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害人认识因素对诈骗罪认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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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因素

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因素

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因素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诈骗罪的案件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被害人在诈骗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被害人因素是造成诈骗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将从被害人的心理、认知、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因素。

被害人在诈骗案件中的心理因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许多被害人在遭受诈骗后常常感到羞愧、自责和无助,甚至产生极度的恐惧和焦虑。

这些负面的情绪会导致被害人在案发后不敢向警方报案,或者在报案后过于紧张,无法提供详细的有效线索,严重影响了警方的办案效率。

一些被害人会出于面子或者其他原因选择隐瞒自己受骗的事实,这也使得诈骗犯得以逍遥法外,继续进行其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多的人受害。

被害人心理因素的影响不可忽视。

被害人在诈骗案件中的认知水平也对案件的发展和处理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些被害人由于缺乏相关的防范意识和知识,容易成为诈骗犯的目标。

他们对于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传销等犯罪手段的认知不足,对于虚假信息、欺诈宣传容易产生信任,从而上当受骗。

一些被害人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可能在签订合同或者接受投资时疏于查证,轻易相信对方的承诺和承诺,从而蒙受损失。

提高被害人的认知水平,增强他们对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对于预防和打击诈骗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被害人的经济条件也是诈骗罪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些经济困难的人群由于生活压力大,财物匮乏,对于高息贷款、投资理财等虚假诱惑容易上当受骗。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诈骗犯利用被害人的经济需求和欲望,在短时间内就能够收取大额利息和投资款项,从而造成了被害人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在诈骗案件中不仅失去了个人积蓄,还可能借高利贷或者铤而走险,导致了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改善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帮助他们摆脱贫困,是预防和打击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被害人因素在诈骗罪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发展和处理,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一、概述本文主要研究被害人的自陷风险在诈骗罪中的相关问题。

在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行为或过失,导致陷入被诈骗的危险境地。

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探讨被害人的行为对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影响,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

我们将对被害人的自陷风险进行理论探讨,分析其在诈骗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认定标准和判断方法。

我们将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 简述诈骗罪的定义及特点主观故意性: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欺骗性: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这种欺骗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被害人错误认识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导致,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从而遭受财产损失。

侵犯财产权: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引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概念在探讨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得不关注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被害人的自陷风险。

自陷风险,顾名思义,指的是被害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或过失,而主动置身于某种风险之中。

这一概念在诈骗罪的语境下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者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被害人是否应为自己的决策负责。

在现代社会中,诈骗罪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许多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完全无辜。

他们可能因为轻信、贪婪、疏忽或其他个人原因,而主动或间接地使自己陷入被骗的境地。

这种自陷风险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包括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被害人对损失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以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等。

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因素

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因素

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因素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通常指的是通过欺骗、虚假陈述、迷惑等手段,以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这种犯罪行为中,被害人往往是受害最深的一方。

被害人因素在诈骗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是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关注的一部分。

被害人因素在诈骗罪中主要包括心理、经济、社会背景等多个方面。

首先是心理因素。

被害人通常会因为对他人的信任、善良、单纯等心理特点而成为诈骗的对象。

他们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所打动,愿意相信对方的承诺,从而上当受骗。

一些被害人也可能因为贪婪、好奇心等心理因素而容易被骗。

他们渴望获取不义之财,愿意冒险尝试各种“投机”项目,最终导致自己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其次是经济因素。

一般来说,被害人在经济上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对财务管理不善,或者经济条件不充裕。

他们可能因为财务困难而容易相信所谓的“高收益”项目,或者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愿意冒风险。

一些被害人可能会因为精神压力、工作失业等原因而渴望找到一条“发财致富”的捷径,从而容易上当受骗。

社会背景也是影响被害人的重要因素。

低教育程度、较低的社会地位、缺乏社会阅历等都可能使被害人对社会上的欺诈行为缺乏足够的认知和防范意识,从而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一些老年人、妇女等特殊人群也因为生活经验较少、对网络、金融等知识了解不足而容易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

被害人因素在诈骗罪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我们必须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知识,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牺牲品。

