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
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编制补贴资金计划。
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补贴计划拨付资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六条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正文:----------------------------------------------------------------------------------------------------------------------------------------------------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修订,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2011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3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五章检验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增设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增设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示范文本)
1、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1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制定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2、电梯免保期后次年预收费用为元,根据楼层、面积等因素按比例分摊预收,年末结算公布费用明细,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不足部分按比例收取。
3、根据电梯使用年限、保养程度等因素的变化,结合质监部门发布的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市场收费指导价,可自行制定以后年度的预收费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33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
决定
正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33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韩立明
2020年4月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市政府决定,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70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2号)、《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第23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南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试行)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七年九月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试行)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七年九月编制说明为规范和指导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工作,特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工作由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会同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开展,由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编制,经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审查会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本导则的编制得到了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结构、机电等四部分内容,并附条文说明及增设电梯推荐方案图。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与数据,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洪武路328号,邮编210002),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编制单位: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魏大平钟容邹万流曾春华徐婷审查人员:陈忠范陶敬武张松林马莹陈礼贵目录1总则 (1)2建筑 (2)2.1一般规定 (2)2.2井道、轿厢与电梯参数 (2)2.3电梯厅设计 (2)2.4消防设计 (3)2.5防水设计 (3)2.6其它要求 (3)3结构 (4)3.1一般规定 (4)3.2结构计算 (4)3.3基础设计 (5)3.4结构设计 (6)3.5新旧结构连接 (7)3.6既有住宅局部加固措施 (9)3.7材料及构造要求 (13)4机电 (14)4.1一般规定 (14)4.2机电设备配置及安装 (14)4.3接地与安全 (14)4.4防雷 (15)4.5其它要求 (15)附录A:建筑附图 (16)条文说明 (24)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工作,制定本导则。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异议书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异议书尊敬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员:我是_____,居住在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小区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室。
近日,关于本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公示。
在仔细研究和了解该方案后,我对其存在一些异议,现向贵部门提出,希望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妥善的处理。
首先,从电梯的选址和布局来看,存在不合理之处。
公示的设计方案中,电梯拟建于单元楼的_____侧,这一位置将会对本单元部分住户的采光和通风造成较大的影响。
特别是对于低楼层的住户,原本采光条件就相对有限,增设电梯后,可能会导致室内光线更加昏暗,通风效果也大打折扣。
这不仅会影响住户的居住舒适度,长期下来,还可能对住户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关于电梯的外观设计。
方案中所呈现的电梯外观风格与小区整体的建筑风格格格不入。
我们小区的建筑具有独特的_____风格,而拟增设的电梯外观过于现代化和简约,没有考虑到与周边建筑的协调性和融合度。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小区原有的美观和整体性,影响小区的品质和形象。
再者,电梯的运行噪音问题也令人担忧。
根据公示的设计方案,所选用的电梯设备在运行时可能产生的噪音值超过了正常可接受的范围。
这对于紧邻电梯的住户来说,将是一个长期的困扰。
尤其是在夜间,电梯运行的声音可能会严重影响住户的休息和睡眠质量,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另外,电梯的维护和管理方案也不够完善和明确。
虽然在设计方案中提到了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但对于具体的责任主体、维护费用的分摊方式以及应急维修的响应机制等关键问题,都没有给出清晰和详细的说明。
这可能会导致在电梯投入使用后,出现维护不到位、责任推诿等问题,影响电梯的安全运行和使用寿命。
同时,对于增设电梯可能对房屋结构安全产生的影响,方案中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论证和保障措施。
我们的住宅建筑都有其特定的结构设计和承载能力,在没有经过专业、全面的结构评估和安全论证的情况下,贸然增设电梯,可能会给整栋楼的结构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实例分析

第44卷第12期• 78 • 2 0 18 年 4 月s^anxi^arch I ect I I e Vol.44 No. 12 Apr.2018•施工技术•文章编号:1009-6825 (2018)12-0078-03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实例分析郭成军(陕西省西咸新区信息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咸阳712000)摘要:分析了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社会背景,总结归纳了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提出了电梯加装项目实施的关键技 术路线,并以西安某家属院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为例,介绍了加装电梯项目的关键环节及项目完成后取得的效果,供同类项目实施 借鉴。
关键词: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路线中图分类号:TU857〇引言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现象不断加剧,老年人的生活和居住 环境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建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老旧住 宅大多未安装电梯,这给老年人住户的出行带来很多不便,老旧 住宅加装电梯成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
以西安市为 例,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35.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3%。
西安市城六区内有大量不具备 改造条件的老旧住宅楼近3万栋,其中2/3没有安装电梯,居住人 群以退休老年人为主,上、下楼梯十分不方便,给生活带来很大困 扰,遇到疾病等突发情况,救护也十分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部 分单位为旧住宅楼加装了电梯,方便了住户出行,得到住户和社 会的一致好评。
1加装电梯政策1.1国家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 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 作用的通知》。
这是中央部门首次发文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 旧楼加装电梯,对解决电梯加装费用问题有望起到一定的帮助 作用。
1.2地方政策旧楼加装电梯工作受到各地广泛关注,北京、广州、南京、成 都、宁波、福州等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或办法。
北京市为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以试点作为突破口,对符 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市财政补贴,可获得电梯购置及安装费用的 40%,单部电梯最高补贴不超24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结合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需增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社区自治、注重安全、优化环境、增进和谐”的原则,提倡业主以“民主促民生”的方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增设电梯中的矛盾,推进增梯工作。
