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了解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取证流程

了解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取证流程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取证流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针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取证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网络安全事件调查与取证的基本流程,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一、调查准备阶段在进行网络安全事件调查之前,调查人员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个阶段包括获取相关人员的权限,建立调查小组,确定调查目标和范围,收集相关证据等。
同时,制定合理的调查计划和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现场保护与收集证据调查人员需要对事件现场进行保护和封锁,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破坏。
在保护现场的基础上,调查人员开始收集证据。
这包括采集物理证据(如服务器、计算机硬盘等)和数字证据(如网络日志、数据库备份等)。
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调查人员应当采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和方法。
三、分析取证与追溯源头在取得证据后,调查人员进行证据分析与追溯源头的工作。
这包括对取得的数字证据进行分析和还原,从中找出被攻击的路径、攻击方法和攻击者的特征等信息。
通过分析和追溯,调查人员可以初步确定攻击事件的来源和目的。
四、调查报告和证据保护根据取得的证据和分析结果,调查人员编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调查的过程、结果和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范措施。
在编写调查报告的同时,调查人员也需要对证据进行有效的保护,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协助执法机关或安全团队如果网络安全事件涉及到犯罪行为,调查人员应当积极与执法机关合作,向其提供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协助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追诉。
此外,对于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安全团队也可以参考调查报告和分析结果,加强网络安全的防护措施。
六、事后应对与预防在网络安全事件调查结束后,组织应从调查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这包括进行安全演练,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培训,定期评估和改进网络安全措施等。
只有持续提升网络安全水平,才能更好地应对不断增长的网络安全威胁。
检察机关如何引导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取证.doc

检察机关如何引导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作者:熊红文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4期近年来,网络传销犯罪日益猖獗。
实践中,常见的网络传销犯罪形式有:一是假借“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资源”等信息服务的名义,吸引用户交纳一定金额的费用,并按照成功推荐加入的人数和交纳的费用多少奖励会员发展下线;二是以网络投资为旗号,假借“资本运作”、“私募股权”、“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网络基金”的形式,虚构国内外大型投资公司或金融机构,以高额返利、回报为诱饵吸引网民注册为会员,并发展、拉拢下线会员认购股权或基金份额;三是以网络创业为手段,通过宣传“在家创业”、“创业兼职”、“网络加盟”、“网络代理”等,吸引会员从事网站指定的网络储存空间营销、网络电话卡行销、会员优惠卡发行代理等活动,并推荐下线会员购买和推销相关产品,从中牟取暴利;四是以网络游戏为诱导,假借“游戏股票”、“开心淘宝”、“金钱游戏”等游戏形式引诱玩家购买游戏充值卡或交纳会费,鼓励会员推荐他人加入,从而获得直销奖、销售奖,使其上当受骗。
网络传销犯罪特点是无地域限制、传播快、私密性强、执法难。
正是基于这些特性,其正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
下面,笔者结合办理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实践,就如何对此类案件开展侦查取证略陈管见。
一、关于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新罪名,对传销犯罪案件特别是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为此,侦查人员首先要对该罪名和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作深入透彻的学习研究,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及深刻把握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具体而言,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1.尽早固定完善电子证据。
网络传销组织往往在网站公然宣称无需开店、无需进货、无需做售后服务,只需做推广宣传,且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就可从中获相应的返利,这些都是传销的赤裸裸的表述,体现的正是传销活动赚人头费,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而完全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完全符合该罪法条表述的客观特征。
警方打击传销清查方案

警方打击传销清查方案
为了打击传销,警方制定了一份清查方案。
该方案旨在追溯传销组织的成员和行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打击和制止。
方案的执行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收集情报:警方将积极收集关于传销组织、人员和活动的情报。
他们将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信息,包括从受害者和线人那里获得的线索,以及在互联网上搜寻相关信息。
2.分析研判:警方将对收集到的情报进行分析和研判,以确认
传销组织的人员、活动和关联人员。
他们将通过对涉案人员的社交网络、财务记录和交流内容进行分析,以便全面了解传销组织的运作方式。
3.制定打击方案:警方将根据分析研判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打
击方案。
