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1)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1)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1)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区位

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

教育科研建

筑类

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

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 ≥20%,≤

45%

≥30%,≤50%

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

40%

≥30%,≤50%

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

40%

≥30%,≤50%

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

35%

≥30%,≤50%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以内;

表4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说明:

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②本表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按标准厂房容积率计算。

③本表不适用于受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行业规范约束而不能达到容积率指标要求的教育科研建筑类和工业建筑类项目。

第八条 《表3》、《表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3》、《表4》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区位 居住建筑

(3000-10000

人) 居住建筑(10000- 30000人) 居住建筑(30000- 50000人) 行政办公建

筑类 商业建筑类

教育科研建筑类 工业建筑类 城市更新改造区 ≥2.0,≤6 ≥1.7,≤5 ≥1.5,≤4 ≥1.5,≤3 ≥1.5,≤6 ≥0.8,≤3.5 ≥1 城市新区 ≥2.5,≤5 ≥2.0,≤4 ≥1.7,≤3.5 ≥1.0,≤2.5 ≥2.0,≤5 ≥0.7,≤3 ≥1 新城及县城 ≥1.7,≤4 ≥1.5,≤

3.5 ≥1.2,≤3 ≥1.0,≤2 ≥1.5,≤4 ≥0.6,≤2.5 ≥1 乡镇

≥1.2,≤3.5

≥1.0,≤3

≥0.8,≤2.5

≥0.8,≤1.5

≥1.0,≤3

≥0.6,≤2

≥1

第十条服务于高等院校的教职工居住生活区用地宜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相邻设置。居住用地规模应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10%。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第十一条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见表5。

注:1、表中测算依据:90平方米/户,3.0人/户。

2、人口规模不足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建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

3、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协调,统一建设。

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住宅建筑主朝向应全部满足下列日照要求:(因建筑自身设计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不足不计在内)

(一)城市新区、新城和县城、建制镇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

(二)城市更新改造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1.5小时的标准;

(三)老(明)城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四)建筑层高按3米计算,超过3米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

(五)综合日照影响范围在遮挡建筑高度1.5倍范围内考虑,超出该范围不考虑综合日照影响。

第十四条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低层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住宅建筑相邻面均开居室窗,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与所有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相邻面均开居室窗时,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米。

第十五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其最小间距按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不包括第十七条所述非住宅建筑),其最小间距按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同时考虑住宅建筑的卫生视距。(见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13米。

(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2、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

3、建筑山墙的最小间距为9米。

(三)多、低层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

第十七条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底层生活用房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临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标准。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宿舍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二十条建筑之间如有管线通过,必须满足管线敷设要求。

第二十一条特殊建筑之间、特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用地界线与水平线夹角大于45度时,按东西界对待;小于45度按南北界对待)

(一)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要求下,退南地界距离:

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界距离不小于12米。

2、多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6米,高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12米。

3、当规划建筑为托幼建筑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18米。

4、当规划建筑为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16米。

(二)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要求下,退北地界距离:

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北界距离不小于12米,且满足北侧12米线处日照要求。

2、当规划建筑为多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6米,高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12米,且满足北侧12米线处日照要求。

(三)各类建筑退东、西地界距离:

1、规划建筑应满足地界线外侧4.5米线处日照要求,并满足

周边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若规划建筑为东西向开居室窗的住宅建筑,退界距离不小于9米,若规划建筑东西向为主朝向,退界距离不小于14米。

2、规划高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6.5米。

3、规划多、低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4.5米。

(四)地下建筑物、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越用地界线。第二十五条当相临地块统一规划建设时,在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要求的情况下,规划建筑可以联建、共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值。表6 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宽度建筑高度后退距离

(米)

D≤20米20﹤D≤50 D>50米生活性生活性交通性生活性交通性

h≤20 米 3 4 5 5 6 20

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后退距离

(米)D≤20米20﹤D≤50 D>50米

生活性交通性生活性交通性

h≤24 米 5 8 10 10 12 24

注:①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②道路性质以《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中道路专项规划为准

