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1

•【字号】晋政办发[2011]48号

•【施行日期】2011.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

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矿井要按照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生产衔接及产量。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整合重组建设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开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

在两个月内开展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及验收。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齐全,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以及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杜绝瓦斯漏检;严禁谎报、瞒报瓦斯数据。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严禁没有“MA”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引起瓦斯超限。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凡煤矿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

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实施关闭。

十、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煤矿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得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瓦斯治理费用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井下员工进行通风基本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通风工种岗位的人员,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培训要达到中级工种或技校毕业生水平,否则不得从事通风岗位工作。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2.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3.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4.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6.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集团公司对上述规定监管不到位的,要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要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

则。

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

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2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及煤矿主体企业、煤炭工业局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成立专门的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责,并负责督查、检查、指导煤矿主体企业、煤矿执行落实本实施细则。 每年必须对辖区内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组织一次瓦斯防治专家会诊。 第四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必须设立瓦斯防治机构,成立专业科室和专职队伍,成立专门的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配齐配足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瓦斯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生产能力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设立专职通风副总。2014年底所有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总工、通风科长(通风助理)必须具备通风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第五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完善各自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明确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瓦斯防治工作技术责任人。 主体企业、煤矿要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有技术决策权、决定权。 第六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坚持“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第七条所有新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时必须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确定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瓦斯涌出量大小,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的依据。 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主体企业审批。 预测为高瓦斯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预测为突出的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八条所有建设矿井、生产矿井必须按照《煤矿瓦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建设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初次瓦斯等级鉴定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组织进行。 鉴定为高瓦斯和突出的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一律升级为高瓦斯矿井,并在一个月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变更瓦斯等级。 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凡经瓦斯等级鉴定批复为突出管理矿井的,自批复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定级为突出矿井。 第九条现从事高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现从事瓦斯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必须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凡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确保“抽-掘-采平衡”。高瓦斯、突出生产矿井2013年底前实现预抽面、生产面正常接替,实现先抽后采,确保在抽采达标区域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电子版)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二0一四年三月

目录 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 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3)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 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8号) (7) 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 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 (晋安发【2013】2号) (12) 5、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 红线”的通知 (晋瓦发【2014】201号) (16) 6、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 通知 (晋煤瓦发【2014】200号) (19) 7、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煤瓦发【2014】199号) (2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产煤省(区、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桐柏兴源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新入员工安全知识考试试题答案

桐柏兴源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新入员工安全知识考试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 1.打钻时,如钻孔内水的压力突然增大,应立即0.但不得拔出钻杆。 A、钻杆固定 B、停止钻进 C、电源关闭 答案:B 2.恢复被淹井巷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0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探水工 B、通风工 C、矿山救护队 答案:C 3.在煤矿井下对电气设备进行验电、放电、接地工作时,要求瓦斯浓度必须在0% 以下。 A、0.5 B、1.0 C、1.5答案:B 4.对小腿动脉出血,止血带的部位应在0处。A、大腿中下1/3 B、大腿中1/3 C、大腿上1/3答案:A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煤矿要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要建立严格的探放水工作制度;要强化矿井的防治水0管理;要建立可靠的矿井防排水系统。 A、安全 B、过程 C、技术答案:C 6.《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综采工作面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的冒落高度不得大于0mm。

A、200 B、300 C、400答案:B 7.井下选择高压动力电缆截面时,应按配电网络的最大0电流,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A、三相短路 B、两相短路 C、单相接地答案:A 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0。 A、关闭 B、停止生产 C、停止使用 答案:B 9.爆破母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连接之前,应当测量全线路的O。 A、电阻值 B、总电阻值 C、各分路电阻值 答案:B 10.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0并公告。 A、暂扣 B、暂扣和吊销 C、吊销答案:C 11.《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0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1]195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分工,设立办公室,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各类煤矿企业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

可控的理念,不断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实际控制人对瓦斯防治负主要责任,保障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煤矿企 业负责人负责对瓦斯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安全负责人负有监督检 查责任,要加强职工培训,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一炮四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发爆器地点)制度,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管理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完善矿井 瓦斯防治系统。一是矿井必须有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按规定 设置通风设施,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不得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二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或井下 临时抽放系统,做到抽采达标,不达标不生产;三是矿井必须建立 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保证有效运行, 及时上传数据,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电缆敷设,以及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等符合规定,保证设 备性能完好,监控记录不得缺失,并按规定装备瓦斯巡检系统,做 到监控有效;四是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瓦斯事故 应急预案,制定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五是井 下机电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生产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和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17 •【字号】晋政办发[2011]70号 •【施行日期】2011.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 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要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各级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措施的实施,负落实责任。 二、要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各煤矿集团公司应设立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企业,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防治水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1至3名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3名以上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 三、要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管理的规定。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为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不同钻距的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等探放水设备和物探设备,探放水钻机至少3台以上,且有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的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作业。 四、要建立严格的探放水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防治水绩效考核办法,以加大防治水工作的考核力度。 五、要强化矿井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研究及水文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编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审定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专门的防治水设计;定期开展矿井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建立完善各类防治水的原始记录、台账、卡片、图纸等基础地质资料,实行数据化管理,长期保存。 六、要建立可靠的矿井防排水系统。矿井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01 •【字号】吕政办发[2011]111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 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办发[2011]26号和晋政办发[2011]48号文件精神,市煤炭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 1、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离柳集团公司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主体企业、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相关专业人员,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对所属企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高瓦斯矿井进行包矿管理。各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瓦斯防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3、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 二、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硐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1、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 2、新建、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煤矿企业六个标准考试题库

