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第五章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内部监督、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4月17日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措施防范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为由,妨碍或者拒绝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建立并落实各类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
预警防控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深安[2015]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17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的通知
(深安〔2015〕16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的通知》(粤安[2015]11号)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17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预警和防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深安监管[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8〕183号)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市安科学会,各相关安全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安办〔2008〕40号文的具体要求,强力推行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安办规〔20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申请条件详见《指导意见》第十四、十五条。
二、申请资料详见《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
三、申请备案程序市安监局委托市安科学会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资料的收文、核对;二是负责申请条件的核查等工作。
市安科学会应认真细致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一)安全中介机构向市安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材料;(二)市安科学会对安全中介机构的申请资料核对、收文和存档,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及时将提交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名单按批次造表报送市安监局安监二处,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回复并将申请资料退回;(三)市安监局负责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托管服务资格的核准、公告,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局经核准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告,并在市安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市安监局应在接到市安科学会报送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四)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负责辖区内托管服务的项目备案管理,具体的托管服务项目备案管理要求由各区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是深圳市政府机构的官方网站,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深圳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网站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了丰富的安全生产信息和服务,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上,可以找到各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安全生产知识、安全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民和企业可以通过该网站了解安全生产的最新政策和措施,提高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此外,该网站还提供了举报投诉渠道和举报奖励政策,鼓励市民和企业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同时,还可以通过该网站进行安全生产证照的办理,提供便捷的服务,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
总之,《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是深圳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平台,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和服务,发挥着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该网站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深安监管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9日深安监管规〔2007〕1号)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或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三)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采矿、采石的;(四)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五)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举报人举报的有关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区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予以扣押、查封。
对有关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
第十五条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各类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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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3]16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1
【实施日期】2003.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年9月21日深府[2003]169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九月五日)
为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充分调动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现“事权清晰、责权对等、重心下移、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权关系,制定本方案。
一、事权划分的范围
本方案所指安全监管部门事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加以明确的有关事权。
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