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比特币监管制度及启示_朱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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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信息可以在证监会、交易所和保荐的证券公司的网站上 公布,允许投资者提问,拟上市公司作出解答。让投资者大众参 与监督降低虚假信息披露的可能性,从而更加能保证信息的真 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更加严厉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目前,在核准 制之下,在我国,上市公司要连续 4 年亏损才会退市,导致退市 公司数量非常稀少,严重影响了优秀公司进入到股市中来,而 在实施注册制之后,要加大淘汰不能盈利公司的力度,为优秀 公司进入股市腾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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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使用比特币的热情也并未受到打击。由于比特币的去中心 化特点(没有发行机构)以及存在监管难度大等原因,迄今为止 世界上多数税务部门和监管机构都愿意把比特币定义为财产 而不是货币。财产就涉及到税收问题,相应的英国、德国、法国、 加拿大、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已经制定或明确 表示将要制定关于比特币交易的税收规则,随着美国的加入, 比特币交易征税的大潮可能会在全球范围内形成。
完善,相关的监管经验来不及积累;另一方面市场也难以适应。 因此,可行的步骤是,现在部分板块中比如创业板中试点,然后 再慢慢全部推开。先让注册制和核准制并行一段时间,然后再 慢慢过渡到完全的注册制。
第二,需要更加严厉的监管。相对于核准制,注册制下的审 批更加宽松,但这也意味着必须有更加严厉的监管。
(1)更加严厉的监管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著名经济学家 郎咸平呼吁,证券市场需要铁腕监管,IPO 注册制呼唤严刑峻 法。如果没有严刑峻法,注册制之下,弄虚作假会比核准制之下 更加简单,后果更严重。与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里必须规定更 加严厉的处罚,让弄虚作假者、信息披露违规者和内幕交易者 一旦被查实就要面临承担难以承受的代价。
二、美国对买卖比特币的监管政策 (一)美国各部门的监管措施。作为全球金融体系最为发达 国家的美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及其效果备受关注。根据美 国财政部 2013 年 3 月制定的政策指引,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有 两条指引性原则:一是促进创新;二是确保透明。在联邦政府层 面,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证交会、美国国内税收 署、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也在研究如何应对虚拟货币带来 的挑战。虽然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经常提醒人们对 比特币的风险予以足够重视,总的来看,美国大多数相关机构 对比特币采取的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因为他们相信比特币的技 术价值将突破价格以及投机炒作范畴。(表 2) (二)“比特币许可证”法案。美国州政府层面也在探讨如何 将虚拟货币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并制定更具体的规则。在
目录
1、消费者资产保护条款
2、消费者投诉条款 3、对消费者公开条款 4、反洗钱条款 5、网络安全条款 6、账簿和记录条款
表 3 “比特币许可证”法案的主要内容
内容 每个虚拟货币企业都必须持有消费者所持有同种类及同等数量的虚拟货币(也就是 100%保证金),禁止出售、转 让、分配、借贷、质押或其他的抵押虚拟货币的条件。还须开立金融服务部门要求额度的美元债券或者信托账户 来对客户进行保障。任何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当向客户提供以下资料的凭证:(1)企业名称及联络信息,包括投诉 和咨询电话号码;(2)交易类型、交易价值、交易日期以及交易时间;(3)所收取的费用;(4)如果进行汇兑要标出 汇率;(5)被许可方不交或者延期交货的责任声明;(6)被许可人的退税政策声明。 企业必须建立并保证书面承诺的办法程序,以保证消费者投诉时的公平和及时。 企业必须让消费者了解到虚拟货币相关的潜在风险,包括虚拟货币交易通常是不可逆的事实,虚拟货币相对于 法定货币的巨大波定性等风险因素。 企业应留持所有比特币交易的信息,包括支付、收据、交换、转让、买卖等信息,具体包括以下:(1)当事人的身份 和物理地址;(2)交易量或者价值;(3)交易发起和完成的日期;(4)账户持有人的验证说明。涉嫌欺诈的报告和非 法行为将意味着洗钱交易行为、偷税漏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企业必须制定执行一个网络安全计划,包括识别内部和外部的网络风险,每个需要进行电子系统的渗透测试,每 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每季度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风险性评估。 企业必须保存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包括有关的调查交易信息、银行对账单等。