9.11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A、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0.120、《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在全省煤矿推行“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的指导意,11.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122、《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 9. 11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矿井存在下列哪些情况的,要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A、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B、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C、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D、应建未建 瓦斯抽采系统等隐患的答案:ABCD 10. 120、《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在全省煤矿推行“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的指导意见》要求培训教育活动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培训主体、分培训层次、分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重点要突出哪些内容的培训,真正是学懂弄通。()A、岗位操作技能B、瓦检仪器使用 C、隐患识别排查D、自救互救能力答案:ABCD 11. 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其规定的“五个统一”内容包括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和()。A、统一健康检查B、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C、统一参加社会保险D、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答案:BCD

12. 122、《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化的原则,除()外,煤矿大巷均宜沿煤层布置。A、有自燃倾向煤层 B、高瓦斯矿井C、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D、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答案:CD 13. 123、《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支护方式。A、锚杆B、锚喷C、挂网锚喷D、砌碹答案:ABC 14. 124、《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采用()工艺。A、放顶煤开采B、大采高开采C、水力开采D、非正规开采答案:ACD 15. 125、《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矿井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其包括()等。A、综合自动化系统B、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C、通信联络系统D、专家决策系统答案:ABC 16. 126、《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坚持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其中()要求达到100%。A、原煤洗(选)率B、矿井水处理率C、瓦斯抽采率 D、出井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率答案:ABD 17. 127、《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规定,对办矿企业按()进行管理。A、特级B、甲级C、乙级D、丙级E、丁级答案:ABCDE 18. 128、《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要求()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A、高瓦斯矿井B、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C、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D、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答案:ABCD 19. 129、《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A、新建B、改建C、保留D、扩建答案:ABD

2022年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井下安管员》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六)

2022年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井下安管员》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一) 姓名: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 1、(判断题)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判断题)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判断题)煤矿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注重对人的生命与健康损失进行评价,以对事故的严重性和影响进行更合理评估。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4、(判断题)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5、(判断题)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6、(判断题)在每次更换立井提升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7、(判断题)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8、(判断题)有冲击地压的矿井应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项预案。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9、(判断题)可以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0、(判断题)从安全生产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1、(判断题)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力。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2、(判断题)巷道内轨道运输坡度大于7‰时,严禁使用人力推车。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3、(判断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4、(判断题)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5、(判断题)《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6、(判断题)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答案(三)

1.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 2.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天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即将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4.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 定防火措施。√ 5.对于采煤工作面应特殊注意回风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证工作面的供给风量。√ 6.对于防治老空老窑水而言,最好的防治水策略应该是以堵为主。 × 7.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8.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wei)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 9.对于危(wei)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10.对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 11.多煤层开采时,相邻煤层越多,含有的瓦斯量越大,距离开采 层越近,则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越大。√ 12.发火期为 8 个月的煤层是重大危(wei)险源。 × 13.发生 3 人以下煤矿事故,由煤矿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 14.发生火灾或者爆炸事故后,遇险人员在撤退有艰难时应在现场指挥的带领下,可以迅速转入独头巷道,关闭局部通风机,或者切断风筒堵住入口。√ 15.发生透水事故时,应沿来上班的路线撤退。 × 16.发现造成事故的紧急危(wei)险情况时,安全检查员有权 命令即将住手作业,撤出人员。√ 17.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 续使用。 × 18.防火对通风的要求是风流稳定、漏风量少和通风网络中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19.防水闸门应当灵便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 次关闭试验,其中 1 次在雨季前进行。√ 20.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21.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管理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新增)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新增判断题50道,新增单选题68道,判断题42道! 一共新增160道题 一、单选题(68道) 1、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是:(),监测监控,以风定产。B A、综合治理 B、先抽后采 C、抽采达标 2、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B )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A、井巷布置 B、水文地质 C、采掘 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C A、3 B、4 C、5 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A

A、总工程师 B、主要负责人 C、矿长 5、《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A A、抽、掘、采 B、抽、探、采 C、探、掘、采 6、《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B A、鉴定单位 B、煤矿 C、施工单位 7、《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B A、人人都是班组长 B、人人都是通风员 C、人人都是监督员 8、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至少排查1次。B A、月 B、旬 C、半年 9、《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提出的总体思路中指出,要牢固树立“()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C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