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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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保定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建筑市场管理第一节勘察设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标准: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

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㈠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㈡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㈢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㈣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冀建法〔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现将《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1日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突出抓好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法治宣传教育,为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1. 推进立法。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完成《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立法任务;开展立法调研,为修订《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制订《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奠定基础。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办法》立法任务,适时启动《河北省物业管理规定》立法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0]17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0]17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0〕17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通过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

但是,由于我省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城乡建设进入新的高峰期,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等问题仍呈多发态势,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

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实现无新增违法建设目标的有力措施和保障,也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的高度,认识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要正确处理热情服务和严格执法的关系,纠正严格执法会影响经济发展和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的错误观念,纠正重许可、轻监督,重检查、轻处罚的倾向,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依法强化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PowerPoint演示稿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PowerPoint演示稿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2020/11/6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一、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
n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级次排列。但实施细则、实 施办法等可以和主法排在一起。
n 2、注意新法不要漏掉。已经废止的不要再梳理。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n 1、一个违法行为有两种处罚的,要先规定处罚种类的标准。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0条:建设单位超过资质承揽工程 的,处2%-4%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要先制定出 什么情况是严重,要吊销资质,然后再制定罚款的标准。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n 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n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n ②在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时,各有关单位应注意 减轻行政处罚只适用于那些性质和危害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在 有些情形下就不存在减轻处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 行为的” ,可减轻行政处罚;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只有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 违法行为的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情形之 一的,才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应充分考虑该违法行为 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以及认 错态度等因素,制定量化条件和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省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行政许可省级,市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通知-冀建办法[2013]12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通知-冀建办法[2013]12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通知(冀建办法〔2013〕12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为加强全省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13年12月份,各市自查;2014年1月10日前,省厅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1、日常工作情况,包括有无监督检查台账,行政执法案件是否进行登记、记录;是否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2、队伍及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专职执法队伍及执法队伍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等;是否建立了执法巡查、案件查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层级监督、档案管理等制度及实施情况。

(二)案卷评查重点对今年以来“三类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事项办理情况,从各局事项办理目录中随机抽取案卷进行评查。

1、“三类事项”案卷情况。

对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重点检查行政主体、程序、内容及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规范等。

2、行政处罚案卷。

对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重点检查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案卷的归档是否及时、规范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7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7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情况,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行使层级设定依据省级业务指导部门备注1 130115089000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

5.《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机编办〔20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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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统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建设行政违法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裁量,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

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

(二)符合法律目的。

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者追求不正当的目的。

(三)考虑相关因素。

应当考虑法律、法规、规章明示或者默示的要求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考虑的因素,排除不合理因素的干扰,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

(四)符合比例原则。

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为法律必须,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必要性;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不应大于建设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五)过罚相当。

实施的行政处罚,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责令改正并重。

教育引导和促使相对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在《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说明理由必须客观、真实。

第七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自由裁量的基准与适用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可将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适用的行政处罚。

(四)一般处罚是指不具有适用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条件的行政处罚。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适用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一)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在全国、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前款违法行为依法具有加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未规定加重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适用加重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等法定加重情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加重处罚授予种类、幅度选择权的,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裁量。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中选择的,应当选择适用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最相适应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罚款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罚款数额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适用:(一)适用从轻处罚的,应当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度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额度之上就近确定罚款数额;(二)适用从重处罚的,应当按法定最高罚款额度或者在法定最高罚款额度之下就近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六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和从重情形的,予以一般处罚。

对于依法适用三种及以上处罚种类的,应适用程度中等的处罚种类;对于只有两种处罚种类的,一般应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

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第十八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坚持执法为民,严格职业操守,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强化法治理念和合理行政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行为的,办案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载明进行裁量的事实、性质、情节的证据和理由,提交建设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核审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把办案机构实施自由裁量行为的情况作为核审的内容,认为办案机构作出的自由裁量行为不当的,应当建议办案机构进行修正。

第二十三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应当采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注重对本级或者下级机关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有关具体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时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的;(三)因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四)因自由裁量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的;(五)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行为明显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六)因自由裁量行为明显不当,导致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建设系统各级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本办法制定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则,并对常见多发的违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违反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市场各类主体,以及建设系统各类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和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二)综合裁量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三)改正优先的原则。

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强化监督改正,并视违法建设行为改正情况予以处罚,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四)坚持教育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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