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案例走向判例_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发布案例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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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 施 细 则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 施 细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

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工作。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二)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文本及其编选说明;(三)相关裁判文书。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推荐法院可以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及研究资料等。

第七条案例指导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可以征求相关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一、婚姻家庭法案例1. 《离婚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某夫妻因长期感情破裂,向法院申请离婚。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离婚,同时明确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二、刑事法案例2. 《故意杀人案例》:一名被告人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将对方刺死,被控以故意杀人罪。

法院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其死刑。

三、民事法案例3. 《合同纠纷案例》:在某商业合作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乙方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方违约,并判决其支付欠款及利息。

四、知识产权法案例4. 《侵犯商标权案例》: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控侵犯商标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劳动法案例5.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某雇员与雇主就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雇员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工资。

法院判决雇主支付欠款,并追加支付违约金。

六、行政法案例6. 《国有土地征收案例》:某地政府为了城市建设需要,对一片农村土地进行征收。

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农民发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被征收农民合理的补偿。

七、国际法案例7.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外国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需进行仲裁解决。

仲裁庭最终做出裁决,判决中国公司支付违约金。

八、环境保护法案例8. 《污染环境案例》:某工厂因排放有害气体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

工厂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了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

九、民事诉讼法案例9. 《侵权责任纠纷案例》:某人因他人的过失行为受伤,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侵权方支付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金。

十、刑事诉讼法案例10. 《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案例》:一名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赔赃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

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

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金海军【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编选的案例具有特殊的权威性,是我国经典案例的基本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案例作为一种重要而独特的司法资源,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1985-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连续出版30年,其间刊登知识产权案例166件.对之进行全面统计与分析,可以探讨其中呈现的诸多问题,例如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例处理结果的差异、地域性分布特点、涉外案例的胜诉率、专利无效案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的裁判形态等.【期刊名称】《知识产权》【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10页(P31-40)【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知识产权;实证分析【作者】金海军【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立法至今,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但这些纸上的法律(law in books),是否以及如何成为生活实践中真实运作的法律(law in action),①关于Law in books与law in action之间的关系,参见R. Pound, 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 44American Law Review 12 (1910).却常常存在争议。

争议之一就是,我国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无法公开获取,从而无从知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而相关部门则认为,我国已经做得很多,却无法获得外界的理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要求从2006年开始,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都通过网络上传,②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并且在2009年之后,每年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每年发布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等。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编著:《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2013),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案例研究:“同案同判”实现的有效路径

案例研究:“同案同判”实现的有效路径

案例研究:“同案同判”实现的有效路径作者:欧阳庆芳赖婷婷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12期摘要:追求“同案同判”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

司法裁判中基于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差异、法律规范制定的裁判标准不同、法官行使司法裁量权的尺度不一等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为统一裁判,案例研究在我国司法实务中逐渐得到重视与发展,类案检索成为辅助裁判的重要工具。

进入数字信息化时代,应着眼于整合案例资源,完善类案检索平台,优化案例检索方式,使案例研究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键词:案例研究;类案检索;同案同判“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其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满足人们对法院发挥定纷止争作用的期待,进而有利于维持社会长期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为实现“同案同判”,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文件,例如2005年10月26日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12年1月11日向社会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2020年7月27日又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这些司法文件都紧紧围绕“以案例为指引,促同案能同判”的思路来制定,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这种思路在实践中是否可行?又如何使案例发挥统一裁判的作用?一、“同案同判”缘起于人类社会对正义的追求“同案同判”与“不同案不同判”,简而言之,审判机关对所裁判之相类似案件作相同处理,不相类似案件作不同处理,若违背此裁判原则即为“同案不同判”。

“同案同判”代表了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

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性权利和道德的侵犯。

”“如果两个案件都一样,每个人就都会感受到这种感情的力量。

因此,如果要想让诉讼人确信法院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坚持先例必须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

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

例如,指导性案例方面,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方面,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但是,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算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算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算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每年度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工作报告。

公报记载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用于法官的司法裁判,也可以作为法律教育的参考案例用于律师和法律人员的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指导案例,具有法律指导和参考作用。

指导案例通过描绘具体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判决结果及理由等,为法官提供裁判思路,促进裁判一致性和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同时,指导案例也为律师和法律人员提供了一个权威的法律教育参考资料,增强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法官在日常审判中发现并解决法律问题,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制度的运作。