也要通过立法等手段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净化社会风气,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是怎样的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财产占有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中被害人导致财物的占有发生了终局性的移转的处分行为应包括以下因素:被害人由于认识错误客观上已经将财产交与行为人;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让行为人独自占有财物的意思。

生活中总是存在一些偷奸耍滑的不法分子,通过一些非法行为对他人进行诈骗,骗得他人主动将自身财务交给不法分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这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对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的内容。

一、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是非常明显的,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在财产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财产的,就是秘密窃取,应认定为盗窃罪。

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财产占有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但是,随着犯罪方法、犯罪手段的层出不穷,当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既表现为诈骗行为,同时还表现出秘密窃取行为时,就会给我们司法实践带来认定上困难和混淆,影响到对行为人准确的定罪处罚。

此种情况下,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最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方式,如果说,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方式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说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是秘密窃取行为,则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因此这涉及到对受骗人处分行为的理解问题。

对于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我们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认为被害人只要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手中,就是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住店旅客为了得到宾馆物品,假装住店,乘宾馆管理人员不注意,将所住宾馆房间里的贵重物品拿走行为如何定性?如果作形式上的理解,我们就会认为宾馆管理人员一旦将房间钥匙交与旅客,就是将房间的所有物品交与旅客处分,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那么,旅客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对于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下面将对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诈骗罪的认定需要具备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故意行为,即犯罪人明知是非法的手段,却仍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欺骗。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结果,即犯罪人通过欺骗行为获得了他人的财物。

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和客观的要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考虑欺骗手段的具体情况。

欺骗手段可以是虚假的陈述、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多种形式,只要能够误导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就可以构成诈骗罪。

在认定诈骗罪时,需要综合考虑欺骗手段的性质、方式、结果等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欺骗手段进行具体分析。

再次,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表现。

被害人的认识能力是指被害人是否具备辨别真伪的能力,是否存在轻信他人、盲目相信等情况。

被害人的行为表现是指被害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举止,是否存在过分轻信、不加审慎等情况。

只有在被害人认识能力较弱,或者在交易过程中表现出过分轻信、不加审慎的情况下,才能更容易认定为诈骗罪。

最后,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欺骗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诈骗行为不仅仅是对个人财产的侵害,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

在认定诈骗罪时,需要综合考虑欺骗行为对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公共信用等方面的影响,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同时考虑主观和客观要件、欺骗手段、被害人认识能力和行为表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才能做出准确的诈骗罪认定。

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

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

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普及,各种网络诈骗活动也日益猖獗,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这些诈骗案件往往有着明显的利益驱动,而被害人也因此成为了其权益被损害的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害人来说,防范诈骗的同时,也需要提高自身的处分意识。

一、被害人的处分意识不足事实上,在不少网络诈骗案中,被害人因处分意识不足而被骗,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极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还会因个人信用受到影响而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例如,在某省的一起电话诈骗案中,被害人两次向骗子汇款了15万元,而之所以被骗,是因为他没有及时警惕,误以为是警方打来的电话,所以当骗子谎称其亲属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就没有多想,将钱款转过去了。

二、提高处分意识,拒绝诈骗鉴于此,提高被害人的处分意识成为了防范诈骗的关键。

具体而言,被害人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多了解防范诈骗的知识,从而有效提高自身的诈骗意识和诈骗防范能力,学会拒绝各类以诈骗为手段的非法活动。

例如,在某市的一起网上购物诈骗案中,被害人通过慢慢琢磨骗子行为,并核实物流情况后,及时报警并凭借证据在短时间内将骗子抓获。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被害人应该提高警惕,细心观察骗子行为,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那就是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

在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中,被害人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此对诈骗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并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让人们能够依法维权,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面对现代社会日益猖獗的各种网络诈骗行为,提高处分意识成为了保护自身和避免受骗的关键。

每一个人都需要学习和掌握防范诈骗的知识和技巧,并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从而使自身和家庭远离诈骗的威胁。

如果被害人在遭受网络诈骗后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在法律面前缺乏更尽责的行动,法律将无法保护其权益。

浅析诈骗罪

浅析诈骗罪

浅析诈骗罪论文摘要:诈骗罪是近年来较为高发的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由于法律对于诈骗罪概念的规定较为简单,而实际案例中有存在复杂多样的介入因素等情形,因此在以何种罪名进行评价时存在较多的争议。

