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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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阅读提示依照理论通说观点,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不积极主张、行使权利的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务将变为自然债务失去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丧失胜诉权。

但超出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债务消灭,不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是否知情,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重新确认债务,并承诺将来继续履行的行为都将导致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保护的效果,从其行为或承诺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且不允许债务人撤回该行为或承诺。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债务人签章对原债务重新确认,明确表示放弃贷款时效利益的,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

但债权人未在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债务人也未再次签章确认,而后债权人又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1. 中汽公司工行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4份借款合同,分别为:金额450万元,期限从1995年11月16日至1996年7月10日;金额100万元,期限从1996年2月12日至1996年9月9日;金额200万元,期限从1997年2月27日至1997年11月27日;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从1997年6月20日至1998年2月20日。

2. 2000年4月29日,工行湖南省分行与华融公司长沙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上述债权。

2000年6月30日,中汽公司对该转让协议签章确认,并于2000年11月向华融公司长沙办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盖章确认。

3. 2003年5月14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向中汽公司催收通知单,中汽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签章确认。

4. 2004年7月29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将其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融瑞公司,并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及转让公告。

5. 2007年2月13日,融瑞公司向中汽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书并进行公证。

2008年7月30日,融瑞公司与鸿达公司签订资产处置协议,将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鸿达公司。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案例(3篇)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告消灭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30日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然而,乙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具发票。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开具发票,但乙公司始终未履行。

直至2018年,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开具发票。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案件分析1.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甲公司于2010年签订合同后,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发票,应当认为甲公司已经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10年起算。

2.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但是,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当中止。

3.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甲公司于2018年提起诉讼,距离2010年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八年,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为三年。

4. 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为2010年至2013年。

因此,甲公司于2018年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于2018年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

2008年8月3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苦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对以前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修订、整合和完善,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

现将其中对银行经营关系密切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支付存款本息及利息等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

因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同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司法解释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等做出了除外规定。

《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和第137条还做出了诉讼时效分别为一年、二十年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环境保护法》及《海商法》等单项法律中也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

银行贷款合同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40岁,某市居民。

甲与乙系邻居,因乙在甲家楼下开设一家餐饮店,两家因噪音、油烟等问题产生纠纷。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甲于2018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噪音污染、油烟污染,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问题。

原告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三、案件分析(一)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诉讼请求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1. 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甲于2018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距离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三年,但甲是否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需要进一步分析。

2. 甲是否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甲在2018年5月1日提起诉讼时,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因为在此之前,甲曾多次与乙协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因此,甲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

3. 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由于甲在2018年5月1日提起诉讼,距离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三年,但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

”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告抗辩被告乙在庭审中提出抗辩,认为原告甲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但根据上述分析,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被告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一、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法律解析案例分析(3篇)

诉讼时效法律解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货物交付后的30天内。

然而,乙公司在货物交付后,甲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此后,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解析(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的,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类民事权利,包括合同权利、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属于合同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三年。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在本案中,甲公司于2015年5月签订合同,并于同年11月发现乙公司未支付货款,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11月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权利人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20年3月起重新计算。

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于2015年11月发现乙公司未支付货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11月起计算。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权利人往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权利受损。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对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5年,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租赁李某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未将房屋退还给王某,王某多次催促,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至2018年,王某得知李某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且已经收取了租金。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三、诉讼时效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因此,王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 起算时间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在本案中,王某在2018年得知李某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且已经收取了租金,此时王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 中止、中断和延长(1)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本案中,王某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没有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故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2)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或者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请求调解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本案中,王某在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时效”一词,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能碰上,但含义不同。

刑事诉讼中称“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民事诉讼中称“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

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较长时效: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较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间是多久一、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间是多久?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较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章之条文要旨与例示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章之条文要旨与例示《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章之条文要旨与例示写作说明:为深入注释作为民法基本法之《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一章之七个条文,全面反映、检讨我国民法在诉讼时效问题上之主流观点及成就,特作本文。

全文凡要旨36个、例示131个(其中含推论26个、例外3个、另一方案6个、立法建议1个)。

要旨者,系指出各条文包含之基本观点;其中,既有从条文之表面文义上加以阐释,亦有从条文之体系意义上加以拓展。

推论者,系从要旨引申出之衍生观点。

例示者,系以要旨(或推论)为依托,列出在现行法范围内之适用情形。

其中,有相应的其他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的,均作条目之括注;有相关的其他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司法意见的,则作条文之全引,或资于印证,或批而判之。

