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0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及程序

2020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及程序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
遭受工伤的员工主张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赔偿三个阶段,其中工伤鉴定又称为劳动能力鉴定。
下文是关于20xx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仅供参考!工伤赔偿程序一、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
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
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
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是指由于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事件的认定过程。
工伤认定的目的是明确工伤的性质和原因,为劳动者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工伤认定决定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和相关证据进行的一项行政决定。
下面将介绍一例工伤认定的决定过程。
申请人张某于2020年7月1日向职工工伤保险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称,在2020年6月15日上班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右手手指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工伤认定部门安排医疗鉴定,由专业医师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医疗鉴定结论显示,申请人的伤情确属于工伤范围内的骨折伤。
鉴于医疗鉴定结论显示申请人的伤情符合工伤范围,工伤认定部门决定召开工伤认定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会议成员包括保险公司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劳动监察部门代表等。
会议讨论结果表明,申请人的伤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能够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讨论结果,工伤认定部门起草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工伤认定的事实与理由、伤情的认定、计算伤残程度和赔偿等级、给予劳动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期限、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责任等。
经过审核无误后,工伤认定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寄送给申请人,同时通知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
申请人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可以根据决定书的内容进行相应的申诉或上诉。
同时,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要求,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决定是公正、科学的,需要依据明确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对于认定结果不满意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
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2020年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2020年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简介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用以衡量工伤赔偿金额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2020年山西省的工伤赔偿标准情况。
通过了解这些标准,劳动者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工伤赔偿标准的分类根据劳动保障法的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可分为两类,分别是一次性工伤赔偿金和工伤医疗费用。
1. 一次性工伤赔偿金一次性工伤赔偿金是指在工伤发生后,给予伤残劳动者或其家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其金额与伤残等级、年龄、收入等相关因素有关。
2. 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二、2020年山西省一次性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0年山西省的一次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全残:40万元一级伤残:30万元二级伤残:25万元三级伤残:20万元四级伤残:15万元五级伤残:10万元六级伤残:8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万元九级伤残:2万元2. 年龄与赔偿标准50岁以下:按照100%标准计算5054岁:按照90%标准计算5559岁:按照80%标准计算6064岁:按照70%标准计算65岁以上:按照60%标准计算3. 工资与赔偿标准月平均工资在3000元以下:按照100%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在30005000元:按照120%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在50008000元:按照150%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在8000元以上:按照180%标准计算三、2020年山西省工伤医疗费用标准根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0年山西省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2.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为100%,不设支付上限。
四、工伤赔偿标准的申请流程工伤赔偿金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工伤认定:受伤劳动者需要先到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4号令

工伤4号令工伤四号令是我国对工伤保险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下面我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对工伤四号令进行详细介绍。
工伤四号令于2020年正式实施,是我国《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补充规定。
背景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国家对工伤保险进行全面修订,发布了工伤四号令。
工伤四号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待遇标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完善工伤保险责任追究等方面。
首先,优化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提高待遇标准,包括提高工伤医疗补助标准、工亡职工亲属抚恤补助标准等,确保受伤职工能够获得相应的合理待遇。
此外,工伤四号令还加强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包括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
最后,完善工伤保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用人单位能够履行其保险责任。
工伤四号令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进一步强化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信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劳动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其次,它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增加了受伤职工和亲属的收入,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同时,工伤四号令的实施还促进了企业加强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减少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最后,工伤四号令的实施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增强了劳动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信任度,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综上所述,工伤四号令是我国对工伤保险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工伤四号令的出台和实施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让劳动者能够享受到更好的保障和待遇。
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20年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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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是怎么认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伤的认定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19]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9]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19]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