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
陕西省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第三方劳动服务公司)。
二、购买主体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三、承接主体资格
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并具有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经验,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四、购买内容
(一)项目内容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主要涉及资格审查、笔试、岗位技能测试、资格复审等多个环节。
(二)服务要求
1、参照(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陕高法2017213号)文件要求实施。
2、受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服务工作安排,按甲方约定时完成招聘工作(含省内10个地市)。
五、服务时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六、报名方式
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21年11月19日下午18时前报名,提交报名材料(资质材料、相关业绩证明),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一楼1127室提交材料。
我国法院书记员改革的状况

我国法院书记员改革的状况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制度开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审判制度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中心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书记员制度也开始步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内容涉及书记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职级序列、管理等问题。
随后,北京、上海、吉林、海南等省市的法院陆续进行了书记员制度改革试点。
2003年新发布的《管理办法》,是法院实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建国以来首次对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之后全国各级法院陆续招录了一大批书记员,使这支队伍迅速壮大,并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根据我们对全省法院书记员队伍现状的调研,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人员管理不规范。
从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在各地法院实行情况来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比较符合法院工作现状。
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由法院内设的专门管理处(室),集中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
所谓“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安排到各个审判业务部门,协助法官做好各项辅助性工作。
但基层法院普遍都没有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致使本来就人员短缺的书记员队伍不能实现人员统筹调配、合理使用。
(二)书记员招录不符合相关规定。
从对基层法院书记员调研情况来看,在2005年、2007年全省统一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后,再没有专门招录过书记员,以至于基层法院大都存在法官助理或法官代行书记员职责,再加上聘任制书记员中的一部分通过司法考试后将被任命为法官,书记员数量将大量减少。
而根据新的诉讼文书归档要求,所有案卷材料都要实行电子扫描归档,使得书记员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在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而工作量又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基本上都在向政府机关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来补充书记员。
但根据三大诉讼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书记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任命后才能担任书记员,所以这些人员担任书记员严格来讲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10.20
•【文号】法政〔2018〕335号
•【施行日期】2018.10.20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
正文
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
研究意见的复函
法政〔2018〕33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你部《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苏高法政〔2018〕42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聘用制书记员发放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公务证管理使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09〕4号),执行公务证发放人员范围是人民法院正式在编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目前,为聘用制书记员办理执行公务证缺乏政策依据,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双人双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均只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
证,对执行人员数量没有明确要求。
当前执行工作需要,原则同意你部关于“外出执行时,只要一名执行人员具有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另一名执行人员有工作证即可”的意见,具体操作问题,请你院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协调解决。
特此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8年10月20日。
书记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书记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该院反映,在书记员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专职书记员数量少。
该院现有聘用制书记员仅为2人,考录书记员1人,其余业务庭均为审判辅助人员从事书记员工作。
2、书记员普遍缺乏速录能力。
该院现有书记员普遍缺乏利用速录机速录能力,且甚至有的书记员庭审中仍采用传统的书写记录,利用电脑记录庭审笔录能力不高。
3、书记员职责不明确,部分代行审判人员职责,致使审判过程中出现许多瑕疵。
该院书记员反映在司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填写信息表、代写裁判文书、审理报告、代为调解案件、代为送达、参与执行等由审判人员履行的职责,致使审判各个环节中出现较多瑕疵。
例如将原被告姓名弄错、送达回执上没有送达人签名、信息表数字填写错误等问题。
4、书记员流动性大,书记员队伍稳定性差。
该院聘用制书记员一旦有更好地发展空间便会选择离开岗位,缺乏对其的约束。
审判辅助性书记员一旦具备审判资格,便会向审判人员转变。
因而,书记员队伍极不稳定。
该院分析,造成上述问题及现象的原因有:其一,缺乏对书记员队伍重要性的认识,缺乏对书记员的集中管理。
其二,未对书记员进行基本的、必要的业务培训。
其三,缺乏对审判辅助人员与书记员区分,缺乏对二者不同培养及管理。
其四、书记员薪酬待遇低,导致书记员极易跳槽。
书记员是审判活动中重要的一员,书记员队伍的稳定及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应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
该院拟采取如下对策:一是院领导应引起重视,并对书记员队伍进行管理。
二是应加强对书记员的培训,尤其是必要的业务培训。
三是提高书记员的薪酬待遇,并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进行约束规范。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制定聘用制书记员 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通过收集和分析各类数据,深入 研究书记员队伍现状和问题,提 出改革方案。
明确聘用制书记员 职责和权利
在改革方案中,要明确书记员的 职责、权利、义务,为改革提供 清晰的方向。
制定聘用制书记员 选聘标准
根据法院工作实际需要,制定选 聘标准,确保选聘到优秀的书记 员。
制定聘用制书记员 培训计划
行政事务岗位
负责法院日常行政事务的处 理,如文件传递、会议组织 等。
聘用制书记员职责描述
法律文书撰写
根据法官的指示,协助法官起草和修改法 律文书,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案件记录
对庭审过程进行准确记录,确保记录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整理
协助法官整理和分类证据材料,确保证据 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案卷管理
对其他法院的借鉴和推广价值
提供实践经验
通过本次改革调研,总结聘用制书记员管理 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其他法院提供可 借鉴的实践经验。
推广价值
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进行推广,促进全国范 围内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
善。
06
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招聘制度改革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要点一
招聘制度改革风险
应对策略
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新旧培训内容的衔接和过渡 ;同时加强员工培训和辅导,确保员工能够适应新的培 训要求。
考核制度改革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考核制度改革风险
由于考核制度改革可能改变原有考核方式和标准,可 能导致部分员工对新的考核标准不适应或不公正感。
应对策略
制定详细的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标准和程序;同时加 强员工沟通和解释工作,增强员工对新的考核标准的 理解和认同。
论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之改革

