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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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冀市监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等规定,促进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冀市监规〔2021〕1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三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充分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的研究,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引导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预留一定的观察期,出现问题及时引导和处置。

在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应当严守执法监管底线。

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对《免罚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且具备改正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最大限度给予当事人自我改正、落实主体责任的机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 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 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 也确实存在着以下很多问题: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 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2、同样是感情的原因,由于发生过冲突,或 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 滥用; 3、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 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及量化标准
邢台市环保局关于自由裁量权的释义
一、为什么制定自由裁量权量 化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
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 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 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 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 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 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 权。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 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 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 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 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 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 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 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 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 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 被滥用;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 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 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 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 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 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 秩序的不稳定;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正文:----------------------------------------------------------------------------------------------------------------------------------------------------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2009年3月2日)第一章生猪屠宰管理第一条违法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认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一)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1、未经定点屠宰生猪4头以下的(含4头),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2、未经定点屠宰生猪5头到7头的(含7头),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8头到10头的(含10头),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4、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0头以上的,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或者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1、情节轻微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元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3月2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二条本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执行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就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过罚相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性,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2年11月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1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标准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不得从重处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七条市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细化量化标准,并在十五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直接适用。

第八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划分行政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将行政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二)细化量罚等级,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等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1. 引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裁量,决定处罚的权力。

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透明,法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法律依据(此部分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予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

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合理性原则和公正原则。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如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比例原则等)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裁量决定等环节的规定)6.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超出法定权限或滥用裁量权,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7. 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和规定。

8. 附件(此部分根据具体内容列出相关附件,如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案例分析表格等)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2. 案例分析表格9. 常用法律名词及注释(此部分列出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法:指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的法律。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做到合法、适当。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冀安监管办〔2010〕10号)同日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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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节选成品油管理办法部分)
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执行标准:
(一)初犯且无违法所得,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检查,多次违法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四)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30000元或非法所得3倍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违法行为: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执行标准:
(一)初犯,且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0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油量10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执法标准:
(一)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警告、责令停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或油库,不配合商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建,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继续在未经许可的场地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责令停建,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新建加油站或油库。

责令停建,并处30000元罚款,若已营业并有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违法行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一)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

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0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油量10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违法行为:销售走私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执行标准:
(一)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

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0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油量10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违法行为: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七)成品
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一)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吨以下。

给予警告,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吨以上30吨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30吨以上60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油量60吨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违法行为: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一)初犯,且购进油量1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购进油量10以上25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购进油量25吨以上50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购进油量50吨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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