这包括确定打击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确定参与行动的警力和装备。
4.展开打击行动:一旦打击方案制定完毕,警方将组织人员,
同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作。
他们将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展开行动,逮捕传销组织的成员,查封涉案资产,并取证以便后续起诉。
5.整理案件资料:打击行动结束后,警方将整理相关案件资料,包括逮捕人员的个人信息、现场照片和证据材料等。
这些资料将用于后续的侦查、起诉和法院审理。
通过以上步骤,警方将实施清查方案,打击传销组织,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向社会传递打击传销的强烈信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难点。
首先,传销犯罪案件往往存在隐蔽性和复杂性问题,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才能揭示真相。
其次,传销组织通常具有强大的组织能力和隐蔽性,涉及多个地区、多个层级的成员,追查和打击难度较大。
此外,被害人面临社会压力和心理困扰,有的甚至产生了依赖和认同,因此拆除传销组织的思维障碍也是一项重要的难点。
对策方面,一是加强预防和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禁止传销、宣传传销犯罪的危害和手段,提高公众的辨识能力和警惕,防止被害人沦为传销组织的一员。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加大对传销组织打击力度,完善传销犯罪的量刑标准和法律责任,增加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对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三是加强多部门协作和国际合作。
由于传销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跨地区性,需要警方、检察机关、法院和有关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传销犯罪,形成合力。
同时,需要增强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国传销组织的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传销犯罪。
四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对传销犯罪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取证能力,提高侦查和审判水平。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确保执法公正、廉洁,有效遏制传销犯罪的滋生。
五是加强社会支持和帮助。
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援助和辅导,帮助他们认清传销的真相,重建家庭和社会关系,避免再次沦为传销组织的一员。
同时,加强对被害人的物质帮助,提供就业、教育等资源,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通过加强预防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协作合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以及提供社会支持帮助等措施,可以有效应对传销犯罪案件的挑战,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权益的同时,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网络犯罪取证经验总结

网络犯罪取证经验总结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给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取证成为了一项重要而关键的工作。
本文将总结网络犯罪取证的经验,并介绍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技巧,帮助读者在实际操作中取得成功。
一、充分理解网络犯罪行为要成功取证,首先需要对不同类型的网络犯罪有全面的了解。
网络犯罪可以包括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多种行为,每种行为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取证难度。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调查策略和技术手段。
二、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在取证过程中,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确保取得的证据真实可信,以便在法庭上有效地进行辩护。
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保留证据:一旦发现可疑行为,我们应立即采取行动并保留相关证据。
这可能包括保存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截图、视频文件等。
2.数字取证工具的运用:通过使用专业的数字取证工具,我们可以有效地提取、保存和分析数字证据。
这些工具可以帮助我们追踪黑客攻击路径、还原删除的文件和恢复丢失的数据。
3.数据备份:为了防止证据的丢失或被篡改,我们应将证据进行备份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同时,备份可以为我们提供多个角度的证明,增加案件的说服力。
三、运用网络侦查和监控技术网络侦查和监控技术是网络犯罪取证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技术方法:1.网络流量分析:通过分析网络流量,我们可以了解黑客的攻击路径和活动轨迹。
这些信息有助于我们追踪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和所在地。
2.数据挖掘和分析:通过应用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我们可以从大量的数据中发现隐藏的模式和规律。
这些信息可能包含证据,帮助我们揭示犯罪背后的真相。
3.日志分析:网络设备和服务器通常会生成大量的日志文件,记录用户的操作和行为。
通过分析这些日志文件,我们能够还原犯罪过程并追踪犯罪嫌疑人。
四、与相关机构合作网络犯罪取证工作需要与相关机构合作,包括警察、网络安全公司、法律机构等。
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取证流程

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取证流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便利,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各种形式的网络攻击和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在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如何进行准确的取证和追踪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取证流程,并分析其中的关键步骤和技术。