本文围绕诈骗罪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虚构借款理由的民间借贷等界限进行了区分,以期为读者们增加些讨论观点。

论文关键词诈骗罪犯罪构成虚构理由民间借贷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取得了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仅表述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而在实践中常因概念的定义等容易发生争议,本文就诈骗罪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而单位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

(二)主观故意本罪的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难以断定,不能仅凭行为人主观上肯定或者否定直接确定,需要综合行为时或行为后的其他客观因素加以断定。

(三)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通常认为侵害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占有人的经济利益,即构成诈骗。

有些犯罪,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此罪所侵犯的是物的所有权,而并非物的占有权。

或者因无因管理等发现的遗失物、埋藏物的人而言,虽然是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财产,如果此时所有权人采取诈骗的手段从占有人处取得了财物,并没有侵犯占有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定义,并规定了一系列认定条件。

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对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要素,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和结果。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是非法的手段,却依然故意实施欺骗行为。

客观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实施欺骗。

结果是指被害人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受到损失。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欺骗手段的使用是否足以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足以使人相信其具有的事实性内容,即可构成欺骗。

这就要求我们在认定诈骗罪时,要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欺骗手段进行认真审查,判断其是否足以构成犯罪。

再次,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社会标准。

被害人如果具有一般社会认识能力,但仍被犯罪嫌疑人的欺骗手段所蒙蔽,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而如果被害人的认识能力较低,容易被欺骗,那么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也可以构成诈骗罪。

最后,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明显的主观恶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使用欺骗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总之,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结果、欺骗手段的使用是否足以构成犯罪、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识欺骗行为的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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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断 是 否存 在 当罚 的 预备 行 为 , 有预备行为并值得科处刑罚的按照预备犯的规定处理 . 无 预 备 行 为 的 不 构 成 犯 罪 。诈 骗 实行 中 , 被 害人 出 于过 失 陷入 错 误认 识 而给 付 财 物 的 , 构 成 诈骗 罪既 遂 。
关键 词 : 被 害人认 识 诈 骗 罪 定 型
[ 基本案 情 ] 商人 王某 系某省 文物收 藏 家协 会会 员 . 平
等 习惯 . 不应 一刀 切式认 定 . 应根 据具 体情 况结 合法 律规
定 进行 判断 。 如王 某看 中李某 出售 的元青 花梅 瓶 . 问其 真
素酷 爱 文玩 字 画 , 在 收藏界 小有 名 气。 李某 系无 业人 员 。
该案 例 引发 的 问题是 : 李某 实施 了虚构事 实 、 隐 瞒真 相 的行 为 . 但在 交易 中王某 过于 自信 也是其 遭受财 产损失 的原 因之一 。王某 这种主观认 识对李某 的行为有无 影 响?


