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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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

日本社会(社区)教育的起步虽晚于欧美国家,但发展却很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就逐渐形成并完善了自己独特的社会教育模式,整备了一套完整的社会(社区)教育体系,使社会(社区)教育不仅适应,并促进了国家振兴,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新科技革命的兴起,现代化教育手段的不断进步,新教育理论的不断更新,特别处终身教育思潮的广泛流传,日本社会(社区)教育越来越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从而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综观日本的社会(社区)教育的历史与现状,可发现日本社会(社区)教育的诸多特点和经验。中国与日本虽然基本国情不同但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国,具有2000多年的文化交流史,日本文化的一部分是由中国传人而发展起来的,两国在教育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借鉴日本社会(社区)教育的成功经验,可以促进我国社区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其对我国社区教育有很多启示。

一、建立社区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社区教育深入展开

日本社会教育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根据《日本国宪法》第26条“教育权利”的思想和《教育基本法》(1947年)的原则,日本政府又颁布了《社会教育法》(t949年)、《图书馆法》(1950年)、<博物馆法》(1951年)等—系列与社会教育有关的法律。

日本《社会教育法》第3条对其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任务作出如下的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依据本法及其他法令的规定,通过设置和运营奖励社会教育所必须的设施,举办集会、制作与颁发资料以及其他方法,努力创造环境,以便全体国民能够利用一切机会和—切场所,自主地根据实际生活需要提高文化教养水平”。该条表明,为创造一个全体国民可以自主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的教育环境,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教育的发展。

日本有关社会(社区)教育的法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进步、人口结构的变化、家庭生活的变化、都市化、高学历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为使社会(社区)教育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日本有关社会教育的新的法令法规不断对《社会教

育法》、《图书馆法》和《博物馆法》,即“社会教育三法”加以充实。U90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的《关于整备振兴终身学习措施的推进体制的法律》等,就是对“社会教育三法”的充实与完善。

由此可知,作为社区民众广泛参与的社区教育,要得以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在提高社区成员自觉性的同时,法律是根本保证。借鉴日本发展社会教育是以政府的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等形式规定社区必须履行的义务,即社区举办教育成为义务的经验,我国可以在当前社区教育的发展主要依靠行政领导重视、行政力量推动的状况下,再将某些地区现有社区教育的“工作章程”、“组织章程”、“暂行条例”等加以修改和充实,使之上升为社区教育的法规。

通过社区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发展社区教育成为社区内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定义务,以推进社区教育的深入展开。

二、完备社区教育设施,提高社区教育效果

社区教育设施是开展社区教育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实施社区教育的途径和手段。

在日本从事社会教育的专门机构有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日本政府也十分重视发挥其他一些社会机构,如社会福利设施、职业训练设施、文化娱乐体育设施等的作用,吸引他们从事与配合社会教育活动。

除此之外,还有青少年教育设施、妇女教育设施、终身教育中心等形成一定规模,符合“设施三要素”(即达到其设置目的所必需的建筑、设备等的物质条件,对人们利用这些建筑设备所开展的社会教育活动进行援助的职员等人的条件,以及有关社会教育的信息、计划、事业等职能条件)的社会教育设施遍布日本全国各地、各地区,其中有公家(国家和地方团体)主办的(国立、公立),也有民办的(私立),和公民合办的。

日本诸多的社会教育设施为开展社会(社区)教育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据点)。一般来说,社会(社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与社会(社区)教育设施的完善程度、水平(数量和质量)是密切相关的,日本建有大量高水准的社会教育设施,也是日本社会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的标志。

目前,我国的社区教育的设施和设备还不充分、不完善,借鉴日本社会教育设施化和“学校开放”的经验(在日本,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团体及私立机构都非常重视充实社会教育设施,特别是文部省把扩充和整顿社会教育设施作为社会教育行政上的一大要素来抓),根据我国幅员广大,地区差异较大的国情,在社会经济发展领先、社区建设和社区教育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进—步挖掘、利用社会一切力量,建立、发展、完善各种形式的社区学院和社区教育活动设施;在一些设施缺乏、无力建造社区教育专用设施的地区,可采取“学校开放”的形式,利用比较完备的学校教育设施和当地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社区教育活动,使社区教育能在固定的据点内实施,开展形式多样、包罗万象、丰富多彩的各种教育,提高社区教育的效果。

三、扩大社区教育对象,全面提高人的素质

根据《社会教育法》规定,日本社会教育的对象是面对地区内全体成员,实施除《学校教育法》所规定的学校教育活动之外的人生发展各个时期的有组织的社会教育活动。其中有主要对年轻父母进行有关组织家庭,实施家庭教育所必备的知识和能力的幼儿教育;有为社区内的所有青少年提供充实的业余生活,使之业余时间得到充分利用,净化情操,文明生活的青少年教育;有为社区范围内所有成年人提供适合其工作劳动和实际生活所需要的各种受教育的机会与方便条件的成人教育;有为社区内所有家庭主妇提供家政学习与参加社会活动的妇女教育;还有为满足老年人充实精神生活的需求与愿望所提供的各种社交活动与继续学习机会的老人教育等。

在实施上述教育时,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从整体上来看,日本社会教育的方法(形式)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①讲座、学级、“学校”等;②讲演会、讲习会、研究会、座谈会、展示会等;③利用视听教育;④函授教育;③学校开放;⑥利用社会教育设施等。

人们可以根据各自需求和兴趣。通过不同形式,达到文化修养、职业培训、能力培养、素质提高、知识更新、技术创新等目的。

由于日本重视了社会教育的全员、全程、全方位化,使全体国民的教养和素质普遍提高,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人们不仅自觉接受社会教育,而且逐渐兴起了志愿者活动,利用各自的擅长,主动、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人们把参与社会教育的志愿者活动视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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