一、调查流程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事件报告和初步调查: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首先要进行事件报告和初步调查。
相关人员需要及时向安全团队或上级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系统和应用等信息,并进行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的目的是确认事件的性质和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 收集证据: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安全团队需要收集与事件相关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网络日志、系统日志、应用日志、网络流量数据等。
收集证据的过程需要进行合理的数据采集和保存,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分析取证:收集到的证据需要经过仔细的分析和取证,以确定事件的具体细节和原因。
分析取证可以借助网络安全分析工具和技术,如入侵检测系统、网络取证工具等。
通过分析取证,可以快速定位攻击者的行为轨迹和攻击手段,为后续的溯源和防御提供支持。
4. 溯源和追踪:基于分析取证的结果,安全团队需要进行溯源和追踪工作,以找出攻击者的真实身份和来源。
在进行溯源和追踪时,可能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进行调查,以获取更多有关攻击者的信息。
5. 编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安全团队需要编写详细的调查报告,记录事件的经过、发现的问题和推荐的解决方案等。
调查报告应该客观、准确地呈现调查结果,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取证流程网络安全事件的取证流程是调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中包括以下步骤:1. 预处理:在进行取证之前,需要对取证目标进行预处理,包括确定取证的数据范围、数据类型和数据来源等。
预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获得所需的证据,并规划后续的取证工作。
2. 采集证据:根据预处理的结果,进行证据的采集工作。
战胜网络犯罪网络安全工程师的数字取证与调查

战胜网络犯罪网络安全工程师的数字取证与调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在这个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工程师的数字取证技能和调查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网络安全工程师在战胜网络犯罪中所需的数字取证与调查技术。
一、数字取证技术数字取证技术是网络安全工程师进行网络犯罪调查的重要工具。
数字取证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保护现场:在开始数字取证前,网络安全工程师需要确保现场被保护,避免证据被篡改或破坏。
这意味着要尽力保持现场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采集证据:网络安全工程师需要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和技术,对网络犯罪现场进行证据采集。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网络日志、通信记录、文件和数据库等。
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分析证据:采集到证据后,网络安全工程师需要进行证据的分析和研究,以确定网络犯罪的行为和手段。
这需要使用各种取证分析工具和技术,如数据恢复、文件解密和网络流量分析等。
4. 保护证据:在整个取证过程中,网络安全工程师需要妥善保护证据,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泄露。
这涉及到对证据进行数字签名、加密和存储等安全措施。
二、网络犯罪调查技术网络犯罪调查技术是网络安全工程师在战胜网络犯罪中的重要手段。
网络犯罪调查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追踪:网络安全工程师通过分析网络流量和日志记录,追踪网络犯罪的源头和传播路径。
这需要使用网络追踪工具和技术,以获取关于攻击者的IP地址、地理位置和使用的设备等信息。
2. 数据分析:网络安全工程师通过对网络犯罪相关数据的分析,了解攻击者的行为模式和特征,并推断出可能的攻击手段和目的。
这需要使用数据挖掘、模式识别和统计分析等技术。
3. 取证法律依据:网络安全工程师在进行网络犯罪调查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取证法律规定,不违反个人隐私和人权。
他们需要了解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在调查过程中获得合法的取证授权。
互联网传销犯罪特点与侦查方法探究

7、采取强制措施,追赃与追 捕并重。及时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 卡,对与其有亲密社会关系的人员的 银行卡也实时监控,一旦有异常转入、 支出情况立即调查,从而追踪犯罪嫌 疑人的下落,追缴赃款,抓捕犯罪嫌 疑人。
经济与法
JING JI YU FA
互联网传销犯罪特点与侦查方法探究
◎白雪婷
随着当今社会信息化时代的发展, 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广泛传播, 男女老少都会通过手机、电脑等在互 联网上获取信息。互联网在方便人们 生活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 了犯罪的媒介,传销人员利用人们“一 夜暴富”的美好幻想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也对扰乱了社会的治安秩序。对 互联网传销的打击迫在眉睫,给侦查 人员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当今社会, 从传销方式上来看,传销包括传统传 销和互联网传销 ;从地域划分上来看, 传销又包括北派传销和南派传销。北 派的传销人员集体居住、受监视、禁 止 通 讯, 并 常 伴 有 暴 力 行 为 的 洗 脑, 最严重者跳楼致死 ;南派的传销人员 与北派形成鲜明对比,一对一进行洗 脑,人身自由和手机通信几乎不受控 制,以家庭为单位。
一、互联网传销的概述
1、互联网传销的定义。互联网 传销与传统传销极不相同,互联网传 销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一种新型传销 方式。传销的组织经营者以“高额返利” 诱惑成员去发展下线,被发展的下线 成员缴纳一定费用后又有权利去发展 下线,一环一环相扣,最终以“拉下线” 的数目来为成员结算报酬的违法犯罪 行为,该行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摘要】络传销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运作模式新型等特点,侦查取证难度较大。
络传销犯罪案件要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构成要件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的收集中,紧密围绕构建定案证据体系展开,突出取证重点,紧扣取证核心,缜密开展侦查取证,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
