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德国选举制度
德国议会制度

德国议会制度德国议会制度是德国联邦政府的基本政治制度。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
根据德国宪法《基本法》,德国议会制度的核心是联邦议会,即德国联邦议院。
德国联邦议院由联邦议会和联邦议员组成。
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各联邦州的议会选举产生。
联邦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法规,监督政府行为以及决定预算等重要事项。
联邦议院由总理和各联邦州的首席代表组成。
德国议会制度的特点之一是议员选举系统。
德国采用比例代表制,在选举中,每个政党会根据获得的选票比例分配议席。
这种选举制度确保了各个政党在国会中的代表性,并避免了任一政党的垄断。
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议员的代表职责。
德国议员在国会中代表选民的利益,他们被视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
议员必须在国会中积极参与辩论和决策过程,并为选民提供信息和反馈。
德国议会制度还强调政党的重要性。
在德国,政党在国家政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党通过组建政府或参与联邦议院的合作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
政党之间的合作和折衷非常重要,以确保政府的稳定运行。
德国议会制度还注重制衡和权力分立原则。
德国政府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联邦议会行使立法职权,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
司法机构独立于其他两个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德国议会制度的优点是实现了政治多元化和民主决策。
通过比例代表制度,各个政党的声音都能够在国会中得到反映,政府的决策也能够考虑到各方利益。
此外,议员的代表职责确保了政府的决策是经过充分辩论和民主程序的。
然而,德国议会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比如,政党合作和折衷可能导致政策的妥协和推迟。
此外,议会中各个政党的权力对比可能导致政治动荡和斗争。
总的来说,德国议会制度是一个民主和多元化的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众的利益和意见。
通过选举和代表职责,议员能够积极参与政治决策,并监督政府行为。
然而,该制度也需要政党之间的合作和折衷,以确保政府的稳定运行。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

社会文化因素也会影响选民对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信任度,从而影响其 参与选举的意愿和选择。
05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改革趋势探讨
CHAPTER
提高选举透明度和公正性措施
1 2
公开选举过程和结果
通过实时公布选举计票情况和选举结果,确保选 民和观察员能够监督选举的公正性。
采用电子投票系统
引入可靠的电子投票系统,减少人为错误和舞弊 的可能性,并提高选举效率和透明度。
选举制度功能
选举制度具有表达民意、形成政 府、监督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等 重要功能。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历史发展
中世纪选举制度
在中世纪,选举制度主要存在于教会 和封建国家中,选民的范围有限,选 举过程往往受到贵族和教会的控制。
现代选举制度
在现代社会,选举制度已经成为民主国家 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选民的范围更加广 泛,选举过程也更加公正、透明和民主。
宣传手段
候选人可利用各种媒体和社交平台进行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 络等,以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投票过程与计票方法
投票过程
在选举日,选民前往指定的投票站进 行投票,通过秘密写票或无记名投票 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选择。投票站需确 保安全、秩序和保密。
计票方法
选举结束后,选票将被统一收集并送至计 票中心进行统计。计票过程需遵循严格的 程序和规定,确保计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终选举结果将根据得票数确定。
选民登记
在选举前,符合条件的公民需进行选民登记,包括确认身份 、年龄、居住地等资格条件,以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候选人提名
各政党或独立人士可提名候选人参加选举,提名过程需遵循 法定程序和要求,包括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及获得一 定数量的选民签名支持。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立法机构

※ 《基本法》对议员有许多保障与豁免的条款。对 于议员,任何时候都不能因他在联邦议院或联邦议 院委员会中所投的票或所发表的言论而在法律上或 职务上受到追诉,也不允许在联邦议院外追究其责 任;非经议院许可,议员不得因为有犯罪行为而被 追诉或被逮捕,但当场作案或作案次日被捕不在此 限;议员必须遵守《基本法》第18条规定,任何人 如果反对自由民主的秩序,滥用表达观点的自由和 其他自由权利,则他将丧失这些基本权利。
※ 联邦议院的议员,一般 不能从事另一职业,国家 给予提名比较高的生活待 遇。
2.
