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

合集下载

2002 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 单项多项主观题及其解析

2002 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 单项多项主观题及其解析

2002 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单项多项主观题及其解析2002-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单项、多项、主观题及其解析2002至2022年度司法考试中商法真实问题探析一、单项选择题:(2022)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考点】法人【司法部答案】c【分析】在中国法律中,公司法人相当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不需要依法登记为法人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登记的,经批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并非所有的协会和法人都需要注册,这是错误的。

B项的表达过于绝对。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其性质不是企业法人,这是错误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不符合法人条件的,合营各方对其拥有或管理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或者协议规定负有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关于合伙式合资企业的规定。

C正确。

这句话是错误的。

《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为法人。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

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决议无效,甲方债务未解除。

B.决议有效,甲方债务已解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审查现场】股东出资违约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司法部答复】a【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以下内容: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建筑材料,总价值为人民币1000万元;2.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供货;3.乙公司应保证所供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4.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5.若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完成了供货。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所供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乙公司能否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3.如果乙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案例一:甲公司因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担心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

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乙公司价值50万元的存款。

【问题】1.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2.法院在审查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3.如果乙公司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哪个机构提出复议?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原材料供应商。

由于市场波动,乙公司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甲公司产品成本增加。

甲公司为了维持产品价格竞争力,决定与乙公司协商调低原材料采购价格。

(1)甲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调高价格。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第一2023 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1.昌顺公司的治理构造,是否存在不标准的地方?为什么?存在。

〔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作法符合《公司法》第50 条规定,但此时刘昌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

〔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 条第一款规定。

但是按该条第四款规定,懂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钱顺不得兼任监事。

2.昌顺公司削减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1〕要形成2/3 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 条第2 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依据《公司法》第177 条第2 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削减的效力。

〔5〕还应修改公司章程。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1)答案一:刘昌解聘钱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构造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

而依据《公司法》第49 条第1 款,由董事会打算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所以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由于本案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依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的推断;其次,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冲突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2)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

钱顺兼任公司监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依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董事,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打算权。

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合理。

依据《公司法》第74 条第1 款,股东回购恳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情形〔即公司连续5 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

2021年“法考”《商法》主观题卷练习题及答案(1)

2021年“法考”《商法》主观题卷练习题及答案(1)

20XX年“法考”《商法》主观题卷练习题及答案(1)20XX年“法考”《商法》主观题卷练习题及答案(1)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①自己的观点:乙公司的拒收行为不合理,违反了合同中的义务。

②找法律依据:按照《ZG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五版书P36页(合同成立的时间。

那一段,第三句话)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纳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④做一个结论: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应以变更之后的为准,乙公司所言“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是不成立的。

其拒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

2、1991年11月25日,德国公司向香XXB 公司发出如下邀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XX,每XX汉堡船上交货价(FBO)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

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XX黎C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更高报价的要约,于是公司于12月15 日向香XX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要与XX黎C 公司签合约。

并发出货物。

12月22日,公司收到了香XXB 公司的承诺,并已向公司开除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最新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及主观题

最新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及主观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及主观题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及主观题三、不定项选择题:(二)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

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

94.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答案:AB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或注册资本的限制,本案中,张某打算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左右的餐饮企业,从注册资本上看是不违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

另外缺少的100万左右可以让另外一个合伙人出资。

因此,A项的企业类型可选。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最低或限制,同时也没有实缴出资的限制,只要出资人申报出资即可,之后的出资额度可以慢慢缴足。

本案中,张某只有200万的资金,不妨碍其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的个人独资企业,缺少的另外100万可以事后补足。

因此,B项的企业类型可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据此可知,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国合作者要求是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

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500万,张某想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左右的企业,不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

因此,D项错误。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5-2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5-2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5-231.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

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答案】BC【考点】破产债权的清偿【解析】A项考查有担保的债权清偿问题。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翰扬公司有房产抵押的债权,可以在破产受理后优先受偿,但是也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A项错误。

B项考查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问题。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管理人甲可解除该合同,B项正确。

C项考查权利人的取回权问题。

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2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公司法历年司考主观题真题

公司法历年司考主观题真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案例分析题:(2007年)五、(本题20分)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

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

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

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问题: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5。

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答案: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第一2017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存在。

(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作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

(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

但是按该条第四款规定,懂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钱顺不得兼任监事。

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1)要形成2/3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

(5)还应修改公司章程。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1)答案一:刘昌解聘钱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

而按照《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所以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因为本案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依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的判断;第二,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2)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

钱顺兼任公司监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董事,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合理。

依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情形(即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第一 2017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存在。

(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作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

(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

但是按该条第四款规定,懂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钱顺不得兼任监事。

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1)要形成2/3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

(5)还应修改公司章程。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1)答案一:刘昌解聘钱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

而按照《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所以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因为本案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依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的判断;第二,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2)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

钱顺兼任公司监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董事,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合理。

依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情形(即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离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钱顺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规定。

而针对其他股东的强制性的股权购买请求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

即在现行公司法上,股东彼此之间并不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收购对方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时,应尽量调解,并给出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的调解备选方案,也不能因此成立其他股东的收购义务。

故钱顺对股东刘昌的诉求,也没有实体法依据。

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判决合理。

依据《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1款,本案符合“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昌顺公司自2014年6月至解散诉讼时,已超过两年时间未再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昌顺公司已实质性构成所谓的“公司僵局”,即构成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根据。

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么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性质上为形成判决,据此,公司应进入清算阶段,对此《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如下:(1)依据第183条及时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公司法》第184条至187条进行各项清算工作;(3)清算结束后,根据第188条,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概括来说,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范逻辑,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就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走向中止。

本案昌顺共被司法解散后仍然继续存在的事实,显然是与这一规范层面的逻辑不相符的,这说明我国立法关于司法解散的相关程序与制度,在衔接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将来立法的完善。

第二 2016年商经法真理主观题问题: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森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

《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

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

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元出资,仅仅出资100万元;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元,仅出资50万元,所以两位自然人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表示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可以转让的。

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照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

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

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森公司,美森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清偿。

大雅公司是美森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

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森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

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

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

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不成立。

赵某是实际的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

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 2015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

其次,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义务。

则在结果上会导致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

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不可以。

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需遵守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照其持股比例或者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

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2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决议。

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1/3的比例要求。

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产生新的注册资本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

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

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意:鉴于在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对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