另一方案者,系反对有关要旨、例示观点之有力说。

写作目的有二:一为在知识论上,通过对我国民法实践在诉讼时效问题上主流观点之全景展示,构筑实践界和学术界关于此一问题之共同知识平台,以为释惑纠偏,正本清源也。

二为在方法论上,自觉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具体条文作详细的解释说明,改变以往“通俗讲话”式的注释方法,以为恢复大陆法系之民法研习传统也。

我国民法尚处幼年。

何也,盖因在立法方面,精神欠缺一贯,体系欠缺整齐,范畴欠缺统一,技术欠缺周全,抽象有余而具体不足也。

在司法方面,因碍于立法之疏漏百出,不得不采取积极司法之态度,然于此间之予夺,莫衷一是者,所在多有也。

本文之作,乃倡导检视我国民法现状之沉着态度,整理家当,备以远图。

全文共46700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旨1:诉讼时效的趣旨,在于请求权因其继续的可行使而不行使,法律因而限制其行使也。

时效者,因时间之经过而发生一定之法律效果也。

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

谓为“诉讼”,盖因请求权之实现以诉讼为其终极支持,此为实现权利的角度;谓为“消灭”,盖因减损权利之效力(请求力),并得进而消灭请求权,此为影响权利的角度;此二角度,各具意义。

【最高院案例】合法占有房屋买受人请求办理过户登记,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院案例】合法占有房屋买受人请求办理过户登记,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裁判要旨】买卖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全部价款且房屋也已交付买受人实际占有的,虽然买受人请求出卖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属债权请求权,但具有物权属性,出卖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办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1.2005年3月2日,荆星明与高世琴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其名下享有70%产权的兰州铁路局单位分房卖给高世琴。

后荆星明将案涉房屋交付给高世琴占有使用,高世琴也已支付全部价款,但案涉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另查明,双方在签订上述《房屋转让协议》时,兰州铁路局房改小组发布的《关于加快办理职工住房所有权证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包括荆星明在内的有关职工已具有以70%产权房申办100%产权的资格和条件。

3.2012年6月14日,高世琴于提起诉讼,要求荆星明履行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

荆星明辩称高世琴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超诉讼时效,其有权拒绝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争议焦点】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法院观点】双方订立《房屋转让协议》后,高世琴已支付全部对价,荆星明亦已交付房屋,高世琴对房屋已占有使用多年;荆星明在具备转让条件的情况下,拒不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有悖诚信。

需要说明的是,因房屋已经实际转移占有,高世琴请求荆星明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具有物权属性,原审认为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依法有据。

【案件来源】(2013)民申字第1669号【相关法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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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2016-02-25尚格法律人作者:甘国明来源:小甘读判例阅读提示: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中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裁判要旨的整理。

主要问题包括:侵权行为延续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举证责任承担、“付款交货”诉讼时效起算点、海上运输承运人代理人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债务人在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认定及对担保人的影响、金融资产公司在报纸上公告催收对诉讼时效的影响、证券赔偿案件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累加计算”赔偿金诉讼时效起算点、代位权诉讼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等。

1.侵权行为一直延续的,不能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诉讼时效。

——齐某某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被告人陈晓琪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其父、被告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原告齐某某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某某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和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某某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于侵权行为延续至今,故陈晓琪关于齐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显然不能成立。

1 2.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当事人,应当对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承担举证责任。

——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98年第4期《中国故事》虽然于当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成都市正式发行,但刊物的影响和发行范围是有限的,不能认为刊物出版后,社会公众都应该知道所刊载的内容,从而把刊物的出版发行时间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于被告杂志社无法证明彭家惠在1999年7月以前已经知道小说《祸祟》的内容,原告举证是在2000年4月其他亲属接到一封读者来信后才知道小说《祸祟》的内容,鉴于彭家惠当时已年过九旬,又没有文化,她的主张更符合情理,应予认定。

原告彭家惠在其亲属与被告杂志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因为杂志社没有证据证明彭家惠在1998年第4期《中国故事》杂志出版后至1999年7月以前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应认定彭家惠提起的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3.当事人以同一事实以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一同起诉的,法院只审理了合同纠纷,未审理侵权纠纷的,侵权纠纷诉讼时效中断。

