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5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摘要”分析(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2010年为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摘要”分析(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2010年为中心

案件也 合适行掇判 。省级 畏官必 须封地方 的凝判 造行 水平有所提 高 ,高耍量的裁判文耆不断溺现 ,各地遐 謇查 ,蓝在謇查 的基 磁上作出 ,地方最 後凝判後呈 葫 纷 纷推 出精 品案例 、参 图案例 、指 尊案例 等 ,但 徒全 中央作 出裁泱 ,刑部 等中央尊贼 司法 横 网封呈精 的掇 园筢 国看 ,裁判文 害不重视 理 、不舍 理 的情况仍 判追行 後謇 ,蓝作 出同意凝判 、重新 判泱或者驳 回掇 然存在 ,甚 至遐有 错误百 出的裁判 文耆上 了互磷纲 和
用。大 陵法 系主要 圆家 如德 圆 、 日本 民事
第三 謇 法系有彼此 猬立 的法律演造路径 ,形成 了凰格迥 吴的
统的主眼和 寅用 主羲的路径及檩辈 。例如 ,英美法 系
( 上告 謇 )贯徼 r 法律 謇 j寅践也 有较 畏睛 同。我 圆 法律 髓系和逐辑思 维 ,但 均各 自就匾分雨者形成 了系
C I W21 /2 H AL 0 N A 02
囡法律骚展鞭告 l中
取 同/ 民法 最 高人 院刑 事 厂 裁判摘 要 -分析 ( ) - J 下
— —
以《 最高人民法院公赧 》2 0 2 1年属中心 0 4 0 0
到榭德 (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辨官具 )
三 、r 裁判摘要 jr 来世 J的十黠建 言
分 雨者的基磁上 , 方能合 理地规制 r 裁判摘要 j 的内容 ,
理 的案件 中 ,民商事 案件 绝大部分虑 限於法律 謇 ,而 案卷 负荷 的需求 ; 攘不充分 的特例 。只有在合理 匾
死刑案件可 以同睛兼顾事 寅謇和法 律謇。 4 科擘 彀 置法律 同题 连至 最高 法 院的相 网程序 。 .
目前 四级法 院裁判案件 大致 雷 同的状 憋 ,有必要做 出

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

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

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金海军【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编选的案例具有特殊的权威性,是我国经典案例的基本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案例作为一种重要而独特的司法资源,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1985-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连续出版30年,其间刊登知识产权案例166件.对之进行全面统计与分析,可以探讨其中呈现的诸多问题,例如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例处理结果的差异、地域性分布特点、涉外案例的胜诉率、专利无效案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的裁判形态等.【期刊名称】《知识产权》【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10页(P31-40)【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知识产权;实证分析【作者】金海军【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立法至今,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但这些纸上的法律(law in books),是否以及如何成为生活实践中真实运作的法律(law in action),①关于Law in books与law in action之间的关系,参见R. Pound, 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 44American Law Review 12 (1910).却常常存在争议。

争议之一就是,我国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无法公开获取,从而无从知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而相关部门则认为,我国已经做得很多,却无法获得外界的理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要求从2006年开始,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都通过网络上传,②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并且在2009年之后,每年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每年发布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等。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编著:《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2013),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编100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编100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编100则(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2017-2018)》一、受案范围1.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杨中国因诉枣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枣阳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裁判观点】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

《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

2.多阶段行政行为与共同诉讼──颍上县恒运矸石厂、安徽省颍上县凯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县古城镇金伟洗煤厂、绳海涛因诉颍上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强制一案【裁判观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修改为“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引入行政不作为、事实行为以及以行政协议为标志的双方行政行为,使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但除此之外,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仍需具有单方性、个别性和法效性等特征。

单方性强调的是,法律效果系基于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个别性强调的是,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之人和具体事件;法效性强调的则是,行为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

所谓直接,是指法律效果必须直接对相对人发生,亦即行政行为一旦作成,即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所谓对外,是指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之外的人发生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内部的意见交换等行政内部行为因欠缺对外性而不具有可诉性。

所谓多阶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须有其他行政机关批准、附和、参与始能完成之情形。

指导案例39号:何某某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指导案例39号:何某某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指导案例39号:何某某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文章属性•【案由】教育•【案号】(2009)武行终字第61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05.31裁判规则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

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39号:何某某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学位授予/高等学校/学术自治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基本案情:原告何某某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以下简称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根据国家对民办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意对武昌分校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在协议附件载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规定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非外国语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何某某获得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于其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武昌分校根据上述《实施细则》,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其申请学士学位。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案例的裁判摘要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案例的裁判摘要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裁判 摘要 最 高人 民法院公报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公 报 上 刊 登 刑 事 案 例 虽 然 从 18 9 5年 就 开 始 了 . 真 正 对 案 例 附加 裁 判 摘 要 。 是 从 20 但 则 0 4年 开 始的 。 是因应 案例指导 制度构 建的一个 重要举 措 。 它 虽 然 说 裁 判 案 例 的效 力 并 不 依 托 于 裁 判 摘 要 。 是 . 但 面 对 日益 增 加 的案 例 数 量 . 判 摘 要 无 疑 是 有效 编 纂 和 查 裁
刑事案例
例 正 确 理 解 了 法 律 ( 括 司法 解 释 ) 才 把 它 当 回事 。 包 , 因 此之故 , 者 的根本 不同点在 于 : 两 司法 解 释 可 以 只 是 结 论 , 不 必 要 说 明理 由 。 指 导 性 案 例 决 不 能 只有 结 论 , 而 但 没有理 由。 因此 . 为 体 现 指 导 性 案 例 的 核 心 和 重 中之 作 重 的 裁 判 摘 要 , 对 裁 判 理 由 的 归 纳 . 而 整 理 出 较 为 是 从 抽 象 的适 用 规则 和结 论 从功 能上说 . 目前 的 指 导 性 案 例 只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补 充 司法 解 释 . 不 是 替 代 司 法 解 释 . 来 是 否 会 使 司 而 未 法 解 释 发 挥 次 要 的 作 用 . 至 逐 步 退 出历 史 的 舞 台 . 甚 取 决 于指 导 性 案 例 制 度 的 完 善 . 导 性 案 例 制度 完 善 的 标 指 志 取 决 于案 例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裁 判 摘 要 的 编 写 质 量 也 而 是 必 不 可 少 的组 成 部 分 缺 陷 的裁 判 摘 要 不 仅会 影 响 有
找指 导性案 例的最快 路径 。 因此 . 以最高人 民法 院公 报

