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案例分析:遗弃罪
遗弃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弃罪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遗弃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遗弃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遗弃罪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主体:遗弃罪的主体是具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
(2)主观方面: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却故意不履行。
(3)客观方面: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
三、遗弃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遗弃罪行为人应当赔偿被遗弃人因遗弃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抚养费等。
(2)恢复原状:遗弃罪行为人应当将被遗弃人恢复到遗弃前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归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
(3)支付赡养费、抚养费:遗弃罪行为人应当支付被遗弃人的赡养费、抚养费,直至被遗弃人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3. 行政责任对于遗弃罪的行政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社会责任(1)社会舆论谴责:遗弃罪行为人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影响其名誉和信誉。
(2)社会救助:被遗弃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社会救助,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救助。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甲与妻子乙离婚后,将儿子丙留给乙抚养。
后甲因生活所迫,将丙遗弃在街头,导致丙生活无着落。
经调查,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经典案例范文

遗弃罪经典案例范文在法律领域中,遗弃罪是指一个人故意丢弃满足一定条件的他人物品,而影响到他人的正常使用权益的行为。
下面将介绍几个关于遗弃罪的经典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罪犯李因为偷窃了一辆汽车而被判处遗弃罪刑罚。
李在夜晚偷窃了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在开车途中发现警察追赶而将汽车丢弃在了一条偏僻的道路上离开。
汽车的车主起诉李犯罪,法庭认定李故意抛弃车辆,且车辆因此而受损,影响了车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最终,李被判处了刑罚。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动物遗弃罪的。
人因为养了一只狗,但渐渐对狗失去了兴趣,便将狗丢弃在了街上。
狗在街上四处流浪,无法得到食物和照顾,甚至被其他动物攻击。
警察在街上发现了这只弃狗,并对其主人提起了遗弃罪的指控。
法庭认定该人将狗丢弃在街上,从而导致了狗受到伤害和无法得到合适的照顾,进而违反了动物保护法。
最终,该人被判处罚款和社区服务。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婴儿被遗弃罪的。
女子在生下孩子后,因为对养育孩子感到无力和恐惧,便将婴儿放在了一个公共场所然后离开。
婴儿被发现时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饥饿和寒冷的影响。
警方介入并对该女子提起了遗弃罪的指控。
法庭认定该女子故意将婴儿丢弃在公共场所,从而导致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最终,该女子被判处了刑罚,并接受了相关辅导和帮助。
以上案例中,遗弃罪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故意将他人的财物、动物或人放置到不利或有危险的环境中,从而导致他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
这些案例也展现了遗弃罪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总结起来,遗弃罪是一种故意丢弃他人物品、动物或人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行为。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况下的遗弃罪,从汽车、动物到婴儿都有涉及。
这些案例都得到了有关法律部门的认可,并对罪犯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遗弃罪的性质和影响,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们的正常权益。
试析遗弃罪(一)

试析遗弃罪(一)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针对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与德国、日本等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具有很大差别。
国外刑法一般将遗弃罪视为对生命的犯罪,我国刑法则规定为对家庭的犯罪;国外刑法中的遗弃罪主体范围是根据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确定的,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主体范围是根据婚姻法确定的;在我国难以处理的一些行为,在国外能恰当地认定为遗弃罪。
1]P747笔者认为,在刑法修改以前持上述观点无可非议,但在刑法修改以后仍持上述观点,就值得商榷了。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是不是还和国外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存在很大区别呢?在我国难以处理的行为,在国外能恰当地认定为遗弃罪,在我国是不是仍不能用遗弃罪罪名予以认定处理呢?在本文中,笔者拟就这些问题谈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学界及司法同仁。
一、遗弃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变化所引起的法益和对象的变化遗弃罪在旧刑法中处于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新刑法将其位移到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
据称,原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的罪名太少,单设一章显得过于单薄,加之婚姻家庭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也还沾点边,故把旧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中的所有罪名统统置于新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一章中。
对于这种做法,张明楷先生有一段评述:“新刑法将旧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全部条文纳入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其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都可以说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而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就存在疑问了。
……”P239笔者这里无意评价立法得失,只是想说明既然立法上作了调整,我们对原有相关问题的认识是否也应该相应作出调整呢?对照新旧刑法,关于遗弃罪的罪状只字未改。
所不同的只是在刑法典体系中位置的变化。
父母遗弃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是子女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依靠。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父母遗弃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父母遗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法律对父母遗弃行为的规制,以及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强。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李某和张某决定外出打工,将小强留在家中由祖父母抚养。
