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281—98 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 章和4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

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号,邮编300381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

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主要起草人:李靖飞石守文沈纹宋旭东刘国祝

李深梁冯松杜增

虎伍津许杨丙杰

1 总则

1.0.1 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

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foam proportioner ( device )

使水与泡沫液按比例形成泡沫混合液的设备(相关设备和附件组成)。

2.0.2 泡沫产生装置 foam generating device

使泡沫混合液产生泡沫的设备的统称。

2.0.3 泡沫液储罐 foam concentrate storage tank

能为泡沫灭火系统提供泡沫液的容器设备。

2.0.4 泡沫导流罩 foam guiding cover

安装在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能使泡沫沿罐壁向下流动和防止泡沫流失的装置。

2.0.5 泡沫降落槽 foam descending groove

安装在固定顶储罐内,使抗溶性泡沫顺其向下流动的阶梯形装置。

2.0.6 泡沫溜槽 foam flowing groove

安装在固定顶储罐内壁上,使抗溶性泡沫沿其向下流动的槽型装置。

3 基本规定

3.0.1 泡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 划分。

3.0.2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3.0.3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表B0.1 的要求检查记录。

3.0.4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3.0.5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3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泡沫液、管材及管件等系统组件和材料应具备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

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3.0.6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有记录;

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连续施工;

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

4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

3.0.7 泡沫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6 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3.0.8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范表B.0 .1 检查,结果应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表B.0 .2-l ~

B.0 .2-6 记录。

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表B.0.3 记录。

4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表B.0.4 记录。

5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表

B.0.5 记录。

3.0.9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 .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严禁验收。

4 进场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表B.0.2-1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4.1.2 材料和系统组件的进场抽样检查时有一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查;若仍有不合格,则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

4.2 材料进场检验

4.2.1 泡沫液进场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留存。

检查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4.2.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7.0t;

2 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3.5t;

3 6%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5t ;

4 6%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Ot ;

5 高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1.0t ;

6 合同文件规定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现场取样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 15308 的规定对发泡性能(发泡倍数、析液时间)和灭火性能(灭火时间、抗烧时间)的检验报告。

4.2.3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2.4 管材及管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和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等缺陷;

2 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

3 垫片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皱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5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0% ,且不得少于1 件。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2.6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管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l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4.3 系统组件进场检验

4.3.1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4 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5 铭牌标记清晰、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3.2 消防泵盘车应灵活,无阻滞,无异常声音;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用手转动叶轮应灵活;固定式泡沫炮的手动机构应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检查。

4.3.3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4.3.4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 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 倍;

2 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和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3 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不应少于表4.3.

4 的规定;

4 试验合格的阀门,应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密封面涂防锈油,关闭阀门,封闭出入口,作出明显的标记,并应按本规范表B.0.2-2 记录。

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按数量抽查10 % ,且不得少于1 个,主管道上的隔断阀门,应全部试验。

检查方法:将阀门安装在试验管道上,有液流方向要求的阀门试验管道应安装在阀门的进口,然后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待达到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阀瓣密封面不渗漏为合格;最后将压力升至强度试验压力,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壳体填料无渗漏为合格。

表4.3.4 阀门试

脸持续时间

公称直径DN (mm)

最短试验持续时间(s)

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金属密封非金属密封

≤50151515 65~200301560 200~4506030180

5 系统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泵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 中的有关规定。

5.1.2 泡沫灭火系统的下列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6 和《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JB/T 4735 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1 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现场制作、焊接、防腐.

2 管道的加工、焊接、安装。

3 管道的检验、试压、冲洗、防腐。

4 支、吊架的焊接、安装.

5 阀门的安装。

5.1.3 泡沫喷淋系统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 中的有关规定.

5.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泡沫灭火系统联动部分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替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 执行.5.1.5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范表B.0.2-3 ~表B.0.2-6 及表B.0.3 记录。

5.2 消防泵的安装

5.2.1 消防泵应整体安装在基础上,安装时对组件不得随意拆卸,确需拆卸时,应由制造厂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2 消防泵应以底座水平面为基准进行找平、找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2.3 消防泵与相关管道连接时,应以消防泵的法兰端面为基准进行测量和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2.4 消防泵进水管吸水口处设置滤网时,滤网架的安装应牢固;滤网应便于清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5 当消防泵采用内燃机驱动时,内燃机冷却器的泄水管应通向排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6 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其内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 3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5.3.1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 ,且操作面不宜小于1.5m ;当泡沫液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 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尺测量。

5.3.2 常压泡沫液储罐的现场制作、安装和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泡沫液管道出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lm ,泡沫液管道吸液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0.15m ,且宜做成喇叭口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尺测量。

2 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应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储罐装满水后的静压力,试验时间不应小于30min ,目测应无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全部焊缝、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以无渗漏为合格。