指导案例也可以作为法律教育的参考教材,为法律学习者提供真实的案例分析,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指导案例是具有法律指导和参考作用的权威案例。

它们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为法官提供了典型案例分析,促进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指导案例也可以为法律从业人员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教育资料,帮助他们提升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5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5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5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2014年度的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刊发公报案例24篇、裁判文书选登21篇。

本期消息在上述45个裁判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所载公报案例、裁判文书选登两个部分,按民商、刑事、知产、行政等分类,整理归纳出45个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读者阅读学习和收藏使用,了解相关裁判规则。

公报案例裁判摘要24篇民商事1、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3、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案例的裁判摘要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案例的裁判摘要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裁判 摘要 最 高人 民法院公报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公 报 上 刊 登 刑 事 案 例 虽 然 从 18 9 5年 就 开 始 了 . 真 正 对 案 例 附加 裁 判 摘 要 。 是 从 20 但 则 0 4年 开 始的 。 是因应 案例指导 制度构 建的一个 重要举 措 。 它 虽 然 说 裁 判 案 例 的效 力 并 不 依 托 于 裁 判 摘 要 。 是 . 但 面 对 日益 增 加 的案 例 数 量 . 判 摘 要 无 疑 是 有效 编 纂 和 查 裁
刑事案例
例 正 确 理 解 了 法 律 ( 括 司法 解 释 ) 才 把 它 当 回事 。 包 , 因 此之故 , 者 的根本 不同点在 于 : 两 司法 解 释 可 以 只 是 结 论 , 不 必 要 说 明理 由 。 指 导 性 案 例 决 不 能 只有 结 论 , 而 但 没有理 由。 因此 . 为 体 现 指 导 性 案 例 的 核 心 和 重 中之 作 重 的 裁 判 摘 要 , 对 裁 判 理 由 的 归 纳 . 而 整 理 出 较 为 是 从 抽 象 的适 用 规则 和结 论 从功 能上说 . 目前 的 指 导 性 案 例 只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补 充 司法 解 释 . 不 是 替 代 司 法 解 释 . 来 是 否 会 使 司 而 未 法 解 释 发 挥 次 要 的 作 用 . 至 逐 步 退 出历 史 的 舞 台 . 甚 取 决 于指 导 性 案 例 制 度 的 完 善 . 导 性 案 例 制度 完 善 的 标 指 志 取 决 于案 例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裁 判 摘 要 的 编 写 质 量 也 而 是 必 不 可 少 的组 成 部 分 缺 陷 的裁 判 摘 要 不 仅会 影 响 有
找指 导性案 例的最快 路径 。 因此 . 以最高人 民法 院公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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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社会的法律形式。”
四、 《 公报》之案例起着推动法律发展的作用。 法律是稳定的, 但又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必然随着社会 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尽管颁行新法、 修改旧法都是法律 发展的体现, 但《 公报》 公布的案例因其自身的优势, 在 推动法律的发展上起着独到的作用。因为在法律没 有 具体规定或法律规定已不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 况 的情形之下, 法官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从公平、 正 义等法律价值理念出发, 对案件作出创造性的处理, 这 与颁行或修改法律相比,既能迅速适应社会生活 的 变
! 们今后的判决。”
产生影响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公报形式公布这 些 案例时并未明确要求各级法院遵守或参照这些案例 审 理案件,甚至小心翼翼地绕开判例这一名称而称 之 为 案例, 以免引起人们的误解。这只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 表明其权威性, 因为在每一期《 公报》 的目录后都用醒 目的黑体字注明 “ 本刊司法解释和案例经最高人 民 法 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 用这种方式来宣示这些案 例 的权威性并期望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公报》 之案例 的权威性是不容否认的,它应当被遵照也是得到 公 认 的, 但由于只被确定为具有指导作用, 因而它只是被那 些勤奋努力、 善于学习和钻研的法官所关注和遵守。不 是法律, 也不是司法解释, 又不具有约束力, 它自然不 会被列入法官们学习和培训的计划之内,有多少 法 官 能像熟悉法律和司法解释一样熟悉这些案例是值得 怀 疑的。现今的状况是, 对这些案例实际上法官想遵照就 遵照, 而不想遵照就不遵照; 这些案件为法官所知晓就 有可能被遵照,或在正常情况下法官应当知晓但 实 际 却未知晓而无法遵照。所谓指导, 由于实际上带有太大 的弹性, 结果就成为被指导者的主观随意性。一个案例 如果要真正被遵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官 对 该 案例的知晓和熟悉;二是该案例可以成为二审法 院 维 持、 变更或撤销一审法院裁判的根据或理由。一句话, 就是这些案例具有拘束力。《 公报》 之案例如此之权威 又被人们所公认, 那么为什么不能被赋予拘束力呢?这 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 我国不是判 例法国家, 判例不能具有先例约束力。其次, 案例如果 具有拘束力,是否意味着法官可以通过判例去创 制 法 律规则,或者无法阻止法官利用判例这一形式去 创 制 新的法律规则导致所谓的法官造法?再次, 中国这么大 而案例又是那么具体, 如果判例具有拘束力, 是否适合 所有的地区或案件?笔者认为, 成文法与判例法二者各 有短长,当今世界判例法系国家出现了成文法而 且 大 有发展之趋势, 为何成文法系国家不可引进判例制度? 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非水火不容,这已被外国司法 实 践 所证实。有学者认为, “ 无论是‘ 用制定法代替判例法’ 还是‘ 以判例法取代制定法’ , 都不可能成功。未来的判 例法与制定法将成为两种互相弥补、共同混合作 用 于
《 公报》 之案例不具有先例约束力, 即以其权威性
《 !’()*+,-./ 0-1 : 213-4-+5 6.78(97+7-:. -. ;<-.+》 )=:./>:./ ?@847 A B+C@855 DE-+!""$, 9!F!) “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运作与未来” , 载《 判例与研究》 第 G 页。 " 任强: !""G年第 %期,

