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发布时间:2009-4-25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5件)(一)专利侵权案件(10件)1.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诉宁波圣利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51-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2.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81号民事裁定)3.菲尔马·安德烈亚斯·斯蒂勒公司诉衢州力恒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4.桐庐光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桐庐佳禾制笔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5.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贵阳华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宗申产业集团重庆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6.东莞富增泡棉塑胶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富增鞋材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7.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诉安徽宝德利包装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民三终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8.3M创新有限公司诉大连源宇净化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9.麻芳莲诉兴业县恒昌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陈爱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10.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第三人刘建国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二)著作权侵权案件(15件)11.洪如丁、韩伟诉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1号民事判决)12.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诉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13.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26号民事裁定)14.傅敏、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北京中教之星图书有限公司、南京书城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15.参数技术公司诉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16.刘放诉舒莺、罗学蓬、周荣蜀、重庆出版集团公司、重庆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17.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18.台州市澳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诉陈香平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19.马卉欣诉张正、王瑜廷、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州古籍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20.杨向阳诉云南天禄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21.李荣中诉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佛山市超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图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2.西安秦唐尚品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振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23.刘士健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2795号民事判决)24.刘美丽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8805号民事判决)2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33579号民事判决)(三)商标侵权案件(8件)26.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商业专修学校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27.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诉陈鹏辉、潮安县华鹏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28.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黄勇、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张宜坪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29.凯摩高公司诉盐城凯摩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30.美国爱宝工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31.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32.福建泉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周海涛、周海波、银川市黎明广告电脑彩色印刷制版有限公司、银川沧海印刷有限公司、银川好运来不干胶彩印有限公司、山西新华时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33.科勒公司诉赵桂香、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科乐厨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民四知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四)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2件)34.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诉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武威市凉州屯玉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甘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35.山东省莱阳市种子公司诉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青岛农业大学(原莱阳农学院)请求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五)不正当竞争案件(8件)36.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3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第一分公司、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38.京都念慈菴总厂有限公司诉潮州市京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39.哈尔滨远大顺峰餐饮有限公司诉刘燕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40.苹果公司诉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汤建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民四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41.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诉蓝樽(上海)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42.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诉沈阳恒久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恒春堂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43.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诉成都死海休闲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件)44.李恩复诉邯郸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中医院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45.王志荣诉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件)(一)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件)46.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4、5、6、7、8号行政判决)47.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玉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3号行政裁定)48.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118-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49.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恩嘉经贸发展公司或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号驳回再审通知)(二)一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50.林坤明诉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海源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200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

200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2008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中作出(2007)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是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本案中,合作协议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均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认定均为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胜达永胜公司上诉称,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被宝硕公司欺骗借出的,因此产生的相关民事行为当属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胜达永强公司出借相关印章是基于宝硕公司的承诺,不论宝硕公司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出借印章的关系存在于胜达永强公司与宝硕公司之间,宝硕公司的承诺也只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中信银行存在恶意,胜达永强公司以印章是被骗出借的理由不能对抗中信银行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
关于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乙方董事会决议等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问题。
本院认为,从该约定的文义解释看,如果存在乙方的董事会决议,该决议作为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并起到一定的印证作用,但没有提交董事会决议,只是缺少了合同的一个附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关于合作协议项下提货单的签收问题,胜达永强公司称提货单并未交与该公司签收与事实不符,编号为051101提货通知书签收栏内,加盖了胜达永强公司的印章,视作该公司已收到提货单。
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

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完整版)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裁判摘要】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
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
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
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 )民提字第52 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00 号。
法定代表人:许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华龙路1825 号。
法定代表人:吴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林家桥97 号。
法定代表人:林辉,该经营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城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泰和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简称济南红河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8 年10 月21 日作出(2008 )民申字第344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南城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翔、山东泰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及济南红河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林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 年3 月19 日,山东泰和公司、济南红河经营部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红河公司,二审判决后更名为云南城投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大家好便利店”业主郑容娟生产销售红河红啤酒,侵犯其“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一)云南红河公司停止侵犯“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郑容娟停止销售“红河红”啤酒;, (二)云南红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 万元;(三)云南红河公司在《人民日报》、《中国证券报》上连续三次以不小于10CM x 10CM 的版面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四)云南红河公司承担因本案所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及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第一场: 【三鹿毒奶粉事件】熊文钊教授:首先涉及的是人权问题,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宪法视角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对生命健康权的守护完全由企业承担有无可能,政府是否需要要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
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
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王磊教授: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
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郑贤君教授:首先: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
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最后: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
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其程序是否正当?第三场:【北京机动车限行令】湛中乐教授:首先:究竟什么是限行令?发布主体是谁?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2008年20件典型民事纠纷案件

2008年20件典型民事纠纷案件公平和正义,是民法的最高规则,是统帅市民社会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
回顾2008年法院判决的典型民事案件,我看到的是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看到的是法官对公平、正义的不断伸张。
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就符合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就与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不相容。
市民社会的理想状态就是和谐社会,其核心的价值观就是公平和正义。
选择这一年中法官判决的20件典型民事案例,体现的就是市民社会对公平、正义观念的直接表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立新北京“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站被判侵权□案情王菲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
2007年6月,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10月闹起离婚。
12月29日,姜岩跳楼身亡,生前在她自己的博客中,称因丈夫出轨才自杀。
自2008年1月始,大旗网刊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给他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恶劣、严重影响。
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
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王菲进行诽谤。
随后,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引擎”,将王菲及所谓的第三者“东方”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导致王菲和“东方”双双辞职。
而后,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又找到王菲父母家,在王家门口写下“无良王家,逼死贤妻”等语句。
为此,王菲将上述3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侵权,赔偿其工资损失7.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
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
因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
2008年 劳动纠纷案例及分析 打印版

