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性支出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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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省本级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

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预算单位预算由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预算组成。

第五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各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非经相关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

第二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

省人民政府审查省本级和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省本级和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中央单位负责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负责向中央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三)其他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财预[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资本性支出和日常支出管理办法细则(暂行)

资本性支出和日常支出管理办法细则(暂行)

富港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性支出和日常支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一、总则1.为规范公司管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开支实行“年初预算,总额控制,分级管理”,严禁超预算和预算外开支。

3.开支管理实行主管人员负责制。

集团本部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开支管理责任人;各区域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区域开支管理责任人;各门店负责人为本门店开支管理责任人。

开支控制列入考核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区域公司负责人和门店负责人工作绩效与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4.集团本部和区域公司两级资金财务机构必须加强开支管理与控制,严格执行开支预算管理。

二、资本性支出管理资本性支出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新开门店装饰装修以及设备设施购置等支出。

任何资本性支出必须在年初预算总额内,按《富港百货集团公司本部资金支付程序及权限审批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富港百货集团公司本部资金支付程序及权限审批表三、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管理日常经营费用是指集团、区域、门店各部门为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机动车费、行政后勤费用、员工培训费等。

1.公司日常经营费用实行年初预算、总额控制、分级管理、逐级审批。

2.公司日常经营费用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归口管理。

3、公司所有日常经营费用的发生必须做到在预算范围内事前审批,无审批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4、公司所有日常经营费用,资金财务部门按照预算予以核报,超预算和预算外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5、费用报销实行实名制,不准代报和瞒报。

费用报销严格按照报销程序审批,上一程序未签,不得进入下一程序,不得跨程序签署,报销程序未完成的,资金财务部不得受理。

6、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每月对各单位所有日常经营费用预算执行情况汇总通报。

7、公司所有日常经营费用报销审批基本原则是预算内单笔金额低于500元的门店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大于500且小于1000元的区域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的集团相关领导审批,具体审批明细详见附表《费用支出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资本性支出财务管理及核算办法

资本性支出财务管理及核算办法

XX公司资本性支出财务管理及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资本性支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反映资本性支出发生情况,对资本性支出进行全过程财务监督,实现资本性支出安全、合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该支出的效益及于本会计年度和以后会计年度。

本办法所称内部施工单位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施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外部施工单位指非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施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计划,组织、督促投资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建设投资的公司机关、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全资子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实现企业规范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资产部是资本性支出财务管理及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制、修订公司资本性支出财务管理及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核定上市和未上市自有资金配置额度,综合核定上市和未上市年度投资资金规模;(三)管理投资资金计划,拨付和清算投资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四)负责在建项目减值、报废和处置审查及上报;(五)界定资本化项目支出、费用化项目支出;(六)参与资本性支出项目整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可行性研究评审、投资分析和经济评价等工作;(七)负责相关合同审查;(八)审核所属单位资本性支出类报表,编制公司资本性支出类报表;(九)组织所属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十)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资本性支出财务管理及核算工作。

第五条公司规划计划部主要职责:(一)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供集团(股份)公司和公司批次投资计划;(二)配合公司财务资产部编制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报表、年终资本性支出决算报表;(三)负责牵头推进计划投资项目结算和清理事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渝府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之间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

资本性支出导则

资本性支出导则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HN -1-0000.08.052-20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发布电力生产资本性支出项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试行)Practice Guide On Power Capital Expenditure Project StandardizationManagement2016-01-01实施2015-12-30发布Q/HN-1-0000.08.052—2015目次前言 (IV)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2)5职责 (3)6项目资金管理 (3)6.1项目资金来源 (3)6.2项目资金管理 (3)7项目申报管理 (4)7.1总体要求 (4)7.2项目策划与准备 (4)7.3项目可行性研究 (4)7.4项目计划申报 (5)7.5项目计划调整 (6)7.6项目计划审批 (6)8项目实施管理 (6)8.1总体要求 (7)8.2项目实施组织 (7)8.3工程设计与审查 (7)8.4工程招标管理 (7)8.5工程合同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8.6项目开工准备 (8)8.7施工过程管理 (8)8.8项目施工监理 (10)9项目总结与评价 (11)9.1总体要求 (10)9.2项目竣工验收 (11)9.3工程决算及转固 (11)9.4资产报废处置 (11)IQ/HN-1-0000.08.052—20159.5竣工资料归档 (12)9.6实施进度总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本性支出管理制度

资本性支出管理制度

资本性支出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资本性支出审批程序,确保资本性支出审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控制投资风险。

2制度适用范围2.1 适用于2.2 适用于资本性投资项目从设计立项到支付过程的审批管理,包括资本性投资方案、资本性支出投资合同和资本性支出付款等过程的审批及管理。

