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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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拆迁补偿标准

西安拆迁补偿标准

西安拆迁补偿标准西安市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遗产和独特的城市风貌。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成为了城市更新的重要环节。

在拆迁过程中,合理的补偿标准是保障拆迁户利益的关键。

下面将详细介绍西安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西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主要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过渡补助是指在拆迁安置期间,对于拆迁户的临时生活补助,以确保他们在拆迁后能够正常生活。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拆迁户进行住房安置的补助,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居所。

其次,根据西安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其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对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市场化商品房屋,其补偿标准会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廉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其补偿标准则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此外,对于农村自建房的拆迁补偿标准也有相关规定,一般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再者,西安市对于拆迁补偿的支付方式也有所规定。

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款会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发放。

对于安置补助,也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以确保拆迁户能够及时获得补助款项。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补偿款发放,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以确保拆迁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西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有相关监督和管理机制。

市政府会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并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市民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媒体等渠道进行监督和投诉,以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西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旨在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更加公平公正,让每一位拆迁户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关爱。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围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围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围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根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关于“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房屋形式安置,也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货币形式安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以货币形式安置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费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定,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一、凡在本市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在拆迁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当安置并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适用本价格标准。

二、货币安置,是指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将其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一种形式。

三、货币安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标准是根据西安市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由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环境调节率、层次调节率等组成。

(一)住宅货币安置费用: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需补偿的费用。

3.调节率:包括地段类别划分和环境调节率(详见附表一)。

4.计算公式:(1)私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自住房屋产权建筑面积;(2)公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成套单元住宅楼二等房屋重置价。

(二)非住宅货币安置费用: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1)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经济损失应补偿的费用;(2)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需支付的费用。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最终定稿)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最终定稿)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最终定稿)第一篇: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党(工)委、党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试行一年来,对于加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规范改造行为,推动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村民借城中村改造突击抢建、加盖房屋等问题,不但增加了城中村改造成本和安全隐患,也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减少村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区实际,对《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改造拆迁安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城中村改造是我区破解发展难题、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事关雁塔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

各街道、各部门要组织街道、村组干部认真学习本《办法》,熟悉和掌握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思路、原则、利益导向等基本内容,并在具体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本《办法》在各村内显著位置张贴,广泛宣传,引导村民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杜绝抢建、突击加盖房屋等非规范性建房行为。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理顺工作机制,努力突破改造难点,由点及面,成片推进,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

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2010年7月26日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为保障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雁塔区范围内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和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必须严格遵照此办法执行。

西安拆迁补偿标准

西安拆迁补偿标准

西安拆迁补偿标准西安市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着丰富的历史遗产和人文景观。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日益增多。

而拆迁补偿标准作为拆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了解并掌握西安拆迁补偿标准,对于广大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

据西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搬迁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在房屋补偿方面,一般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赔偿。

而过渡期生活补助和搬迁安置补助则是为了帮助被拆迁户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根据西安市的具体情况,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地段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远郊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则可能会相对较低。

因此,被拆迁户在面对拆迁补偿问题时,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以便能够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被拆迁户来说,维护自身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与拆迁部门协商和谈判时,被拆迁户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估,以便获得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

同时,被拆迁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权。

总之,西安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众多被拆迁户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了解相关政策和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维权,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拆迁工作更加顺利,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第二条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按照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合法安置面积和用途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可由被拆迁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拆迁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 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 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农户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新建房屋重置价 结算。
对பைடு நூலகம்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 算。
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 层)房屋面积,按照互找差价结算的办法置换安置面积,不享有人均不 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第十条 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即签订相关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 拆迁人享受以下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照“拆一安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 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 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二)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可以无 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第七条 过渡期限和安置房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 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户付给搬迁补助费1000元(包括回迁 费)。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安置,按照拆迁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 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须高低层次搭配,大小 户型结合。
(三)为解决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每人10— 15平米的商业面积,由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分配的商 业房与安置房进行等面积调换。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不予分配商 业用房。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 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 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5月10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进,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管理办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她用。

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2024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2024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就您的房屋拆迁安置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偿协议:
一、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1.1 房屋拆迁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政府规定执行的。

拆迁补偿标准参照西安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安置方式
2.1 我方将根据您的意愿和拆迁政策,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经济补偿。

三、拆迁补偿标准
3.1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拆迁政策进行执行。

四、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1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由双方共同办理,确保房屋产权合法有序转移。

五、其他事项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双方已明确了解并接受了拆迁政策及相关补偿标准,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申诉。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
6.1 双方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解除。

七、合同生效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双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详细内容。

感谢您的阅读与配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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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第二次修正)
2010-09-03 13:12
【阅读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安置要保证城市建设的需要,保证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等价有偿,合理安置,按时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西安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比照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但发放、吊销拆迁资格证书除外。

第二章拆迁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定
点图,建设用地批>,拆迁安置计划,向市拆迁办和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用地定点经批准后,应停止户口迁入或分户,冻结房屋出租和互换,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实施拆迁且未按规定办理延
期手续的,前款规定即自行解除。

第七条拆迁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方可进行拆迁。

协议应明确拆迁过渡期限,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违约责任。

第八条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及时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拆迁人在过渡期满时,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要求,及时给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并办理住房证。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是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
单位。

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拆迁办培训、考核合格,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或市拆迁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部门需要索取证据的,当事人、有关部
门、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协议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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