联邦议院的职权
联邦议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权、批准预算 权和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此外,联邦议院参 与总统的选举,参与组建政府,参与选举联邦 法院法官,选举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确定国家 是否处于紧急状态 或防御状态,决定 是否签订和约等。
※ 关于候选人的提名,第一票中的候选人,政党和 选民均可提名,但选民提名的候选人,需要有200名 合法选民的联合签名方为有效,政党候选人则必须 由该党的选区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 生,在一个选区,每个政党只能提名一个候选人。 无论选民或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均须于选举前34天 向选区的选举机构进行登记,经选举机构审查合法, 方能作为正式的候选人提出。
※ 第一票是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谁相对得票多, 谁就当选;第二票主要是选举政党的,由各政党按 第二票的得票多少来分配另一半议席,但分配时,应 首先减去该党在第一票提名的候选人中已经当选的席 位,然后才能按第二票的得票比例分配另一半席位。
※ 联邦德国对参与竞选的政党实行一种限制性的 规定,即参与竞选的政党在第二票中所得票数达不 到总票数的5%,或在第一票中当选的本党议员不足 三人者,均须退出第二票的分配,它们所得的选票 分给其他得票多的政党,并由这些政党按得票比例 分配席位。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我们来如何评价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之所以是一种不彻底的和不完善的代议制: ①君主制被保留下来【皇权凌驾于议会权力之上】,容克地主的政 治经济地位没有受到根本触动,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
②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发动一次世界大战】
总的来说:这是一种畸形的资本主义发展方式
战后的魏玛共和国是在德国的土地上建立一个和 平、自由、民主的政权的一次努力。但是,魏玛 政府自一开始就注定了困于经济问题和本身魏玛 宪法固有的缺陷。 开始的几年,魏玛共和国不得不忙于处理左翼和 右翼相继发动的叛乱和1923年的严重的通货膨胀。 接下来,由于德国与战时敌人们的关系逐渐缓和 和赔偿债务的放宽,情况有了些好转。盟国一定 程度上恢复了秩序和繁荣,全靠总理兼外交部长 古斯塔夫· 施特雷泽曼。这种繁荣一直延续到1930 年来临的大萧条之前。 此后,经济的衰退,加上对1923年超速通货膨胀 的记忆和凡尔赛条约严酷的条款引发的民族主义 反对声音,从内外两方面断送了魏玛政府
大德意志帝国(希特勒纳粹政权)【Großdeutsches Reich】 前奏:德意志帝国—魏玛宪法共和(德语: Deutsches Reich Weimarer Republik) 指1919年至1933年期间统治德国的共和政体,于 德意志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霍亨索伦 王朝崩溃后成立。 由于共和宪法(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 Weimarer Verfassung )是在魏玛召开的国民议 会上通过的,因此这个共和政府被称为魏玛共和。 共和政府虽然废除帝制而行共和,但仍然保留以 前的国号德意志帝国(Deutsches Reich)。 “魏玛共和国”这一称呼,是后世历史学家的称 呼,从来不是政府的官方用名。
联邦德国联邦选举法

联邦德国联邦选举法第1条德国联邦议院的组成和选举地原则(1)德国联邦议院由598名议员组成,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与直接选举相结合的比例选举制原则,议员由有选举权的德国人经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选举产生。
(2)其中,299名议员根据选区候选人提名在各选区选举产生,其余议员则根据州候选人提名(州候选人名单)选举产生。
第2条选区的划分(1)选举区域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疆域。
(2)将选举地区划分为选区的划分方式参见本法附件。
(3)为方便投票,每一选区再划分为投票区。
第3条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划分(1)在划分选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各州界线应予遵守。
2、各州的选区数字应尽可能与本州的人口状况相适应。
3、一个选区的人口数字不得高于或低于选区人口平均数字的15%;如果偏差在25%以上,则须重新划分选区。
4、选区应由相毗邻地区组成。
5、乡镇、县和不辖县的市的界线应尽可能予以遵守。
在调查人口数字时,外国人(《外国人法》第1条第2款)不予考虑。
(2)联邦总理任命一个常设选区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联邦统计局局长、联邦行政法院一名法官和其他五名成员组成。
