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关于公开选聘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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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3-16 作者:来源:佛山市安监局字体:小中大打印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正、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和应急救援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为评审工作提供技术评审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评审专家的管理,并由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助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所在地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服务时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二)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业务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业务满4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在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具有满5年生产一线技术工作经验的技师;(三)熟悉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方面的理论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四)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且每年必须有24学时以上继续教育;(五)身体健康,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聘用及审核程序:(一)中央驻粤企业和省直相关单位专家直接向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申报;其它单位人员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申报,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初步审查,报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核;(二)申请评审专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专家登记表;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评审专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查后报送至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三)经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核后,符合评审条件要求,聘为评审专家,聘用有效期为3年,由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颁发聘书;(四)评审专家的选聘,原则上分别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进行两次.第六条在聘用有效期内,评审专家必须接受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一年一次的资格复审,复审资料受理原则上每年的11月份进行,复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2。

安全检查专家聘请书

安全检查专家聘请书

安全检查专家聘请书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
鉴于我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面临的重要挑战与机遇,为确保我司的生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聘请您作为我司的安全检查专家,协助我司开展安全检查及相关工作。

一、聘请内容
1.对我司的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评估我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提出改
进意见和建议;
2.协助我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指导我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参与我司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5.根据需要,提供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二、聘请期限
本次聘请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聘请待遇
1.我司将按照约定支付您相应的咨询费用;
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交通、食宿等便利;
3.对于您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我司将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采纳。

四、其他事项
1.本聘请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聘请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在此,我们真诚地希望您能够接受我司的聘请,为我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宝贵的支持和帮助。

我们期待着与您携手共进,共创美好未来!
此致
敬礼!
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签字/盖章] 附件:专家简介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深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我局特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遴选与聘用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五章专家抽取和项目评审第六章附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以下简称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在事项评审活动中,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行政行为参考依据的各领域专业人才。

评审专家遴选、聘用、抽取、评审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项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政务服务事项的评审环节给出专业性意见辅助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评审专家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随机抽取、规范使用、公正有序的原则。

事项评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评用分离、客观公平、安全保密的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1•【文号】安监总厅函[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68号)和《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监总厅〔2014〕73号)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第四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进行换届,并在全国组建涵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万人安全生产专家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聘任条件安全生产专家主要是参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抽查。

同时,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和事故技术分析与风险评估;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为安全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安全生产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二是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是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五是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为满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重点在大中型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聘任,可以聘任一部分具有安全生产一线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

关于选聘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关于选聘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关于选聘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管理工作,使经论证通过的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能可靠地指导施工,有效保障施工安全,我局决定对我市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进行选聘,重新受理专家入库申请。

现有的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及有关行业协会自行建立的专家库将在2022年9月30日停止使用,2022年10月1日正式启用选聘完成后的专家库。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入专家库的原则及条件(一)入库原则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服务时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2、热心本项工作,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并能承担相应的示范工作;两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专业条件1、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业类别设置》(详见附件2)所列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并取得相关专业执业注册资格、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入库。

二、专家申请入库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入库申请表》一式一份(纸质版和电子版),并附上彩色近照一张;(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1•【文号】安监总厅函[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68号)和《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监总厅〔2014〕73号)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第四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进行换届,并在全国组建涵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万人安全生产专家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聘任条件安全生产专家主要是参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抽查。

同时,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和事故技术分析与风险评估;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为安全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安全生产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二是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是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五是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为满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重点在大中型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聘任,可以聘任一部分具有安全生产一线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能够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它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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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机构、技术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公开选聘龙岗区第五届安全生产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或者为高级技师,熟练掌握安全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水平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需具有本专业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选聘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可;或政
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或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人确认;
(二)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区安委办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查后报区安委会审定并颁发聘任证书和专家证。

三、选聘专业
龙岗区第五届安全生产专家组暂设危险化学品组、建筑工程组、机电组(包括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组、消防组、综合技术组、应急救援组。

四、工作职责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信息、技术和决策咨询,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为事故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四)参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鉴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支持;
(五)为突发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
(六)参加安全检查,发现并分析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七)参与制定我区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同时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意见;
(八)参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或备案的审查;
(九)参与编写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以及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十)完成区安委会(办)、区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专家待遇
专家服务的费用,按活动项目、审查内容及所需投入的劳动量,由区安委办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请符合条件、参与选聘的人员于2012年5月30日前填写《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专家选聘表》,持相关资质证件,携1寸红底彩色照片二张,报送至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7楼1715室,联系人:黄小姐,电话:89914148,电子信箱:326975266@ 。

附件:《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专家选聘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专家选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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