在李某和张某外出打工期间,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后,李某和张某均表示不再承担抚养小强的责任,将其遗弃给祖父母抚养。
小强的祖父母年事已高,无力承担抚养责任,无奈之下,小强被送入福利院。
三、案例分析1. 父母遗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作为小强的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将小强遗弃给祖父母,其行为已构成遗弃。
2. 父母遗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判决。
在本案中,小强有权要求李某和张某支付抚养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措施(1)加强家庭教育。
父母应当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2)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对于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政府和社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救助,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4)加强社会组织参与。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服务。
丢弃婴儿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婴儿丢弃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问题,更关乎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婴儿丢弃事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适用。
二、案件简介某日凌晨,一位年轻女子在一家医院门口将一名刚出生的女婴丢弃。
女子声称自己无法抚养孩子,希望医院能够给予救助。
医院工作人员立即报警,警方将女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调查,女子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孩子,故将婴儿丢弃。
女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但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女子作为婴儿的母亲,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却因经济困难而拒绝抚养,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本案中,女子作为婴儿的母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女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子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禁止遗弃未成年人,禁止虐待、遗弃、拐卖、绑架未成年人,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女子将婴儿丢弃,属于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在本案中,女子在归案后表示悔过,且其行为情节轻微,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但应依法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
四、司法实践1. 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女子应承担刑事责任。
202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遗弃罪

202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遗弃罪
遗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对无劳动能力但无法养活自己或者无法依靠他人生活的人予以抛弃或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也侵犯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2024年相关案例的分析。
2024年,市发生了一起遗弃罪案件。
原告李是被告方刘亲生父亲,李在刘出生后不久即离开了家庭,并继续无视对刘养育和赡养义务。
刘由于短暂时间内无法找到工作且无其他家庭支持,生活陷入困境,遂向法院提起了遗弃罪的诉讼。
针对这一案件,法院首先查明了事实,确认了李是刘亲生父亲,并且李拒不履行对刘赡养义务,对刘进行了遗弃。
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曾多次向李提出请求,希望他能够履行父亲的责任,然而李仍然置之不理。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必须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
这个案例对于社会呼吁关注困境家庭和无劳动能力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赡养和抚养义务,提醒家庭成员要承担起对家庭成员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还表明,法律对遗弃罪的处理态度是零容忍的,将通过刑法的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安定。
尽管这一案件中的判决结果相对严厉,但它向社会发出了重要信号,提醒家庭成员和社会大众要关注那些无法自理,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存和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帮助困境家庭和弱势群体的行动中,通过公益组织和个人行动,支持他们实现自身的需求和权益。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其妻子李四因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治疗。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外出,将妻子李四留在家中。
此后,张三长期不回家,也不履行赡养义务。
2016年,李四病情恶化,生活更加困难。
此时,张三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将李四的房产变卖,独自外出。
2017年,李四因病去世,张三因涉嫌遗弃罪被起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如果构成遗弃罪,张三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李四的丈夫,负有扶养义务。
然而,张三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将李四的房产变卖,独自外出。
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2. 如果构成遗弃罪,张三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张三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恶劣。
(2)张三将李四的房产变卖,独自外出,严重侵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
(3)张三的行为给李四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导致李四因病去世。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四、案件启示1. 遗弃罪是侵犯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2.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扶持,履行好各自的赡养义务。
3. 社会各界应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 法律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遗弃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结论张三遗弃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纠纷案件,涉及遗弃罪的问题。
