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未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在适当修改的基础上适用此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和学科建设、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科技发展规划,立足学科前沿,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家、江苏省的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积极组织和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努力建设成为我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和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应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标准,争取建设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主管部门为学校科学技术处。有关学院应关心、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切实帮助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有义务支持有关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在学科建设方面与相关学院相互协调。

第二章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相关学院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列入“高水平大学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提供支撑。相关学院也应在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时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予以重点考虑。

第七条学校拨专款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每年运行经费不少于2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

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条件。运行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其使用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务处和科技处的监督和指导。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制订运行费使用细则,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使用效益。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人员及项目的管理工作。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作风民主并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学校聘任。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竞争、流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优化、素质较高的研究队伍。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逐步建立创新体制和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不断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分别设设学术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校外专家需占2/3,一般由11-15人组成),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或报告,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聘任工作应按照各主管部门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试行固定和流动编制办法。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可根据项目组的申请,审核和批准项目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聘任的流动编制人员,其相关费用由项目组负担。

第十二条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配备专职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日常工作。专职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秘书)岗位纳入学校实验室编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设立开放基金,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实验室工作,以加强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开放基金从运行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加强学术交流,每年应举行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活动。五年内组织的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不得少于3次,其中国际学术会议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名称。进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除另有约定者外,其在实验室完成的成果应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必须实行重点实验室和

工程中心内部共享,并对校内其它单位和校外开放,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及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必须认真执行省有关部门的相应管理办法,每年编制并分别向学校科技处和江苏省科技厅等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纳入学校科研机构考核之中,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由科技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限期进行改进或解决。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根据主管部门实验室评估的有关规定接受评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重视加强实验室网页的设计、使用和维护,推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信息化管理,积极进行网上学习交流,加强实验室的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要做好研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由国家其他部委及省市厅局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