论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之改革摘要:我国司法改革方兴未艾,却鲜有学者提及法院书记员体制改革之事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日益表现出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一面。
当下,改革现行书记员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通过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现状、我国现行书记员制度的弊端、改革现行制度的具体措施等视角进行论述,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不仅是我国司法审判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推动我国整个司法队伍的建设,从而推动司法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体现司法为民的本质。
关键词:历史沿革;现状和弊端;改革措施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健全书记员制度,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人民法院严肃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据考证,我国最早出现专司记录等文案事务的职业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①。
从汉、唐、宋等朝代的司法掾吏、参军、佐吏等胥吏,到清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六房办事,以上这些人员都负责司法审判工作的相关事务,具体包括收受呈词、登记挂号、安排堂审、录写堂供、缮定文稿、整理保管档案,他们的职责和现今的书记员非常相似②。
1911年辛亥革命后,封建君主政体结束,建立了中华民国,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现代司法制度,并明确了有关书记员的具体规定。
以至国民政府时期,有关书记员的设置、义务及任用资格等规定,至今仍在台湾地区适用。
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系,最初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初步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并且随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逐步得到确立和完善。
其后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又对书记员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从而在法律上把书记员的地位和工作任务确定下来。
法院聘任制人员调研报告

法院聘任制人员调研报告法院聘任制人员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法院聘任制人员是指法院聘请的非公务员工作人员,他们在法院中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职责。
为了解法院聘任制人员的工作情况及其问题,本次调研旨在深入研究他们的工作状态、工作满意度、待遇以及对工作环境和未来发展的期望。
二、调研方法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网上、实地和电话等形式发送调查问卷,并要求被调查人填写和提交。
三、调研对象本次调研对象为法院聘任制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作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四、调研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被调查人的性别、年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2. 工作情况:调研被调查人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等情况。
3. 工作满意度:调研被调查人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度的评价,包括对工作内容、工作氛围、工作压力和上级领导等方面的评价。
4. 待遇情况:调研被调查人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等情况。
5. 意见建议:调研被调查人对法院聘任制人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五、调研结果经过调查,我们共收回有效问卷300份。
根据统计数据,以下是调研结果的总结:1. 个人基本信息:被调查人以男性为主,占总人数的70%,女性占30%。
年龄主要集中在25-35岁之间,占总人数的60%。
教育背景较高,70%的被调查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工作经验主要在1-5年之间。
2. 工作情况:被调查人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案件办理、庭审辅助、文书整理等。
工作时间较长,超过8小时的占80%。
工作强度较大,有80%的被调查人表示经常需要加班。
工作环境方面,大部分被调查人对自己的工作环境较满意,但也有少部分人对工作环境有所不满意。
3. 工作满意度:对于工作满意度的评价,约70%的被调查人表示较满意,20%表示一般满意,10%表示不满意。
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氛围的满意度较高,而对工作压力和上级领导的评价较为分散。
4. 待遇情况:工资待遇方面,有60%的被调查人认为工资水平较为满意,但也有30%的人表示不满意。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书记员的管理20XX年10月2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是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有效解决旧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起到了重大作用。
本文通过试图分析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凸显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并通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探索了书记员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书记员管理体制单独序列终身制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
这种管理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书记员职位有着明确的晋升方向,目标明确,容易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书记员接近审判工作,熟悉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管理模式便于对书记员进行培养;等等。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难题亟待改革: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
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
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
因此,书记员成为法官的“后备军”是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必然后果。
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
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
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
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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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研究背景和目的
在当前法院工作中,书记员是承担许多重要工作的基础力量,对
于保证法院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书记员的聘用及管理制度
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近年来,聘用制度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
种新模式,也受到了法院工作管理领域的普遍关注。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深入研究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可
行性和必要性,探讨聘用制度在法院中的应用和实施方式,同时寻求
合适的解决方案,推动法院书记员管理改革。
调研内容和方法
本次调研首先对聘用制度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比较聘用制和在编
制制下的管理制度的差异,并针对书记员的特殊职责,探讨聘用制在
书记员管理中的可行性,并分析聘用制在法院的实施形式。
其次,采取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及专家座谈等多种方法,对各级
各类法院开展精细问卷调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特别是对
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收集书记员聘用、
使用、薪酬、纪律处分等各个方面的数据和资料。
最后,通过数据分析和专家评估,归纳总结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
制度改革需要做出的调整和改进,以推动聘用制在法院管理中的应用。
调研预期结果和意义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预期能够得出以下结果和意义:
•探索聘用制在书记员管理中的优势和适用性,并分析其可行性
•发现在法院中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形成详细的解决方案
•在完善聘用制管理制度的同时,适当提高书记员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提高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推动法院书记员管理改革,建立更加公正、完备和有效的管理体系
结论
本次调研围绕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制度改革展开,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了聘用制在法院管理中可行性较高的结论,并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希望今后法院机关能够更加重视书记员的聘用和管理,不断完善聘用制管理制度,提高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起更加公正、完备和有效的法院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