3 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内、外表面应按设计要求防腐,并应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当对泡沫液储罐内表面防腐涂料有疑义时,可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4 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其形状按立式或卧式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得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罐体与支座接触部位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加强防腐层的做法施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必要时可切开防腐层检查。

5.3.3 泡沫液压力储罐安装时,支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且不应拆卸和损坏配管、附件;储罐的安全阀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4 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液压力储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

5.4.1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与管道连接处的安装应严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调试时观察检查。

5.4.2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拉线、尺量检查。

2 备用的环泵式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3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4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应竖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且与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2 分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平衡压力流量控制阀应竖直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水力驱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泵应水平安装,安装尺寸和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4.5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Om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5 管道、阀门和泡沫消火栓的安装

5.5.1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坡度不应小于设计值,当出现U 形管时应有放空措施.

检查数量:干管抽查1 条;支管抽查2 条;分支管抽查10 % ,且不得少于1 条;泡沫喷淋分支管抽查5 % ,且不得少于1 条。

检查方法:用水平仪检查。

2 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其间距不应大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3 埋地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埋地管道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埋地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3 )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4 )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并应按本规范表B.0.3 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1 的要求.

表5.5.1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允许偏差(mm)

坐标地上、架空及地沟室外25

室内15

泡沫喷淋室外15

室内10

埋地60

标高地上、架空及地沟室外±20

室内±15

泡沫喷淋室外±15

室内±10

埋地±25

水平管道平直度DN≤100 2L‰,最大50

DN>100 3L‰,最大80

立管垂直度5L‰,最大30

与其他管道成排布置间距15

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外壁或绝热层间距20

注:L-----管段有效长度;DN----管子公称直径。

检查数量:干管抽查1 条;支管抽查2 条;分支管抽查10 % ,且不得少于1 条;泡沫喷淋分支管抽查5 % ,且不得少于1 条。

检查方法:坐标用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标高用水准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水平管道平直度用水平仪、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立管垂直度用吊线和尺量检查;与其他管道成排布置间距及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外壁或绝热层间距用尺量检查。

5 管道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管墩的砌筑应规整,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5%抽查,且不得少于5 个。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281—98 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 章和4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

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号,邮编300381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 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主要起草人:李靖飞石守文沈纹宋旭东刘国祝 李深梁冯松杜增 虎伍津许杨丙杰 1 总则 1.0.1 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

2000定额 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说明

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说明 一、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新建、扩建和整体更新改造工程。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5.《全国通用给排水标准图集》86S164、87S163、88S162、89SS175。 6.《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1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1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1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13.《入侵报警工程技术规范》。 14.《保安电视监控工程技术规范》。 15.《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年)。 1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GFD-201-1999。 17.《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18.《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三、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动力、应急照明控制设计、应急照明器具、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均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2.阀门、法兰安装,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不锈钢管和管件,铜管和管件及泵间管道安装,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等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 3.消火栓管道、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及水箱制作安装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4.各种消防泵、稳压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5.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等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6.泡沫液储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等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设备及管道除锈、刷油及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四、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2.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 3.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4.在有害人身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5.超高增加费,操作物高超过5m时,按其超过部分的定额人工费乘以下系数。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表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系统形式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丙类固定、半固定式系统蛋白64030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4530移动式系统蛋白、氟蛋白86045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6045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表3-7-2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连续供给时间丙酮、丁醇1230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1225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外浮顶储罐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

常用消防设计规范

常用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修订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一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一95) 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一90) (PDF文件)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一9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一90)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一9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一84)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98)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一9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一94) 建筑施工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一9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行业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摘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目录●●●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设计防火类标准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送审稿摘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 ·防火设计规范(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7.1普通规定 7.1.1系统验收时,应含有下列文献: 1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本规范第 3.0.1 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统计。 3本规范第 3.0.2 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竣工文献。 5施工过程检查统计。 6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7.1.2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 D-1 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 D-2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 1 项为不合格时鉴定系统为不合格。 7.1.3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1.4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 3.0.7 条列出的资料。 条文阐明7.1 普通规定

7.1.1对原规范第5.1.2 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验收前所应含有的全部技术资料。 7.1.2对原规范第 5.1.3 条的改写,增加了资料核查内容。资料核查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7 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工程质量验收是对施工质量的全方面考核。 7.2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构造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立应符合设计规定。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批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批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消防安全)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 本要点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及岗位人员的巡检和日常防火巡查。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下列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20031-2005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内容 3.1泡沫储罐 3.1.1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5.1条)。 3.1.2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5.2): a)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b)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 c)储罐上应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 3.1.3泡沫液储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标明泡沫液的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配比浓度、有效日期及储量(《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5.3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 4.7.2.1条)。 3.1.4泡沫液储罐的配件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并经标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 4.7.2.2条)。 3.1.5泡沫液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 4.1.1条,《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2.2、3.2.3、3.2.5、3.2.6、3. 5.3条)。 3.1.6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压力储罐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2.7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5.3.4条)。 3.1.7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0.7m,且操作面应不小于1.5m;当泡沫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5.3.1条)。 3.2比例混合器(装置) 3.2.1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型号应根据保护对象的性质、储存量以及所使用泡沫液的型号、发泡倍数等情况综合确定,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 4.1条)。 3.2.2在比例混合器外壳明显位置,应以箭头标示水流方向,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工作压力范围、流量范围、混合比、适用泡沫液类型、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20031-20055.1.1.1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