【关键词】络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侦查取证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陆续处理了一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
但是,从这些案件的判决情况看,受打击的多是采取传统模式的传销犯罪,络传销犯罪很少受到打击,而且大多数案件不同程度存在被告人人数较少、构成要件事实表述不全面、量刑事实不清特别是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等问题,法律效果并不理想。
为此,笔者结合办理络传销犯罪案件实践,就如何对此类案件开展侦查取证略陈管见。
一、关于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新罪名,对传销犯罪案件特别是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侦查人员应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及深刻把握络传销犯罪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具体而言,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尽早固定完善电子证据。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特征是以开展经营活动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
络传销组织往往在站公然宣称无需开店、无需进货、无需做售后服务,只需做推广宣传,且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就可从中获取返利,这些都是传销的赤裸裸表述,体现的正是传销活动赚人头费,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而完全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完全符合该罪法条表述的客观特征。
因此,这类络宣传资料证据是定案的最有力证据之一,公安机关要对这些电子证据尽早进行固定,完善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在讯问、询问涉案人员时,听取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辩解。
(二)确保鉴定报告客观真实。
络传销犯罪案件司法鉴定报告一般显示,传销组织往往都无任何经营现金流入,90%以上甚至100%都是推广返利,即发展下线的返利。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上交易和消费只是络传销活动的依托和幌子,其主要目的是传销,上经营只是犯罪的掩饰。
因此,此类案件定案的关键结论来自于司法鉴定报告,公安机关要确保鉴定机构不受外界因素干扰,确保鉴定检材的全面、准确、规范、客观,确保鉴定报告客观、准确、科学。
(三)可请工商部门出具认定报告。
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对传销犯罪的表述是“违反国家传销规定”,即传销是工商部门打击的范围,是否传销工商部门有权作出认定。
络传销是一种新型传销模式,具有与传统传销模式不同的新特点,实践中与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容易出现界限不清。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请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部门正式出具该案是否认定为传销的分析报告。
虽然这只是一种专家意见,不作为证据使用,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来就是一个行政犯罪名,该罪名的认定行政色彩浓厚,认定犯罪的前提必须具有行政违法性。
因此,由权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违法的认定,对法院定案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灵活把握层级结构特征。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高检院、公安部20XX年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为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非法传销组织几乎都以“五级三阶制”(简称“五三制”)为组织制度,属典型的“金字塔”推销模式。
“五级”即指非法传销组织内部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分别是:E级(会员)、D级(推广员)、C级(培训员)、B级(代理员)、A级(代理商),“三阶”即加入者晋升的阶段,进阶的条件是发展下线的人数。
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二)》在确定追诉标准时也参考了这一划分模式,将犯罪主体在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为层级在三级以上,即C级以上。
但是,“五三制”只是传销组织对于内部人员分工的确认,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制度,其划分具有相对的随意性。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于层级明确规定为定罪要件并未予具体解释,一旦络传销组织在分工上进行调整而规避“五三制”,则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
因此,公安机关在收集定案证据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上述立案标准作出灵活理解和把握,不受犯罪嫌疑人规避等级结构特征的辩解所迷惑,牢牢把握上述立案标准的实质,并围绕立案标准准确收集固定证明传销组织层级结构的证据。
(五)注意收集证明个人犯罪的证据。
络传销犯罪案件一般都系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犯罪而成立单位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此类案件司法鉴定报告一般显示,络传销组织往来账目90%以上系推广返利即发展下线的返利,只有不到10%系消费返利,可见此类组织主要是从事传销活动,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对此,公安机关要同时固定收集证明该案系个人犯罪的相关证据,并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对相关问题的辩解。
(六)注意收集证明共同犯罪的证据。
络传销犯罪案件均系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收集共同犯罪证据:一方面要收集证据证明这些犯罪嫌疑人之间有紧密,彼此间有犯意联络或者有共谋、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协作配合,是一个紧密的犯罪团体或者说犯罪组织;另一方面要收集证明这些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的证据,以保证法院最终能够对每一名被告人定罪量刑。
