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输液反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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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液反应应急预案

1总则

为了正确处理输液反应,及时控制原因,避免医患紧张关系。

2范围

所有输液反应

3权责

全院所有医务人员对正确处理输液反应负责

4定义

输液反应是临床采用输液疗法时出现的各种非治疗效应,是多种因素的综合表现。患者表现为发冷,寒战和高热。轻者体温在38℃左右,停止输液后数小时可自行恢复正常;严重者初起寒战,继之高热,体温可达41℃,并伴有头疼,恶心,呕吐,脉速等全身症状。一般不会出现皮疹,严重者可出现休克,但较少见。一般不会出现支气管痉挛和喉头水肿。与过敏反应不同。过敏反应可有发热,但体温一般相对低,多不伴有寒战。

影响输液反应发生的因素:药物微粒、热原叠加﹔输液器与注射器;消毒液;输液温度、速度和浓度;患者因素(重症、年龄偏大、体质虚弱者易发生)。

5作业流程

5.1相关法规描述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

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5.2输液反应处理流程:

5.2.1患者出现输液反应→1.立即停止输液或者保留静脉通路,改换其他液体和输液器→医务人员实施紧急处理(必要时向科主任报告)→(若患方提出封存,则按封存操作规程进行)→通知临床药学科,药师到病区调查分析、建议指导和必要的沟通:药师做好相应的文字记录,必要时按药品不良反应在线呈报。

5.2.2若发生群体疑似输液反应(同病区、同一时段内、发生≥3人)临床科室须向医务部报告。医务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评估和急救指导。

5.3封存、送检操作规程

5.3.1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同时需要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封存处应签双方姓名。

5.3.2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二人以上。

5.3.3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

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规定了由本院保管封存物品,置药剂科药库冷库,封存时间三个月。

5.3.4当不能确定上述疑似物品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进行检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将封存物品送具备资格的相应检验部门检验,并共同对送检物品启封。对药品进行检验的法定机构是药品检验所。对药品进行检验的目的主要是确认是否是假药、劣药、与处方开具药物是否一致,如药品所包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是否符合,是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是否为变质过期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等。

5.3.5对封存物品进行检验时,检验机构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而且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当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5.4积极寻找发生输液反应的原因

5.4.1药品因素:查残留液是否异常(胶屑、颗粒、异物、霉菌等)﹔查药品、大输液批号,判断是否过期;查配置环境以及洁净室菌检记录;查成品输液发送环节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查输液配置后是否及时输注;查是否注意避光、冷藏等特殊使用要求:查配伍是否合理;查用法用量是否适宜。

5.4.2查一次性针简、拆包、输液器是否过期、破坏,是否严格

执行无菌操作要求;

5.4.3查输液环境

5.4.4查清当日、今日本院其他病区是否发生类似不良事件;查同病区接收相同输液治疗的患者是否发生同样反应

5.4.5查给药速度、给药途径和方式、输注时间;对于某些特殊药物,查是否进行预处理(例如地塞米松、异丙嗪等)﹔查是否避光输注。

5.4.6患者是否曾接受过类似药物治疗。根据相关原则,判断输液反应发生的原因。

5.4.

6.1若未明确原因,在未发生群体输液反应的情况下,不采取相应药事管理措施,但要求密切关注相应品种临床应用情况。

5.4.

6.2若发生群体输液反应,暂停用相应批号品种的药品和拆包,报告药库或临工部,联系供应商,更换批号,必要时向相应药品或设备委员会报告,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停用相应品种。并对静脉配置中心洁净室内环境紧急加做一次相应院感检查、以及静脉配置中心外部环境检查。

5.5输液反应应急处理指导小组成员同本院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成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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