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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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借款纠纷中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补救

法律常识:借款纠纷中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补救

法律常识:借款纠纷中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补救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执法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期限。

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一期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的,执法机关对其权益不再给予保护(法律规定的具有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的除外)。

根据民法总则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银行贷款合同纠纷适用的是最普通的三年期诉讼时效。

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就要灵活、科学得多。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诉讼时效期限相当长,而且,对于银行债权,在诉讼时效上的出台了一些特别规定。

发达国家这种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据了解,福州市建设银行城东支行现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包括曾超过诉讼时效但后采取措施得以补救的债权)共计8笔,涉及金额266.5万元。

截止2001年7月31日,建设银行全行系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共计62,187笔,累计金额236.9亿元。

其他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准确数字虽然没有做详细调查,但确信也已经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

所以,如何中断诉讼时效,如何避免诉讼时效风险、如何中断、延续、补救诉讼时效等法律问题应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依法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实发生,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须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

因此,如果没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子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子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子一、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7)4号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自愿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债务人继续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此时债权人的债权法律上的强制力因新的协议达成而部分或全部恢复,诉讼时效从达成新协议之日重新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实际是新的协议所产生的诉讼时效。

二、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作出的法释(1999)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是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从确认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该行为属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

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与行使抗辩权是相矛盾的。

如果债务人仅承认自然债务的话,就必须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或拒绝签字盖章,或在注明已超过诉讼时效属自然债务之后签字盖章,而不应仅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需要指出的是催收通知的内容应当是在债务人知道的情况下签字盖章的,如果债权人采用邮政快件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债务人在邮政快件回执上签字盖章,收到快件,此时是否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呢?对到期债务,债务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债权人为取得证据往往采用邮政快件的方式进行催收,意在保全证据。

收件人在回执上签字时并不一定了解邮政快件的内容,如果快件封面注明了催收××债权,而收到快件的又是债务人(债务人是单位的应是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话应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

如果邮政快件封面未注明催收具体债权的内容,或系其他人员签收的话,不能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新确认原债务的意思,此时仅是收到邮政快件,相当于订立合同中的收到要约,而不是对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确认。

中断诉讼时效的小妙招

中断诉讼时效的小妙招

中断诉讼时效的小妙招1. 引言在司法领域,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利的主体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的期限。

一旦诉讼时效期限过去,原告将失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这时,中断诉讼时效就成为了一种小妙招。

本文将介绍中断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常见的中断方式。

2. 中断诉讼时效的概念中断诉讼时效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由于某种原因,使得诉讼时效期限暂时停止计算,从而延长了原告行使起诉权利的时间。

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其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和提起诉讼。

3. 中断诉讼时效的适用条件中断诉讼时效并非可以随意使用的手段,它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适用条件包括:•原告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定条件;•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符合法定条件;•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内。

4. 常见的中断方式4.1 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中断诉讼时效。

原告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4.2 申请仲裁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原告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来中断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即可中断诉讼时效。

4.3 协商解决原告可以选择与被告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达成其他协议。

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即可中断诉讼时效。

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达成协议。

4.4 申请保全措施在一些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中,原告可以申请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一旦法院受理原告的保全申请,即可中断诉讼时效。

5. 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一旦诉讼时效被中断,原告将重新获得起诉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限将重新计算。

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是保护原告的权益,使其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和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实施方案

诉讼时效实施方案

诉讼时效实施方案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在我国,诉讼时效是保护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时限内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就失去了行使诉讼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实施方案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诉讼时效实施方案,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对于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我们应当采取严谨的标准。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特殊情况下,如权利受到连续性侵害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从最后一次侵害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时效,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特殊规定,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和暂停,我们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

在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的中断和暂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暂停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对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无法计算的情况,我们应当在法律上予以特殊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诉讼时效的执行和监督,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法院应当对诉讼时效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申诉机制,对于因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特殊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的实施方案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诉讼时效实施方案,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应当加强对诉讼时效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19.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律师教你5种补救方法,让你有权继续追债

19.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律师教你5种补救方法,让你有权继续追债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刘其律师,欢迎来到《老赖克星:律师追债攻略》。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叫: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这句话的意思很简单,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主张权利。

如果你碍于情面长时间不起诉,导致诉讼时效过期,即使你提起诉讼,法律也不会保护你的实体权利,结果就是败诉。

而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每个企业都有法律顾问,不是每个自然人都是法律工作者,即使你模模糊糊知道法律有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这三年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如何才能有效“延长”(也就是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过期如何弥补?企业与个人如何建立诉讼时效管理制度?这些都是实际操作问题,你不主动了解,没有人会告诉你,真等到诉讼时,吃亏的是自己。