——赤坎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赤坎公司得知被告达荣公司接收了2000吨钢坯后,曾于1993年12月15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起诉的事实与本次的起诉相同。

该案经两审,于1996年5月18日审结。

广东 2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指出,该案只审理了赤坎公司起诉的购销合同纠纷,不审理赤坎公司起诉的侵权事实。

于赤坎公司已经将侵权事实诉诸法院,在未得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时,诉讼时效当然中断。

赤坎公司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事实应当另案审理的终审判决后,又于1997年1月以达荣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达荣公司认为赤坎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不能成立。

4.被害人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一直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不能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新华日报社的权益被侵害后,于1992年7月30日即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一直要求华厦公司予以赔偿,未获解决,直到1994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华厦公司关于新华日报社“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胜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5.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付款交货,当卖方交货时起,卖方付款请求权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货款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五矿是受中国五矿的委托,根据中国五矿与洛杉矶五矿签订的买卖合同而履行向洛杉矶五矿发货的义务。

这两个买卖合同约 3 定的付款条件都是付款交单,即卖方的交单是以买方付款为前提条件的,北京五矿应当知道自1988年9月向洛杉矶五矿交付焊管时起,中国五矿就已经享有对外结汇的权利。

因此北京五矿完成委托发货义务后,应当及时向中国五矿追索货款。

换言之,北京五矿在交货后没有及时收到中国五矿转来的货款,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对待本案债权,北京五矿并未象在高经终字第372号案件中一样,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债权,以便取得法律的保护,而是在9年后的1997年8月15日,才致函中国五矿催要货款。

中国五矿收到该函后,也没有确认此笔欠款。

因此,北京五矿的发函索款行为,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起算。

6. 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诉讼中,承运人代理人无单放货并非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承运人代理人不能主张承运人的一年时效抗辩。

——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让认为:《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但是本案晓星公司起诉的并非承运人,而是起诉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人防城外代和报关代理人广西外运以及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无单放货。

防城外代主张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确定本案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是并未证明其无单放货是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故其请求不能支持。

晓星公司向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以及报关人广西外运主张权利的时效亦不能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本案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货物到港是在1997年4月3日,最迟在7月21日三方协议签订,晓星公司应当知道部分货物被六分公司提取。

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1997年7月21日起算至1999年7月21日止。

1999年6月1日,晓星公司和智得公司以防城外代、梧州农行、 4 广西外运、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等为被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或者侵权造成的提单项下9000吨货物的货款损失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因晓星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中断。

晓星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故该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省中行与畜产公司之间存在约定延期还款的事实,而省中行是在1999年8月31日、1999年9月13日向畜产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的,因此,省中行对畜产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依法取得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但省中行于1999年8月31日、1999年9月13日两次向畜产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畜产公司均在通知书上加盖印章,依照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畜产公司在催收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故该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依据该司法解释,借款人畜产公司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行为性质属于对原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带来的抗辩权的放弃,原审法院裁判畜产公司对原债权承担偿还责任,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维持。

担保人时代公司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明确承诺:“本保证书在中行同意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但因无证据证明省中行与畜产公司之间存在约定延期还款的事实,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取得了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

虽然嗣后畜产公司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了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但依 5照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畜产公司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时代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8.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债务人羊毛公司被宣告破产还债前,农发行营业部已于2000年1月17日向农牧公司催要该300万元贷款,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在该300万元贷款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本案主债务人羊毛公司被宣告破产,农发行营业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农发行营业部对其能得以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不能确定,其无法同时就其未受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农牧公司主张担保权利,只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才能就其未受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因此,本案中,在主债务人羊毛公司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农发行营业部就其未受清偿的部分再向保证人农牧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农发行营业部在本案1100万元贷款的合同履行期限内于1999年9月6日向农牧公司发出《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因本案主债务的履行最后截至日为1999年9月29日,此时其保证期间尚未开始计算,后在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羊毛公司被宣告破产,农发行营业部依法申报了债权,并在羊毛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就该1100万元贷款未得以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农牧公司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

6 9.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达合肥办事处在受让三笔借款合同的债权后,于2001年7月12日,向化工厂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化工厂在催收通知上予以签收确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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