第二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雨篷、台阶、标示牌、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三十条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不得少于4.5米,建筑基底、阳台、雨篷等出挑部分及由建筑使用所引起的人流活动不得占压绿线。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距离,应遵守相关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管线及各类设施对周边地区的影响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和规划黄线。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地下管线名称水平距离

(米)

架空管线

水平距离

(米)

给水管d≤200mm 1.0

10kV边导线 2.0 d>200mm 3.0 35kV边导线 3.0

污水、雨水排水管 2.5 110kV边导

线

4.0

燃气管

低压0.7 电信杆线 2.0 中压

B 1.5 热力管线 1.0

A 2.0

高压

B 4.0 架空管线垂直距离

A 6.0

线

10kV及以下 3.0

热力管直埋 2.5

35kV--110

kV

4.0 地沟0.5 220 kV及以上高压线走

廊内

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电力电缆0.5

电信电缆直埋 1.0 电信线 1.5 管道 1.5 热力管线0.6

第三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5米。

第三十五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

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三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应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形成高压走廊。

330千伏,两侧各留22.5米;

220 千伏,两侧各留20米;

110 千伏,两侧各留12.5米;

35 千伏,两侧各留10米。

第三十七条规划建筑退让地裂缝应满足《西安市地裂缝场地勘察与工程设计规程》相关要求。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和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古城墙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实行分区控制,古城墙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古城墙内侧20米以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沿城墙恢复为马道或者建设为绿地;城墙内侧10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建筑形式应当采用传统风格;100米以外,应以梯级形式过渡,100-130米限高15米,130-160米限高18米,过渡区的建筑形式应当为青灰色全坡顶建筑;

以东、西、南、北城楼内沿线中心为圆心,半径100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楼的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

以东、西、南、北城楼外沿线中心为圆心,半径200米范围

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半径200米外,建筑高度各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

古城墙外侧至护城河范围内只允许建设屋脊高度不超过6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

护城河至环城路内侧红线范围内只允许建设屋脊高度不超过12米的建筑物;

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的建筑高度,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

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第四十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安全保密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文物保护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视廊道控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八章绿地控制

第四十二条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和道路绿地率应满足表8要求。

表8-1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

用地类别

绿地率

城市更新改造区其它区

居住用地≥25% ≥30%

商业金融≥20% ≥25% 行政办公、体育、医疗卫生、≥30% ≥35%

教育科研用地

工业用地≤20%

公共绿地≥75

防护绿地≥90

广场用地≥25

表8-2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一览表

道路类别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4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30%

红线宽度40-50米≤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20%

第四十三条居住区内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化带应预留沿线单位人行和车行出入口,商业建筑每50米可以设置3米宽的人行出入口,每80米可以设置4.5米宽的车行出入口。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第四十五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口部、孔口、管线等部位和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规定。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

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之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百分之二之百分之三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七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十章停车场

第四十八条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第四十九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遵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其配建停车位按表9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必须按表9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15%,地面集中式停车除外。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表9 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目指标单位机动车自行车备注

住宅

车位/户 1.3 —独立商品住宅、别墅

车位/100㎡ 1.0 0.5

高档商品住宅、低层为主

的住宅楼、户均建筑面积

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楼)

车位/100㎡0.8 2.0

中高档商品住宅(以多、

高层为主,指户均建筑面

积在120-150平方米的住

宅楼)

车位/100㎡0.5 2.0

普通商品住宅(以多、高

层为主,指户均建筑面积

在12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楼)

车位/100㎡0.3 2.0 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项目

车位/100㎡0.2 2.0 廉租房

办公一类车位/100㎡0.7 3.0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二类车位/100㎡0.5 2.0 其他机构

旅馆一类车位/100㎡0.8 —高级、星级宾馆二类车位/100㎡0.4 —一般宾馆,招待所

商业设施车位/100㎡0.7 8.0 商业、金融保险、市场服务、公寓式写字楼

工业车位/100㎡0.2-0.6 —标准厂房工业区每100平方米工业用地应设0.2~0.6个停车位;每个工业区的停车场地中,应有50%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泊,50%用于货车的停车和装卸;面积大于45米×40米的地块应增设大型货柜装卸泊位,装卸位长度不得小于13米,宽度不得小于4米,净空不得小于4.2米。