2008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2008年1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青岛华仁员工边“放假”边签到【案例回放】12月1日起,青岛华仁钢业有限公司给中层领导以下的员工“带薪放假”,每月最低工资600元,但每天必须在9时、11时、14时和16时四个时间点到公司门口打卡,而且只准打卡,不许进厂区。
许多员工的家离公司较远,往往打卡后刚到家就又要返回公司,以致于“放假”成了一纸“空头支票”,员工每天的时间都浪费在打卡上了。
【争议焦点】企业生产性停工期间职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法律解读】自从金融危机袭来、钢材价格持续上涨,该企业渐渐受到行业波动的影响,效益大不如从前。
或许如今的“放假”也是企业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但放假还需要打卡,总是一件很折腾人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但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既不能维持正常生产,也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解除劳动关系,只能进行生产性停工。
但是对于生产性停工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确还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毫无疑问。
但对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也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
厦门等地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江苏、广东、深圳、河北等地规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但是还有很多地方,包括上海等地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困难企业应通过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重新确定工资报酬,并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目前国家和一些地方已在陆续出台对停工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总而言之,既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不能损害职工的合法权利,各方应当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同努力营造“抱团过冬”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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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2008年第1期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
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2008年第3期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起诉前已获得土地证或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同意的,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交纳税款不违反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调整且确实过低或过高于损失时,法院才能调整。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时,可处理抵押物优先受偿,不得要求抵押人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2008年第4期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等抵债合同纠纷案〃行为人以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向典当行抵押贷款的,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未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影响典当协议的有效性。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预约合同生效后,一方未尽义务使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8年第5期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意思表示真实、不侵犯他人利益且经公证的合同应认定已成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批准、登记等效的从其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自雪云等抢劫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骗至经改造的房屋致其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请限制。
2008年第6期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国际知名商品应考虑在中国的销售时间、区域、对象等来判断是否为相关中国公众所知悉,不排除适当考虑在国外的知名度因素;包装、装潢能用来区别商品来源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对此不同经营者可借鉴学习,但引起市场混淆、误解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南市尤湖塔园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未经人行批准、不以吸收存款为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要有此行为,不论吸收的方式、手段,均构成此罪。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诉哈尔滨福成饮食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同类或相似商品上应遵行诚实信用原则,以攀附他人知名商标、使公众混淆为目的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之近似使公众误解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8年第7期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两份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订立目的和约定内容不相同时,应分别依合同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可申请减少,故恶意违约时,如无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申请减少的,法院可不支持。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优先权,证券公司对银行负有债务时,银行不能从客户帐户中直接划拨款项以实现债权。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保险合同的“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依据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在车上还是车下来确定,身份可能因特定时空转换而变化,何种原因使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臵身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
2008年第8期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签订两份内容不一的合同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价款的根据,而不是以存档合同文本为结算依据。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等绑架案〃如果行为人不了解他人真实犯罪意图,在错误理解下参与犯罪,不认定共犯,应根据其实际情况按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
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解除权,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可不赔或不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不是要求其进一步告知而订立合同的,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无权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2008年第9期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讨论决定后与他人签定的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债务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为对债务的自认,法院可据此认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的视为对债务人变更的认可;当事人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不予审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方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职务基本相同,故法院送达时仅送达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法人向其他法人转交或留臵的,不属于程序违法。
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教育机构组织校外活动的仍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义务,在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致学生受伤害的,学校不能因该活动是交由他人承办而排除责任。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劳动者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用单位均应交纳工伤保险,故下岗、待岗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亦同;上下班合理路径并非唯一,该路线是否最近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2008年第10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同一法人出资、股权交叉、同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混淆各公司财产、债权债务关系,致各公司人员、财产无法区分的,为人格混同,侵害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新贷还旧贷时同一担保人应当知道且同意担保的,不得以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无联系为由否认新贷还旧贷的合同性质,应承担担保责任。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等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盗用他人身份证办信用卡,恶意透支列入不良记录的,属侵犯姓名权,非名誉权;受害人因此从事商业活动受重大不良影响造成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的,可诉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8年第11期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债权属于相对权,是人权,第三人行为致债权不能实现时,不能要求其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债务人转让债务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接受亦未在转让协议上盖章的视为不同意转让;借新贷还旧贷不同于用自有资金还贷,实质为以新贷琖延长了旧贷还款期限。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行为人在工作中仅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经手的财物,或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单位财务的,不构为侵占罪,是盗窃罪。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发表声明应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否则侵权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第12期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且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转让可撤销。
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船在修理过程中、船员都待岗时失火,要求修理厂负责需证明因果关系等。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多份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方式、金额不一时,当事人同意且法院许可时才可合并审理。
陈伟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侵权纠纷案〃因疏忽大意没发现权证的重要信息、没充分了解规则时的交易亏损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有异议时以行业内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为准;是否侵犯专利权看产品或方法是否包括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与之等同,否则不构成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