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浏览次数:1512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陕人社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工作体系建设为保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促进人才资源大省向人才强省的转变,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原则。
继续教育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湘人社函〔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人力资源)处: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现就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继续教育内容和认定方式(一)内容。
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2020年度公需科目主题为“专业技术人员在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担当作为”。
专业科目包括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认定。
专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分)。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形式等详见附件。
二、做好继续教育年度登记根据人社部令第25号“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取证书年度登记制。
省直部门(含省属高校等)汇总填写《湖南省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实名制领取表》后,统一到省人社厅专技处免费领取本单位取得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的《湖南省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专技人员要按年度认真填写《登记手册》,确保信息规范完整;施教机构要如实记录专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考核结果等信息;用人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每年要对《登记手册》记载内容审核确认。
各市州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职称参评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分)认定根据人社部令第25号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规定,各职称系列、各自评单位在高级职称评审(聘)时,核实全省统一的《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分)认定单》(简称《学时(分)认定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川人社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现结合《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讲求实效,探索前沿,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增加投入以多种形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认定(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武人社函〔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教育)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素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现将武汉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二、学习内容和任务(一)学习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
“公需科目”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学以致用的原则进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基地和用人单位,结合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进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学时任务根据《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其中:“公需科目”不得少于30个学时,“专业科目”不得少于60个学时。
(三)学习形式为更好地在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下开展继续教育,全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应尽可能采用“网络在线学习”的方式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如需开展“集中面授”的,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
三、学时认定标准2020年度全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具体标准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点击数:0 字体大小:【大中小】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学习型社会、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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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必须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
该要求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其中,目标是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知识和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基本要求是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和职业发展规划,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和培训计划,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此外,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监管,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质量和效果。
同时,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学习和培训方式。
总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政府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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