3 名词释义3.1 资本性支出:是指支出产生效益,效益受益期限超过一年的各项支出。

具体包括构成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的各项支出。

3.2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3.3 股权投资:是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或与他人合资或独资成立新公司。

投资后持有被投资单位一定比例的股份,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3.4 债权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两类,债券投资是指购入国家或其他单位发行期限超过一年,本企业意图长期持有债券赚取利息的投资,如购入国债、金融债券和其他企业的债券等;其他债权投资是指除了债券投资以外的债权投资,如企业将多余资金委托银行贷款而形成的债权性质的投资;将多余资金或为了某些共同的目的按约定借支款项给被投资单位用于长期(一年以上)经营占用,并按约定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也形成债权性投资。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暂时性应收款项,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不属此规范范围。

3.5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但凡相同种类的设备、器具原已列为固定资产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者,即使单位价值不足2000 元,仍应列为固定资产;属于整体或配套件之一部分, 不便或不宜划分, 而其整体总值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者,应列为固定资产。

3.6 无形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特许经营权、应用软件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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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资本性支出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ASYC/ZH-QD-CW-09
版本:B/0
受控标识:
控制文件
编制:邓波审核:王学明批准:徐铭
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15日实施
1.0 总则
1.1 为加强全市烟草商业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流程,保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消防警卫资本性支出由安保科负责)。

1.2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1.3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为年度计划。

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都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2.0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
2.1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应当遵循“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2.2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报与审批应遵循“逐级申报、逐级汇总,逐级审核、逐级审批”的程序。

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实行预算控制。

2.3 各县(区)分公司、各中心、机关各科室根据各单位、部门年度资本性支出投资需求,经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市局(公司)综合计划科报送月度、年度资本性支出投资计划表。

2.4综合计划科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投资计划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审核各单位投资的必要性;对重大的投资项目,应组织相关专业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评价其投资价值、成本效益是否符合公司发展等,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

2.5市局(公司)综合计划科将各单位、部门报送的年度资本性支出投资计划表整理、汇总后与可行性分析报告一起送交市局(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2.6 综合计划科根据市局(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决定,编制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总表上报省局(公司)。

2.7由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根据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总表到省局(公司)进行年度财务预算汇审。

2.8根据省局(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预算批复数,由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和综合计划科牵头,组织各县(区)分公司、各中心、机关各科室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再次汇审。

2.9 各县(区)分公司、各中心、机关各科室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预算汇审数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月度实施表,报送市局(公司)综合计划科和财务管理科。

2.10固定资产年度投资预算一经确定,不得突破。

因特殊情况需追加计划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3.0 固定资产购置(建)管理
3.1 固定资产购置(建)预算控制程序及预算审批权限按《贵州省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贵州烟草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财〔2010〕1号)相关规定执行。

3.2 对经投资委员会通过的项目进行投资时,应严格固定资产采购程序,不能由请购部门自行采购,应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市场比价、询价或者竞标来确定供应商,成立由归口管理部门综合计划科牵头、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固定资产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对所采购固定资产的质量、价格的真实性等负责。

3.3 固定资产采购结束,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组织人员根据使用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请购单、资产采购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供应商的发货单等对所采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等进行验收,如与请购事项不符,所购固定资产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属于个人过错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3.4 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完工后,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的建造和完工情况进行验收,主要验收看建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建造质量是
否得到了保障等,并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未满足要求而造成的损失,将追究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员的责任。

3.5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必须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4.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帐务报销和结算
4.1 为便于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追踪落实,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财务帐务处理必须先到市局(公司)综合计划科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到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办理相关帐务结算手续。

4.2 综合计划科应对上报投资项目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审核项目支出是否超预算,对超出预算或无预算发生支出,又未事先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可签署不予报销审核意见,并退回经办部门或责任部门,责成其在规定时间内完善手续。

4.3 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或各县(区)分公司财务股根据审核后手续完整的单据进行报销。

4.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算及在建工程转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局(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进行结算及在建工程转固,各县(区)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县(区)分公司财务股进行结算及在建工程转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算必须具备经市局(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的相关单据及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工程建设项目购建经办部门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一周内提供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给财务部门进行在建工程预转固,在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审计部门对工程作出最终审计报告后,提供相关结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给财务部门进行最终结算。

5.0 责任追究
5.1 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善及提供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报销、结算及在建工程转固相关手续的,市局(公司)综合计划科应及时向市局(公司)督察考评中心和投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2 对因市局(公司)综合计划科审核不严造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或建设项目超年度预算又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的,由市局(公司)综合计划科负责。

5.3对不遵守固定资产购建程序、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导致工程、设备质量低劣,造成资金浪费或损失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4凡违反规定,未按照相关审批程序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0 附则
6.1本办法由综合计划科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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