(3)选区委员会的任务是,对选举地区人口数字的变动提出报告,并阐明,有鉴于此,它认为是否以及如何对选区划分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该委员会还可以在其报告中基于其他理由提出修改建议。
选区委员会在对选区进行划分时应遵循第1款规定的原则。
(4)选区委员会应在新一届联邦议院任期开始后5个月内向联邦内政部长提交报告。
联邦内政部长应毫不迟延地将报告转交给联邦议院,并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经联邦内政部长要求,选区委员会应提交一份补充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应相适用第2句的规定。
(5)根据基本法第29条第7款可能各州的区域现状加以变更。
如果根据上述有关程序上的法律规定,州的界线发生变更时,所涉及到的选区的界线也相应随之进行变更。
如果在选区增加的州中涉及两个或多个选区,或者形成另一个州的一块飞地,那么根据他们将要加入的乡镇、乡镇内设的区或不辖乡镇的地区的选区居民情况确定新增加的州的地区内选区居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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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总理是如何产生的?刘明德:德国总理是如何产生的?2014-09-11 来源:CoChina论坛作者:刘明德每位德国选民手上有两张票,第一张票用来选举选区议员,第二票用来选举政党,选区议员和政党各占有席位299位,由此产生联邦众议院,并由此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德国总理。
原编者按:选举制度关系到决策程序的正当性,也正因此,每一种选举制度设计背后的考虑,体现的是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
本文讨论德国的选举制度,相对来说,其选制比较复杂:每位德国选民手上有两张票,第一张票用来选举选区议员,第二票用来选举政党,选区议员和政党各占有席位299位,由此产生联邦众议院,并由此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德国总理。
而德国政党候选人的产生,是该党的自家事,非党员没有置喙的余地。
但是德国“基本法”以及其政党法裡面都强调政党意志的形成,必须符合民主原则。
因此,与民主建制原则不符合的政党,例如:要求所有党员都必须绝对服从领袖的“领袖政党”是违宪的。
但是从德国的政治实践看,这种党内民主也遭遇了不少困难。
德国选举制度暨政党提名制度之探讨本文将讨论德国的选举制度、政党候选人提名方式以及与之相关之党内民主问题。
一、德国选举制度之特色一般政治学者把选举制度区分为三类:多数决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制。
而德国的国会(本文所指称的国会为众议院Bundestag)选举采取的是混合制(Mischwahlsystem),也就是以政党比例代表为制度设计的主要精神,即选党为主,但同时可以由选民直接选出代表选区利益的选区议员,有人称德国的混合制为“个人化的政党比例代表制”(Das personalisierte Verh?ltniswahlrecht),[1]我国学者称之“德国的单一选区两票制”。
德国的选制有如下特色:1、个人化的政党比例代表制;2、双重候选;3、5%的政党门槛条款;4、代议式民主,没有初选。
分别说明以下:(一)个人化的政党比例代表制德国联邦选举法第1条:“德国联邦众议院由598名众议员组成,但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校本课程 德国的民主制度

1、联邦议院与联邦政府的关系
德国实行联邦政府对联邦议院负责制,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首先,联邦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需获联邦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就任;其次,联邦议院可否决总理提出的信任要求,或通过由议员提出的建设性不信任动议,迫使政府下台;第三,政府需日常性地向议会报告工作,答复议员的质询、质问。
此外,各联邦州必须要执行联邦制定的法律。因为基本上每个法律中都包含着具体的执行规定,这就大大增加了联邦参议院拥有同意权的法律数目。这样,除了代表各州利益,参议院的日常政治权力也在逐步增加。
一些领域的政策重叠愈发明显,财政资金流向不透明,财政监管更加困难,政治决策更加复杂,不经济的现象很难改正,与此同时,追究责任也更加困难。
第二讲德国的联邦制
联邦就是指这样的一种国家政治体制。每个个体成员都拥有自己的独立的权利,同时又联合组成了一个上级的联合整体。联邦制在国家层面上的体现就是联邦制国家。在此,各个成员共同组成一个联邦,并确定了各自的权限范围,每个成员都可以行使自己的国家职能。
联邦制是德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德国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它的重要支柱就是全国划分为16个拥有自己宪法和主权的独立的联邦州。联邦州不同于省,州是具有一定国家性质的联邦成员国或成员单位。