最高院公报房屋预告抵押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

最高院公报房屋预告抵押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

最高院公报:房屋预告抵押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2014)|法客帝国收藏人:小法666光大银行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P36~40)转载必须醒目注明出处法客帝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仅根据上述规定,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以及权利人是否因此而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在理论和实务上一直都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存在截然相反的判例(对于各地区的相关相反判例,法客帝国将陆续推送)。

这对保障债权人利益,尤其是为预售商品房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而言,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下面这则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例,认为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本案终审日期为:2012年10月26日。

关注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传播法治正能量!【裁判摘要】一、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全部17个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全部17个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人民司法&#183;案例:2014年全部17个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点击上方ilawyer ↑ 关注本刊,接收本刊资讯。

原创交流分享阅读提示:《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自2007年1月开始推出半月刊《人民司法·案例》,专门刊发典型案例。

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案例一样,《人民司法》所刊发的案例以其对现行法律的精准阐述,对审判工作经验的系统总结,对法律疑难问题的深入探讨等,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学术性,在审判指导方面独树一帜。

本公众号将选取其中的典型民商法案例,以规则要旨、实务解析和案例索引为编排体例,对案例中的裁判规则予以提炼和总结。

其中,“规则要旨”负责提炼裁判规则的核心内容;“实务解析”负责阐述裁判规则的实务应用;“案例索引”负责标明裁判规则的具体来源。

本期推送第一辑《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全部17个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接收阅读本系列后续推文,请您点击本文标题下方“ilawyer”关注本公众号即可。

整理:离地七寸个人沟通微信号:xzx_lawyers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于本公号1.多主体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规则要旨】机动车违规掉头导致后方相互牵引的非机动车避让不及,发生事故,机动车与发生事故的车辆虽未直接碰撞,但机动车违规掉头的行为与后方非机动车的牵引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机动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可适当提高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

【实务解析】道路交通事故在涉事主体的数量上可以分为单车事故和多主体事故。

在单车事故中,不存在机动车之间相互碰撞的情况,而是机动车与其他物体碰撞导致事故,如机动车与护栏、建筑物等发生碰撞,机动车自身侧翻等情形;在多主体事故中,通常为涉事主体相互发生碰撞,如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碰撞,还包括涉事主体未相互碰撞的情形,如前车掉落东西,后车避让不及发生损害,或前车为避让违规超速行驶的后车与护栏发生碰撞等情形。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编者按]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将近8年。

在此期间,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但是,法律执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尴尬。

目前居民楼内层出不穷的各种公司、培训机构、私房菜、小饭店,就是对物权法的挑战。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二审法院,审判思路清晰,说理充分,依法改判。

该案被最高法院作为2014年公报案例予以发布,值得学习、研究!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法院2014年公报第11期[裁判摘要]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概览]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原告:张一,男,31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郑中伟,男,37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

原告张一因与被告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武汉分公司)发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一诉称:被告郑中伟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业主。

2011年12月,被告郑中伟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未经小区内相关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光纤传输机柜、电源柜、蓄电池等设备安置在A室,将A室建成通信机房,该机房24小时运转,无人值班,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业主及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曾多次对两被告进行劝阻,但两被告均未予理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5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2014年度的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刊发公报案例24篇、裁判文书选登21篇。

本期消息在上述45个裁判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所载公报案例、裁判文书选登两个部分,按民商、刑事、知产、行政等分类,整理归纳出45个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读者阅读学习和收藏使用,了解相关裁判规则。

公报案例裁判摘要24篇民商事1、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3、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

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4、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5、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裁判摘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6、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裁判摘要: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

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裁判摘要:1.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当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

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则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8、曹连成、胡桂兰、曹新建、曹显忠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裁判摘要: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

此时,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9、上海普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裁判摘要: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拒不协助保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妨害保全,导致最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而受到损害的,该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承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10、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裁判摘要:1.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2.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11、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裁判摘要: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2、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裁判摘要:1.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2.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3.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

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3、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14、喜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裁判摘要: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

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1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裁判摘要: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

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

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6、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丁利康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裁判摘要:国有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数据统计、传输、维护等信息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统计、传输、维护的信息和数据系国有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决策的重要依据,属于医保信息,工作内容具有公务性质,该人员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该类人员利用从事信息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营销人员财物,向其提供本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统计数据等信息,为相关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药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