美国国内税收署规定如果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财产对 如果比特币被当作工资或服务费支付,接收方
金融 待,财产交易相关的基本税收原则也适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比特币被视为同股
美国 工具 或是
票、债券一样的资本用来投资与交易,收入得失 将被按照资本所得税方式处理。比特币制造者
财产
的交易收入,则遵循个体经营的税率,收入按交
财产 利亚
个人使用 1 万澳元以下的比特币不用缴税,企 业使用比特币可能会涉及缴纳货劳税、资本利 得税和附加福利税。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计划监管包括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在内 为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的交易制定了税 新加
财产 的虚拟货币中介机构,以防范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分子筹 收政策。 坡
资风险。
韩国、爱尔兰、肯尼亚、荷兰、新西兰、葡萄牙、土耳其、西班牙、尼加拉瓜、马耳他、以色列、冰岛、希腊、爱沙尼亚、丹麦、塞浦路斯、
2015 年,随着美国以纽约州为代表的比特币监管立法进 程初步完成,加利福尼亚州的相关立法也已经开始,加州立法 机构制定该州的货币转移法来明确地规范虚拟货币经营。该法 案规定,虚拟货币公司必须有业务监管部(DBO)的许可证或者 已经获得了该机构的免税许可才能运营。自此,加利福尼亚和 纽约成为美国对比特币金融监管政策的两端。政府的监管政策 直接影响着每个拥有或者想拥有比特币的用户,尤其是美国这 样一个超级经济体,政府的各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的态度及政策 不仅对美国境内的比特币市场有影响,而且可能对其他国家有 着示范的效应。已故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提倡废除美联储,他 设想用一个自动化系统取代中央银行,以稳定的速度增加货币 供应量,消除通胀。现在,比特币似乎让弗里德曼的梦想成真: 通过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对传统金融交易模式的变革,比特币具 备没有实体、不受政府管控、网络交易可追溯、能保持总量基本
表 1 世界上主要国家对于比特币的监管及态度
合法性
合法
态度中立 禁止或限制
国家 认定 监管措施
税务规定
英国 财产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表示首先会考虑比特币在金融创 英国税务机关为了对比特币交易征税,拟修改
新领域的应用,而监管不会有固定的时间框架。
税法。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规定开办比特币公司至少要满 用作私人用途时,比特币是合法的私有财产,持
关键词:比特币;美国监管;许可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F82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 年 11 月 6 日 DOI:10.13665/ki.hzjjykj.2016.02.022 比特币(BTC)源于一个技术范式和货币构想,比特币不同 于其他虚拟货币,其总数量被永久限制在 2,100 万个之内,被 用作支付、流通手段,甚至还结合了投机性资产和支付及转账 系统于一身的特点。比特币核心开发者之一迈克·赫恩认为,比 特币能够点燃人们的热情,因为它代表全新的金融体系。被一 些人群疯狂地追逐,其升值速度之快、幅度震荡之烈令人目瞪 口呆。由于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电子货币,理论上确保 了任何人、机构、政府都不可能操控货币总量,但是其风险性、 多功能性、高度投机性、交易成本更加便宜性,完全实现地理的 跨越,结算起来更快、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货币等特点,使得各国 的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督机构不得不对其加大关注和监管。
(2)更加严厉的监管要求上市中介机构承担更大的保荐职 责。公司上市过程中,如果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一旦查实需要追 索,上市中介机构必须面临大额的经济处罚,上市中介机构法 人代表和高管必须面临刑事处罚,相关的保荐代表人要终身取 消保荐资格。
(3)更加严厉的监管要求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 质量是决定注册制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要素。拟上市公司的所
记账 足六项严格条件,包括要拥有 73 万欧元注册资本金、管理层 有者可免税,但用于商业用途则要交税。如某人
德国 单位 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出具详尽商业计划书、符合资本充足率 在一年之内通过买卖比特币获利,要缴纳 25%
标准、引入反洗钱机制、并定期按需向 BaFin 进行汇报。
