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案例分析案例一:生鲜超市假冒有机食品案件时间:2010年4月细节:小明在市区一家自称销售有机食品的生鲜超市购买了一份标价100元的有机苹果。
然而,小明发现该苹果的质量与标榜的有机食品相差甚远。
他怀疑超市销售的所谓有机食品是伪劣产品,于是他决定维护自身权益。
他向当地消协投诉,并要求超市退还购买费用并对其误导行为进行处罚。
经过调查,消协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有机食品实际上并未经过有机认证,是虚假宣传的伪劣产品。
消协与小明一同向有关部门报案,控告该超市涉嫌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取证,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小明购买费用并处以罚款。
律师点评:该案例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例之一。
购买者在发现所购商品虚假宣传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并通过指控涉嫌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等罪名,向法院索要合理赔偿。
这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二:汽车售后服务拒绝赔偿案件时间:2008年9月细节:小王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汽车。
然而,仅几个月后,小王的车辆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行驶。
小王将车辆送回汽车销售公司寻求售后服务,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赔偿和维修服务。
小王不满汽车销售公司的态度,他咨询了一位律师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对该汽车销售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承担售后维修责任。
经过一年的官司,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全额赔偿小王损失,并承担维修责任。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汽车售后服务拒绝赔偿的典型案件。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获取了应有的赔偿和权益保障。
案例三: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群体维权案件时间:2007年5月细节:一家饮料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含有有害成分的饮料。
该饮料被曝光后,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公众恐慌。
银行消保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银行消费权益保护案例,我们将对该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简介:张先生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笔个人贷款业务,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5年。
在贷款合同中,张先生发现银行收取了一定的贷款利息,同时还有一笔贷款保险费用。
张先生认为这笔保险费用不合理,遂向银行提出质疑。
银行方面则表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保险是必须购买的,否则无法办理贷款。
张先生不服,认为银行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银行退还保险费用。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认为银行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银行退还张先生的保险费用。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商业银行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银行未充分告知张先生保险产品的性质、费用、退保条件等信息,导致张先生无法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
其次,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侵犯了张先生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需求(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涉及消费者需求的保护与实现的问题尤为突出。
本案例以一起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为切入点,探讨消费者需求的保护与实现。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
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出现闪烁现象。
李某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但商家以“手机属于易损品,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为由拒绝。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承担退换货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需求的保护(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
”本案例中,李某购买手机后因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商家承担退换货责任。
(2)商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例中,商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未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违反了法定义务。
2. 消费者需求的实现(1)消费者维权途径本案例中,李某在遭遇商家拒绝退换货的情况下,选择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例中,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包括退换货、维修费用等。
四、结论本案例通过对消费者需求的保护与实现的分析,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件背景:2019年5月,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
在收到货物后,王女士发现空气净化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
王女士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更换,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王女士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遭遇了产品质量问题,且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王女士有权要求卖家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
然而,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
2. 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空气净化器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表明生产者未能保证商品质量。
3. 卖家责任:作为经营者,卖家有义务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卖家在收到王女士的投诉后,未及时处理,也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建议1. 调解处理:消费者协会应介入调解,要求卖家履行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的义务,并赔偿王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行政处罚:若卖家拒不履行义务,消费者协会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卖家进行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其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消费者权益法的适用和效果。
案例一,虚假宣传。
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够祛除痘痘,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效果并不明显。
消费者进行投诉后,消费者权益法出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对于打击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产品质量问题。
某家电公司生产的电视机在购买后不久出现了屏幕故障,消费者联系厂家要求维修,但厂家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法提出维权诉求,法院判决厂家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作用,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
案例三,网络购物纠纷。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成功申请了退货并获得了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不仅适用于传统线下消费,也同样适用于网络购物,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了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法的健全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消费者权益法,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
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峻火灾。
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
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招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
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
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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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996年1月4日,耿某在南京某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松柏”牌保暖衬衫。
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请分析你对法院判决的看法?你认为该判决是否合理合法?理由是什么?
