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程中心管理制度

广东省工程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工程中心的管理,规范中心的运行,促进工程技术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工程中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工程中心是广东省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工程技术研究、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等职责。
第四条广东省工程中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工作安全。
第五条广东省工程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推动工程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六条广东省工程中心的名誉和利益必须得到维护,不得损害广东省的声誉。
第七条广东省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办公室、综合处、技术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
第八条广东省工程中心的领导班子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广东省工程中心要加强党建工作,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确保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广东省工程中心要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广东省工程中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工程技术的发展。
第十二条广东省工程中心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广东省工程中心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广东省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惩戒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五条广东省工程中心的组织架构如下:(一)领导班子:包括主任、副主任等人员。
(二)办公室: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三)综合处:负责中心的规划、统筹、评估等工作。
(四)技术处:负责中心的技术研究、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等工作。
(五)人事处:负责中心的人事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
(六)财务处: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监管工作。
(七)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部门。
第十六条广东省工程中心的领导班子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负责总体工作领导,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工程中心管理制度总则

工程中心管理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中心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工程中心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和办公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中心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规定。
第四条工程中心管理应强调团队协作、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保持工作环境和谐稳定。
第五条工程中心管理要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发挥每个员工的潜力,提升整个团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工程中心管理要时刻关注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不断创新和提高,保持竞争力和拓展市场。
第七条工程中心管理要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确保员工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资源。
第八条工程中心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工程中心管理要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工程中心管理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发现并纠正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工程中心设有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协调合作。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总经理为中心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设有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建立团队合作机制,鼓励员工互相帮助和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七条工程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的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调休。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员工应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和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敷衍塞责。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的员工应保守机密,不得泄露公司业务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谋取私利。
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管理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管理中心是负责管理和协调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部门。
第三条工程管理中心的任务是制定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等工作,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
第四条工程管理中心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所有涉及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工程管理中心的管理制度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程管理中心的管理制度必须与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保障公司整体管理的协调性。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配合执行工程管理中心的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的工程管理专业背景,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有权对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进行评定,包括工程项目经理、施工队长、监理工程师等,并对其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十条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在工作中需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任何违反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第十一条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包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
第十二条工程管理中心要确保招标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之处。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招标工作,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中心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排除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评标、定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结果合理合法。
第十六条工程管理中心要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中心要对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和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管,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工程中心管理办法一、引言工程中心是许多企业的关键部门,负责进行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为了有效管理工程中心,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套适用于工程中心的管理办法,包括人员配置、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
二、人员配置1. 人员需求评估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和规模,工程中心需要评估合理的人员配备。
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需要的工程师、技术员和项目经理等专业人才的数量和技能要求,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 人才招聘与选拔通过吸引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人才,工程中心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招聘应该基于明确的职责和能力要求,并通过面试和其他考核手段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
3. 岗位分工与职责为了实现高效的工作流程,工程中心应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例如,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工程师负责技术设计和施工指导,技术员负责项目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等。
三、项目管理1. 项目计划与控制每个项目都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项目目标、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资源分配等。
项目经理应负责项目进度的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交付。
2. 项目组织与协调在项目开始前,工程中心应明确项目组成员,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顺畅传递。
项目经理应发挥领导作用,促进团队协作,解决冲突,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质量管理工程中心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
质量控制包括对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质量检查,以确保项目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四、绩效评估1. 绩效指标制定工程中心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包括项目质量、进度完成情况、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绩效指标应具有可衡量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客观地反映个人和团队的绩效水平。
2. 绩效考核与激励绩效考核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定期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应该采取激励措施,如薪酬调整、晋升机会等,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基础实施建设计划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
为促进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围绕我市科技创新的重点任务,加强“创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增强我市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在工程化过程中的薄弱环节。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本行业、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建中心,应以企业化方式运行。
工程中心要建成拥有高素质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对本地行业、领域发展具有明显带动或推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工程技术开发机构。
第二章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第四条以市场为导向,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地将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产业工程化的研究开发,为本单位或其它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开发出高附加值的系列产品,以推动我市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有效资源,开展多种层次、各类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采用开放的模式,注重产学研结合,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收集、加工与本单位相关的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跟踪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本单位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中心的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公司各类工程项目
的部门。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任务是:制定工程项目的管理方案、组织工
程项目的实施、监督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评估工程项目的效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设有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并根据需要设立若
干工程项目组。
第五条工程中心主任由公司领导任命,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运
行和管理。
副主任由主任任命,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工程项目组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设立,每个工程项目组
由一名组长负责,组长由主任任命,并根据实际情况配置适当数量
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七条工程中心主任根据公司的发展和战略目标,确定工程项
目的管理方案,并制定实施计划。
第八条工程项目组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组织策划、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九条工程项目组成员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相互配合,确
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工程项目组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
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监督评估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主任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
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程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向公司领导汇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
况和效果,并根据需要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由工程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和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与****等合作单位紧密联系,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二章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第四条根据*****产品发展需要,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培训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六条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行业或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运用工程化研讨开辟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辈技术、提高产物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与国内外学术界、科技界的广泛交流与联络,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第九条工程中心以****为归口办理部门,行政上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工程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工程中心聘请顾问若干。
XXX的职责是审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审查工程中心的财务开支,协调工程中心的管理、人事工作,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工程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服务中心全体员工,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
第三条工程服务中心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工程服务中心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岗位。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工艺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施工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等工作。
第八条质量员负责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整改等工作。
第九条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工程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工程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经工程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施工方案编制: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员根据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施工准备:施工员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包括人员、材料、设备等。
第十五条施工实施:施工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进度、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质量员负责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交付: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交付使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工程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质量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工程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分析和改进。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工程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未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在适当修改的基础上适用此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和学科建设、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科技发展规划,立足学科前沿,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家、江苏省的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积极组织和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努力建设成为我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和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应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标准,争取建设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主管部门为学校科学技术处。
有关学院应关心、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切实帮助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有义务支持有关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在学科建设方面与相关学院相互协调。
第二章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相关学院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列入“高水平大学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提供支撑。
相关学院也应在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时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予以重点考虑。
第七条学校拨专款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每年运行经费不少于2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
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条件。
运行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其使用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务处和科技处的监督和指导。
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制订运行费使用细则,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使用效益。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人员及项目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作风民主并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学校聘任。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竞争、流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优化、素质较高的研究队伍。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逐步建立创新体制和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不断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分别设设学术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校外专家需占2/3,一般由11-15人组成),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或报告,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聘任工作应按照各主管部门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试行固定和流动编制办法。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可根据项目组的申请,审核和批准项目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聘任的流动编制人员,其相关费用由项目组负担。
第十二条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配备专职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专职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秘书)岗位纳入学校实验室编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设立开放基金,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实验室工作,以加强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
开放基金从运行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加强学术交流,每年应举行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活动。
五年内组织的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不得少于3次,其中国际学术会议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名称。
进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除另有约定者外,其在实验室完成的成果应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必须实行重点实验室和
工程中心内部共享,并对校内其它单位和校外开放,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及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必须认真执行省有关部门的相应管理办法,每年编制并分别向学校科技处和江苏省科技厅等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纳入学校科研机构考核之中,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由科技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限期进行改进或解决。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根据主管部门实验室评估的有关规定接受评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重视加强实验室网页的设计、使用和维护,推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信息化管理,积极进行网上学习交流,加强实验室的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要做好研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由国家其他部委及省市厅局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