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国内信保条款
CPIC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本保险合同由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单、批单、批注及明细表构成。
1.2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照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
本保险合同含义不明确之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二条承保范围2.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因本保单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承保损失给予不高于本保单第四条规定的信用限额的赔偿。
2.2 前款所称货物限于在发送日后四周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货物。
第三条保险事故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3.1.1 买方无清偿能力;或3.1.2 买方长期拖欠。
第四条信用限额4.1 被保险人可以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根据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信用管理程序,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但其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为限。
4.2 若被保险人未依上述第4.1款规定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则被保险人应最迟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的15天内向本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4.3 超出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的信用限额必须得到本公司的书面批准。
任何由本公司设定的信用限额,将自动取代被保险人为同一买方设定的信用限额。
第五条除外责任对于因以下事项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5.1 汇率波动;5.2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守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条件,包括被买方在欠款中扣减与合同违约或赔偿责任相对应的款项,或是未能遵守被保险人或买方所在国家或其他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上的要求;5.3 无法取得为履行被保险人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授权,或履行该合同将会违反外汇管制规定;5.4 任何由全国性、地区性或地方政府或是国家机关做出的措施或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没收或阻碍货物运输的措施或决定,以及由上述部门或机构作出的全面延期偿付声明;5.5 任何阻碍或延误买方汇兑付款的政治、经济事件、立法或行政措施;5.6 战争、敌对状态、叛乱、起义、革命、骚乱和民众暴动以及自然灾害,包括飓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5.7 由核废料或燃烧核燃料或由任何爆炸性核物质或核成份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有害物质造成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8 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已无清偿能力;5.9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该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的12个月内曾发生以下情形:5.9.1 任何汇票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仍未兑现;5.9.2 任何支票、汇票或直接记账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兑现;5.9.3 被保险人收到关于买方财务状况或其还款能力的负面资料。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有关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仅承保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除外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买卖合同:(一)买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二)标的物限于货物以及相关劳务;(三)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商品移交方式和运输方式等内容;(四)价款是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托收承付、支票等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并且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销售商品并提供如安装、调试等相关劳务,在按买卖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并且买方接受商品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货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买方破产;“破产”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二)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资产。
(三)买方超过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四个月仍未支付或未付清货款。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二)被保险人依法可以终止履行买卖合同时,仍向买方发货;(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五)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注意事项下列注意事项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这是一个短期国内信用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含有部分专属本合同的特定条款与要求,这些条款与要求与被保险人可能已经购买的其它保险合同是完全不一致的。
请认真阅读本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抬头与标题中的说明仅供参考与阅读方便,并不存在任何合约性的意义。
第二条保险合同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保险人,向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明细表与其他任何注明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的批单或者特别约定、及所有信用额度批单构成。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高于双方先前就本合同或者合同有关要紧事项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者表述。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承保的缺失本保险的目的是,假如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款造成被保险人的缺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予以赔偿:(一)买方无清偿能力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含下列情形:1、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者裁定;或者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2、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3、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或者4、根据法院裁决,为保护买方债权人的通常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者其他安排;或者5、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了一项有效决议;或者6、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监督人或者管理人接管;或者7、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应付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者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