第四条增设电梯以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各区政府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统筹对增梯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设计方案、规划公示的指导,协助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增梯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规划资源部门设立增设电梯综合窗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咨询、地形图(含管线图)资料供图及受理服务。
- 3 -
第六条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者可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规划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代理人(代理人中必须有一名为本单元业主)。
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的,应签订代理人协议,加盖代理人单位公章,作为增梯申报材料。
第八条区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区增设电梯的总体布局方案、小区住宅建筑间距和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梳理制定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目录。
有意向申请增梯的建设者向区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增梯需求,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踏勘,初步判断增梯项目是否符合增梯条件,视增设电梯的相关技术复杂性,必要时可邀请规划资源审批部门共同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增梯项目遵循“业主自治”原则,建设者与对增梯有异议的业主应事先充分协商、消除矛盾。
本单元增梯应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 4 -
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但本单元增梯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征得“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意见的基础上扩大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范围:1.需占用相邻单元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或者影响相邻单元业主通行的,应征得相邻单元业主的同意意见。
2.增梯造成建筑区划内宅间路线型变化、小区主景观变化、停车位减少或者其他涉及建筑区划内公共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征得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取得小区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条建设者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增设电梯方案设计和指导。
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综合考虑场地条件、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二)不得随意侵占现有市政道路。
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需占用规划道路红线,应征得所在区市政道路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实施该道路建设的证明文件,且书面承诺道路建设时,该电梯无条件拆除。
(三)电梯尺寸不宜过大,其电梯井和候梯厅合计尺寸一般应控制在4米以内,一般不得设置宽度超出电梯井尺寸的廊道。
(四)应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控制建筑间距,其中电梯北外
- 5 -
缘与北面住宅建筑的最小楼间距按不小于10米控制,与南北向已建低层非居住功能建筑间距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其它方向周边建筑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
(五)增设电梯原则上应采取从梯间半层平台入户的方式设置电梯。
设置平层入户的,应在满足本单元“双三分之二”前提下,取得本单元一二层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对北侧住宅日照产生影响,还应征求北侧住户的同意。
(六)应当考虑本物业区域的整体建筑风格风貌要求,一幢楼的单元和单元之间的电梯应外观一致,一个物业区域内应基本一致,若增梯建筑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区域内,增梯方案应与沿街或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同步设计,方案需统一电梯井的尺度、材质以及外观。
增梯建筑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以及明城墙沿线,历史街区、风貌区,以及城市公园及广场区域的,增梯方案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并保持一致。
(七)增设电梯设计必须考虑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涉及相邻权利人的应认真核对,其中一梯一户单元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充分保障相邻单元业主的合法权益,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利用单元楼梯过道方式入户的,计算双“三分之二”同意业主时,应当将相邻单元共同连接楼梯过道业主的户数与面积计算在内。
- 6 -
第十一条建设者应对增梯方案进行公示,属地街道和社区统筹对批前公示(含公示小样的审核)的监督和指导,公示报告应由建设者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公示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示内容:公示应包含增梯项目位置、建设者、代理人、公示地点、公示时间、公示图件(增梯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增梯申报表、异议反馈渠道等相关信息。
(二)公示地点: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
“物业区域显著位置”指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物业管理区域会所、物业区域布告栏等部位,“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指本单元现有楼梯出入口的外部显著位置。
(三)公示时间: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四)公示结果及处置: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在街道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者应继续在街道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沟通,并形成协商记录。
协商记录作为公示报告的附件。
第十三条申报增梯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 7 -
表》1份,其中表内的单元业主基本信息应满足“双三分之二”。
(二)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验核,授权委托书应满足“双三分之二”)。
(三)真实性承诺书1份(按附件格式)。
(四)授权委托书对应的增设电梯业主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应有对应业主本人签名,并签署“仅供增梯使用”字样)。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2套。
(六)公示报告1份。
(七)区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原件1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增梯代理人向规划资源部门综合窗口申请规划许可时,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市规划资源局将对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明信息予以校核,核对无误的,规划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增设电梯设计确需修改完善的,规划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建设者应按要求修改。
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对相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因增梯许可申报材料虚假等情况,导致增梯规划许可被复议机关纠错或司法机关判决败诉而撤销的,代理人应- 8 -
承担所有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市规划资源局将公开通报案件情况。
第十六条增梯规划许可项目纳入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建设者或者代理人确有弄虚作假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标准的,规划资源部门将对建设者或者代理人进行通报、警示、约谈,并在各类媒体上公告建设者或者代理人的行为。
对增梯项目受理期间收到失信行为举报、信访或存在重大矛盾的,增梯项目可暂缓审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规则》(宁规规范字〔2017〕2号)、《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规字〔2018〕559号)、《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景观管理的补充通知》(宁规划资源〔201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9 -
附件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人(业主)(公司在职员工),受区小区幢(号)单元业主的委托(委托书附后),进行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的申报工作,本代理人郑重承诺:
一、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
二、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所有材料不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中的业主签名均为业主本人所签,不存在代签、伪签的情况;
五、本项目已经按照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的地点、内容、时间等要求进行了充分公示,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的情况。
本代理人已经充分知晓了采用欺诈、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如本代理人申报的规划许可今后因作假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本人同意规划资源部门将该行为纳入诚信管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刑事责任。
承诺人签字(公司盖章):
时间: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