1、联邦制国家是不容侵犯的宪法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保证联邦和州的永久性存在
、赋予联邦州以国家主权
、联邦州在财政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
2、联邦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合作
3、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制和平的维护者
4、地方自治:德国的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而乡镇或联合乡镇、县和非县直辖市或县辖大城市等地方机构。它们均享有同样的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的处理当地的事务,国家只对其进行法律监督。
德国选举制度历史

德国选举制度历史导言:德国选举制度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自那时起,德国一直在积极探索不同的选举制度,以确保政治体系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本文将探讨德国选举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对德国政治发展的影响。
第一部分:起源和演变1. 德国帝国时代的选举制度在德国帝国时代(1871-1918年),选举制度主要基于财产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
这种制度强调富裕阶层的统治地位,限制了较低社会阶层的参与。
同时,也存在对议会权力的限制,由君主行使更多的实权。
2.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发生了革命和政治动荡。
1919年,威玛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更广泛的选举权,包括男女普选权。
这标志着德国选举制度迈向更为开放和平等的方向。
3. 纳粹德国时期的选举制度纳粹德国时期的选举制度存在严重的操控和歧视。
纳粹党利用选举来巩固其极权统治,通过操纵选举过程,排除政敌并向选民灌输纳粹意识形态。
这对德国的政治发展造成了巨大破坏,并最终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4. 战后德国的选举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政府致力于重建民主制度和恢复选举自由。
1949年,德国基本法确立了全民平等参与选举的原则,并建立了联邦选举制度。
这一制度注重党派代表性和议会多元化,为德国政治稳定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德国联邦选举制度1. 选举规则和机制德国联邦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即根据政党在选区的得票比例确定议会席位的分配。
选民通过在选票上对政党或候选人进行投票来表达意愿。
根据选举结果,国会议席分配给政党,并确定政府组成。
2. 政党组织和选民参与德国政党在选举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党通过竞选活动和政策宣言来争取选民支持。
选民可以通过参加政党的会员集会、公开辩论和媒体报道来了解各政党的政策观点和理念,并做出选择。
3. 补选和党派联盟德国的选举制度还允许发生补选,以填补因议员任期结束、去世或辞职而产生的空缺席位。
此外,政党之间也可以建立联盟,并在选举中共同参与,以增强选举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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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议席
• 如果分配给某党的议席数少于该党在小 选区中赢得的议席数,则扩大联邦议院 议席总数,以确保在小选区获胜的议员 获得议席,这就是所谓的额外议席。
• 因此,联邦议院议员总数往往会超过 656人。
2005年德国联邦议会选举
• • • • 选举委员会公布: 共有25个政党取得了参加本次大选的资格。 3648人角逐下届联邦议院的656个议席。 本次大选的合法选民约有6200万。
两轮投票制
• 两轮投票制为绝对多数决制中的一种,其目的 就是希望避免选出「少数代表」,而产生代表 性不足的问题。在第一轮投票时,如有候选人 得票过半则当选,否则取得票数最高之二者 (皆未过半数)进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候选人 只有两人,所以当选人必过半数。而联邦总统 的选举即是以此为核心的精神发展出的选举制 度。
• 例如: 预定分配31席,则4个政党分配议席情况如下: A党:(31×18900)÷(18900+12900+1900+3200) = 15.878 = 15+1 = 16席 B党:(31×12900)÷(18900+12900+1900+3200) = 10.837 = 10+1 = 11席 C党:(31×1900)÷(18900+12900+1900+3200) = 1.596 = 1+0 = 1席 D党:(31×3200)÷(18900+12900+1900+3200) = 2.688 = 2+1 = 3席
德国选举制度
V.W.
