报中心。
各鉴定机构请注意:凡2016年1月内提交办卡协议的考评员、督导员,请于2016年3月23日至鉴定中心服务大厅领取银行卡,如果是别人代领的话,本人还要去网点设密码开卡,如本人亲自来可现场开卡。
我院涉及机械工程学院、电子信息与自动化学院、艺术工程学院,请相互转告,谢谢。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