(七)注意收集量刑证据。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仅要注重收集定罪证据,也要注重收集量刑证据。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档刑的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
实践中何为情节严重,主要从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财物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情况、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敛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所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参与人员数特别众多的,或者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造成大量人员倾家荡产、生活无着的,或者造成参加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所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聚集大量人员发生冲击执法机关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等情形,都属于“情节严重”。
公安机关要围绕上述量刑证据收集相关证据,以保证法院准确量刑。
(八)并发犯罪一并侦查取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实践中常伴生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这些罪名均不能为该罪包容,也不能形成牵连或吸收关系,应与该罪数罪并罚。
因此,在侦查络传销犯罪案中,要注重对各犯罪嫌疑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实施的其他犯罪的侦查,对其他个罪一并收集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二、关于证明构成要件证据的收集(一)准确理解和把握各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采取的是叙明罪状模式,罪状表述比较长,但每句表述均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从各个方面规定了此罪的构成要件。
侦查人员要深刻领会该罪的构成要件,牢牢把握该罪的要件特征,围绕这些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展开证据收集工作,做到每一个构成要件都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特别是该罪最核心的两个客观要件: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二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即收取人门费和拉人头,而且这二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要重点围绕证明这两个客观要件收集证据。
(二)注意收集非法牟利目的的证据。
该罪的主观方面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主观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这一点上有别于诈骗、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
公安机关要清晰把握该罪的主观特征,通过讯问、询问等言词证据,以及收集其他客观方面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的非法牟利之目的。
(三)注意收集证明骗取财物的证据。
该罪之所以将骗取财物作为本质特征,是为了区别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团队计酬即多层次直销,但骗取财物并非该罪的核心和主要客观要件。
从本质上讲,整个传销活动就是组织、领导者为了谋取自己利益将其他人诱骗到组织中,套取下线钱财,然后以下线的入门费弥补下线的“缺口”,是一种借新债还旧债的诈骗行为。
侦查人员要从这个角度理解和把握“骗取财物”这一要件,在侦查络传销犯罪案件中,重点围绕有无真实产品、组织、领导者是通过真实商品销售利差赢利还是坐享其成、受骗参加传销人员是否有退货保障和退出自由、该组织生存与发展是否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等方面收集证据。
(四)注意收集证明层次结构超越性的证据。
对于络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特征,要收集证据证明传销人员层次结构有无超越性,这是传销犯罪组织区别于直销的重要特点。
以拉人头来实现获取收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
这种不可超越性在直销公司就不存在,在直销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
对此,在讯问中也可以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五)注意收集证明引诱、胁迫的证据。
按照《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该罪客观方面除了要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主要条件外,还要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一次要条件。
因此,还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参加传销人员有引诱或胁迫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行为,具体引诱、胁迫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六)控制性不是络传销犯罪的必备要件。
洗脑是证明传销组织存在引诱、欺骗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大多数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者对传销人员形成思想控制的体现,公安机关要注意查明络传销犯罪案件中是否存在洗脑行为。
但是,控制性不是所有传销犯罪的必要要素,精神控制方式主要体现在传统传销模式中,络传销一般都会宣传利用“高科技”、“金融投资”、“民间资本运作”等科学时尚的经济口号,借助络平台,构建“金字塔”式的上线下线发展体系,以几何式增长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销售所谓的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向社会大量募集资金或者以开发政府特批项目等为名向社会高息借贷资金。
由于络信息的强大影响和辐射,这些借助络的传销犯罪大多是跨区域甚至是跨国,一切交易在上进行,无须集中居住并接受“洗脑培训”,不会产生群体性狂热和集体无意识,参与者在精神上没有受到控制,传销活动不再具有传统传销的控制性。
因此,络传销犯罪嫌疑人以“没有控制性”为由进行无罪抗辩是不能予以支持的,侦查人员不能受犯罪嫌疑人此类辩解所迷惑,应在讯问中有力揭穿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