8、经保险人认可的, 相当于以上第1项到第7项所提及的类似情况或者事件。
(二)买方延期付款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过失保险人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未履行合同任一条款或者未遵守任一法律(包含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法令或者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任何缺失。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太平洋信保事业部架构

太平洋信保事业部架构一、引言太平洋信保事业部是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提供信用保险服务。
信用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旨在帮助企业降低贸易风险,保护其应收账款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架构以及其在信用保险领域的作用。
二、太平洋信保事业部架构概述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架构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由多个部门和岗位组成。
下面将介绍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主要部门和岗位。
1. 业务拓展部门业务拓展部门是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核心部门之一,负责开拓新的客户和市场。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市场调研、客户开发、产品推广等。
业务拓展部门通常分为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两个子部门,分别负责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开拓工作。
2. 保险承保部门保险承保部门是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另一个重要部门,负责审核和承保客户的保险申请。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风险评估、保险条款制定、保险合同签订等。
保险承保部门需要与业务拓展部门密切合作,确保保险申请的及时处理和准确性。
3. 理赔部门理赔部门是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另一个关键部门,负责处理客户的理赔申请。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理赔审核、赔付决策、索赔协商等。
理赔部门需要与保险承保部门和业务拓展部门紧密合作,确保理赔申请的及时处理和公正性。
4. 风控部门风控部门是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重要支持部门,负责评估和控制信用风险。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信用评级、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
风控部门需要与业务拓展部门和保险承保部门紧密合作,确保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5. 客户服务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是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前台部门,负责与客户进行日常沟通和服务。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客户关系维护等。
客户服务部门需要与所有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三、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作用太平洋信保事业部在信用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作用和意义。
1. 降低贸易风险太平洋信保事业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贸易风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在制品或在进行中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附加在制品或在进行中工作成本承保条款第一条 承保范围1.1 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制品或在进行中工作的成本 (以下简称本附加保险) 。
本公司将承担由于主险条款第三条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被保险人无法向保单明细表第6.5项及附表所列明承保国家中的买方追回的在制品或在进行中工作成本的损失。
1.2 在制品或在进行中工作成本指被保险人产生的下列直接和间接成本:1.2.1 与生产订单中特定货物或履行订单中有关服务相关的成本;并且1.2.2 相关成本应产生于自开始制造订单中特定货物或提供订单中有关服务起,至下列事项较早发生者为止的期间内:1.2.2.1 本附加保险第2.1款所规定的任何事项;1.2.2.2 订单中的货物被发送或就提供订单中的服务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
1.3 上述第1.2款所指的直接成本及间接成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3.1 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1.3.2 最高不得超过订单中列明的货物或服务价格;1.3.3 须为完成订单中的货物或提供订单中服务所不可缺少的;1.3.4 应当包含被保险人为履行订单而向第三方承担的,有关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1.3.5 须依普遍接受的成本原则计算,但不含任何利润损失;并且1.3.6 须提供经本公司合理审查,认为满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1.4 本公司仅针对下列情况下的订单承保本附加保险:1.4.1 书面订单;1.4.2 本公司已依被保险人申请为买方设定一批准的信用限额。
被保险人的申请必须按照主险条款第4.2款的规定不迟于货物制造或服务提供后的十五天内提出;1.4.3 有关货物的制造或服务的提供须于承保生效后开始,以下列较晚者为准:1.4.3.1 依上述第1.4.2款向本公司申请信用限额之日(若关于信用限额的申请在上述第1.4.2款所述的十五天内提出,则为了本款之目的,该申请可被视为于制造或工作开始时即提出);及1.4.3.2 保险期间开始;1.4.4 有关承保国家的所有买方的所有业务均需列入承保;1.4.5 承保的在制品或在进行中工作的成本已包括在按照主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与保险费的计算有关的信息内。
中信保赔付条款

中信保赔付条款.*002102020120187190*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小微企业适用)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小微企业适用)、《批单》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
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 适保业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 )和赊账(OA )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L/C ),信用期限在 360 天以内;(二)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 保险责任2.1 可保风险第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2. 买方拖欠货款 ;3.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 开证行拖欠;3. 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1 )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 )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 )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4. 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2.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4. 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太平洋信保事业部架构

