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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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与防火间距的规范化要求

消防通道与防火间距的规范化要求
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智能化 消防系统得以广泛应用。这些系统可以通过实时监测、 智能预警、自动报警等方式,提高消防通道与防火间距 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社会参与对消防通道与防火间距的推动作用
总结词
社会参与将有助于提高消防通道与防火 间距的规范化程度和公众安全意识。
详细描述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耐火材料如无机非金属材料、 复合材料等不断涌现,这些材料具有更好的防火、隔 热性能,能够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从而对消防通 道与防火间距的设置提出更高的要求。
智能化技术在消防通道与防火间距的应用
总结词
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将有助于提高消防通道与防火间距 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详细描述
03
特殊情况下,如相邻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或采用不燃性墙体 ,可适当减少防火间距燃材料堆场等特定场所,防火 间距应适当加大,一般为1530米。
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 其防火间距应加大至30-50米 。
在特定地区,如山区、河湖等 地区,防火间距应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调整。
重要性
防火间距可以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员安全。
不同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标准
01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 般为3-10米,具体标准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楼层数、使用性质等
因素确定。
02
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一般为9-12米,与多层建 筑的防火间距一般为6-9米。
VS
详细描述
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通过 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方式,提高公众对 消防安全的认识和意识,推动消防通道与 防火间距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同时,公 众的监督和参与也将对消防安全起到积极 的推动作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总则1.0.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内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才能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高度的计算:都是从室外设计地面开始算,坡屋面为檐口,平屋面为屋面面层,多种形式为最大值,局部突出的不算入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层数的计算: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而言,顶板高度与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差小于1.5m不计入建筑层数;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不计入建筑层数;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按一层计算。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库房)、花炮厂房(库房)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如计算机中心设计规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2 术语2.0.1 耐火极限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闪点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到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就是拿一个杯子罩住不同温度的液体,看在哪个温度下能够用火点燃挥发的气体。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适用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4、《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2006;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要求的防火间距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1992)(1999年版)(1)该规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①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表3.2.11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范表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内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间距的设定是基于消防规范的要求,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建筑材料等因素来确定。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在一个建筑群或建筑群与其他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到相邻建筑。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同时还要考虑相邻建筑的用途、风向、消防道路等因素。

2.内部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内部的不同功能区域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火灾蔓延到其他区域。

根据规范的要求,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需要根据功能区域的火灾危险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危险区域和低危险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防火墙的要求。

3.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设备或构件发生火灾时引发火灾蔓延。

规范一般规定了不同设备或构件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同时还要考虑通风、防火墙等因素。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物在设计阶段就考虑了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施工。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物在建成后能够达到规范的防火安全要求。

总的来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

3. 3.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 m3。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范表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m;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3333 ~ ≤15m;例如: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此时表中为“一”)。

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消防规范要求

消防规范要求消防规范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

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

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6、建筑物内如设有高低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启齿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室庐,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分散口必需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分散出口应分散安置。

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分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程度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内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

设有自动喷水体系的建筑分散距离可增加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宁靖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GB 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1 总则1.0.1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适用。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临时用房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0.2临时设施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临时疏散通道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所经的路径。

2.0.5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3 总平面布局3.1 一般规定3.1.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2场内临时道路;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5 临时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 民用建筑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4 其它5.5 木结构民用建筑6 消防车道7 建筑构造7.1 防火墙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7.4 楼梯间、楼梯和门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6 天桥、栈桥和管沟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9 防烟与排烟9.1 一般规定9.2 自然排烟9.3 机械防烟9.4 机械排烟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2 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它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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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范表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m;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可燃气体储罐 >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25m;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90m;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此时表中为“一”)。

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此时:甲类工艺装置距甲A类液化烃储罐30m,甲B、乙类可燃液体25m。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报批稿)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小于30m时,取30m;当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各项防火间距的详见该规范“厂房的防火间距”;“仓库的防火间距”节;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间距≥12米;甲、乙类厂房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间距≥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甲类厂房与锅炉房(明火散发地点)之间的间距≥30米;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25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25米-50米);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12米-30米),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25米-40米),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甲类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20米;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路边)≥15米。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倍。

注:一个罐区的总储量:甲乙类液体不大于5000m3。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例如二个1000≤V<5000m3的罐区之间的间距应为40m)。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0%。

三、有关规范的适用范围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名词解释:石油化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工厂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名词解释:石油化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四、有关规范的特点1、《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的特点(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有明确的规定,且间距较大。

(2)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的总平面布置装置间的距离较大,但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较为紧凑、装置储罐临近装置布置,间距较小,装置内的控制楼距装置距离也很紧凑。

(3)装置体量可以较大(第4.2.1条,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

装置的高度(露天或半露天)未作规定。

(4)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的总容积较大,且罐组间的距离较小(第5.2.5条,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7m的消防空地。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5)消防要求严格、消防灭火用水量要求高,消防用电负荷等级高第7.3.6根据表7.3.6,中型石油化工装置消防用水量150~300L/S(540m3/h~1080 m3/h,一次消防水量;1620~3240m3),大型石油化工装置300~450L/S。

第8.1.1条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特点(1)规范以厂房为对象,厂区与厂区之间无明确间距要求,只规定了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例如围墙两侧为两个甲类厂房,则其间距至少12m,若一边为甲类厂房,一边为甲类罐区(总储量<1000m3),则其间距应达到25m)。

(2)工厂内部总平面布置以单个厂房为单位,间距不大,但甲类厂房不能成组布置。

例如:甲类多层厂房,二级耐火等级,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000m2。

(3)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间距要求≥25米,厂房附近只能布置零星室外储罐(作为室外设备、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量(参照厂房内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

(4)一个罐区的总储量,甲乙类液体不大于5000m3,若有几个罐区,则间距要求严格且距离大。

(5)消防用水按建筑物计算,相对较小(一般工厂(甲类)室内10L/S,室外30L/S,火灾延续时间3小时,一次灭火用水量432m3),消防用电负荷对于一般甲类厂房,要求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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