2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一、单项选择题(82题) 1、使泡沫混合液产生泡沫的设备统称为(B)。(2.0.2了解) A、泡沫比例混合器 B、泡沫产生装置 C、泡沫倒流罩 D、泡沫液储罐 2、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和材料经(A)签证后方可使用。(3.0.7掌握) A、监理工程师 B、施工负责人 C、消防监督部门 D、建设负责人 3、泡沫灭火系统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C)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3.0.7掌握)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 C、施工单位 D、消防监督部门 4、泡沫灭火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 D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第 3.0.7条,了解) A、消防监督机构 B、设计单位 C、监理单位 D、建设单位 5、泡沫液进场应由(A )组织进场检验,现场取样留存。(第

4.2.1条,掌握) A、监理工程师 B、设计工程师 C、施工工程师 D、消防监督人员 6、泡沫灭火系统采用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 D )时,应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4.2.2条,掌握) A、4.0t B、5.0t C、6.0t D、7.0t 7、泡沫灭火系统采用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 D )时,应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4.2.2条,掌握) A、2.0t B、2.5t C、3.0t D、3.5t 8、泡沫灭火系统采用6%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 B )时,应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4.2.2条,掌握) A、2.0t B、2.5t C、3.0t D、3.5t 9、泡沫灭火系统采用6%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 A )时,应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4.2.2条,掌握) A、2.0t

最新消防规范及图集名录

最新消防规范及图集名录 一、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7)《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1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1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1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 1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0242-2002 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审批稿) 1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9)《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20)《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2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22)《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二、图集 1、华北图集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实施细则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实施细则 1.目的 对泡沫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作的内容及要求作出规定,确保设施完好,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泡沫灭火系统设施的维护保养。 3.引用标准 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4.工作内容 4.1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4.1.1每半个月应按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 4.1.2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 4.1.3每季度应对系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低倍数泡沫产生器,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 泡沫比例混合器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2)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 到标准的要求。 (3)消火栓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4)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附件不应有损伤。 (5)电源及电气设备工作状态应良好。 (6)供水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应正常。 4.1.4每年应对系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除按季规定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年检时,降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梯内泡沫管道以及高倍 数泡沫发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绣渣; (2)对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只清除绣渣。 4.1.5系统运行每隔2-3a,应按下列规定对系统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试验,并填写系 统年检记录表;

(1)对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及液下喷射、泡沫喷淋、固定式泡沫炮和中 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的设备、设施、管道及附件进 行全面检查; (2)对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在防护区内进行喷泡沫试验,对系统所有的设备、 设施、管道及附件进行全面检查; (3)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消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 泡沫比例混合器、管道过滤器等用清水进行彻底冲洗清除绣渣,并立即放空, 然后涂漆。 4.1.6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 应使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 4.2 对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应执行GB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5. 技术培训和工作配合 5.1公司负责对委托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消防培训。 5.2配合委托单位建立消防档案。 5.3协助委托单位整理完善消防工程图和相关质料 6相关记录 《消防系统维护保养登记录》

消防工程施工范围、规范和技术要求描述

消防工程施工范围、所采用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一章适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规范 2.·1应严格按现行建筑设计及施工验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必须执行以下规范和行业标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 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程》GBJ140-90(1997年版) 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17)《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18)《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1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20)《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2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 2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27)CNACL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8)强制性中国CCC认证 29)UL、FM(美国)EN54(欧洲国际标准认证) 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以上规范如有最新版本,按最新版本执行。 2.2 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应按修改或新颁的内容执行。 2.3 倘若本规范及图纸中对材料和工艺并未做出规定,已颁布的现行标准也无明确叙述,则乙方须在订购材料或施工前,应要求甲方、监理进一步阐述有关事项。 2.4 对于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乙方报经甲方、监理审批后,也可采用,但这种批准不免除或减轻此之外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关于原采用的标准或规范与所建议改用的其他标准或规范之间的差异,应由乙方在向甲方、监理的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验收规范 常用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50300-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4、《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5、《钢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6、《木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 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1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 18、《高层建筑混凝土构造技术规程》JGJ3- 19、《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原则》GB/T50640- 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原则》GB/T50375- 2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22、《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 2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 2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 26、《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 2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28、《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9-