太平洋信保事业部架构摘要:一、太平洋信保事业部概述二、太平洋信保事业部架构组成1.业务部门2.技术部门3.管理部门三、各部门职责与功能1.业务部门2.技术部门3.管理部门四、太平洋信保事业部在我国信保市场的地位与贡献五、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正文:太平洋信保事业部是我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信用保险业务。
它通过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太平洋信保事业部在推动我国信用保险市场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太平洋信保事业部概述太平洋信保事业部作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部门,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用保险服务。
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的技术团队以及强大的资本实力,太平洋信保事业部在市场上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二、太平洋信保事业部架构组成1.业务部门:负责信用保险产品的研发、市场拓展、业务推广以及客户服务等。
业务部门是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核心部门,直接关系到事业部的发展和业绩。
2.技术部门:负责信用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数据分析以及技术支持等。
技术部门是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重要支撑部门,通过对风险的精准评估和控制,保障了业务的稳健发展。
3.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以及合规监督等。
管理部门是太平洋信保事业部的基础保障部门,为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各部门职责与功能1.业务部门:积极开拓市场,推广信用保险产品,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信用担保服务,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2.技术部门:运用专业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确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对风险数据的分析,为业务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提高业务效率。
3.管理部门:确保组织高效运行,为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太平洋信保事业部在我国信保市场的地位与贡献太平洋信保事业部凭借在信用保险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我国信保市场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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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1.1本保险合同由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单、批单、批注及明细表构成。
1.2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照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
本保险合同含义不明确之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二条 承保范围2.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因本保单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承保损失给予不高于本保单第四条规定的信用限额的赔偿。
2.2 前款所称货物限于在发送日后四周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货物。
第三条 保险事故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3.1.1 买方无清偿能力;或3.1.2 买方长期拖欠。
第四条 信用限额4.1 被保险人可以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根据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信用管理程序,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但其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为限。
4.2 若被保险人未依上述第4.1款规定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则被保险人应最迟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的15天内向本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4.3 超出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的信用限额必须得到本公司的书面批准。
任何由本公司设定的信用限额,将自动取代被保险人为同一买方设定的信用限额。
第五条 除外责任对于因以下事项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5.1 汇率波动;5.2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守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条件,包括被买方在欠款中扣减与合同违约或赔偿责任相对应的款项,或是未能遵守被保险人或买方所在国家或其他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上的要求;5.3 无法取得为履行被保险人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授权,或履行该合同将会违反外汇管制规定;5.4 任何由全国性、地区性或地方政府或是国家机关做出的措施或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没收或阻碍货物运输的措施或决定,以及由上述部门或机构作出的全面延期偿付声明;5.5 任何阻碍或延误买方汇兑付款的政治、经济事件、立法或行政措施;5.6 战争、敌对状态、叛乱、起义、革命、骚乱和民众暴动以及自然灾害,包括飓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5.7 由核废料或燃烧核燃料或由任何爆炸性核物质或核成份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有害物质造成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8 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已无清偿能力;5.9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该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的12个月内曾发生以下情形:5.9.1 任何汇票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仍未兑现;5.9.2 任何支票、汇票或直接记账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兑现;5.9.3 被保险人收到关于买方财务状况或其还款能力的负面资料。
第六条 定义本保险合同所使用的名词定义如下:6.1 买方:在日常业务中向被保险人进行购买的客户,包括独资经营者,但不包括公共买方如政府部门、国家、地区或地方政府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及其任何代理机关,以及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主要权益或对其管理决策可施加控制性影响力的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持有被保险人主要权益或对被保险人的管理决策可施加控制性影响力的公司。