体育馆一类车位/百座 4.0 20.00 体育馆:一类≥4000座;

二类<4000座;

体育场:一类≥15000座;

二类<15000座;

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

减少

二类车位/百座 2.0 20.00

影剧一类车位/百座 5.0 15 省市级影剧院二类车位/百座 3.0 15 其他影剧院

展览馆图书馆车位/100㎡ 1.0 1.5

——

医院车位/100㎡0.5 1.5 ——

游览场所

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

12.0 60.0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

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

15.0 —

二类

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

10.0 40.0

一般性城市公园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

2.5 4.0 ——

飞机场

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

10.0 ———

注:1、居住类停车位指标折减系数:①老(明)城以内60%

②城市更新改造区80%

2、以上停车位指标未涉及的建筑类别,其控制指标按陕建发(2006)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混合类型建筑停车位指标按各类使用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第五十三条城市更新改造区内城市开放空间引导措施:土地使用者(指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类)在相应地块内提供城市开放空间,对于开发后大于规划标准要求的公共活动空间,政府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土地使用者为公众提供自由使用的城市开放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根据城市更新改造区控制容积率上限核定允许其增加建筑面积数量,每提供1平方米

城市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4平方米。

第五十四条城市更新改造区内公益设施引导措施:

土地使用者(指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类)在相应地块内,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设施(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场所及警务室、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室等),并向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建筑面积,允许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

提供中小学用地超过额定指标的部分,每提供1平方米,允许增加建筑面积4平方米。

第五十五条城市更新改造区内建筑密度引导措施

土地使用者(指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类)在相应地块内降低建筑密度,对于开发后建筑密度低于规划标准的,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每降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1个百分点,允许增加2个百分点建筑基地面积的建筑面积。

第五十六条城市新区内城市开放空间引导措施:

在城市新区内的建设项目(指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类),提供0.2公顷(一面临街,面宽大于进深2倍或两面临街)以上土地或完整街廓做为城市开放空间,可以在原定容积率上限的基础上获得提供城市开放空间面积的2倍奖励。

注:本条文中的城市开放空间不含因建筑规定要求后退距离产生的用地面积及居住区配建要求产生的绿地及各类公共活动空间面积。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的规划和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审意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应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如因所依据的法规、规范调整及需要完善之处,可由西安市规划局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全文

近日,备受关注的《西安市2004—2020城市总体规划》已基本完成。 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在建设中出现的新的规模、特色、交通、形态等问题,西安此次总体规划从宏观层面和战略发展角度出发,深入研究了如何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强西安对区域的幅射和带动作用,提升西安的战略地位等问题后进行了修编。 在修编过程中,陕西省委、省政府,西安市委、市政府及各界专家和市民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大力支持。西安市委书记袁纯清和市长孙清云多次亲临市规划局进行指导,规划局也多次组织各方面专家对规划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根据总体规划,在未来16年内,西安的城市规模、城市形态、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人居环境等将会有较大的改变。 一、城市性质和城市特色 本次规划分为近期(2004-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规划在充分研究西安的城市特色后对城市性质做了重新定位,即:西安是世界闻名的历史文化古都、旅游名城;中国重要的教育、科研、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交通枢纽城市;新欧亚大陆桥中国段和中西部的主城区;陕西省省会。今后,西安将建设成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老城区与新城区各展风采,人文资源与生态资源相互依托的国际性现代化大城市。 二、城市规模 人口规模:2010年市域总人口规模为955万人;市区(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以及户县),人口规模为695万人;主城区人口规模为525万人。2020年市域总人口规模为1030万人;市区人口规模为765万人;主城区人口规模为600万人。 用地规模:2010年市区用地规模为695平方公里;主城区用地规模为525平方公里;2020年市区用地规模为788平方公里,主城区用地规模60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三、城市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670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590美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000元,基本社会保障率达到85%,城市化水平达到80%,城市经济规模基本达到我国中等发达城市水平。规划提出要将西安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昌盛、基础设施完备、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足、生态环境优美、城乡协调发展、社会有序和谐、政治民主文明的国际性旅游城市、浓郁文化特色城市、科教创新城市、产业集群城市、枢纽中心城市、山水生态城市、最佳人居城市和西部金融中心。 四、城市总体布局 采取拉大城市骨架,发展外围新区;优化布局结构,完善城市功能;降低中心密度,保护古城风貌;显山露水增绿,塑造城市个性;南北拓展空间,东西延伸发展的城市布局原则,城市未来主要向西南、东北方向发展;远期主要向北跨过渭河发展。 布局形态为九宫格局,棋盘路网,轴线突出,一城多心。未来西安城市将按照九宫格局、虚实相当的总体结构,形成几个外围副中心,即在西南方向形成以户县为主的副中心;在东北方向形成以新筑、临潼为主的副中心;在北部方向形成以阎良为主的副中心;在渭北方向形成以高陵(跨过渭河)、泾河工业区为主的副中心;在南部方向形成以长安为主的副中心。五、重点建设的外围新区 疏解老城功能,建设新的行政中心:为了降低中心区密度,更好地保护古城区内历史风貌,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陕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