民事 欺诈 与 诈 骗 罪 的 区别
民事欺 诈受 民法规 制 . 是基 于 民事法 律规 定 , 对 侵犯 民事法益有 关行为进 行的价值 判断 诈骗 罪属刑法规 范 内 容. 是基 于刑事法律 对违反刑法 分则诈 骗罪条 款 的行 为所 进行的判 断 。在实务 中 , 有 的辩 护人会 提 出因行为人 的行
述论断 的错 误在 于 : 首先 , 把 民事欺 诈行 为与 诈骗 罪完 全 独立起来 : 其次 , 否认 民事欺 诈与诈 骗罪之 间具有 关联 : 最 后. 得 出了非此 即彼 的排他 唯一 结论 。 事实上 , 诈骗罪 与民 事欺 诈之间不存 在对立 . 当 民事欺 诈行 为侵犯 的法益无 法 通 过 民法进行 全面保 护 . 刑法 中的诈骗罪 就为法 益保护 提 供 补充和保 障 但 民事欺诈 由民法 调整过 渡到刑法规 范是 否存 在一个 阈值 ?应 以何 标准进行 判断?
决定 购 买到 了假古董 . 属 于典 型 的“ 打眼 ” . 符合 古玩 交易 中习惯 的运用 . 李某 的行 为不 构成诈 骗罪
二、 不 同犯 罪构 成 体 系 中 被害 人 认识 因素 的 影 响
设 法
边 用放 大镜 查看 细微之 处 . 一边 向李 某核 实来历 王 某明
从 他人 处得 知王 某的 爱好 .遂携 购 买的 高仿 元 青花梅 瓶 欲 售给 王 。 为让 王某相信 青 花梅瓶 为 古董 . 李某 编造 了梅
瓶 系其 老 家 内蒙古元代 古墓 出土 . 后 流转 于 民 间. 再 由其
伪。 李某 答 系从 他人 处购 得 , 让王 某 自断。 王某 高价 购得 后发 现是 假古 董 。李 某未 虚构事 实 , 隐 瞒真相 . 王某 自主
之判 断 . 不如说 是对 行 为是否 构成 诈骗 罪之 判 断 . 即 明确
哪些 行 为构成诈 骗 罪 即可 。 对 古玩 交易 中“ 捡漏” 、 “ 打眼 ”
张 明楷 教授认 为 “ 凡是 符合 了诈骗 罪 的犯罪 构成 的
行为. 就成立 诈骗 罪 。” [ 1 ] 也就 是说 , 对 民事欺 诈或 诈骗 罪
体 均符 合犯 罪 构成 要 件要 求 时 , 就可 以认 定 诈骗 罪 。 ( 二) “ 违 法 有责 ” 理 论 在“ 违法有责 ” 两分 犯罪构成学说 中 . 被 害 人 认 识
责任 编辑 郭莉
举 案 明法
T H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
f 中 因 榷察 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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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被害人认 识 因素对诈骗 罪认定 的影 响
文 ◎ 张 肠
内容 摘 要 : 诈 骗 实行 中 , 被 害人 认 识 到 被骗 , 按 照 诈 骗 罪 未遂 处 理 。 诈 骗 实行 初 始 , 被 害人 已明知 被诈 骗 的 ,
被 害人 认识 因素如 何在 犯罪 构成理 论 中影响诈 骗罪 呢?
( 一) 传统 四要 件理 论
诈 骗 罪犯 罪构 成 中 . 被 害人 认 识属 于 犯 罪构 成 要件 要 素 内容 在 传统 四要件 犯罪 构 成学 说 中 . 诈 骗 罪 中被 害 人认 识 属于 客 观方 面评 价 的 内容 行 为 人 虚构 事 实 、 隐瞒 真相 的行 为让 被 害人 陷入错 误认 识 而 处分 财 物 . 满 足 了犯 罪构 成 要 件 的 客观 方 面 中 “ 行 为+ 结果” 的规 定 , 且 行 为 与结果 之 间具 有 因果 关 系 . 当客体 、 主 观方 面 、 主
的所有事实都发生错误认识。_ 2 l 因此. 就诈骗罪基本构造
而言. 被害人 认识 和行 为直接 影 响到构 造能否 成立 。 行 为
是 否构 成犯 罪 . 判 断标 准是行 为是 否符合 犯罪 构成 。 既然
被 害人 认识 和行为 直接 影响诈 骗罪 构造 能否 成立 .那 么
为属于 民事 欺诈 . 不 应用刑 法追究 民事 欺诈人 的责任 上
知 元代 青花梅瓶 稀 有 。 曾对 李某产 生过 怀疑 . 但 因过 于相
信 自己鉴 别 古 玩 的 能 力 . 遂 以人 民 币五 万 元 购 得
诈 骗 罪基本 构造 是 : 行 为人 实施 了虚 构事 实 、 隐 瞒真
相 的行 为一 他人 产生错 误认 识一他 人 因错误 认识 而处 分 财物一 行为 人或 第 三人 取得 财 物一 造 成他 人 财产 损 失 。 基 本构 造 中 . “ 使他 人产 生错误 认识 ” 和“ 他人 因错误 认识 而处分 财物 “ 属 于被 害人认 识 内容 和基 于认 识做 出 的行 为 被 害人 错误认 识 的范 围 . 只 限于 能够导 致受 害人错 误 地 处分 财产 的有关 事实情 况 .不要求 受 害人 对案件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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