不明知的漏洞和后发漏洞的发现,一般来说都发 生 在 法律适用阶段。这两种漏洞或者是由于立法者的疏 忽 和错误,或者是法律制定后因情事发生变更而致 使 法 律产生漏洞。在我国, 一方面, 建国以后相当一段时间 法制未受重视, 甚至被错误地打击和摧毁, 法律体系尚 未达到应有的健全程度, 法律漏洞不可避免地存在着。 另一方面,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时期, 每天都有新 事物出现, 都有新的社会关系产生, 立法的滞后必然使 法律产生漏洞。而对法律漏洞有直接感受的就是适 用 公报》 第 ! 期公布了天津 法律的各级人民法院。 !"#" 年《 塘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 损 害 赔偿纠纷案。这起案件是个体工商户主雇工拆除厂 房 致使雇佣工工伤死亡, 死者家属状告雇主要求赔偿。雇 主以原签订的劳务合同上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 由, 拒不承担责任。我国当时尚未颁布劳动法, 其他法 律也未对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作出规定。 受 理此案的法院认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 实 行 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 法 律 保 护,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被告身为雇主, 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却在招工登记 表 中 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 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 属无效民事行为。这个案 例一公布, 就是向全社会公开宣布, 工伤概不负责的约 定条款是无效的,类似于公开确立了在劳动合同 中 双 方当事人有关工伤事故免除雇主赔偿责任的约定无 效 这样一个法律规则。而这个规则当时在我国法律中 并 无明确规定, 从而弥补了我国法律上的一个空白。 二、 《 公报》 之案例起着使法律规范明确、 具体的解 释作用。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 任何一部成文法典即使 再详细也仍然是抽象的,因为法律不是针对某一 具 体 案件即时制定的, 因而它的抽象性也是不可避免的。抽 象的法律只有通过案件才能具体化, 《 公报》公布案例 公 是使成文法律具体化的一个重要形式。如 !"#$ 年 《 报》 第%期 公 布 的 孙 明 亮 故 意 伤 害 一 案 , 就是如何掌握 刑法, 使刑法具体、 明确的一例。孙明亮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一案,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一审法院以故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 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 年, 检察机关以第一审判决定罪不准、量刑失轻为由 提 出 抗诉, 而省检察院以防卫过当、 量刑失重撤回抗诉。由 于抗诉撤回后, 第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省法院遂 缓刑 ’ 年。 提审该案, 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有期徒刑 % 年, 该案例的公布, 对如何分清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掌握量刑幅度提供了 具 体
!# 司法制度改革
人民司法 %&&%)G
的标准。 三、 《 公报》之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待决案件 的 裁 判起着导向作用。在中国,未明确宣布而且也不 承 认 《 公报》 所刊登的案例对各级法院的裁判具有先例约束 力, 但公布案例时所希望产生的作用被称之为“ 指导” 。 所谓指导, 乃指点引导之意。由于《 公报》 所公布的案例 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本身作出的裁判,所以其指导 必 然 包含如下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案例是经过慎重选择的, 即这种指导带有明显的目的性。最高人民法院本身 很 少审理案件, 《 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大多是由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裁决的,这些案例通过内部报告渠道到 达 最 高人民法院。一般来说, 下级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 传统上必须将重大、 复杂、 疑难或新类型案件直接报送 最高人民法院, 但并非法律如是规定, 这些案件也无须 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 这些案例是经过精心挑选 才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些提交上来的案件中 再 行挑选, 选录案例并没有法定的或明文规定的标准, 但 一般是根据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是否具有典型性或 普 遍性, 是否属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 是否为新类型或与 公报》 第 ! 