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
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2017.8.1

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17〕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促使注册城乡规划师适应城乡规划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城市规划在编制、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保证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适应执业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完成相应的学时,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相关注册业务的必备前提。
第四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并建设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师资库。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根据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组织相关的远程教育课程培训,同时提倡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划院所等机构,以及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机构提供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第五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抽查和监督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等相关活动,并将抽查和监督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有关机构组织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前,应通过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将课程计划、师资名单、课程内容等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通知,全部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可以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上进行课程报名,自主选择培训课程。
第八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制度以一天课程计算6学时,每个三年注册有效周期内不得少于108学时,其中54学时为必修课学时,54学时为选修课学时。
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按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但不可以转入下个注册周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及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及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8•【字号】内建人〔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及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内建人〔2021〕126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和换证有关要求,结合我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开展部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和测试工作根据施工现场人员岗位需求,各盟市可依托相关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我区单独设立的预算员、测量员、试验员等三个施工现场人员培训工作,完成培训计划后,可申请测试,测试合格的,核发培训合格电子证书。
二、开展全国统一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工作为做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工作,选择个别培训机构进行试点,测试住建部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试点结束并完成系统对接后,全面推开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三、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考核合格证书换证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对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每年不少于32学时),换发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其中安全员主要按“三类人员”中的C类人员进行管理,不再换发培训合格电子证书)。
我区参加继续教育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每年应当完成统一的公共课程网络继续教育学时(共10课时,免收费用),公共课程学习网址:(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可登陆学习。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县(⾃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办法》(建市[2010]192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办法》,现予印发。
⾃发⽂之⽇起执⾏。
在执⾏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城乡建委建管处。
附件:《重庆市⼆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10⽇重庆市⼆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严格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继续教育质量,保证继续教育⼯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办法》(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国家和重庆市⼯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和掌握⼯程建设项⽬管理的新理论、新⽅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艺、新设备,总结⼯作中的经验教训,进⼀步提⾼综合素质和执业能⼒,以及建设⼯程项⽬管理⽔平,确保⼯程质量安全。
第三条⼆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章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对全市⼆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实施统⼀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审定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培训⽅案等。
第五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建管总站)受市城乡建委的委托,负责做好全市⼆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的⽇常监督管理⼯作。
具体履⾏对各培训单位执⾏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以及对继续教育实施时的培训单位、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培训⽅案和教学质量等⾏政监管职责。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暂行)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进一步规范全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推动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对于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的使用与教育培训,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加强我省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效的重要手段。
二、基本原则坚持标准引领、因地制宜,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分级实施相结合;坚持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考培分离原则。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工作。
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负责组织全省统一考试、继续教育等工作,管理部发证书和厅发证书以及相应印鉴,培训机构登记、发布各类考试信息等。
负责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的建立与管理。
负责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和从业人员电子档案。
全省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由厅人事处牵头负责,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技能中心)组织实施,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各市(州)、区、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企业、社会人员考核组织工作。
负责审核本辖区报名人员信息、考务组织、相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协助证书管理工作,汇总证书的变更、勘误、补发、注销等有关手续,上报省厅统一办理。
(三)各高等、高职院校负责本校应届毕业生考前培训,协助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并在学生入校第一年提供学生的学籍注册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京建发[2010]251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51号)各有关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为了确保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开展,指导督促注册造价工程师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规范有关培训机构的教学行为,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令)、《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7〕0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北京市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的范围:(一)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但少于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申请初始注册人员。
(三)申请初始注册获得批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当年应参加初始注册教育培训,培训学时计入当年必修课学时。
二、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及学时。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形式为: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学习。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29?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及分工。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具体承担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集中面授培训。
(二)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具体承担初始注册教育集中面授培训。
四、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
(一)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本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以上两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以服务为本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集中面授培训班应规范教学行为、降低培训成本,减轻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负担,杜绝乱办班乱收费的行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粤建市[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3〕80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及我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我厅结合近两年在全省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践,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经研究,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24日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及我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现结合近两年在全省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通过统一组织、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标准方式,采取全省定点培训、集中面授、网络教育等形式,有序开展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使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与时俱进,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全面增进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质量监督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质量监督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吉建质函[2011]04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质量监督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吉建质函〔2011〕0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政府《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按《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对2011年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如下:一、培训对象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工程质量监督站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T498-2010)2.《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条文释义;宣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标准及实施要点实用手册》三、培训组织管理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委托各市(州)质量监督站承办,培训地点、时间由市(州)质量监督站确定。
培训教材由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提供,授课老师为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的有关专家。
对培训考核合格者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上在继续教育栏目下加盖市(州)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合格专用章。
请各市(州)工程质量监督站于3月10日前将培训时间,地点,参加培训人员上报到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人及电话:郭剑,*************(传真)电子邮箱:**************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1.15•【文号】建市[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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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建设部的工作人
员面临着新的挑战和任务。
为了提高人员素质与能力,满足工作需要,培训与继续教育成为了城乡建设部重要的工作内容。
本文将探讨城乡
建设部工作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意义及实施方式。
一、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意义
城乡建设部作为国家层面的重要部门,其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
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以能够胜任各项任务。
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意义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断更新知识:城乡建设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理念、新的
技术、新的政策层出不穷。
通过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人员可以及时
获取最新的专业知识,保持学习的状态。
2. 提高工作水平:通过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工作人员可以提升自身
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城乡建
设事业服务。
3. 促进工作交流:培训与继续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为工作
人员提供交流与合作的机会。
通过与其他单位和同行的交流互动,开
阔视野,拓宽思路,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培训与继续教育的实施方式
1. 内部培训:城乡建设部可以通过组织内部培训来提升工作人员的能力。
内部培训可以包括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形式,由内部的专家和资深人士担任讲师。
这种方式可以利用内部资源,针对具体的问题和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培训。
2. 外部培训:城乡建设部也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提供外部培训。
外部培训可以借鉴其他单位和行业的先进经验,引进专业讲师和培训机构的资源,提供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3. 学术交流: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可以参与相关学术会议、研讨会等,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这种方式可以在学术领域深入研究问题,拓宽思路,提高专业素养。
4. 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了促进工作人员的继续学习和提升,城乡建设部可以与高校合作,开展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
通过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的同时深入学习专业知识,取得相应的学位。
5. 线上学习: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城乡建设部可以利用在线教育平台提供线上学习的机会。
在线教育可以灵活安排学习时间,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和互动环境,方便工作人员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三、完善培训与继续教育机制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升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效果和实用性,城乡建设部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1. 制定培训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方向,制定年度培训规划。
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形式,确保培训与继续教育与工作紧密结合。
2. 多元化培训形式:结合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提供多种培训形式,如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实地考察等。
丰富培训内容,注重实用性。
3. 鼓励自主学习:引导工作人员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鼓励他们利
用碎片时间进行学习。
为自主学习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4.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奖励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培训
与继续教育,主动提升个人能力。
5. 定期评估效果:定期评估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效果,听取工作人员
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方式,保持培训的有效性。
总结:
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对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至
关重要。
通过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人员可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
业能力,促进工作交流与合作。
城乡建设部应通过制定培训规划、多
元化培训形式、鼓励自主学习、建立激励机制以及定期评估效果等方
式完善培训与继续教育机制,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机会,推动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