先看第一个问题,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简单了解下诉讼时效的变化。

2017 年10 月1 日,新民法总则开始实施,把之前两年的诉讼时效,改为了三年,之所以这么改,是因为很多债务人钻了法律的漏洞,有恃无恐,只要死皮赖脸拖上两年,这钱就不用还了。

对于催债来讲,两年的时间太短了,所以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诉讼时效这才改成三年。

既然诉讼时效变成了三年,那是不是我们想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就能计算呢?答案肯定没有这么简单,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这个规定看上去很明确,但对于不了解法律的人来讲,说的比较模糊,现实中什么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为了方便理解,我举几个最常见的例子,或者即使你不理解,拿过来直接套用也可以。

一、张要债借给王不还100万元,约定2020年1月1 日偿还,还款日那一天,就是张要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毕竟那一天王不还没有履约,张要债权利肯定受到损害,所以张要债必须在三年内,也就是2023 年1 月1 日前向法院起诉。

二、张要债借给王不还100 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对于这种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张要债催款之日,就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如果张要债2020 年1 月1 日开始催款,那么他必须在2023年1月1日前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怎样有效延长诉讼时效?这10个手段保准管用

诉讼时效|怎样有效延长诉讼时效?这10个手段保准管用

诉讼时效|怎样有效延长诉讼时效?这10个手段保准管用【徽淳学院:知学行,企业、个体和个人终究一生都在学习知识、研究事物和实践应用,我们需要谦虚地去学习、深度地去研究和有效地去应用。

】【徽淳书友会: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徽淳学院#基于各大网友的留言和私信的要求,希望能就诉讼时效性问题发出系列文章,以供大家共同学习、研究和探讨,因此,我们小徽老师和小编负责本系列文章分享工作(小徽老师主导)。

本文为《诉讼时效|最新民事诉讼时效汇编表(全面)》、《诉讼时效|最新刑事诉讼期间汇编表(全面)》的接续,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专业解读分析来帮助大家真正地了解、运用专业方式来解决诉讼时效性应用问题,老师会每天一篇(预计分享20篇,周五、周六和周日每日两篇),希望大家持续关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有些债权人对于时效制度不理解,明明是别人欠我钱,为什么还要设置时效制度来保护他,其实这并非是保护。

诉讼时效的本质,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这样的规定不仅可有利于司法机关认定事实,更有利于确保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力,从而稳定社会秩序,稳定法律秩序。

所以,时效制度非常重要,关注自己债权的时效,及时进行催要,防止时效过期丧失胜诉权。

当然,过了时效并非绝对会丧失胜诉的权利,如果对方承认了借贷事实,放弃时效利益,还是可以胜诉的。

但是,很多人会把时效作为自己抵赖的挡箭牌,有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可以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诉讼时效变化过程和现行规定

诉讼时效变化过程和现⾏规定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其中特别诉讼时效法律有特别规定,最长诉讼时效并⽆变化,下⾯看下普通诉讼时效和短期诉讼时效的变化。

⼀、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135条、136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2年,4种短期诉讼时效1年(⼈损、质量不合格商品、延付拒付租⾦、寄存财物丢失毁损)⼆、2017年10⽉1⽇实施的《民法总则》188条,规定诉讼时效3年,不再区分普通诉讼时效和短期诉讼时效。

2018年7⽉23⽇,《最⾼院关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若⼲问题的解释》三、2021年1⽉1⽇实施的《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3年没有变化。

(1)诉讼时效开始时间的变化,《民法典》规定“⾃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增加了以及义务⼈。

(举例:交通事故对⽅逃逸,不知道对⽅是谁,那么⾃知道义务⼈之⽇起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延长条件变化,《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原先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延长条件由“依职权”变为“依申请”。

(2)明确三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1.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2.⽆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3.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受害⼈年满⼗⼋周岁之⽇起计算。

(3)诉讼时效中⽌和恢复民法典规定,⾃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满六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相⽐较民法通则规定的“继续计算”(即缺多少补多少),民法典是缺多少,补6个⽉。

(4)改变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诉讼时效中断,当事⼈提出要求或同意履⾏或诉讼仲裁,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5)明确不适⽤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民法典明确规定,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包括: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楼);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如请求返还属于⼰⽅产权的房屋);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如未成年⼦⼥主张⽗母⽀付抚养费)。

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方法

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方法第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保住诉讼时效。

第二、与债务人对账。

这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重新计算。

第三、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四、与债务人协商要他提供担保人。

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找证人来证明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保留好证据(如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作为间接证据证明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

第七、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起,原诉讼时效中断。

第八、与债务人协商使他同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

要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租金等都视为同意履行义务。

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作备忘录。

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厂者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约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如有可能,可要求债务人去办证机关输清债公证。

关键是取得和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

第九、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折意见规定。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经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计算。