前言
• 选举是实行民主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也是公 民最直接参与的政治活动,那么,显然地,选 举制度的变革与选择,应该在最具普遍共识下 为之,已避免基于党派之私的任意操弄,否则 将戕害民主政治的质量。反过来说,健全的选 举制度将为健全的党派竞争奠定基础,而健全 的党派竞争,将有助于民主政治的良好运作。 因此,欲民主政治发挥其效能,选举制度可说 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利弊分析
• 4个优点: (1) 对大党有利,可防止政党分化,有助于政局 的稳定 (2) 由于每个选区只选1名议员,所以可以避免党 内同伴在相同选区内的争夺,消除派系争夺, 实现举党移至的选举,有利于党内团结 (3) 选民对候选人熟悉,便于选民在投票时抉择 (4) 可以节约选举费用,避免「金钱选举」
• (五)5%法定门坎: 参加竞选的政党所得选票,以全国为统计单位 少于5%或未获得3个直选议席者,便没有资 格参加联邦议院的议席分配。如果一个小党所 得选票按上述规定虽无超过5%的法定门坎, 但却获得了1或2席的直选议席,那么按滞留 议席分配原则,该党保留其直选议席。
参议员的职权与产生方式
• (一)参议员的主要任务为: (1) 选举联邦宪法法院人员(基本法第94条) (2) 弹劾总统(基本法第53条) (3) 质询联邦政府人员(基本法第53条) (4) 提出法律议案(基本法第76条第一款) (5) 对联邦政府所提的议案有表示意见之权(基本法第 76条第二款) (6) 请求召开调协委员会(基本法第77条第二款) (7) 对于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有否决权(基本法第77条第 三款) (8) 列席众议院行使陈述权(基本法第43条)
• (四)尼迈耶计算法: 德国第1~10届联邦大选,都采用顿特 计算公式算出当选基数;1987年第11 届联邦大选起则改用尼迈耶计算公式。
• 尼迈耶计算公式是由德国数学家Horst Niemeyer发明 的。按照这个计算公式用每个政党所得的第二选票数 乘以待分配的议员席次总数,再将所得基数总数除以 各政党(所得有效选票超过5%者)所得第二选票总 数(即小数点前的数字),缺额代表由最高百分位数 之数字大小,依序分配给相应的政党。详见下列说明: • 分席计算公式: (预定分配席数× 某党获得之有效票总数)÷ 各法定分 席政党之总有效票数
联邦总统选举法
• 联邦总统候选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 年满40岁 (2) 拥有联邦议院选举权 (3) 具有基本法第116条规定的德国国籍。
• 基本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联邦总统不 由全国选民直接选出,而由联邦大会选 举产生。
• 联邦大会最迟应在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 30天召开;如在联邦总统任期提前终止 的情况下,最迟应在终止后30天内召开。
• 本次联邦大会共由1205名代表组成,其中 1204人参加了投票。 • 由德国主要反对党联盟党和自民党推举的 总统候选人霍斯特· 克勒在23日举行的德国 联邦大会第一轮投票中,获得604票,超 过总统当选所必需的法定票数,当选为战 后德国第九届联邦总统。 • 执政的德国社民党和绿党推举的总统候选 人是女教授施万,施万在选举中共获得 589票。
德国议会选举——
• 第一轮选举:多数代表制
• 656名议员的半数328名,按小选区相对多数代 表制原则选举产生,称为第一轮选举。 • 全国划分成328个选区,每一选区的平均人口数 为22.7万人。
• 每个选区选举一名议员,选区内,各政党只能推 荐一名候选人。
• 选举时,选民直接投票给候选人本人,得相对多 数票者当选。
联邦总理的选举
• 联邦总理候选人在联邦议院选举中凡得 法定半数票者即当选;
• 联邦议院选出的联邦总理必须经联邦总 统任命才能正式就职。
德国国会-联邦众议院与 联邦参议院
• • • • 国会制度:两院制 一方面可发挥权力制衡的功用 一方面则可均衡联邦与各邦的权力分配 由公民直选产生,主导立法权的众议院
• 特奥多尔•豪伊斯(自民党) 1949年至1959年
海因里希•吕布克(基民盟) 1959年至1969年
古斯塔夫•海涅曼(社民党) 1969年至1974年 瓦尔特•谢尔(自民党) 1974年至1979年 卡尔•卡斯滕斯(基民盟) 1979年至1984年 里夏德•冯•魏茨泽克(基民盟) 1984年至1994年 罗曼•赫尔佐克(基民盟) 1994年至1999年 约翰内斯•劳(社民党) 1999年至2004年
德国历届总理
• 1、1949-1963 (CDU) 拉德.阿登纳 • 2、1963-1966 (CDU) 维希.艾哈德 • 3、1966-1969 (CDU) 特.格奥尔格.基辛格 • 4、1969-1974 (SPD) 勃兰特
康 路德
库尔
维利.