的资本利得税,如果持有比特币一年以后再交
易当天比特币的市值结算。
正在制定比特币交易规则,加强对比特币的监管,计划把准 拟对比特币交易收益征税。拟对使用比特币购
日本 财产 备将比特币置于“税法”、“反洗钱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法 物同样征收消费税。
管理之下,拟改变比特币游走法律缝隙之间的局面。
税务当局发布了一份关于比特币的税收准则。 澳大
巴西等大多数国家
俄罗斯、泰国、印度尼西亚、玻利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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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美国各部门对比特币的监管
部门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
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 美国国内税收署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监管措施或是态度 2013 年 3 月份发布了《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表示比特币交易所将与他资金服务公司一样, 受到洗钱法规的监管。发行和兑换网络货币的公司,将处于与传统的汇款业务公司类似的监管 之下。要求所有为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的经营者须在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注册,并履行记 录和报告义务。对于超过 1 万美元的交易,都必须进行记录和报告。 正考虑用该机构的法规监管比特币 认定其“财产”,而非“货币”,并拟对其交易征税。 正考虑拟用该机构的法规监管比特币,推出全球首个比特币远期合约。 认为比特币仍处于实验性阶段,且虚拟货币账户不设政府存款保险,一旦出了问题,没有相关部 门会出手相助,用户将自负后果。
一、各国对于比特币的态度及监管 伴随着系统平台的不断升级,实际上虚拟货币可以实现相 对低成本的自我校正,完全不用像实体货币一样大规模收回、 重新印刷和再发放等等,比特币很可能是未来金融的一种发展 方向。目前,包括美国、法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央行对比特币出台 了监管文件,这使得一直在虚拟网络世界中闯荡的比特币开始 接受现实世界的合法身份认证。 当下国际各国对于比特币的性质规定不尽相同,但比特币 在一些国家的合法化取得了相当进展。比如,瑞典尽管否认比 特币为货币,却把它视为一种资产对其征税;在德国,银行可以 给用户开设比特币账户,拥有类似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的特别提款权。欧盟国家尽管在政策态度上存在细微差别,但 对比特币基本的官方政策,沿袭了欧盟央行定向的政策基 调— ——即早在 2012 年 10 月,欧盟央行发布的《虚拟货币体制》 报告,将比特币定位成“第三类虚拟货币”性质。(表 1) 总体来看,除了极个别国家对比特币明令禁止以外,大多 数国家都处于观望态度,比较而言,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以积 极的态度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对其进行有 效的监管。不仅使得风险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控制,而且私人与
易,不用交税。
法国财政部表示,计划执行对金融机构的新规定,要求比特 对比特币销售获得的利润征收资本利得税 法国 014 年实施世界上第一个比特币法律 C-31 法案。 加拿 数字 大 货币
该法案规定,比特币企业需要保存可疑的交易 记录、验证程序,可疑交易报告并在 PCMLTFA 的要求下注册为货币服务业务。
总之,只要注册制推出的时候,措施得当有力,必将在我国 资本市场中生根发芽,得到良好的发展,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的建设和推动经济转型做出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1]陈金艳.新股发行革命[N].上海国资,2013.12.18. [2]陈萍.从核准制到注册制过渡期的准备与前瞻[J].理论与 当代,2014.2. [3]郭锋.以《证券法》修改为契机,建立股票发行注册制[J].证 券法苑,2014.1.
美国的各州及各监管部门中,备受关注的是纽约州的“比特币 许可证”法案。这项法案主要制定从消费者资产保护、消费者投 诉、对消费者公开、反洗钱、网络安全、账簿和记录等六个方面 的条款。该法案还对首席信息安全官、独立的金融服务部门考 试、报告及财务披露、审计要求、资金要求、合规、业务连续性和 灾难恢复、过渡期等内容做出了详尽规定。(表 3)
金融 / 投资
《合作经济与科技》
No.1x 2016
美国比特币监管制度及启示
□文 / 朱思佳 崔建华
(嘉兴学院商学院 浙江·嘉兴)
[提要] 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交易平台存在脆弱性,且 易被洗钱等非法交易所利用,比特币的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国际 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就此做一些相关介绍和分析,并提出相应 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