2019年省级标委会培训会《陕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 《地方标准制定规范》解读

前言 1.《陕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 读,主要结合我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重点解读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六章 换届、调整与撤销、第七章 监督考核和第八章 经费,共五个章节, 通过重点章节解读,解决标委会“干什么”、“怎么干”和“干成什么样”的核心问题。. 2.《地方标准制定规范》(DB 61/T 1214—2018)解读,重点围绕《标准化法》要求,结合我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实际情况,以标准立项下达、标准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和复审等环节为主线,按照先后逻辑顺序予以展开,解决标准制定范围不明、层级不清和流程不顺等关键问题。接下

PART 01 《陕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1.怎么干 2.干什么 3.干成什么样

相关规定修订历程 A B C D 2016年6月28日 国家标准委出台《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首次 明确考核评估结果及应用。 2017年7月18日 我省出台《陕西省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办法》。 2009年1月22日国家标准委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替代2004年《办法》。 2017年10月30日 原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与新修订《标准化法》同步实施。

关键词 标委会 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 开展日常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技术审 查等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技术委员会是标准的生 产车间。 1.标委会 本办法共分九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四章 筹建和成立;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换届、调整与撤销;第七章 监督考核;第八章 经费; 第九章 附则。分标委会相关工作开展参照本办法执行。 2.《陕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发展规划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20年)概要 一、基本情况 (一)城市概况 西安市南和东南与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相邻;西与宝鸡市接壤;北与咸阳市相连;东与渭南市相接。东西最长约204千米,南北最宽约116千米,总面积10108平方千米,下辖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等9区4县。到2007年末,全市常住人口已达830.54 万人。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西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经济总量连续多年保持13%的增长速度,2007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1737.1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达到125.33亿元。 (二)西安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 1.修编是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西安作为我国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城市,具有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战略地位,是西部地区最具发展带动作用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对西安的发展日益重视。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西安已经并在更多地承担着国家的发展建设任务。 2.修编是落实区域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在陕西省域范围内,陕南地处秦岭山脉,是国家重要的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区,陕北有相当部分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必须严格控制发展,而关中地区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富的资源,便利的交通,成为陕西省人口最重要的聚集地。西安地处关中腹地,是陕西省唯一人口超过百万的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省的40%,拥有充足的就业机会和比较完善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是落实区域发展整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核心所在。为此,陕西省委、省政府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国家关于着力打造关中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提出西安市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西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版

西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年至2021年全市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补贴性培训5.5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聚焦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突出做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围绕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市(境)外培训。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积极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行业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

合格后上岗制度。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和院校通过共组师资队伍、共建实训基地、共创培养模式等方式,培养企业后备技能人才,三年培训5千名新型学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负责) 2.扎实开展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家政服务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持续实施“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型职业教育培训合作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有针对性的开展创业培训,全面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农民教育培训,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总工会、共青团西安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3.持续加强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聚焦我市国家级贫困县(含已摘帽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村,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贫困