如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期限满时重新计算。

此外,债权人向促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总之,债权人对自己每次主张权利时候尽可能留下凭据,同时稳妥保存,以备将来主张权利之用。

新旧民法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

新旧民法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文孙尉钧,图片来自于网络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作出了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那么,对于2017年10月1日以后在审理起诉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案件,到底应该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还是应当适用民法总则三年的诉讼时效呢?例如,下面这个案例:2015年5月10日。

债务人张三向债权人李四借款2万元,约定2015年6月10日偿还。

2017年9月10日,李四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在2017年10月10日的庭审中,张三答辩称,李四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已将丧失胜诉权,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讨论的是,对于李四的起诉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即2017年10月1日新的《民法总则》生效后,旧的《民法通则》中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与新的《民法总则》中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如何进行衔接问题。

对于新旧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现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钟观点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对生效前的行为没有约束力。

根据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表现在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去规制人们以前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人们的期待利益。

因此,如果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发生在《民法总则》生效前,那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发生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就得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得看《民法总则》生效时,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利益是否用完。

如果当事人在《民法总则》生效前,其依照《民法通则》享受的两年诉讼时效已经用完,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

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诉讼时效最新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由特定事件发生之日起,经过特定时间后,当事人不再享有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

诉讼时效对维护法律秩序、保障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中国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

最新规定中,首先,明确了几个时间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般诉讼时效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商事纠纷等,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人格权侵害纠纷、劳动纠纷等特定类型的案件。

此外,也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刑事诉讼时效、行政执行时效等。

其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最新规定明确指出,诉讼时效的计算包括起算时间和中断、中止、延长、暂停等情形的处理方式。

起算时间一般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中断、中止、延长、暂停等情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或暂停。

这些规定的设立,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案件,也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例如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限延长至未成年人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之日止;涉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限延长至交付使用之日止。

这些特殊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有利于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些最新规定的出台,旨在更加科学合理地管理诉讼时效,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倡导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诉讼权利,促进积极理性的纠纷解决。

毕竟,诉讼时效的设立,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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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续诉讼时效
很多人都认为对症下药似乎是医生的工作,其实不然,对于律师来说,对症下药同样具有异曲同工之效。

在接触到一个新的case之后,如何针对不同的案情给当事人开一帖适合药方,对纠纷的解决或诉讼结局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笔者曾接触过样一个案子,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47万,并约定了还款期限。

后甲公司因内部股东矛盾,对该笔债务一直未予催讨。

等到甲公司内部矛盾解决后才发现,乙公司欠货款之事。

然此时该笔债务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实效期限。

怎么办?
对此该公司的老总通过朋友介绍咨询了我,希望能找出应对之策。

在听完了该公司老总的陈述及抱怨后,我给出了三点答复。

首先,由于你司未积极行使权利,致使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如果对方以超过时效拒绝还款,那么你司的权利是很难受到保护的。

其次,要想讨回该笔货款,唯一的办法是将诉讼时效重新续起来,当然不要冒然行动,以免让对方注意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就麻烦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给对方发个函,但不是催款函而是确认函,且发函一定要讲究技巧,不要一开口就向对方索要货款。

于是我简要地起草了一份确认函,大致内容如下
关于XX货物供应协议项下款项的确认函
XX公司:
我司最近在整理公司财务帐簿中发现,贵司还欠我司《关于XX 货物供应协议》项下款项57.8万元,现特向贵司发函确认,请在接到本函件后三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谢谢!
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 XXXX年XX 月 XX 日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确认函中货款的数额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从原先47万元增加到了57.8万元。

其实这并不是疏忽,而是笔者故意这样做的。

因为如果直接按照47万元向对方发函或索要款项,对方可能就会把注意力集中在时效上或者会发现时效问题。

但若将款项数目增加了,那么对方接到函件之后就会把注意力集中在欠款的数额上,而放松或者疏忽对时效的考虑。

果然不出笔者所料,在发函后的第二天,对方就回函称只欠货款47万而并非57.8万,并且还附了货物供应协议清单。

当该公司的老总拿着回函来找我的时候,我说,这下你就不要担心了,你可以放一百个心地向对方讨要了,因为你们双方之间已经对该笔债务重新进行了约定,诉讼时效又重新开始计算了······所以说,面对纠纷,光靠懂法还是不够的,更多时候需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及策略。

现实中诸如此类的纠纷很多,但许多人都是采取直
接向对方催讨,或者动不动就向法院起诉,而不懂得事先咨询律师帮助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不仅钱没拿回来,又白白赔上了诸多的时间与精力,赔了夫人又折兵。

总之,世上没有绝对输的官司,也没有绝对就能赢的官司。

表面上看似没有希望的官司,如果能够通过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和策略,也是能反败为胜的。

而如果疏于准备和策划,那么即使再有利的条件也都可能输掉官司。

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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