消防类定额说明

册说明 一、“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消防定额)是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模式计价的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新建、扩建和整体更新改造的消防安装工程。二、本消防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96)。 6.《全国通用给排水标准图集》(86S164、87S163、88S162、89S175)。 7.《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J110-87)。 8.《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 1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1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 1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 1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98)。 14.《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1年)。 1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00年)。 1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 三、以下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动力、应急照明控制设备、应急照明器具、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均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2.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不锈钢管和管件、铜管和管件及泵间管道安装,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执行C.6《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3.消火栓管道、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及水箱制作、安装,执行C.8《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4.阀门、法兰安装,水表安装、消防水箱安装,执行C.8《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5.各种消防泵、稳压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6.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等,执行C.10《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泡沫液储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等,执行C.5《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8.设备及管道除锈、刷油及绝热工程,执行C.1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9.凡涉及到管道及井类的土石方开挖、垫层、基础、砌筑、抹灰、地井盖板预制安装,回填、运输、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土墩,执行建筑或市政定额相应项目。 四、各项费用的规定 1.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表7-1计算(其中全部为人工工资): 3.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4.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贵州定额消防工程

第七册说明 一、第七册《消防工程》 ( 以下简称本定额 )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新建﹑扩建和整体更新改造工程。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 -98 .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 - 92 .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 - 85 .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 - 96 。 5。《全国通用给排水标准图集》 86S164 ﹑ 87S163 ﹑ 89SS175 . 6。《卤代烷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 - 87 。 7。《卤代烷130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3 - 92 . 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93 . 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 97 。 1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 -92 。 1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1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 - 98 。 13。《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2001 年)。 1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 GFD - 201 - 1999 。 1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GYD - 207 - 2000 。 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03 。 三、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动力﹑应急照明控制设备﹑应急照明器具﹑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机械、设备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19981号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劳发部1993441号锅炉压力容器无 损伤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规则 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SH3065-1995 石油化工管式炉急弯弯管技术标准 SH3085-1997 石油化工管式炉碳钢和铬钼钢炉管 焊接技术条件 SH3086-1998 石油化工管式炉钢结构工程及部件 安装技术条件 SH3087-1997 石油化工管式炉耐热钢铸件技术标 准 SH3504-2000 催化裂化装置反应器再生器施工及 验收规范 SH3506-2000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1-2000 乙烯装置裂解炉施工技术规范

SH3512-2002 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3513-2000 石油化工铝制料仓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5-2003 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 SH/T3516-2001 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轮机组施工技术 规范 SH/T3519-2002 乙烯装置离心压缩机组施工技术规 范 SH3524-1999 石油化工钢制塔容器现场组焊施工 工艺规范 SH/T3526-2004 石油化工异种钢焊接规程 SH/T3527-99 石油化工不锈钢复合钢焊接规程 SH3530-95 石油化工换热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34-2001 石油化工筑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36-2002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 SH/T3537-2002 立式圆筒形低温储罐施工技术规范 SH/T3113-2002 石油化工管式炉燃烧器工程技术条 件 SH/T3115-20052 石油化工管式炉轻质浇注料衬里工 程技术条件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加2000年第1号、2004 年第2号修改单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加2002年第1号修改

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定额说明

定额说明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 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构工程 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十四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册说明 C.7.1水灭火系统安装 C.7.2气体灭火系统安装 C.7.3泡沫灭火系统安装C.7.4管道支架制作安装 C.7.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 C.7.6消防系统调试

C.7消防工程安装册说明[返回] 册说明 一、《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C.7《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新建、扩建和整体更新改造工程。 二、本消耗量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5.《全国通用给排水标准图集》86S164、87S163、88S162、89SS175。 6.《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1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1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1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7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册说明 一、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 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新建、扩建和整体更新改造工程。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5. 《全国通用给排水标准图集》86S164、87S163、88S162、89SS175o 6.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7.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9.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10.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11.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12.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13. 《入侵报警工程技术规范》。 14 •《保安电视监控工程技术规范》。 15. 《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1年) 16.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 GFD-201-1999。 17.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18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FD-207-2000。 三、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电力、控制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动力、应急照明控制设备及器具,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均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2•阀门、法兰安装,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焊接或法兰连接的不锈钢管、铜管及泵间管道安装,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3. 消火栓管道、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及水箱制作安装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4•各种消防泵、稳压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5•各种仪表的安装、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 光缆敷设及配件制安、生产专用通讯设备安装等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 应项目。 6. 泡沫液储罐、设备支架制作及安装等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 本册定额中未包括的设备及设备支架除锈、刷油及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四、遇有下列情况,应按相应定额项目调整消耗量: 1. 超高增加消耗量:定额中操作物高度以距楼地面5m 为限,如超过5m时,定额人工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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