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家庭责任的重要性,以及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关爱和支持的必要性。
丢弃婴儿_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婴儿丢弃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问题,更引发了法律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婴儿丢弃案件为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件简介:某日凌晨,一名年轻女子将一名刚出生的女婴遗弃在一家医院的门口。
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报警并妥善照顾该女婴。
经调查,该女子因个人原因无法抚养孩子,故将其丢弃。
公安机关随后展开侦查,最终将女子抓获。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遗弃婴儿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女子将婴儿丢弃在公共场所,构成遗弃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女子作为婴儿的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却将其丢弃,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遗弃、虐待、侵害未成年人。
”本案中,女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
三、案例分析1. 遗弃罪的主观要件在本案中,女子将婴儿丢弃在公共场所,主观上具有故意。
她明知自己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却故意将其丢弃,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遗弃罪的对象本案中,女婴作为被遗弃的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婴儿”范畴。
3. 遗弃罪的情节女子将婴儿丢弃在公共场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我国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遗弃婴儿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加强社会宣传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遗弃婴儿行为的严重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遗弃罪
【案例】
被告人白某,女,个体户。
1991年,白某与四川民工朱某相识并同居,还生下一个儿子,后二人分手。
白某与他人结婚,由朱某独自抚养儿子。
2。
03年8月,朱某遭遇交通事故,造成瘫痪并失语,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004年1月,白某得知朱某因交通事故将得到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后,在外省办理了离婚手续,赶回四川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随后,白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肇事方达成协议书,领取了6万元的赔偿款。
收到赔偿款的白某本应在家护理丈夫,为其丈夫治疗,抚养年幼的儿子,但她却抛下病床上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拿走全部赔偿款,以外出做生意为由住在别人家中,长期不归。
朱某和儿子生活陷入窘困,吃了上顿没下顿,全靠邻居救济,在冬天只盖着肮脏的棉絮,穿着单薄的衣服。
2004年12月,朱某13岁的儿子向法院控告其母亲白某,要求追究其母白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患病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被告人白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置年幼的儿子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于不顾,独自外出做生意,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对遗弃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构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遗弃的对象只能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对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又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予扶养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所谓扶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问的扶养。
具体地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扶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夫妻之问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等等。
(3)行为人有能力扶养但却拒绝扶养。
行为人如果没有扶养能力,如行为人因天灾****或下岗待业等原因,连自己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因而未尽扶养义务的,不能认定为拒绝扶养。
拒绝扶养,不仅指拒绝向受扶养人提供经济供给,还指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拒绝提供必需的生活上的照料。
“拒绝扶养”,说明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表现为不作为。
(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人。
在认定本罪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情节恶劣,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情节恶劣,一般包括犯罪动机极其卑鄙的;犯罪手段十分恶劣的;在遗弃中又兼有虐待行为的;因遗弃致使被害人生活无着落而流离失所的;由于遗弃而引
起被害人受伤、死亡或者自杀的,等等。
(2)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来说,这两种犯罪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
但是,当行为人将婴儿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行动艰难的老人弃于室外时,如何区分这两罪则存在一定难度。
这主要应当看被遗弃人的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
如果行为人“遗弃”的行为使婴儿或者老人的生命面临着紧迫的危险,如将他们置于没有行人的偏僻场所或丢弃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遗弃的行为并未使他们的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则宜认定为遗弃罪。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对儿子和丈夫负有扶养义务,在儿子年幼、丈夫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理应履行该义务。
而且白某还领取了6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说明白某完全有扶养能力。
但白某竟然撇下父子二人不管,携款独自出去做生意,致使父子二人过着食不果腹、衣难蔽体的生活,情节十分恶劣。
白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法院对白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
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5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
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
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
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
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