• 1974-1982 (SPD) 赫尔穆特.施密特 • 1982-1998 (CDU) 赫尔穆特.科尔 • 1998-2005 (SPD) 格哈德.施罗德 • 2005(CDU) 安格拉. 默克尔
2004德国总统选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 克勒当选为德国新总统
• 5月23日,霍斯 特· 克勒(中)在 柏林举行的德国联 邦大会上当选为德 国总统后接受外交 部长菲舍尔(左一) 的 祝贺。 • 现年61岁的克勒 于7月1日接替现 任总统约翰内 斯· 劳,正式出任 下一届德国总统。
德国历届总统
• (二)联邦众议员的选举制: • 朝向兼容「多数决制」与「比例代表制」的 「混合制」发展,是近年来民主国家选举制度 改革的重要趋势。德国是最早使用此制,也最 具代表性的国家,也称之「确立候选人的比例 代表制」。其1953年后,席位分配采二分之 一「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与二分之一「比 例代表」,并采「两票制」。而各国对于「政 党比例代表」当选计算公式,一般分为「联立 制」与「并立制」。「联立制」以德国为代表。
• (二)联邦参议员的产生方式: 参议员的产生,并不由人民选举,而是采用传 统的方式由政府派遣,且议员无固定任期,乃 是随着政府的改组而更换。参议员由政府任命, 各邦之参议员人数为3~6人,每邦至少3个名 额。人口超过两百万者有4个名额,超过六百 万者有5个名额,超过七百万者有6个名额。 目前德国有16个邦,西德10个邦,东德5个邦, 另加柏林市。
联邦总统的选举
• 在基本法第54〜61条专门閳述了联邦总统的 选举、职权和任务,表面上看来,联邦总统似 乎拥有许多最高权力,但实际上他是一位没有 实权,其法律地位不能与美国总统、法国总统 相提并论的虚位元首。大抵说来,德国折衷于 美国的联邦制度及英国的内阁制。国家的权力 集中在联邦政府,特别是联邦总理的手里。
• 单一选区制也有一些缺点 (1) 选民很难从政策上选择,导致弃权和废票大 量产生 (2) 对执政党太有利,全部在野党得票即使与执 政党不相上下,其得票实质上最后也只能视为 废票 (3) 候选人中的候补人实质上几乎没有递补的机 会
二、德国的选举制度
• 总统选举、总理选举、联邦议院选举
• 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
• 总理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 • 联邦议院由全体德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联邦议 院会每4年选举一次。总议席确定为656席,在328 个选区内普选产生。
•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成员组成。
德国总统选举
• 联邦总统任期五年,连选以一次为限。 • 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 • 联邦大会——由联邦议会议员及各州议 会选举与联邦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 联邦大会选举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 总统。 • 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 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 由各邦政府选派的政府官员所组成类似 行政机关的参议院。
众议院的职权与选举制
• (一)联邦众议院的主要任务为: (1) 选举总理(基本法第63条) (2) 罢免总理(基本法第67条) (3) 质询联邦政府人员(基本法第43条) (4) 选举总统(基本法第54条) (5) 罢免总统(基本法第61条) (6) 选举联邦宪法法官(基本法第94条) (7) 立法权(基本法第67条第一款)
• (三)联立制与并立制之比较: (1)并立制
投票予比例区政党 各党依得票比例分配席次 两者无关 投票予小选区候选人 各选区得最高票者当选
选 举 人
(2)联立制
投票予比例区政党 各党依得票比例分配席次
选 举 人
投票予小选区候选人 各党席次已确定,至于谁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