6.2 信用限额:本公司为买方设定的最高信用额度,或当被保险人经保单允许为买方自行设定信用额度而未被本公司更正时,被保险人为买方设定的最高信用额度。
6.3 欠款:买方因被保险人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而欠被保险人的款项,但不包括其他税款,合同罚款和/或与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任何金额、违约金及应付利息。
6.4 发送:指被保险人根据与买方间的合同约定放弃对货物的占有的时点。
“被发送”应当作相应的解释。
6.5 提供的服务:指被保险人根据与买方间的合同向买方提供的、并已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服务。
6.6 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保单明细表第6.1项和附表中所规定的金额。
6.7 付款到期日:买方根据合约的付款到期日(不包括任何变更)。
6.8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应推定为买方无清偿能力:6.8.1 买方宣告破产;或6.8.2 法院判令买方公司解散或公司通过解散决议,但未能清偿其全部欠款;或6.8.3 法院判令接管买方事务或指定重组监督人、或裁定保护买方免受债权人的影响;或 6.8.4 法院批准债务偿还方案(除非买方有清偿能力);或6.8.5 在强制执行时,查封扣押所得未能全额清偿欠款;或6.8.6 买方为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订立有效的转让、和解协议或其他安排;或6.8.7 代表买方债券持有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算人已经指定;或6.8.8 按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发生与上述情形实质上效果相同的状况;6.9 承保损失:依本保单第20.3款的规定确定的,在信用限额以内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未清偿的欠款。
6.10 承保比例:依本保单第十条的规定,本公司所应承担的承保损失的百分比。
6.11 最低保费:指被保险人依保单明细表第1.2项应于每个保单年度缴纳的最低金额。
6.12 通知:指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以到达时间生效。
任何传真的传送报告上的日期视为到达之日。
6.13 长期拖欠:指在保单明细表第5.2项及附表列明的期间届满后,仍有全部或部分欠款尚未获得清偿。
该期间从下列时间开始起算:6.13.1在本公司设定信用限额的情况下,自发出逾期欠款通知日开始;6.13.2在被保险人自行设定信用限额的情况下,则自付款到期日(如果最初付款到期日被延长,则为延长的付款到期日)开始;6.14 追偿款:指从买方或第三方收到或取得的任何与相关欠款有关的付款、抵消、反诉、担保、货物抵偿或其他抵偿所得。
6.15 明细表:指附于本保单的保单明细表。
第七条 降低信用限额或终止承保责任7.1 本公司可以随时书面通知降低或终止对某个或多个买方的信用限额或承保责任。
7.2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相关买方的承保责任自动终止,无需由本公司发出通知。
7.3 信用限额的降低或承保责任的终止仅适用于本保单第7.1款的通知到达被保险人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除本保单第7.4款的情况外,在信用限额降低后所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仅在以下情况下方可被纳入承保范围:7.3.1 在计入之前承保的针对该买方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后,该买方累积的未清偿余额仍低于降低后的信用限额;或7.3.2 之前承保的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已得到清偿,因而允许新的欠款(或其中部分)在降低后的信用限额内被纳入承保范围。
7.4 在符合下列情况下,本保单第7.1款通知到达后所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依然根据之前的信用限额得到承保:7.4.1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责任必须发送相关货物或提供相关服务;且7.4.2 必须在通知到达后的最长期限(由保单明细表第5.4项规定)内,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须在保单到期前,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
第八条 承保的时间顺序8.1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向买方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在信用限额内给与承保;8.2 如果早先已获得承保的欠款未获得清偿,又发生新的欠款,导致超出信用限额,那么只有在早先欠款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后,才允许将新的欠款(或其中部分)纳入信用限额内,从而得到承保;8.3 除适用本保单第7.4款外,当承保责任已经终止或依本保单第9.3款不得纳入承保或保单终止时,尚未被纳入承保范围的欠款不得依本保单第8.2款之规定被后续纳入承保范围。
第九条 付款到期日的延长9.1 被保险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同意延长付款到期日或允许信用期限延长至付款到期日后,以保单明细表第5.1项所列最长延长期限为限:9.1.1 本公司没有事先终止对该买方的承保责任;并且9.1.2 被保险人并无得到如本保单第13.2.2款至第13.2.4款所列的有关该买方的负面信息。
9.2 在其他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得到本公司的书面同意,方可延长付款到期日或允许信用期限延长。
9.3 若同一买方早先的欠款,包括已被承保的或是未被承保的,在保单明细表第5.1项规定的最长延长期限届满时仍未得到清偿,则在此后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损失,均不受承保,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向本公司提交逾期欠款的书面通知。
当逾期欠款获得清偿后,对该买方新的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方可恢复承保,但不包括逾期欠款获得清偿前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第十条 承保比例10.1 除非本公司在信用限额审批证中注明不同的承保比例,否则本公司就每次承保损失的责任(扣除本保单第二十一条的免赔额)仅限于保单明细表第3项规定的百分比。
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第十一条 保险费11.1 被保险人必须以书面向本公司申报其营业额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信息或详情,包括在保单明细表第1.3项列明的与计算保险费有关的数据。
该申报应当在保单明细表第1.4项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11.2 保险费是根据保单明细表第1.1项所列示的费率计算的。
11.3 被保险人应当于保单生效的当天缴付首期保险费,之后应按照保单明细表第1.5项分期付款规定的日期和分期付款详情缴付保险费,或在收到本公司付款通知书以后立即缴付保险费,以两者中较晚日期为准。
11.4 在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公司将根据最低保费、营业额申报以及其他保单明细表第1.3项列明的信息或详情等,计算该保险年度被保险人应缴付的保费,或本公司应返还的保费。
11.5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如按本保单第11.3款规定如期足额缴付保费,本公司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缴付最低保费的义务并不因本保险合同的终止而受影响。
第十二条 告知义务12.1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12.2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上述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款的责任。
12.3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款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款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款的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义务13.1 被保险人对于有关投保单内容的任何实质性变更,或影响本保险合同的任何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中列明的业务类别、付款条件、销售条件、信用管理程序或贸易流程等等,必须立即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