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陕西省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含领军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概要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 概要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 -2020年)概要 一、基本情况 (一)城市概况 西安市南和东南与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相邻;西与宝鸡市接壤;北与咸阳市相连;东与渭南市相接。东西最长约204千米,南北最宽约116千米,总面积10108平方千米,下辖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等9区4县。到末,全市常住人口已达830.54万人。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西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经济总量连续多年保持13%的增长速度, 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1737.1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达到125.33亿元。 (二)西安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 1.修编是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西安作为中国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城市,具有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战略地位,是西部地区最具发展带动作用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对西安的发展日益重视。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西安已经并在更多地承担着国家的发展建设任务。 2.修编是落实区域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在陕西省域范围内,陕南地处秦岭山脉,是国家重要的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区,陕北有相当部分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必须严格控制发展,而关中地区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富的资源,便利的交通,成为陕西省人口最重要的聚集地。西安地处关中腹地,是陕西省唯一人口超过百万的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省的40%,拥有充分的就业机会和比较完善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是落实区域发展整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核心所在。为此,陕西省委、省政府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国家关于着力打造关中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提出西安市要率先建成现代功能完善的西部经济强市,切实承担起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职能。 3.修编是落实国家航天、航空、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发展的需要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 和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可按有关规 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 绍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机构的前期考察和培训计划审定、培训质量、效果的考核及培训结束后 补贴的审核支付。 第四条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由直接培训补助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直接培训补助以 当地2个月失业金为基准,并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再就业绩效考核 补助以实现再就业的实际绩效考核确定。 (一)直接培训补助 每人的直接培训补助以培训的有效课时确定。有效课时包括教员授课课时、培训 机构组织的实习课时,受训人员的自习时间不作有效课时计算。每课时以45分钟计。 1、培训时间在120课时以上,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2、培训时间100课时至120课时(含12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标准的95%计算; 3、培训时间80课时至100课时(含10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5%计算; 4、培训时间60课时至80(含80课时)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计算。 (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实现再就业是指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 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培训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受训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就业证明)的比例(合同率)确定,合同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1、签订合同率30%(含30%)以上的,以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5%作为再 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2、签订合同率20%(含20%)至3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0%作为再就 业绩效考核补助; 3、签订合同率10%(含10%)至2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作为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4、签订合同率10%以下的,不计领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5、无再就业绩效的,扣减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1)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区位 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 教育科研建 筑类 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 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 ≥20%,≤ 45% ≥30%,≤50% 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 40% ≥30%,≤50% 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 40% ≥30%,≤50% 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 35% ≥30%,≤50%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2020年陕西省西安城市总体规划报告

年陕西省西安城市总体规划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城市概况 西安市南和东南与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相邻;西与宝鸡市接壤;北与咸阳市相连;东与渭南市相接。东西最长约千米,南北最宽约千米,总面积平方千米,下辖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等区县。到年末,全市常住人口已达万人。 二十世纪年代以来,西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经济总量连续多年保持的增长速度,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达到亿元。 (二)西安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 .修编是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西安作为我国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城市,具有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战略地位,是西部地区最具发展带动作用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对西安的发展日益重视。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西安已经并在更多地承担着国家的发展建设任务。 .修编是落实区域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在陕西省域范围内,陕南地处秦岭山脉,是国家重要的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区,陕北有相当部分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必须严格控制发展,而关中地区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富的资源,便利的交通,成为陕西省人口最重要的聚集地。西安地处关中腹地,是陕西省唯一人口超过百万的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省的,拥有充足的就业机会和比较完善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是落实区域发展整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核心所在。为此,陕西省委、省政府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国家关于着力打造关中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提出西安市要率先建成现代功能完善的西部经济强市,切实承担起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职能。 .修编是落实国家航天、航空、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发展的需要 西安是国家重要的航天、航空、装备制造业基地。按照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近期陆续安排了国家级公路、铁路、战略物资储备等重要基础设施,以及重要的工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建设项目,这些大型项目的落实,已经超出了现行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改变了现行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 .修编是保护好世界文化古都的需要 西安是世界著名古都,我国最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西安市拥有包括汉长安城、唐长安城等著名大遗址在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处,登记在册文物点处,其中秦始皇陵和兵马俑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此外,西安还拥有丰富的河湖水系、台塬、秦岭山脉等独特的历史地形地貌及国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xx〕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附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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