期公 当前社会问题密切相关等等。如 !"#$ 年《 布的赵恒东无罪释放案。此案反映的是知识分子利 用 业余时间提供技术服务收取咨询费即劳动报酬是否 合 法的问题。当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 审 理该案的法院认为,赵恒东组织人员利用业余时 间 翻 译、 印刷并依法签订合同, 有偿转让技术资料, 从中提 取咨询费是合法的,他提取的咨询费是科技人员 业 余 从事劳动应得的报酬,因而判决确认赵恒东的行 为 未 触犯刑法, 无罪释放。在思想被禁锢了近 %& 多年的情况 下,对吃官饷的科技人员能否利用业余时间为他 人 提 供技术服务并收取报酬争议很大,这一案例的公 布 解 放了思想, 澄清了是非, 消除了顾虑, 起到了很好的导 向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案例表明了最高人 民 法 院 对该案处理结果所持的赞成态度,即表明了最高 人 民 法院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不是仅仅直 接公布下级人民法院所报告的判例,而是从地方 各 级 人民法院所提交的案例中挑选,然后重写或编篡 这 些 案例,目的是浅显易懂,或者如最高人民法院 所 描 述 的,更好地帮助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学习法律推理 提 供 范例。然而, 已被发现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写或编 篡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对地方法院的判决表 示 肯定或否定的态度的机会,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对 公 布 案例不作任何评论也不例外。这种态度当然会表达 建 设性的观点, 促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注意, 从而指导他
司法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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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避免法律漏洞, 又有利于社会稳定。同时, 案例修改 和创新的原则对今后法律的修订或制定新法也会产 生 很大影响。《 公报》 陈祖 培 !"&& 年第 ! 期公布了陈永林、 走私大熊猫皮案就是明显一例。大熊猫是国家重点 保 猎杀、 倒卖 护的野生动物, 但 进 入 上 世 纪 &’ 年 代 中 期 , 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日渐猖獗。按照刑法第一百三 十 条的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 禁猎期或者使用 禁用的工具、 方法进行狩猎, 破坏珍禽、 珍兽或者其他 拘 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 $ 年以下有期徒刑、 役。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看, 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 有二: 一是对猎杀大熊猫等犯罪法定刑过低; 二是对倒 卖、走私大熊猫皮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 实 践 中, 猎杀大熊猫的目的主要是倒卖、 走私大熊猫皮。《 公 报》 公布对陈永林、 陈祖培走私大熊猫皮案的处理, 对 立法的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立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 护 于 !"&& 年 !! 月 & 日作出了《 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 非法捕杀国 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 处)年 以 下 有 期 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出售、 倒 卖、 走私的, 按投机倒把罪、 走私罪处刑。!"") 年刑法基 本上吸收了上述精神。 《 公报》 发布案例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公报的形式公布案例 ,引 起 人 们对公布案例之性质的种种讨论。之所以如此, 完全是 由《 公报》 的权威地位而引起的。《 公报》 的权威地位表 现有二: 《 公报》公布的司法解释和案例经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法院发出的文件和 司 法 解释均以《 公报》 发布的文本为准。 有学者认为, 《 公报》之案例有判例之实而无 判 例 之名。“ 从内容上看, 有些刑事案例基本上具有了刑事 判例的某些特征, 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看成是判例。 这主要是指一些类推案例,以及其他一些带有创 见 性 地适用法律的案例。尽管有这样的案例存在, 但最高司 法机关毕竟还称其为‘ 案例’ 而不是‘ 判例’ 。因此, 我们 认为,不宜把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例直接就看成是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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