合理合法。
理由:其一,耿某购买这三套保暖衬衫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索赔,因此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当然不能用该法来调整此纠纷。
其二,耿某在者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也不属于真正的“消费者”。
2、一位名叫斯黛拉•莉柏克(Stella Liebeck),当时已有七十九岁高龄,家住新墨西哥州,退休前是超级市场收银员。
1992年2月,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售价四十九美分。
驶离餐馆后,莉柏克需要往咖啡里添加奶粉和白糖,外孙便停住了车。
当时,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把杯子停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没料想,一个意外闪失,整杯滚烫的咖啡泼洒在两腿之间,致使大腿内侧、股腹沟、外阴部、前臀等处严重烫伤,其中“三度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百分之六。
在医学术语中,烫伤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面积”和“深度”。
皮肤表皮的烫伤属于“一度烫伤”,皮肤红肿,感觉疼痛,但数日后便可痊愈;在伤及真皮的“二度烫伤”中,皮肤表面长出水泡,疼痛难耐,但一至二周内便可痊愈;伤到真皮深处的烫伤,则需要三至四周的时间才能痊愈。
真皮到皮下组织之间的深度
烫伤,就是最严重的“三度烫伤”,伤口变成白色,感觉不到疼痛,皮下组织完全坏死,即使治愈,也永远无法恢复原有功能,当伤害范围过大时,还需要进行植皮手术。
“三度烫伤”大都因高温导致,或温度仅为“次高温”,但却像“热水袋”式烫伤效应一样,因较长时间作用而引起。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炒菜、煮粥、煲汤、泡茶、冲咖啡时,因疏忽大意,偶尔造成过“一度烫伤”或“二度烫伤”,但“三度烫伤”比较罕见。
在麦当劳咖啡案中,为何泼洒了一杯咖啡,竟然造成当事人极为严重的“三度烫伤”呢?主要原因为:第一,当年麦当劳出售的咖啡,确实烫得令人难以置信,温度比同业高出了10℃~16℃,细节待后详述。
第二,莉柏克已是年近八旬的老人,皮肤几乎像婴儿一样娇嫩。
第三,女性两腿之间的“敏感部位”,恰好又是全身皮肤中最娇嫩的部位。
第四,滚烫的咖啡并非泼洒在光裸的皮肤上,数秒钟后自动流失,而是倾洒在老太太身穿的薄布裤子上,当时没有也很难迅速剪开裤子,结果造成了“热水袋”式的烫伤效应。
可怜的莉柏克住了八天医院,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出院后卧床不起,直到两个多月后,伤口才逐渐痊愈,后来又做过多次植皮手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中难以自如行走。
因“敏感部位”惨遭烫伤,老人蒙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甚至险些造成了生命危险。
尽管莉柏克的女儿未雨绸缪,为母亲购买了医疗保险,尽管莉柏克本人享有联邦政府提供的六十五岁以上老人医疗补贴,但是,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仍然相当惊人。
伤势初步稳定后,莉柏克的女儿愤愤不平,遂给麦当劳写了一封报怨信,以咖啡过烫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照顾病号的误工费等,共计两万美元。
可是,麦当劳目光短浅,刚愎自用,不肯“破财免灾”,仅同意支付八百美元“安慰费”。
但是,莉柏克全家不肯轻易善罢甘休。
没过多久,莉柏克的女儿偶然结识了一位名叫摩根(S. Reed Morgan)的得州律师,此公精明老辣,经验丰富,擅长赔偿诉讼,曾为一位被咖啡烫伤的顾客提供法律服务,与麦当劳折冲交涉,最后达成庭外和解,赢得了一笔两万美元的伤害赔偿。
初步了解案情后,摩根律师判定,老太太的伤情令人震惊,两腿之间“体无完肤”,麦当劳难逃法律责任。
于是,莉柏克鼓足勇气,以咖啡质量缺陷、危及人身安全、酿成责任事故为由,一张状纸把麦当劳告到了联邦地区法院。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案中,消费者只要举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往往就可以胜诉。
在麦当劳咖啡案中,适用的法律是民事侵权,其法律根据为,麦当劳公司是快餐店的拥有者,有责任和义务对顾客主动提供保护;如果咖啡温度过高,而且没有事先警告,致使顾客遭受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则顾客有权起诉赔偿。
如果侵权行为属于“轻率的”和“恶意的”,原告赢得官司之后,不仅会得到实际损害赔偿(偿还医药费、误工的薪酬等),而且还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巨额惩罚性赔偿。
最终老太太获赔48万美元。
请将中国的产品质量赔偿责任与美国进行比较,谈谈你对这个案件的看法。
答题要点:这一案例是我们经常听说到的一个反映中美产品质量法差异的一个例子,虽然真实的情况并不象我们通常所听到的“麦当劳的咖啡烫伤了一个老太太,赔偿的百万美元”那样简单,而是有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诉讼过程,老太太最终也只拿到了48万美元的赔偿。
但是这个案件给很多企业一些警示,麦当劳及其他很多提供热饮的快餐店都降低了温度,并在杯子上注明了“小心烫口”的警示语言,而汽车厂商也在座位旁边设计了放置杯子的地方。
这些做法都能造福顾客,功在社会。
从法律制度的比较上来看,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在侵权法中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原则,所以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伤害时,责任者除了要陪偿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外,还需要进行惩罚性赔偿,而且该额度也比较高。
这就能够警戒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能极尽谨慎注意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而我国的侵权法仅要求赔偿损失,所以赔偿额度较小,在最近的司法解释中增加了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力度仍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